值班醫生護士報告范文

時間:2023-04-06 14: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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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醫生護士報告

篇1

關鍵詞:醫療過失 轉院義務 值班醫生 待命醫生 醫療事故罪

醫療服務的質量不僅取決于醫務人員是否具備一定的醫學知識和專業技能,更取決于診療所必要的醫療設備以及人力、物力等醫療資源的配置是否充足。但是,由于經濟、地理、社會等各方面的原因,醫療資源的配置水平在不同地域以及不同醫療機構之間往往是參差不齊的;與平常工作日相比,夜晚和節假日的醫療資源配置也會發生變化。前者是醫療資源配置的空間性差別,后者是醫療資源配置的時間性差別。由于這些差別的存在,患者并非在任何地方、任何時間都能獲得所期待的診療服務,醫療資源配置問題誘發的醫療糾紛案件也不在少數,近年來,此類案件甚至進入到刑事司法的視野。我國在1997年全面修訂《刑法》時新設醫療事故罪,用以處罰醫務人員診療中的嚴重不負責任行為。當醫務人員在診療中盡了最大的努力,卻因醫療資源配置的限制沒能提供患者方所期待的診療而被問責時,能否以醫療資源配置問題為由提出抗辯?這是值得探討的問題。如果一概肯定,就意味著醫療資源配置問題帶來的風險完全由患者承擔,這不利于患者保護;如果一概否定,對于誠實利用現有資源努力實施診療的醫務人員而言,會打擊他們的積極性,也有單純根據事故結果客觀歸罪的嫌疑。筆者結合國內外實踐和學說中積累起來的經驗來闡明醫療資源配置對醫療上注意義務的設定以及醫療過失認定的影響。

一、醫療資源配置的空間性差別

醫療資源配置的問題會增加醫療行為的風險性,但是,另一方面,如果只有醫療資源配置充分了才可以開始實施治療,就會導致很多病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救治。因此,在判斷醫務人員的過失責任有無時,應該探討的第一個問題是,在醫療資源配置不足的情況下,醫務人員應盡到什么樣的注意義務。如果醫務人員沒有違反注意義務,那么,雖然受醫療資源配置的限制沒能提供所期待的診療服務,也不能因此追究醫務人員的過失責任,更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如果醫務人員違反了注意義務,那么,應該探討的第二個問題是,醫務人員是否在診療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第一個問題的核心在于,醫療過失是否存在。第二個問題的核心在于,以醫療過失存在為前提,是否達到了可罰的程度。

(一)醫療過失的判斷標準

在科處醫療上的注意義務時,不能無視醫療資源配置的空間性差別。這一基本立場在我國的法律及其解釋中已經得到了認可。我國《侵權責任法》第57條要求,醫務人員應該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我國立法部門、學界和司法界觀點認為,應該視具體情況而定,地域、醫療機構的等級等都是有可能影響醫療水平的具體情況?!? 〕可以初步得出的結論是,應該在醫療資源實際能夠確保的醫療水平限度之內給醫務人員科處診療義務。但是,由此還不足以斷言,在任何情況下,醫務人員都能夠以醫療資源配置問題為由為沒能提供患者所期待的診療服務進行抗辯。

1.醫療水平的分層考察

為了說明醫療資源配置對醫療上注意義務的影響,筆者考察了美國、日本和德國三個國家處理此類問題時采用的做法。

在美國,普通法院早在19世紀80年代就提出了醫療水平設定的地域原則。根據此原則,應該具有同樣地域中有通常能力和技術的醫生所擁有的技能,沒有必要一定擁有在大城市從業的著名醫生所擁有的高層次的技能?!? 〕“同樣地域”不限于被告醫生所在地,也包括同等水平的類似地域。劃定“同樣地域”的范圍時,應該考慮“人力、醫療機關、可供診療使用的先進設備、最新文獻以及技術的獲取情況、地域中其他醫生的知識和技術水平”等?!? 〕 歷史上,采用地域原則的必要性在于,在鄉村從事醫療的人獲得或使用新知識和新技術的機會少;并且,倘若不分地域、城鄉,按照統一標準來要求醫療上的注意義務,可能導致沒有人愿意到鄉村從事醫療活動,從而使大量鄉村居民失去接受醫療的機會?!? 〕

然而,20世紀80年代以后,現代交通的發展、情報收集手段的進步以及醫學教育在聯邦和各州轄區內的標準化在某種程度上促進了專業技術領域內技能的標準化。〔5 〕在這樣的背景下,美國法院開始強調以“全國標準”來統一要求醫療服務的水平?!? 〕在理解全國標準時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縱然肯定了全國標準,也并不意味著醫療的地域性差距對醫療服務質量的影響可以完全消除,其影響仍然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當下,醫療的地域性差距在逐漸縮小,但是,先端醫學知識和技術的普及程度在不同地域之間仍然存在著難以消除的差距。二是,縱然肯定了全國標準,但在實施那些對醫療設備和人力、物力配置有較高要求的診療行為時,實際能夠達到的醫療水平仍受制于醫療現場可供利用的醫療資源的配置情況。〔7 〕

日本法中,戰后,常用“醫療水平”這一概念來表明可以期待一個普通醫生盡到的注意義務。一般認為,醫療行為的恰當實施不僅需要醫務人員有一定的知識和技能,更需要完成治療所需要的醫療設備等人力、物力條件得到滿足,明知醫療資源配置不足卻仍然冒險實施治療的行為是法所不允許的風險的創設,造成后果的,醫務人員應該為此承擔過失責任,甚至是構成業務上的過失致死傷罪?!? 〕

在20世紀80年代之后,用以定義醫療上注意義務的醫療水平自身的含義成為日本法院爭論的焦點。這場討論的契機是,在當時的眼科治療中,醫生在診斷早產兒的視網膜癥時怠于采用“光凝固法”這種先端診療方法,從而引發了一系列的醫療事故。像光凝固法這種先端醫療技術總是首先由醫療資源豐富的大醫院或高端醫療機構研發出來,并應用于臨床,臨床效果得到專家的普遍認可后,開始逐步推廣,普及的程度在不同地域或不同等級的醫療機構之間存在著差異。爭論的問題是,是否應該用全國統一標準來要求醫生采用或不采用這一診療技術。具體而言,是否只要尚未達到全國范圍內醫療機構都有條件應用此技術的普及程度,采用該技術就不是醫療上的注意義務?日本最高法院在1995年6月9日的判決中明確提出了“醫療水平的相對性”原理。經調查,本案發生在1974年,當時,光凝固法作為眼科診斷方法,其“有效性和安全性”在專業領域內已逐漸得到了認可,并且臨床應用的普及度在提高,雖然沒有達到全國范圍普及的程度,但已經可以期待其成為新的醫療水平。換言之,本案的當時正是新的醫療水平逐步取代舊的醫療水平的過渡時期。以此為前提,最高法院認為,新技術的普及“所需要的時間會根據醫療機關的性質、其所在地域的醫療環境的特性、醫生的專業等情況的不同而不同,相關知識的普及以及付諸實施所需要的技術和設備等的普及所需要的時間也存在差異”,因此,在設定醫療水平時,“應該考慮此醫療機構的層次、其所在地域等諸多情況,并且,當新技術相關知識在與此醫療機構處于同一層次的醫療機構中有相當程度的普及,可以合理期待此醫療機構已經具備了上述知識時,特別情由除外”,應該要求與上述知識相應的醫療水平。〔9 〕本判決的立場也得到了學者的廣泛支持?!?0 〕

  德國法中同樣承認醫療資源的配置影響著醫療上注意義務的判斷。德國聯邦普通法院在最近審查的三例案件中明確運用了這一判斷規則。在第一則案件中,患者入院后,需要進行心臟手術,但當時醫院不能馬上提供手術必須的人工體外循環機,主治醫生綜合考慮到當時患者的病情之后,決定手術延期實施,結果,患者在手術前腦梗發作,半身不遂。爭議的問題是,醫生決定手術延期是否存在過失。德國聯邦普通法院在1991年7月10日判決中指出,應該考慮“醫療服務體系的不完備、財政以及經濟上的限制”,在德國全國范圍內,可供使用的人工體外循環機數量有限,實施心臟手術的能力因此受到限制,再考慮到本案當時患者病狀并非危在旦夕,且病情發展在醫生可控制的范圍內,綜合上述情況,醫生決定手術延期是不存在過失的?!?1 〕德國聯邦普通法院在1993年12月14日中判決又進一步提出了“用以判定醫療水平的標準”這一概念。案件發生在地方醫院,兩名醫生和一名助產醫生負責接生雙胞胎,接生過程中,因為人手不夠,怠于觀察母嬰狀況,嬰兒因分娩過程中供氧不足發生腦部障礙。根據專家證言,此類案件中,在接生雙胞胎嬰兒時,為了確保母子安全,理想的醫務人員配置是,為一個嬰兒配置一名小兒科醫生和一名掌握心肺復蘇術的護士,另外由專門的醫務人員負責對母體進行觀察。原審法院采用專家證言,認為負責接生的醫務人員人手不足,這是事故的原因。在這一點上,醫療方存在過失。聯邦普通法院撤銷原審判決,理由是,專家證言所提出的水平是大學附屬醫院以及“周產期母子醫療中心”等專業性醫療機構可以達到的理想醫務人員配置水平,不允許沒有區分地適用這一醫療水平,而應該根據“行為當時,此時此地實際上可能提供的醫療服務的實際狀態”、采用與此相應的醫療水平,這樣確定的醫療水平“不是最理想的,卻是充分的”。〔12 〕第三則案件中,原告因腎動脈狹窄而入住被告醫院,在住院過程中突發并發癥,需要接受緊急氣囊血管成形手術。因為被告醫院沒有能力立即組建一支可以實施此高難度手術的醫務人員團隊,因此,安排原告轉院。原告轉院后接受了緊急手術,但是,仍然因為手術太遲,而在手術后出現了高血壓、頭疼、眩暈、疲勞困頓等后遺癥,以至于失去了工作能力。原告認為,被告醫院沒有一支勝任緊急氣囊血管成形手術的醫務人員團隊,存在過錯,據此提起訴訟,但敗訴。根據專家證言,本案發生時,氣囊血管成形手術已經成為治療心血管以及腎臟動脈阻塞等疾病的常用治療方法,但是,醫療機構中并非總有能夠實施此手術的醫務人員團隊隨時待命,應對緊急情況。考慮到當時醫療資源配置的實際狀態以及財政、經濟上的限制,原審法院認為,被告醫院沒有組建一支隨時待命的脈管外科手術的醫務人員團隊沒有偏離當時的醫療水平,不存在過錯。〔13 〕德國聯邦普通法院在1994年7月12日作出決定,支持原審判決,不受理此案的上告?!?4 〕

德國聯邦普通法院的立場也得到了學者的贊同。學者對此的解釋是,因為財政上和經濟上的限制,所以法律上能期待醫療機構或醫生提供給患者的醫療服務是有邊界的,該邊界圈定了醫療服務的范圍,當治療疾病所需要的人力、物力配置超出了這一范圍時,患者只能忍受人力、物力不足所帶來的風險。〔15 〕換言之,當患者要求醫院或醫生提供的醫療服務超過了其可能提供的醫療服務的范圍時,患者就會面臨著所要求的醫療服務不能被提供的風險,而這種危險只能被視為是患者生病所伴隨的風險,由患者本人來承擔。〔16 〕

在理解醫療資源配置對醫療上注意義務的影響時,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允許以相對標準來設定醫療水平。正如德國學者所指出的那樣,作為醫療的一般水平,存在著一條不可欠缺的基準線。這條基準線的存在為法所允許的醫療上的風險設定了上線,降到了基準線以下的診療行為本身就是在創設法所不允許的危險?!?7 〕筆者認為,這里的基準線應該與美國法院所提出的“全國標準”相對應。

結合上述對域外法的考察,筆者提出,應該區分三個層次來理解醫療資源配置對醫療水平以及醫療上注意義務的影響。

第一層次是“醫療資源配置絕對應該充足的領域”,一般是基礎醫療和所需要的醫學技術、設備等相對簡單的診療領域。任何一個國家或社會為了保障醫療行為的安全,都會對醫療的質量有一個底線性的要求,通常是通過行政上對于醫療行業準入標準的設定來把握這一底線的。這一底線設定得多高多低,取決于全國范圍內為了達到這一底線所需要的醫療資源配置是否能夠得到滿足。換言之,任何一個醫療機構只要獲得了行業準入的許可,就可以期待其應該配備了完成這一最低水平的醫療所需要的醫療資源。在這一領域中,不允許以醫療資源不足為由提出抗辯。在美國是全國標準的適用領域,在德國和日本法上也規定了不得偏離的醫療水平最底線。

結合上述原理來分析一下我國發生的一則醫療事故糾紛案。本案中,被害人龔某服毒自殺,晚上7點左右,被送至樟樹市第二醫院搶救,進院后醫療設備破舊,洗胃管下端漏水,進水不理想,又改用胃腸減壓管,準備注射器洗胃,但胃腸減壓管下到食道后打了一個結,洗胃再次失敗。這時又來了一名中毒的病人,主治醫生就去搶救,龔某交由護士按時注射藥物解毒(人手不夠,主治醫生脫崗)。第二天早上7點,主治醫生檢查時,龔某昏迷不醒,繼續注射藥物解毒,但是病情加重,最后搶救無效死亡?!?8 〕

法院認為,醫務人員兩次采用洗胃管及胃腸減壓管等方法對其進行腸胃清洗搶救,患者因過量服毒后搶救無效死亡,被告醫務人員對患者的治療態度是積極的,醫院方沒有失職行為,無過錯。對判決的批評意見指出,醫院有義務對自己的醫療設備進行經常性檢查,在有關醫療設備不能正常運轉的情況下應該有備用設備或備用方案,在這一點上,醫院方是有過錯的?!?9 〕

筆者認為,在醫療設備老化和沒有備用設備這一點上,判斷醫療方是否有過錯的關鍵在于,是否可以期待全國范圍內像樟樹市第二醫院這樣的醫院配備洗胃管及胃腸減壓管等設備。如果可以期待,那么配備上述設備就是醫療水平的最低標準,醫院方所提供的醫療服務低于最低水平,其行為違反了醫療上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 第二層次是“醫療資源配置相對不足的領域”,主要是指對人力、物力要求相對較高的復雜醫療或高端醫療領域。在這一領域中,有必要承認醫療水平的相對性,給醫療方科處與可供利用的醫療資源相應的注意義務。在美國是地域標準適用的領域,日本最高法院審理的新生兒視網膜癥案,德國聯邦普通法院審理的三則案件都是典型的例子。

作為第二層次的延伸,可以再區分出第三層次,即,“醫療資源配置絕對不足的領域”。在這一領域內,疾病所需要的醫療超過了當時醫療服務的整體水平。在這種情況下,醫療資源配置絕對不足可以成為否定醫療過失的抗辯事由,治療失敗的風險應由患者方承擔。

結合上述原理分析我國發生的另一則案例。本案中,患者黎某到大岡衛生站就診,醫生為其實施注射,靜脈推注藥品過程中,黎某出現不良反應,大岡衛生站立即采取注射腎上腺素等應急處理,并呼叫“120”急救中心,將黎某送往井石鎮醫院救治,但到達后,患者經搶救無效死亡,死因是注射藥物所導致的過敏性休克?!?0 〕

一審法院認為,衛生站制度不完善,未配置必要的搶救設施、藥物和氧氣,同時,該衛生站的醫務人員對現場搶救技術的知識不足,這些原因導致了在突發事件的搶救中不能做到足夠的安全保障,也因此未能有效減低損害,因此,衛生站存在一定過錯,應該承擔賠償責任。〔21 〕與此相對,二審法院認為,應當綜合考慮該醫療機構的性質、醫療環境的特點等情況,考慮到衛生站在醫療體系中的地位和其具體條件的限制,不能要求在村衛生站工作的醫生與在全國性大醫院工作的醫生有相同的技能與注意義務,在衛生站工作的醫生已經采取了立即對黎某注射腎上腺素等措施,并且及時安排其轉醫,原審判決的賠償額過高?!?2 〕

筆者認為,首先,本案所需要的醫療在高級醫療機構井石鎮醫院是可以被提供的,因此,本案不屬于“醫療資源配置絕對不足”的情況。其次,如果經查證,在患者突發過敏性休克的案例中,搶救所需要的技術以及提供相應技術所必備的人力、物力不屬于基礎醫療的范疇,就全國范圍看,像大岡衛生站這樣的醫療機構一般不具備搶救能力,那么此案就應該屬于“醫療資源配置相對不足”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應該科處給醫療方與其可利用的醫療資源相應的注意義務。由此可見,在分析本案時,不能像分析前文介紹的洗胃設備故障醫療事故案那樣,以“未配置必要的搶救設施、藥物和氧氣”等為由直接肯定衛生站的過錯。而這正是一審法院所忽略的。二審法院考慮了醫療水平的地域性差異,給醫療方科處與其所“在醫療體系中的地位和其具體條件”相應的注意義務,這是值得肯定的恰當判決。

2.轉院義務和緊急情況

在醫療資源配置絕對應該充足的領域內,醫療水平的評價是基于全國標準,因此,在個案中,因醫療資源配置問題所導致的任何低于全國標準的診療服務都是偏離了醫療上注意義務標準的過失行為。換言之,法所禁止的行為是在醫療設備或人力、物力不足情況下的冒險診療。但是,如果法律上只是機械要求,就會導致患者被擱置,得不到及時的診療。

同樣,在醫療資源配置相對充足的領域內,難以強求一名在鄉村診所從事診療的醫生像一名在大學附屬醫院從事診療的醫生一樣提供相當水平的診療;即使是同一名醫生,也可能會因醫療現場上可供使用的醫療資源不同,而提供水平不同的診療服務。但是,如果法律上只是簡單地要求醫務人員提供與醫療資源配置水平相當的診療服務,就會剝奪患者得到更高水平診療服務的機會,這便會削弱法律上對患者生命健康權的保護力度。

在上述兩種情況下,為了矯正醫療資源配置的空間性差別,從而加強對患者生命健康權的保護力度,法律上給醫務人員科處了轉院、轉醫的義務(以下統稱為轉院義務)。當醫療方能夠預見到,以現有醫療資源不足以達成所期待的治療效果時,應該及時安排將患者轉送到醫療資源配置相對充足的高層次診療機構,有特殊情況的除外。

轉院義務在域外法中已經得到了廣泛的承認。最常見的情況是,在地方診所從事診療的醫生在現有醫療資源無法提供患者所要求的醫療服務時,有義務及時把患者轉送到醫療資源豐富的大醫院。另一種典型的場景是,在先端醫療領域,如果一種新的診療技術已經作為一種新的醫療水平開始在全國范圍內推廣,但在被告醫院及其所在區域內尚未普及,在這種情況下,緊急情況除外,醫療方的轉院義務也會成為問題。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轉院義務也已經得到了關注。例如,上文所舉的大岡衛生站醫療事故案中,二審法院說明減輕醫療方責任時,除了醫療方盡力救治之外,還提出了及時安排轉院這一點。可以解釋為,二審法院給醫療方科處的義務中也包含了轉院義務。

需要注意的是,在三種情況下,醫務人員的轉院義務可以被免除。

其一,在緊急情況下,雖然人力或物力的不充足提升了診療的危險,但是,如果醫務人員不立即冒險進行診療,而是怕自己承擔責任,安排患者轉院,就有可能導致治療延誤,把患者置于更加危險的境地,甚至是得不到任何救治的絕境。在此,比較衡量人力或物力的不充足可能帶來的治療失敗或醫療水平下降的危險和冒險救治所能達成的治病救人的利益,后者優越于前者的情況下,冒險治療可以得到允許。這是“法所允許的危險”原理在此類案件中的適用。

例如,在日本的文獻中經常舉出的例子是,列車顛覆之際,醫學院的學生是在場人員當中唯一有救護知識的人,并在其能力限度內進行了救治。〔23 〕這種情況下,雖然事故現場欠缺有經驗的醫生,并且搶救所需要的醫療設備也不充足,但是,比較衡量現場搶救的危險和冒險可能達成的救命效果,其行為可以得到允許。

再例如,在德國發生的一則案件中,患者因左側大腿被切斷,入院接受緊急手術。手術中大出血,為了使用止血的醫療設備,需要再增加一個人手以確保一個人實施麻醉、另一人負責操作機器。但是,由于事出緊急,行為人只能一個人同時實施麻醉和操作機器,結果機器操作出現錯誤,空氣進入血管,導致患者死亡。檢察官撤銷了對行為人的起訴。根據德國醫事法領域專家Ulsenheimer的分析,本案中,一人兼任兩職這種行為是危險的,但是,使用該機器是當時唯一的救命措施,行為人在綜合考慮行為的危險性和必要性之后,選擇使用該機器,此時的危險是法所允許的。〔24 〕

  在此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種情況下阻卻違法性的事由是上述的“法所允許的風險”原理,而不是緊急避險。這是因為,緊急避險要求避險人為了保護一個利益而侵害無辜第三方的合法利益,而上述案例中,醫生所救助的以及可能侵害到的都是患者本人的利益。

其二,在醫療資源配置絕對不足的領域內,在目前國內外的司法實踐中,尚沒有發現科處轉院義務的案例。筆者對此的解釋是,科處轉院義務的目的在于矯正醫療資源配置的空間性差別,避免因醫療資源的相對不充足而剝奪患者獲得最佳診療的機會,而在醫療資源配置絕對不足的領域內,這樣的醫療水平的差距原本不存在,也就不再有轉院的意義了。

其三,轉院義務的科處以轉院有可能避免患者死傷結果的發生為前提。例如,在日本名古屋地方法院2007年審理的一則案件中,被告醫生認識到了,所在醫療機構沒有充足的人力、物力應對出血性休克、鎖定出血原因并進行止血處理,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及時決定把患者轉送到能夠應對這種情況的高層次醫療機構。法院首先作出了一個一般性判斷,認為被告醫生在上述情況下,應該及時安排患者轉院,但是,進一步指出,根據本案中的具體情節,即便被告醫生及時安排了患者轉院,也無法避免結果發生,因此,否定了被告醫生違反了轉院義務?!?5 〕

3.小結

綜上所述,只有在如下兩種情況下,醫療資源配置問題可以成為否定過失責任的抗辯事由。換言之,只要醫療方以可供使用的醫療資源盡了最大努力進行救治,治療失敗的風險由患者方來承擔。這兩種情況是,其一,醫療資源配置絕對不充足的情況;其二,來不及安排患者轉院的緊急情況。

除此之外,醫療資源配置問題所帶來的風險由醫療方承擔,為了排除這個風險,醫療方有義務確保醫療資源的配置至少達到了全國標準所要求的最低線;在現有醫療資源配置不足以達成治療目的時,有義務及時安排患者轉院。

(二)醫療過失可罰的判斷標準

從出罪的角度看,醫療資源配置問題作為抗辯事由的兩種情況同樣適用于刑事案件。這是因為,能夠阻卻醫療行為民法上的違法性的事由也當然能夠阻卻此行為在刑法上的違法性。

從入罪的角度看,一個可以構成醫療事故罪的診療行為不僅違反了醫療上的注意義務,而且應該反應了醫務人員的“嚴重不負責任”。與上述兩種注意義務違反的情況相對應,以下分兩種情況考察醫療過失可罰的判斷標準。

1.嚴重不負責任的冒險治療

在域外法中,醫療資源配置問題引發的醫療事故一般只作為民事案件來處理,但是,在極少數案件中,如果醫務人員客觀上所實施的診療明顯偏離了普通醫務人員在同樣情況下能夠提供的診療服務的水平,并且主觀上明知完成上述水平的診療所需要的醫療資源不足以及由此可能帶來的危險,那么,可以追究醫務人員的刑事責任。客觀上爭議行為偏離了一般醫療水平這一點容易證明,爭點往往是主觀上的罪責認定。這里的“明知”不限于確切知道,也包括應該知道,但是,為了達到可罰的罪責程度,一般要求對危險發生的較高程度的預見可能性。

例如,德國慕尼黑地方法院2007年審理的一則案件中,婦產科醫生在麻醉醫和重癥集中治療專業醫生缺席的情況下,在沒有配置血液氧氣濃度測量儀等醫療設備的手術室中,獨自實施麻醉,同時進行刮宮手術,因為手術中無暇對患者進行嚴密觀察,沒有發現患者陷入心肺停止狀態,也沒有及時采取搶救措施,導致患者死亡。法院認為,被告人構成過失致死罪。〔26 〕關于行為人的過失認定,法院作出了如下說明。使用本案中的麻醉劑進行麻醉時,患者陷入全身麻醉的狀態之后,需要對患者的生命體征進行觀察,一旦發現呼吸停止,就應該立即進行搶救,因此必須提前配備好為實施上述應對措施所需要的醫療設備和有能力的醫生。對此,被告人是知道的,或應該知道的,卻在醫療設備和相關醫生都不在場的情況下實施了手術。在說明被告人主觀上“知道,或應知道”時,法院特別審查了以下事實。使用本案中的麻醉劑會帶來的特定危險在麻醉學專業書籍中已有記載,所有的醫生都應該知道;并且,即使麻醉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很小,但是,一旦發生,就會帶來致傷殘或致死的重大危險,鑒于危險的重大性,因此,應該想到突發重大醫療事故的可能性;此外,根據麻醉劑生產廠家提供的情報,除非是在醫院或醫療設備齊全的診所,并由接受過麻醉科或重癥集中治療醫學教育的專業醫生來實施,否則不允許使用此麻醉劑。上述情節都說明了,本案中被告醫生對危險的漠視具有較高程度的非難可能性。

在美國,醫療過失刑事案件數量極少,而在這極少數案件中,緊急醫療的情況除外,醫療資源配置問題誘發的案件在近年卻成為刑事處罰的重點?!?7 〕最近報道的著名案件是發生在加利福尼亞州的Murray醫生案。被告醫生是患者的私人醫生,在患者家中為其注射丙泊酚后離開,返回時,患者出現呼吸停止癥狀。被告醫生進行了搶救,但患者仍然死亡了。死因是丙泊酚過量導致窒息。丙泊酚是速效鎮靜劑,投用中需要啟動特定的醫療設備對呼吸狀況進行管理,因此,一般只允許在有此設備的醫院使用,在患者家里使用不是“合理醫療措施”。本案中,檢察官不需要證明被告醫生實際上認識到了在醫院之外的場所使用該藥劑的危險,但是,需要證明被告應該知道此危險。〔28 〕

同類刑事案件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也已經出現了。在河南省發生的第一則案件中,被告人王念三與宜陽縣三鄉鄉馬灣村村民李鳳曾在韓城鄉開個體診所,后被有關部門責令停辦。1997年12月李、王兩人在未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開始掛牌行醫。案發當時,王念三診斷被害人患“嵌頓疝”,需做手術,同時認為被害人有腸壞死的可能,但仍在沒有應急器械腸鉗的情況下即行手術。手術中王念三發現被害人果真有部分腸管已壞死,但由于沒借到腸鉗,手術被迫中斷,導致患兒呼吸衰竭,搶救無效死亡。法院認為,被告人在明知無手術所必需的醫療器械的情況下,擅自接診進行手術,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醫療事故罪?!?9 〕

  在河南省發生的第二則案件中,被告人孫某某在患者興風玲的租房處為其治療,治療中使用級別過高的抗生素,同時未在醫療機構輸液,出現過敏反應后,搶救措施不得力,導致患者死亡。辯護律師主張“被告人孫某某及時采取搶救措施”。法院沒有采納辯護意見,判定醫療事故罪成立?!?0 〕

在河南省發生的第三則案件中,被告人趙某某在不具備接生條件的情況下,為孕婦接生,由于對緊急情況處置不當,造成孕婦產后失血性休克死亡。法院以“被告人趙某某在不具備接生條件情況下,擅自為他人進行生育手術,造成就診人員死亡”為由,認定其醫療事故罪的刑事責任?!?1 〕

在湖北省十堰市發生的一則案件中,陳某找到某公司職工醫院員工王某,要求王某到家為其做引產手術。王某告知在家中引產有危險,讓陳某在醫院做手術,陳某因不愿多花錢堅持在家引產。隨后,王某找到某社區衛生服務站婦產科醫生鄭某,一起到陳某家,為其做了引產手術。出現產后大出血,王某和鄭某雖然積極施救,并安排將產婦送往市人民醫院搶救。但搶救無效,產婦死亡。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以“鄭某、王某嚴重違反醫療規章制度,在不具備引產手術條件的陳某家為陳某做引產手術,致陳某失血性休克死亡”為由,判定兩人行為構成醫療事故罪?!?2 〕

在我國發生的四則案件在如下兩點上與域外案件的情節類似。第一,醫療資源配置不充足是非常明顯的,爭議行為明顯偏離了當時的醫療水平。與這一判斷相關的情節是,在河南發生的第一則案件中,被告人在未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掛牌行醫。醫療行為伴隨著風險,為了確保醫療行為由具備一定知識和技能的醫務人員、在有醫療條件保障的醫療機構中被實施,國家制定了全國通用的醫療行業準入制度,行業準入標準是全國標準,也是醫療水平的最低標準。并且,必要的手術工具都沒有準備好。在第二、第三、第四則案件中,被告人在不具備搶救或手術條件的患者家中實施危險的治療。

第二,被告人認識到了,或應該認識到完成治療所需要的醫療資源配備不足以及由此伴隨的危險,卻懷著僥幸心理,冒險實施了治療。與此相關的情節是,在第一則案件中,被告人手術前已經很明確地預見到,患者有腸壞死的可能,并且,也完全清楚,處理腸壞死時需要用到的醫療設備。在第二則案件中,被告人使用了高級別的抗生素,這與德國以及美國案例中的情節相似,特定藥劑的使用會伴隨著特定的危險,這是醫療界周知的,作為專業的醫生既然使用此藥劑,就應該了解藥劑的危險,應該想到存在著這樣的危險,為了避免此危險的發生而在醫療設備和醫務人員配置等方面做好防患于未然的準備。在第三則案件中,接生中會發生的危險也屬于專業醫務人員應該知曉的事情,本案中對于主觀上對危險預見的認定也是比較容易的。在第四則案件中,被告人王某事先已經警告過陳某,在家中引產會有危險,讓其到醫院做手術,這說明被告人很清楚在家引產的危險性。

2.嚴重不負責任地怠于轉院

在域外法中,歷史上,只是把醫生違反轉院義務的案件作為民事侵害賠償案件來處理,不過,最近,刑事案件也開始出現,雖然數量很少,但值得關注。這反映了醫療過失處罰范圍有擴大的趨勢。

在日本,名古屋地方法院在2007年審理了首例關于轉院義務違反的刑事案件。在判決中,法院認為,醫護人員認識到所在醫療機構沒有充足的人力、物力應對出血性休克、對全身狀況進行管理、鎖定出血原因并進行止血處理的情況下,應該即刻決定把患者轉送到能夠應對這種情況的高層次醫療機構?!?3 〕

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20世紀90年生的一則醫療事故案中,被告醫生在診所給患者做完人工流產手術后就離開了,母親用車載著患者回家,但回家途中患者意識朦朧,被再次送往醫院的途中死亡。死因是流產手術中子宮穿孔引起的大出血。法院認為,在被告人認識到出現了子宮穿孔的情況時,就應該安排患者轉院,卻怠于作出轉院指示,以誤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4 〕

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發生的另外一起案件中,被告醫生在鄉村醫院的急診室給患兒進行診斷后,認為以鄉村醫院的醫療條件沒有能力對為患兒進行治療,于是指示將患兒轉送到高水平的大醫院,但是,他沒有叫救護車,而是讓患兒的父母自己駕車送其到大醫院。在轉送途中,患兒呼吸停止,以至死亡。檢察官以二級謀殺罪、誤殺罪和故意傷害幼兒罪提起刑事訴訟?!?5 〕

上述刑事案件的共同特點是,醫務人員對于現有醫療資源不足以提供恰當的治療有具體的認識,并且有可能預見到冒險治療所帶來的具體危險。不過,正如前文所提到的那樣,即使在國外,對違反了轉院義務的醫務人員追究刑事責任也是最近的事情。筆者認為,在考慮是否將處罰的范圍擴大到轉院義務違反的案件時,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轉院義務的科處對于醫療方而言意味著負擔,但隨著救護車等轉院所需要的配套醫療設施的完善,轉院對于醫療方而言變得越來越容易實施。換言之,即便是科處這一義務,只是在打一個急救電話的意義上會增加醫療方的負擔,而相比其救治患者的重大法益顯然微不足道,只有在這樣的背景之下,把轉院義務違反解釋為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才是妥當的,否則,對于醫務人員而言過分嚴苛。

二、醫療資源配置的時間性差別

在一個醫療機構中,有經驗的醫生人數總是有限的,特別在夜晚和節假日時段分配在醫療一線的醫療資源未必充足,一線值班人員往往不是有經驗的醫生,很多情況下負責護理或觀察患者病狀的只有值班護士,由此會導致一線醫療水平的下滑。一線值班人員未能恰當處理病狀,導致治療拖延而誘發的醫療事故近年來也不斷涌現出來,在什么情況下醫療方有過失,甚至是嚴重不負責任?這也是值得研究的問題。

(一)基本的判斷規則

在患者的立場上,期待隨時都是有經驗的醫生給自己進行診斷和治療是理所當然的。站在醫療方的立場上,1年365天、1天24小時都安排有經驗的醫生在一線值班超過了現有醫療資源的負荷能力。但是,這并不意味患者不得不容忍夜間和節假日醫療質量下滑的消極結果。為了確保夜間和節假日的醫療安全,醫療系統對夜間和節假日的診療服務提供形態進行了改造,采用了待命醫生呼叫制度。醫院在任命一線值班人員(或者是護士,或者是資歷尚淺的年輕醫生)的同時,會任命經驗相對豐富的上級醫生作為待命醫生,一線值班人員負責觀察患者的容態和病情變化,有異常時呼叫待命醫生,向其匯報情況,待命醫生根據報告采取必要的應對措施。法律上評價待命醫生和一線值班人員的行為時也應該考慮到夜晚和節假日醫療服務的提供形態。 1.待命醫生的注意義務

關于待命醫生的注意義務,爭論的問題是,是否應該全程跟蹤了解患者的情況,接到呼叫時,是否總應該親臨趕往醫療現場進行診斷和治療。

首先,待命醫生沒有義務全程跟蹤了解患者的病情。這是因為,如果科處這一義務,那么呼叫制度就沒有存在的必要性了。

這一立場在域外的司法實踐中已經得到了應用。例如,在德國,以一線值班人員和待命醫生之間的聯絡暢通為前提,待命醫生的注意義務只是,在醫療現場出現了一線值班人員無力應對、需要待命醫生進行診療的情況下,根據一線值班人員的報告進行應對,這被稱為“應答義務”?!?6 〕同樣,在日本下級法院20世紀70年代審理的一則案件中也采取了相同的立場。本案中,被告醫生將產婦術后的觀察和看護交給值夜班的護士后離開病房,第二天出勤后才發現患者病癥惡化,結果,因為沒有及時發現,導致治療延誤,患者死亡。法院指出,“被告人所在的值班室和護士值班室在同一棟樓里,相距100米,很容易就可以接受值班護士關于患者容態變化的報告,在病狀突變的情況下能夠迅速應對的體制也是具備的”,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允許被告人只根據一線值班人員的報告作出應對。〔37 〕如果因值班人員沒有及時報告而導致待命醫生對危險情況不知,那么責任由值班人員承擔。換言之,待命醫生的過失責任有無只從接到值班醫務人員的報告之時起才會成為問題。

其次,以對患者的觀察和看護沒有超過一般一線值班人員的業務能力范圍為前提,待命醫生可以信賴一線值班人員對患者病狀作出的判斷。

對于這一點,德國聯邦普通法院在1983年作出的一則刑事判決中作出了明確的說明。本案中,一線值班人員是尚未取得專業醫生資格的助理醫生,〔38 〕負責患者的術后觀察,從患者當晚表現出的癥狀沒能正確判斷出必須進行緊急手術,以至于貽誤治療。原審法院以一線值班醫生“經驗少,難以對病狀和緊急手術的必要性作出正確判斷”為由給待命醫生科處親自出診的義務。與此相對,德國聯邦普通法院指出,本來就不能期待夜間值班醫生有待命醫生同樣的能力來進行診斷,法律上只要求夜間值班醫生在發現患者情況惡化時迅速向待命醫生進行報告,不能僅以夜間值班醫生的能力不足以作出正確判斷為由追究待命醫生不親自診斷的過失責任。顯然,從抽象意義上而言,一線值班人員的能力總是低于待命醫生的,如果僅以此為由就要求待命醫生親自診療,那么待命醫生呼叫制度本身的意義也就不復存在了。因此,聯邦普通法院采用的立場是正確的。

對臨床病狀觀察或護理是否超過了一線值班人員的業務能力范圍,需要進行實質性判斷。在日本發生的案件中,被告醫生把產后患者的夜間觀察交給了兩名沒有執業資格的實習護士,指示其有情況時進行報告。結果,患者術后休克,值班護士沒有及時發現,以至于患者沒有獲得及時救治而死亡。法庭上爭論的一個重要問題是,在任命和信任無執業資格實習護士這一點上,被告醫生是否存在著過失。法院否定了被告醫生的過失,在判決理由中明確指出,“在被告人所在的衛生所中,只有無執業資格的實習護士來擔任值班護士,這即便不是理想的值班體制,但也不能因此就認為是違法的。再有,值班護士一直作為醫院的實習護士從事醫療活動,有長達七年的值夜班經驗;被告人把量血壓、測體溫、脈搏和靜脈注射等事項一一教給了值班護士;值班護士有豐富的看護剖腹產患者的經驗,因此,值班護士實質上完全具備接受被告人的命令、觀察患者容態的能力。” 〔39 〕

最后,最具爭議的問題是,在接到一線值班人員呼叫的情況下,待命醫生不親自到達醫療現場進行診斷是否屬于“嚴重不負責任”?

刑法上給待命醫生科處親自診斷的義務必然意味著對其行為自由的限制,這種限制只有在為了保護更高的法益而有必要時才能得到允許。醫療總是伴隨著危險,如果只是存在著抽象的危險,就要求待命醫生必須到達醫療現場,那無異于要求醫務人員有點兒風吹草動就得“隨叫隨到”,這會導致待命醫生的行為自由受到過度限制,也會讓待命醫生呼叫制度名存實亡。因此,為了避免過度限制待命醫生的行為自由,同時考慮到患者利益的保護,宜于以危險的具體預見可能性為前提來科處親自達到醫療現場的義務。這種判斷思路在德國聯邦普通法院處理的兩則醫療過失刑事案件中有清楚的體現。

在德國聯邦普通法院刑事法庭1983年審理的案件中,夜間,助理醫生第一次給被告人打電話時,向待命的被告人報告患者開始嘔吐血塊。被告人在電話里診斷為腸胃急性出血,指示助理醫生采用內科方法進行治療,并觀察患者的狀態,進行報告。此后,23點左右,助理醫生再次向被告人報告,患者的血液循環穩定,沒有明顯的異常情況。于是,被告人在當天晚上就沒有親自到達醫療現場對患者進行診斷。第二天早晨,被告人對患者進行檢查后,發現了出血原因,并進行了手術。但是,手術救治無效,患者因腸胃急性出血死亡。德國聯邦普通法院撤銷了原審有罪判決,判決被告人無罪。〔40 〕

在德國聯邦普通法院刑事法庭1984年審理的另一則案件中,被告人是婦產科的上級醫生,22日為患者做了手術后,23日下午對患者進行檢查時,發現患者手術傷口處持續疼痛,下腹部腫脹。此后,被告人放假,假期持續到26日早晨,在這期間,值班的助理醫生負責觀察患者情況,并且另外安排了醫生F作為待命醫生。24日,休假中的被告人來醫院時,遇到了三名護士,護士告訴被告人,患者的情況很危急,但被告人沒有采取任何措施。25日,一線值班醫生給休假中的被告人打電話,報告患者腹痛難忍,讓其趕到醫院,對患者進行檢查。被告人趕到醫院為患者進行開腹手術,在手術中發現,腸損傷導致大腸桿菌全部進入到腹腔,引發了腹膜炎。手術后,患者因為腹膜炎引起的中毒性肺功能不全而死亡。德國聯邦普通法院維持了原審的有罪判決?!?1 〕

在兩則案件中,影響判斷結論的重要情節在于,被告人作為待命醫生根據值班人員的報告,對患者是否處于危險狀態的預見程度不同。在1983年判決中,法院指出,只根據助理醫生報告的腸胃出血情況并不能清楚地了解病情的發展情況,在病情改善這種可能性也存在的情況下,被告人打電話確認情況就足以盡到了注意,這在法律上是可以得到允許的;并且,根據助理醫生在23點時的報告,患者的血液循環穩定,沒有明顯的異常情況,被告人可以基于對上述報告內容的信賴作出判斷。〔42 〕在1984年的判決中,法院認為,在24日接到值班護士的報告之前,考慮到有助理醫生負責觀察患者情況,并且另外安排了醫生F作為待命醫生,被告人可以信賴在其休假期間患者能夠接受恰當的診療,不親自跟蹤患者的病情不存在過失;但是,在25日,護士告訴被告人“患者的情況惡化,以至于在床上都坐不起了,樣子很痛苦”,并且,護士懷疑“患者的臟器已經偏離了正常位置”,就此向被告人作了報告,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已經對患者的病情出現惡化的危險有了具體的認識,應該引起警覺,親自進行檢查,確認病狀,作出恰當的應對措施。由此可見,聯邦普通法院在科處親自診斷義務時,要求待命醫生對危險的預見應該達到一個比較具體、比較高的程度。

  2.一線值班人員的注意義務

待命醫生呼叫制度的意義就在于,在一線值班人員的經驗和能力無法與一般有經驗的醫生相匹敵時,確保醫療服務的質量仍然維持在一般有經驗醫生所提供的醫療服務的水平上。在這個意義上,也可以說,法律對一線值班人員無法提供一般有經驗醫生水平的醫療是予以容忍的。換言之,法律不要求一線值班醫生像一名一般有經驗的待命醫生一樣進行診斷和治療,但是要求其及時報告,要求待命醫生的協助。例如,在上文介紹的德國聯邦普通法院1983年審理的案件中,法院承認一線值班醫生是助理醫生,其經驗和能力決定了其不可能像一名有經驗的專業醫生一樣準確判斷出患者需要緊急手術。在這個案中,助理醫生盡到了及時報告的義務,并沒有被列為刑事被告人。同樣,在上述介紹的日本下級法院審理的案件中,雖然一線值班護士是沒有執照的實習護士,但其實質上已經具備了對產婦進行術后看護的能力和經驗。本案中,值班護士也沒有被列為刑事被告人。

給一線值班醫生科處報告義務的前提是,主觀上有可能認識到存在著需要待命醫生進行處理的危險情況。在此,容易引發爭論的問題是,當一名一般有經驗的醫生在當時的情況下能夠認識到上述情況,而一線值班人員由于能力和經驗欠缺不能認識到時,是否追究一線值班人員的過失責任。在此,如果以一般有經驗的醫生為標準來要求一線值班人員的過失,顯然過于苛刻,有客觀歸罪的嫌疑,并不妥當。德國聯邦普通法院處理此類問題時,并不是以一個經驗豐富的上級醫生所具備的醫學知識和臨床經驗為標準,而是以一個助理醫生應該有的知識和經驗為標準,如果可以肯定助理醫生以其掌握的知識和經驗有可能預見到獨立進行治療的危險,或對自己是否有能力獨立進行治療抱有疑問時,應該拒絕獨自冒險進行治療,要求上級醫生的協助?!?3 〕

這種判斷方法在英國司法判決中也能夠找到根據。在英國控訴法院1987年審理的一則醫療事故案件中,Gildewell法官認為,為了避免給無經驗者科處過重的負擔,要求無經驗者盡到的注意義務是,在他確信有必要或思忖著或許有必要聽取上級醫生的建議或獲得其幫助時,應該去請求上級醫生提供建議或幫助,只要其請求上級醫生提供建議或幫助了,即使他自己的操作中有過錯,也不再追究其個人的責任了?!?4 〕在本案中,無經驗的年輕醫生錯誤地把導管插到了早產兒的靜脈中,氧氣過量進入靜脈,導致早產兒失明。Gildewell法官認為,當年輕醫生把導管錯誤地插入靜脈后,對X光片顯示出來的癥狀不能進行正確地辨認,實施了他主觀上認為是正確的措施,至此,年輕醫生犯下了兩個錯誤,盡管如此,但考慮到年輕醫生已經請求上級醫生確認自己采取的措施是否正確了,因此,可以認為,年輕醫生盡到了注意義務,不再被追究過失責任。

(二)我國案例的分析

結合上述分析中得出的判斷方法,來說明和解釋在我國發生的兩例醫療事故刑事案件。

1.羅香玲醫療事故案

在羅香玲醫療事故案 〔45 〕中,產婦剖腹產手術后,被送至病房,交由當班護士朱林燕護理,主刀醫生羅香玲寫了一級護理醫囑交朱林燕執行。第二天早上5時30分許,產婦不舒服,朱林燕打電話告知羅香玲產婦的情況,要其來查看一下,羅香玲詢問產婦的生命體征情況是否正常,朱林燕說正常,羅香玲講可能是麻醉引起的反應,要朱林燕注意觀察,后又在值班室睡覺。7時30分,朱林燕見產婦臉色蒼白,摸不到脈搏,就打電話通知羅香玲,并為產婦注射了一針腎上腺素。羅香玲到病房進行搶救,但搶救無效,產婦死亡。醫療事故鑒定表明,因醫護人員沒有及時發現其病情變化,延誤了搶救時機,致產婦重度失血性休克死亡,屬于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療方負完全責任。朱林燕和羅香玲分別以醫療事故罪被起訴。

關于待命醫生羅香玲的行為,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羅香玲未認真履行職責,在產婦手術后僅作過一次巡視,當值班護士朱林燕打電話告知產婦“頭暈”時,只簡單詢問了病情,未親自診斷即斷定為麻醉引起的“頭暈”,貽誤了搶救時機,上述行為是嚴重不負責任,構成醫療事故罪。

筆者認為,法院只是基于事后判斷,認為羅香玲如果親自診斷就有可能避免結果的發生,由此肯定了其過失責任。這是典型的只根據損害結果發生就輕易歸罪的思維方式(這與前文所舉的德國聯邦法院1983年所判決案件的原審法院所采用的思維方式相同)。因為羅香玲是否有避免結果發生的注意義務本身就是一個問題,而上述判斷卻將其預設為前提,并由此前提推導出擬得出的結論。

在分析羅香玲的行為時,應該站在事前,根據待命醫生呼叫制度的具體實施狀況和羅香玲對于患者病情惡化的具體預見可能性來進行判斷。首先,如果本案中一線值班人員和羅香玲之間保持著聯絡暢通,并且,沒有具體事實表明一線值班護士不能恰當執行羅香玲所指示的一級護理醫囑,那么法律上應該允許羅香玲不親自巡視,只根據一線值班護士的報告采取相應的措施。其次,在第二天早上5時30分時,羅香玲接到朱林燕電話報告,得知產婦不舒服時,沒有親自為產婦診斷,但這還不足以說明羅香玲的“嚴重不負責任”。根據朱林燕的報告,產婦的生命體征情況正常,并且,在麻醉反應導致產婦不舒服這種可能性也存在的情況下,難以認定羅香玲當時已經有可能預見到產婦病情惡化的具體危險。從限制對待命醫生的處罰、保護其行為自由的立場出發,在沒有其他情節的情況下,不宜將羅香玲的應對認定為“嚴重不負責任”,追究其醫療事故罪的刑事責任也過分嚴苛了。關于否定待命醫生行為構成犯罪的理由,本案與前文所舉的德國聯邦普通法院1983年判決案件非常類似,德國判決對于我們判定羅香玲的罪責有無應有參考價值。

關于一線值班護士朱林燕的行為,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朱林燕作為值班護士,未嚴格執行一級護理的醫囑,并且在產婦疼痛原因不明確以及沒有醫囑和處方的情況下擅自為其肌注杜冷丁,掩蓋了癥狀,貽誤診治,其行為與產婦的死亡有直接因果關系,負有直接責任,構成醫療事故罪。

筆者認為,上述法院的判斷是恰當的。朱林燕在以下兩點上嚴重違反了醫療上的注意義務。一是,執行一級護理在本案被告護士的能力范圍之內,卻未按照醫生的指示執行一級護理,這表現出護士的嚴重不負責任,也是對產婦生命健康的惡意漠視。二是,處方肌注杜冷丁作為一種醫療行為超過了護士的業務能力范圍,應該根據醫囑執行,而朱林燕卻擅自處方,并實施了注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法》第21條規定,“護士在執業中應當正確執行醫囑,觀察病人的身心狀態,對病人進行科學的護理。遇緊急情況應及時通知醫生并配合搶救,醫生不在場時,護士應當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根據該條,緊急情況除外,護士沒有處方的權限。因此,朱林燕的擅自處方行為嚴重違反了護士基本執業守則的要求。在此基礎上,如果可以認定,當時患者已經表現出了明顯的危險狀況,并且以朱林燕的能力和經驗,能夠認識到此危險,卻沒有及時報告,擅自注射,那么這樣的行為可以被認定為“嚴重不負責任”的醫療事故犯罪行為。 

  2.李建雪醫療事故案

第二例是福建長樂市醫院婦產科醫生李建雪醫療事故案,這是福建省首例醫療事故犯罪案件,因媒體的報道而備受關注?!?6 〕本案中,2011年12月31日晚,產婦側切順產一健康女嬰。產房護士向婦產科醫生李建雪報稱產婦產后出血較多。李建雪趕到,發現產婦宮縮欠佳,便給予促宮縮、補液等治療,見宮縮轉好仍有持續性出血,就匯報上級醫生王玉蘭(第一次報告)。王玉蘭趕到產房,在李建雪等值班人員的協助下進行了修補手術。當晚22點50分,修補手術結束,出血基本止住。王玉蘭囑李建雪再觀察兩個小時,待生命體征平穩推回病房,此后離開產房,回值班室休息。此后,產婦處于出血性休克狀態,且狀況逐漸加劇。但是,值班助產士和李建雪沒能正確判斷出產婦生命體征指標不正常,因此,沒有引起警覺。1月1日凌晨1時交接班前,李建雪發現產婦尿量偏少,便讓護士推了一針速尿劑。半小時后李建雪發現尿量仍未增加,即打電話向王玉蘭報告(第二次報告)。王玉蘭問李建雪產婦狀況如何,李建雪說好;王玉蘭接著問有無出血,李建雪說沒有;王玉蘭又問脈率、血壓是否正常,李建雪回答正常,就是沒尿。王玉蘭依據李建雪的口頭表述,認定產婦只是補液不夠,指示加大補液量。李建雪根據指示繼續補液,待產婦有尿液排出,認為病情趨于穩定,離開產房前指示將產婦轉入病房,又到病房護理站交待值班護士一級護理,然后回值班室。第二天2時35分許,產婦被送出產房。2時45分,在病房護理站,產婦被搬上病床后,生命體征指標出現變化,面色蒼白,煩躁。但值班護士以為是搬動等其他原因所致,沒有引起警覺,也沒有向李建雪報告。3時20分,產婦出現譫妄表現,值班護士才報告。李建雪趕到后發現產婦有生命危險,立即電話報告王玉蘭(第三次報告)。王玉蘭又通知三線醫生及內科會診,組織搶救,但搶救無效,4點30分宣告產婦死亡。福建省、福州市兩級醫學會認定產婦因產后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醫方對病情認識不足、搶救措施不力,與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本病例為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事發后,公安機關向檢察院移送審查醫生王玉蘭和李建雪,長樂市檢察院決定以醫療事故罪只起訴李建雪。

上級醫生王玉蘭也被公安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審查,雖然最后沒有被列為起訴對象,但仍有必要分析一下不起訴的法理依據。在整個醫療過程中,王玉蘭作為待命醫生參與診療,因此,不需要全程跟蹤了解產婦情況,只需要根據一線值班醫生李建雪的報告進行應對。王玉蘭先后三次接到李建雪的報告。在接到第一次報告和第三次報告時,報告的內容表明患者出現了明顯的異常情況,并且對此情況的處理已經超過了李建雪的業務能力范圍,在這種情況下,王玉蘭親自到達醫療現場,對患者進行診斷,并立即采取了手術、搶救等應對措施,這一系列應對是妥當的。

最有可能引發爭議的是,王玉蘭在接到第二次報告時,沒有親自到達醫療現場,這是否存在過失。根據前文的判斷規則,待命醫生在接到一線值班醫生的報告之后,未必一定親自出診,只有在根據報告的情況能夠預見到具體的危險,卻仍然輕率處理,不親自出診的情況下,才能夠認定為嚴重不負責任。而在本案中,根據李建雪的報告,除了沒有排尿之外,患者的生命體征沒有出現明顯異常;王玉蘭針對患者的排尿問題,指示加快補液,醫囑得到執行后,產婦有尿排出,所報告的癥狀也消除了。如果沒有證據表明有其他特殊的情節足以引起待命醫生的警覺,僅根據上述事實,難以判定王玉蘭接到第二次報告后不親自達到醫療現場進行診斷屬于“嚴重不負責任”。因此,筆者認為,檢察機關不起訴王玉蘭的決定是正確的??梢詤⒄盏聡摪钇胀ǚㄔ?983年判決和羅香玲醫療事故案判決中對待命醫生的責任認定。

本案中爭議最大的是,李建雪在搶救產后出血的產婦的過程中是否嚴重不負責任。相對于待命醫生王玉蘭而言,李建雪是負責在第一時間作出處置、報告危險情況的一線值班醫生。31日晚間,李建雪得知產婦術后宮縮欠佳、陰道持續出血的情況后,立即到產房進行了常規性處理,并報告王玉蘭,又協助王玉蘭順利完成了手術。在第二天凌晨交接班時,發現產婦排尿量少,注射速尿針劑后癥狀沒有改善的情況下,立即報告王玉蘭,并按照王玉蘭的指示采取了應對措施,直到排尿量增加才進行交接班,并對值班護士作了醫囑。在上述各個階段,李建雪盡到了作為一線值班醫生應盡的注意義務。

最有可能引發爭論的是,31日晚產婦接受修復手術后,在產房接受觀察這一期間內已經處于出血性休克狀態,但是,李建雪沒有意識到這一情況,因此,沒有及時向上級醫生報告;也因此在此后的治療中給產婦靜脈推了一支不利于出血性休克搶救、低血容量時不宜應用的速尿針劑。即使在客觀上李建雪的處置的確有錯誤,但是,在認定其刑事責任時,必須證明李建雪應該認識到卻因嚴重不負責任沒有認識到產婦當時的危險狀態。應用前文提出的判斷規則,是否“應該”認識到取決于以李建雪的能力和經驗為前提,法律上能否期待其在當時的情況下有可能認識到產婦處于出血性休克狀態。這有賴于控辯雙方的取證,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已經出現了明顯的足以讓像李建雪一樣的在一線值班的醫生覺察到危險的癥狀,或者李建雪在值班期間擅離職守或其他不慎重的原因而導致沒有預見到上述危險的,就不宜追究李建雪的刑事責任。參照前文所舉的德國聯邦普通法院1983年判決案件和日本下級法院判決案件,兩案中,一線值班醫生的確因為自身能力或經驗的不足沒能像一名有經驗的醫生一樣作出正確的判斷,但是法院并沒有因此而追究其刑法上的過失責任,其中的根據對于我們判定李建雪的罪責有參考價值。

結語

醫療資源配置的空間性差別和時間性差別客觀存在,因此,要求醫療方隨時隨地都提供最理想的醫療服務過分嚴苛,也不現實。法律在設定醫療上的注意義務時,核心問題是,如何合理分配上述差別帶來的風險。

針對醫療資源配置的空間性差別,法律原則上科處給醫療方與其實際擁有的醫療資源相應的注意義務。并且,從保護患者的角度出發,設定了醫療水平的最低標準,因為這一標準的設定是以醫療資源配置的絕對可能性為前提的,因此,對于醫療方而言也不是過于苛刻的要求。為了消除醫療資源配置的空間性差距對醫療質量的影響,進一步科處給醫療方轉院義務。這一義務的科處以對轉院必要性的認識、轉院的可能性和操作的容易性為前提,因此,也不至于給醫療方帶來過重的負擔。無論上述哪一種情況,為了構成醫療事故罪,要求醫務人員必須有可能認識到醫療資源配置的重大不足以及在這種狀態下繼續實施治療或不及時安排患者轉院所伴隨的具體危險,換言之,原則上有認識的冒險行為是處罰的必要條件。只有在緊急醫療和醫療資源配置絕對不足這兩種情況下,有認識的冒險行為才可以得到允許,醫療資源配置不足導致診療失敗的風險由患者方承擔。

篇2

一、實習醫生職責

第一條 學生到達實習崗位后,稱為實習醫生。實習醫生在上級醫師的指導下,參加門診、急診、病房、夜班及節假日的值班工作。實習醫生在病房實習期間實行24小時值班制。

第二條 實習醫生在病房實習時,應在上級醫師的領導下,護士長的指導下隨時掌握所管理病人的病情、情緒、飲食、醫囑執行情況。發現特殊情況,應立即進行診視,并及時向上級醫師報告,在上級醫師指導下進行處理。

第三條 實習醫生接到新病人入院通知后,應立即在上級醫師指導下,認真檢查,及時處理,并在24小時內寫好完整病史。在檢查病人時,態度要認真嚴肅,男實習醫生作婦科檢查時,必須有第三者在場。

第四條 對危重病人的記錄應迅速及時完成,并必須隨時將病情變化、處理、檢查結果及上級醫師意見,記入病程日志。搶救記錄是極為重要的病史資料,必須做到及時、正確、完整、詳細。各項記錄都必須有明確的時間記載,字跡必須清楚,不準涂改。

第五條 病人轉科、轉院(包括轉出、轉入)時,應及時寫好轉科、轉院記錄或病史小結。病人出院或死亡后,應在上級醫師指導下,及時完成出院記錄或死亡記錄。

第六條 實習醫生根據病人病情的需要書寫化驗、X線等檢查通知單及一般醫囑處方等,各種檢查報告要及時按規定貼在病史卡上。

第七條 在主任或上級醫師查房時,實習醫生站在病員左側,詳細報告所管理病員檢查結果,診療意見,并詳細記錄主任或上級醫師查房時醫囑,以便執行。

第八條 所管理的病人在請其他科會診時,應陪同會診醫師診視,并記錄會診意見。

第九條 實習醫生在完成醫療工作的同時,應兼學護理,主動協助護士做好所管理病床的護理工作。

第十條 實習醫生離開病房,應將自己所管理的病人情況,向值班醫師交代清楚。在一個病區實習結束時,應寫好交班錄。在開始新的病區實習時,應寫好接班錄。

二、實習醫生守則

第一條 實習醫生必須服從實習醫院黨政領導。遵守實習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在業務上直接對上級醫師負責。

第二條 實習醫生在門診實習時,應做好開診前的準備工作,門診結束后,做好診室清潔工作。在病房實習時,應提前半小時進入病房。在班時不得擅自離開職守,如因需要離開時,須經上級醫師批準,并向值班護士告知去向。

第三條 實習醫生在病房實習期間,值夜班的一般應于第二天查房處理完畢后方可離去休息。星期天或假日不值班者,也應于上午查房完畢后方可離去休息。

第四條 參加節假日值班時,原則上可按所在醫院住院醫生休息規定處理。但補休天數不得超過三天。

第五條 實習醫生所寫的各項記錄、醫囑、處方、檢查單、病假單等都必須經過上級醫師簽名后,才能生效執行。

第六條 實習醫生在醫療上如有疑問時,應隨時報告上級醫師,不能粗枝大葉,擅自處理。在醫療上如有意見與上級醫師不一致時,應服從上級醫師的處理意見。

第七條 實習醫師必須遵守下列考勤制度:

(一)實習醫生在實習期間不放暑、寒假

(二)實習醫生因病請假者,應持有規定的醫療單位的疾病證明單,并及時報告實習所在科室。

(三)實習醫生在實習期間一般不準請事假,特殊情況的須說明理由,或附必要的證明,經批準后方可離院。事假一天的由帶教醫師批準;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的由班級輔導員與帶教醫師及時聯系共同批準,有一方不同意的就不準離院;三天以上的應報學校有關部門批準。凡事假一天以上的(不包括一天),都須持有書面請假單。而利用其它方式請假的一律無效,作曠課論。

(四)一學年中曠課累計3天或3天以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如在同一實習科目內,曠課達3天或3天以上者,除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外,該科室實習成績按不及格論,并在畢業實習結束后,視其表現決定是否給予補實習。

(五)一學年中曠課累計達10天或10天以上者,令其退學。

(六)實習生因病、事假累計達該實習科目時間的1/4者,不給予成績,待畢業實習結束后補實習。

(七)實習生未經帶教醫師同意而遲到、早退的,應進行批評教育、并按遲到、早退的實際次數,每次扣1分(從平時實習成績中扣除)。

第八條 實習醫生除規定或臨時通知返校外,應參加實習科室的學習、病例討論會和必要的活動。

篇3

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3.06.653 文章編號:1004-7484(2013)-06-3396-01

中國醫院協會《2007年患者安全目標》之四:建立臨床實驗室“危急值”報告制度。此項制度的建立和應用是檢驗科實施《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管理辦法》的目標之一,同時又是保障患者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的需要。對臨床醫生的治療有著重要意義:

1 “Panicvalue”即“危急值”

當患者某種檢驗結果出現異常時,這種結果表明患者可能危及生命,臨床醫生得到檢驗信息后,必須迅速給予有效的治療或干預措施,否則就失去最佳搶救時機,甚至危及生命,這個檢驗結果,就被稱為危急值。

2 建立“危急值”報告制度

此項制度的建立是檢驗科為使臨床醫生能夠在第一時間獲得危及患者生命的檢驗結果,使患者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措施,減少和杜絕患者意外發生,確?;颊叩纳踩?/p>

2.1 每名檢驗人員必須熟知本科“危急值”項目種類及“危急值”參考范圍。

2.2 檢驗人員在確認儀器設備正常的情況下必須立即復查,如果復查結果與第一次結果吻合,必須在第一時間電話通知患者所在的科室經治醫生或值班醫生,同時在《“危急值”結果登記本》上登記,包括日期、時間、病區、床號、患者姓名、檢驗項目、結果、復查結果、臨床科聯系人、科室電話、報告人等內容進行詳細記錄。

2.3 檢驗結果出現“危急值”的標本,報告后要妥善保存,以備復檢。

2.4 科室接到檢驗科電話后,要做好記錄,并及時報告經治或值班醫師,醫師根據“危急值”,應迅速結合臨床情況采取有效的治療措施,必要時報告上級醫師或科主任。

2.5 科室醫師在采取治療措施前,應與采標本的護士一起確認標本的采集及送檢等環節是否規范,必要時復檢標本。

3 應用“危急值”報告制度的臨床意義

3.1 增強了檢驗人員的責任心和主動性 “危急值”制度的建立促進了檢驗人員對異常結果及時進行復查、分析,同時第一時間與科室醫生聯系。加強了檢驗人員的主動性和責任心。

3.2 提高了檢驗人員的理論水平及檢驗科的學科地位 檢驗科的作用是為臨床科提供可靠的、及時的檢驗信息。在出現“危急值”時,檢驗人員要結合臨床疾病對檢驗結果進行分析,這就需要檢驗人員不斷地學習理論知識,提高自身的診斷水平和主動參與臨床診斷的意識。建立“危急值”報告制度后,臨床各科減少了對檢驗科工作的抱怨,增加了對我們的信任,檢驗科的地位在全院不斷提高,檢驗醫學得到了迅速發展。

3.3 增強了與臨床科的溝通和服務臨床的意識 在出現和復查“危急值”后,檢驗人員應第一時間與臨床科取得溝通,變被動為主動。更最重要的是,由于我們的溝通使危重患者得到了及時有效的救治,贏得了搶救生命的時機。

篇4

一、單選題。

1、單線班處理的醫囑,由(D

)負責查對。

A

當班醫生

B

夜班護士

C

晚班護士

D

下一班護士

E

護士長

2、對服用鎮靜、安眠藥的患者,在其未完全清醒時,患者(A

A

不要下床活動

B可以在協助下下床活動

C可以自行活動

D必須約束肢體,防止墜床

E可以坐起

3、交接班必須認真負責,接班者應(

B

)著裝整齊上班進行交接。

A

按時到達

B

提前15分鐘

C

提前10分鐘

D

提前5分鐘

E

提前20分鐘

4、特級護理患者基礎護理服務內容:床上洗頭(

E

A

2次/周

B

需要時

C

1次/日

D

1次/2周

E

1次/周

5、搶救車未用,每(

A

)也需進行清理,必須保證搶救物品處于完好備用狀態。

A

一周

B

半個月

C

一個月

D

1次/三周

E

必要時

6、凡實習、進修人員發生的護理缺陷或安排護理員、衛生員、陪人進行其職責范圍以外的工作而發生的缺陷,均由(E

)承擔責任。

A

實習生

B

進修人員

C

護士長

D衛生員

E

帶教者及安排者

7、下列符合環境安全管理的是(

C

A

病區(部門)物品放置過多,影響行走,走道保持地面清潔干燥。

B

拖地時、拖地后無需放置防滑標志

C

使用的物品合理放置,便于患者拿取

D

病房光線昏暗

E

洗手間、浴室光線充足,地面光滑。

8、床刷消毒(

B

),患者出院或死亡后按要求做好床單位的終末消毒。

A

1次/周

B1次/日

C

每班

D

2次/周

E

必要時

9、首問負責是指第一位接受詢問的(

E

)對所提出問題,應負責詳細耐心解答,或介紹到相關部門或指點到相關地點。

A

護士

B

藥劑師

C

醫生

D

檢驗醫師

E

醫務人員

10、在進行各種診療護理操作前認真查對腕帶,不包括(

C

A

科室

B住院號

C護理級別

D

姓名、年齡

E

性別、診斷

11、護士長應于一般不良事件發生(

A

)日內、組織全科人員進行分析討論,提出處理意見及防范措施,填寫“護理不良事件報告表”。

A

7

B

8

C

9

D10

E14

12、用藥后出現不良反應時,處理不對的是(

B

A

應及時報告當班醫生

B

隱瞞,自行處理

C安撫病人

D馬上報告護士長

E及時處理并填寫不良反應報告表上報

13、凡血袋有下列情形的,一律不得發出(

A

A

標簽破損、字跡不清

B

血袋無破損

C

血液中無凝塊

D

血漿中無絮狀物

E

血袋無漏血

14、什么時候可以執行口頭醫囑(

B

A

平時

B

搶救病人時

C

病人多時

D

醫生要求時

E

夜班

15、輸血前,需經幾人查對無誤后,方可輸入(

B

A

三人

B

兩人

C

四人

D

一人

E

隨便幾人

16、一級護理患者的護理要點不包括(

B

A

每小時巡視患者

B

實施床旁交接班

C

正確實施治療

D正確實施給藥措施

E

正確實施??谱o理和基礎護理

17、服藥、注射、輸液查對制度不包括(B

A

嚴格進行三查八對

B

下一班護士查對上一班醫囑

C

注射前也應查對

D

觀察用藥后的反應

E

擺藥后必須經第二人核對方可執行

18、關于交接班,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D

A接班時發現問題,由交班者負責。

B接班后發現問題,由接班者負責。

C因交班不清接班后發現問題,由接班者負責。

D接班者未到崗,交班人無事可提前離崗。

E對所有患者進行床旁交接。

19、下列哪些病人不需要重點床旁交接班:(

D

A

手術后第一天患者

B

分娩20分鐘后的產婦

C

危重患者

D

一般的三級護理患者

E

病情特殊患者

20、新入院病人護士長要在(

A

)內與病人見面交流

A

24h

B

48h

C

36h

D60h

E72h

21、下列哪項不屬輸血時查對內容:(

E

A

床號

B

交叉配血單

C

血型

D

血袋號

E

護理級別

22、手術切除的活檢標本應由誰核對:(

A

A

洗手護士與手術醫生

B

洗手護士與巡回護士

C

手術醫生與巡回護士

D

洗手護士與麻醉醫師

E

手術醫生與麻醉醫師

23、下列哪項不是備藥前要檢查藥品的質量內容:(

B

A

檢查瓶口有無松動

B

檢查患者過敏史

C

檢查藥液有無渾濁

D

檢查輸液袋有無漏水

E

檢查生產日期、有效日期、批號是否清晰

24、

輸血前后、連續輸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時沖管液體是:(

B

A

10%氯化鈉

B

0.9%氯化鈉

C

復方氯化鈉

D

5%鹽水

E

5%葡萄糖

25、一切搶救物品、器材及藥品必須完備,不是“五定”的是:(

A

A

定期更換

B

定人保管

C

定位放置

D

定量存放

E

定期檢查維修

26、一般不良事件,當事人及時報告護士長,采取有效措施將損害減至最低程度。護士長(

D

)內報告護理部。

A

24小時

B

36小時

C

48小時

D

72小時

E

96小時

27、患者傷情認定中二級是指(

)

A跌倒導致患者死亡。

B跌倒時意識障礙或各種臟器出血有生命體征變化,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等后果。

C各種骨折,、肌肉、韌帶損傷,有嚴重功能障礙,造成輕度殘疾等嚴重后果。

D各種骨折、肌肉、韌帶損傷,有輕微功能障礙,但未造成致殘等嚴重后果。

E皮膚擦傷、裂傷、軟組織損傷,無功能障礙。

28、搶救患者時處理正確的是(

B)

A醫生下達的口頭醫囑,執行者須大聲復述方可執行。

B醫生下達的口頭醫囑,執行者須大聲復述兩遍復核無誤后可執行

C搶救完畢,醫師無需開醫囑。

D安瓿用后馬上丟棄

E搶救完畢,醫師補開醫囑可不簽名。

29、為患者抽血做交叉配血試驗,抽血時要有2名護士核對無誤后方可執行,一名護士值班時,由(

E

)協助

A

白班護士

B陪人

C

實習同學

D衛生員

E

值班醫師

30、抽血時對化驗單與患者身份有疑問時,應(B

A

與實習同學重新核對

B確認無誤后,方可執行

C立即執行

D

如發現錯誤,不需重新填寫化驗單和條形碼。

E

在錯誤條形碼上直接修改

31、輸血后處置不對的是(E

A完成輸血操作后,再次核對醫囑。

B再次核對患者床號、姓名

C確認無誤后簽名

D將交叉配血報告單粘貼在病歷中

E將血袋置于醫用垃圾桶內

32、患者進入手術室后在麻醉實施前必須由具有執業資質的(

E

)共同核查。

A手術醫師和麻醉醫師

B、麻醉醫師和手術護士

C手術醫師和手術室護士

D麻醉醫師和巡回護士

E手術醫師、麻醉醫師和手術室護士

33、值班護士下列哪項不對(B

A認真執行查對制度

B夜班患者訴睡不著,護士馬上予以安定口服

C密切觀察、記錄危重病人病情變化

D

做好搶救準備和搶救配合

E如實記錄搶救過程

34、不屬于晚間護理的內容是(

C

A

整理床單位

B

口腔護理

C為患者梳頭

D

會陰護理

E

足部清潔

35、實習、進修人員發生的護理缺陷或安排衛生員、護理員、陪人進行其職責范圍以外的工作而發生的缺陷,由(

E

)承擔責任。

A

實習、進修人員

B

衛生員、護理員、陪人

C

實習、進修人員和帶教者

D衛生員、護理員、陪人及安排者

E

帶教者及安排者

36、查血型、合血的病人必須執行的(

C

)原則。

A一人一采

B

多人一采

C

一人一采一管

D

多人多采

E

一人多管

37、嚴重不良事件發生后,報告時限不超過(

C

A

5分鐘

B

10分鐘

C

15分鐘

D

30分鐘

E

1個小時

38、護士長于一般不良事件發生__內、嚴重不良事件發生__內組織全科人員進行分析討論(

A

A

7日

1-3日

B

10

3-5日

C

15日

5-7日

D

20日

7-10日

E

30日

15日

39、對發生護理不良事件后不按規定報告、有意隱瞞的科室與個人,事后主管部門或他人發現,按情節輕重及醫院有關規定(

C

A

不予處罰

B

從輕處罰

C

從重處罰

D

獎勵

E

保護

40、防盜安全管理要求晚(

B

)清點、勸導探視人員離開,鎖好大門。

A

8點

B

9點

C

9點半

D

10點

E

不要清點,多項選擇題

41、手術當日,病房護士與手術室護士進行患者交接時,應查對(

C

A

只要患者腕帶標識的各項內容。

B

只要交接患者手術部位的標識情況。

C

不但應查對患者腕帶標識的各項內容,還應交接患者手術部位的標識情況。

D

不要交接以上內容。

E

患者護理級別

二、多項選擇題

1、醫囑查對制度查對內容包括(ABCDE

A

醫囑單

B

執行卡

C

隔離標識

D

護理級別

E

電腦醫囑

2、輸血后查對:完成輸血操作后,需再次核對(

ABCDE

A

醫囑

B

患者床號、姓名、血型

C

配血報告單

D

血袋標簽的血型、編號

E

采血日期

3、下列符合值班制度“十不”內容的是(

AE

A不擅自離崗外出、不違反護士儀表規范

B

在工作區吃東西

C

接待私人會客和打私人電話

D

與患者及探陪人員爭吵

E

不接受患者禮物、不利用工作之便謀私利

4、下列屬于特級護理的是(

ABDE

A

病情危重,隨時可能發生病情變化需要進行搶救的患者

B

重癥監護患者

C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穩定的患者

D

各種復雜或大手術后的患者

E嚴重創傷或大面積燒傷患者

5、當患者出現生命危險,醫師未趕到現場前,護士應根據病情實施力所能及的搶救措施,如(

ABCE

A

吸氧吸痰

B

測量血壓

C

建立靜脈通道D

靜脈推注腎上腺素

E

行人工呼吸和心臟按壓

6、護理不良事件是指在護理工作中,不在計劃中、未預計到或通常不希望發生的事件,包括患者在住院期間發生的一切與治療目的無關的事件,如(ABCDE

A

護理缺陷

B

藥物不良反應

C

儀器設施所致不良事件

D

患者走失

E

安全防護情況下的跌倒

7、患者安全管理包括(ABCDE

A防墜床

B防燙傷

C防跌倒

D

防誤吸

E

防導管脫出

8、為保證患者飲食衛生應做好(ABCD

)的衛生管理及宣教工作。

A

衛生員

B

配餐員

C陪人

D

探視人員

E

醫生

9、首問負責制度形式包括(

ABDE

A

面對面回答詢問

B

回答電話咨詢

C

受理來信來訪

D

以上都不對

E以上都對

10、下列符合首問負責制度的是(

ABDE

A

屬于本人職責范圍內的問題,立即給予答復。

B

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問題而當事人不能答復的,按領導指示答復。

C不屬于本部門、本人職責范圍內的問題,告訴病人這件事不歸我管,我不知道。

D

對于不能馬上回答的問題,記錄首次接待時間,并按醫院有關規定按時答復。

E

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問題、積極將提問者指引到相關部門,直到有人接待。

11、對(ABCDE

)

實施腕帶標識。

A

意識障礙、語言溝通障礙的患者

B

120接診的急診患者

C

輸血患者

D進入ICU搶救的危重患者

E

7歲以下兒童、無自主活動能力的重癥患者

12、護士交接班時,交班者應向接班護士介紹病房內使用重點藥物情況,以利于接班護士繼續執行用藥后的觀察。重點藥物包括(ACDE

A細胞毒性藥物

B

維生素類藥物

C

心血管藥物

D

中樞性肌松藥

E

抗精神失常藥、中樞鎮靜催眠藥等

13、輸血前查對應包括(

ABCDE

A

采血日期

B

血液有無凝血塊

C

血袋有無破裂

D交叉配血報告有無凝集

E

血型

14、清點藥品時和使用藥品前要檢查(ABCDE

)內容,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A

標簽

B

失效期

C包裝是否完整

D

生產批號

E

藥品是否變質

15、三查是指(

ABCDE

A備藥時與

B

備藥后查

C發藥前查

D注射、處置前查

E發藥、注射、處置后查

16、八對是指對(

ABCE

A床號、姓名

B藥名、劑量

C濃度、時間、用法

D性別

E藥品有效期

17、備藥時要檢查(ABCDE

)

A藥品是否在有效期內

B水劑、片劑有無變質

C安瓿、注射液瓶有無裂痕

D輸液瓶(袋)有無漏水

E藥液有無渾濁和絮狀物

18、以下處理正確的是(

ABCE

A

備藥后必須經第二人核對,方可執行。

B

麻醉藥用后保留空安瓿備查,同時在毒、麻藥品管理記錄本登記

C

使用多種藥物時,注意有無配伍禁忌。

D

發藥、注射、輸液時,患者如提出疑問,繼續使用。

E

對易致過敏藥物,給藥前需詳細詢問患者有無過敏史。

19、為患者抽血做交叉配血試驗應認真核對交叉配血單和患者血型化驗單上的(ACDE

A床號

B診斷

C姓名

D年齡

E

住院號

20、抽血(交叉配血)前須在盛裝血標本的試管上貼好寫有(ABCD

)等的條形碼,條形碼字跡必須清晰無誤。

A病區(科室)

B床號

C住院號

D患者姓名

E

患者性別

21、輸血前血液及用物查對執行有誤的是(

BE

A檢查血袋上的采血日期

B血液少許外滲立即用膠布粘貼好

C血液外觀清亮、無溶血可使用

D血液無凝血、無變質后方可使用

E

輸血器及針頭不需檢查

22、使用滅菌物品和一次性無菌物品正確的是(

ACE

A檢查包裝和容器是否嚴密、干燥、清潔,檢查滅菌日期、有效期、

B滅菌效果指示標識不符合要求繼續使用

C發現物品過期、包裝破損停止使用

D包裝不潔沖洗干凈后再使用

E未達滅菌效果等,一律禁止使用。

23、符合無菌物品管理的是(

ABCDE

A

科室指定專人負責無菌物品的領取

B專人保管

C定期清點

D分類保管

E

確保產品外包裝嚴密、清潔、無菌物品無潮濕

24、患者術前準備正確的是(

ABCD

A患者接入手術室前,手術室接患者人員與病區當班護士共同核查患者信息

B核查患者手術名稱與手術部位準確無誤

C手術患者佩戴腕帶

D貴重物品交由家屬保管

E

患者可戴假牙等進入手術室

25、患者進入手術室后

必須由具有執業資質的手術醫師、麻醉醫師和手術室護士三方,分別在(

BCD

)共同對患者身份和手術部位等內容進行核對并簽名。

A關閉體腔后

B麻醉實施前

C手術開始前

D患者離開手術室前

E關閉體腔前

26、值班護士下列哪項不對(

BE

A危重患者搶救時暫不交接班

B中午班交待白班十分鐘后看皮試結果

C醫囑未處理不交接班

D物品數目不清楚不交接班

E交班志未完成先交接班,交班后再寫。

27、搶救車內必備藥物有(

ABCDE

A

腎上腺素

B

西地蘭

C

尼可剎米

D

洛貝林

E

阿托品

28、護理不良事件包括(ABCD

A

護理缺陷

B藥物不良反應

C

患者走失

D

安全防護情況下的跌倒

E患者突然發生病情變化

29、對主動發現和及時報告重要不良事件和隱患,避免嚴重不良后果發生的科室和個人(

DE

A

不予處罰

B

從輕處罰

C

從重處罰

D

獎勵

E

保護

30、防火安全管理要求(

ABCD

A

病區內一律不準吸煙,禁止使用電爐、酒精燈及點燃明火,以防失火。

B

保持消防通道通暢,有明顯的標志,不堆堵雜物。

C

保持消防設施完好。

D

醫護人員能熟練應用消防設施和熟悉安全通道。

E

實施人性化管理,病陪人可予以吸煙。

31、患兒安全管理中要求(

ABCDE

A

玩具選用較大、不易誤吞的物品。

B

禁止玩弄刀、剪及易破損的物品。

C

工作人員工作服上不使用大頭針、別針等

D

針頭、刀剪、玻璃等銳器不能遺留在病房內

E

耐心向家屬做好解釋工作,防墜床、燙傷、跌倒、誤吸、導管脫出等意外事件發生。

32、護士用藥前應詢問病人用藥情況,并告知病人或其家屬(

ABCD

A

將要使用的藥物的名稱

B將要使用的藥物的用法用量

C將要使用的藥物的可能存在的不良反應

D將要使用的藥物的注意事項等

E

以上都不是

33、使用過敏藥物前應詳細詢問(

ABC

A

有無用藥過敏史

B有無家族藥物過敏

C有無食物過敏史

D不要詢問,直接做皮試

E

是否進食

篇5

時間:08:00---20:00

1. 接清病人各種治療及護理用物,如體溫計、聽診器、簡易呼吸器、血糖儀、計算器、直尺、手電筒等。

2. 參加晨會交班,掌握病區危重病人病情。

3. 與夜班護士認真進行床旁交接班,全面評估病人情況。

4. 認真觀察病人生命體征變化并詳細記錄護理記錄單,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醫生,并配合醫生做好危重病人的搶救工作。

5 按時執行各項定時護理如:口護、會陰擦洗、氣管切開換藥。

6 保持床單元整齊、整潔,定時為病人進行皮膚護理,確保各種管道通暢并妥善固定防止脫落。

7注意臨時醫囑和治療的記帳。填寫治療用物清單。

8 病人外出檢查時根據病情準備途中所用物品并陪同,途中注意密切觀察病情,必要時就地搶救。

9. 病人轉科時認真填寫相關表格,護送病人多相應科室并與病房護士床頭交接班。

10. 熱情接待新病人,負責新轉入病人急救物品的準備,及時、妥善安置病人,向其家屬做健康宣教。

11. 全面負責所管病人的生活護理、病情觀察、用藥、治療、康復和健康指導。

12. 每天更換呼吸機、吸氧濕化瓶及滅菌注射用水,每周一負責更換所管病人的吸氧管、肝素帽、子母引流袋,每周二、四更換心電監護電極片。

13 每天14:00---15:00與主班共同進行晚間護理,如:溫水擦浴、面部清潔、口腔護理、尿道口護理、足部清潔等。

14. 家屬探視時間不得離開病人,熱心接待家屬,耐心解答家屬疑問,具體病情由值班醫生講解。

15. 病人轉科、出院或死亡時,在保潔員協助下進行終末消毒處理。

篇6

1傳統交班方法以往的傳統交班方法是,在夜班護士每天向全科報告交接班記錄后,由值班醫生補充相關交接內容,交班結束。未進行床旁交接班。

2新式交班方法

(1)交班流程:新式的交班方法參與人員主要包括在班護士、接班護士、交班護士、護士長,交接班護士進病房的先后順序為交班護士、接班護士、護士長、其他護士。進入病房后,由接班護士與護士長對患者進行問候,貫徹人性化護理管理理念。護士在交班時要保證語言描述清晰明了,理清患者床頭的記錄資料,實時掌握病區每一位患者的動態,了解分清骨科危重癥患者、新入院患者,對于接受手術的患者要明確其術前術后的護理措施,保證護理工作落實到位。同時,還要加強監督、檢查、管理、點評工作,交班人員要向接班人員交代清楚患者的病情發展、治療情況、護理方法、用藥狀況、治療效果等方面。

(2)交接班內容:全體在班護士都必須參與交接班工作內容報告,與值班醫生共同完成交班工作。要求交班內容具有重點性、針對性,口頭闡述要簡潔扼要,交接時間控制在15min以內。交接內容如下:骨科病區內所有患者的調動情況,重癥患者與新入院患者的資料更新情況,患者的手術方法、治療效果、病情發展等方面。對于一般的骨科患者,主要的交接班內容包括患者的皮膚情況、精神狀態、輸液情況等方面。接班護士必須要認真、仔細地聽取交班內容,若存在模糊不清的問題要及時向交班護士反應。護士長根據當天的交班內容予以點評,點評內容主要為護理記錄是否書寫完整、基礎護理的完成情況、??谱o理的完成情況、床邊交接內容是否完善等方面,而且要提出存在的不足與因素,通過討論分析制定合理、有效的護理方法,并在當天落實到位。

(3)交接內容點評:全體在班護士都必須參與交接班工作內容點評,由責任護士簡潔明了的闡述病區患者的病況與特別需要注意的事項,全體護士都必須認真聽取護士長的點評內容,若對護理內容產生質疑且存在模糊地方時,可以向護士長提出,通過交流討論的方式來處理問題。

二結果

采用傳統交班方法后,骨科病區患者的滿意度為72%,骨科醫師的滿意度為80%。采用新式交班方法后,骨科病區患者的滿意度為94%,骨科醫師的滿意度為95%。由此可見,新式交班方法的落實效果更顯著,適合用于骨科病區的交接班工作中。

三討論

1提高安全質量教育力度

以評價考核的方式來提高護士的法律知識、風險意識、責任心,通過總結夜班護士的工作狀況,找出存在的問題與隱患,保證骨科病區患者的護理質量。定期向病區患者開展安全質量教育活動,降低護理糾紛事件的發生率。

2加強基礎護理

工作只有在實際的護理工作中不斷的調整修改、完善管理,才能夠從根本上提高患者的護理滿意度。護理人員通過與患者的交流溝通,了解患者的心理壓力與負面情緒,制定出合理有效的護理措施,進一步做好基礎護理工作。此外,還要改善患者的疼痛狀況、睡眠質量、飲食習性等方面,通過人性化護理的方式來提高患者對護理人員的信任值與滿意度。

3加強病區規范管理

通過運用早交班的方式,對患者的實時病情發展進行掌握。交接班時利用簡潔扼要的總結語來評價前一天的護理工作內容,善于發現護理人員之間存在的漏洞與問題,并及時提出予以修改調整。針對具有可預見性的患者,利用以往所積累的臨床護理經驗來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將風險事故的發生率控制到最低。

4加強培養護理

篇7

1 常見的由于查對不嚴而導致的護理差錯事故

1.1 異物遺留在體內 清點制度執行不到位或清點馬虎,操作中不當致器械損傷或縫針丟失,術中增加物品未及時記錄,術前與術后物品數目不相符,未及時告知。

1.2 手術患者和手術部位(上下左右)的錯誤:患者同時接入手術室查對不嚴,對稱性的部位核對不全,病歷或通知單上書寫不清楚。

1.3 輸血輸液及用藥引起的錯誤 執行口頭醫囑時,核對不到位,錯誤執行口頭醫囑;未嚴格核對患者用藥過敏 史,導致藥物過敏;輸血前未嚴格執行雙人核對導致嚴重差錯事故。

1.4 手術標本保留引起的錯誤 標本丟失,未及時固定標本而影響取材,標本名稱與標本不符。

1.5 手術擺放不當導致患者肢體功能障礙。皮膚壓瘡、俯臥位時眼球壓迫致眼部損傷等。

2 查對實施方法

2.1 患者的接送及入室查對制度

2.1.1 接患者查對制度 術前一日巡回護士根據手術通知單,填術患者術前訪視單,核對患者科室、床號、姓名、性別、年齡、住院號,手術間及手術時間等,訪視患者。手術當日根據手術時間,值班護士到病房接患者,持病歷與病區護士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對以上各項內容、麻醉方式及物過敏試驗結果、術中用藥過敏試驗結果、交叉配血試驗結果等并查看皮膚完整情況,備皮情況及更衣情況等,雙方認可后簽名。

2.1.2 入室查對制度(嚴格執行雙人查對) 值班護士接患者進入手術室后,巡回護士應再次查對患者床號、姓名、性別、年齡、術前診斷、麻醉方式、手術名稱及部(上下左右);查配血報告及術前用藥、藥物過敏試驗結果等,正確無誤后接入手術間。麻醉醫生和手術醫生進入手術間再次核對并填術患者核對卡。

2.1.3 送患者查對制度 手術結束后由巡回護士與麻醉醫生共同將患者送回病房。手術室護士向病房護士交接麻醉方式、手術名稱、輸血輸液及傷口引流情況,查看皮膚及帶回物品等確認無誤后共同簽名。

2.2 術中輸血、輸液及用藥的查對

2.2.1 輸血的查對 取血由值班護士持病例在血庫取血,與血庫人員共同核對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科別、住院號、床號,準確無誤后再將配血單與血袋進行查對,查血型、血袋號、交叉配血試驗結果、血量、血液種類,確認無誤后將血取回。值班護士、麻醉醫生和巡回護士三人再次查對病歷、配血單及血袋共同核對以上各項內容,準確無誤后方可輸入。輸血過程中應嚴密觀察患者有無輸血反應。血袋應保留手術結束后24 h方可丟棄。

2.2.2 輸液、用藥的查對 術中用藥多為執行口頭醫囑,必須復述醫生口頭醫囑,醫生確認無誤可給藥,給藥后應在復述一遍。

用藥前三查十對:三查即用藥前查、用藥中查、用藥后查。 十對:對床號、姓名、性別、年齡、藥名、劑量、濃度、時間、用法和有效期。液體使用前檢查瓶口有無松動,瓶身有無裂紋,液體有無渾濁、絮狀物。

術中應用抗生素時必須再次查對過敏試驗結果為陰性并與臺下醫生或第一助手核對后方可使用。

使用后的空安瓿應保留至手術結束,以備查對。

2.3 手術物品的清點及查對 手術前核對無菌包外指示膠帶滅菌標志合格,包內滅菌指示卡合格,手術器械配備齊全。方可進行手術。

手術開始前,洗手護士與第二助手、巡回護士共同清點器械、敷料等物品數目,每次兩遍,點完后由巡回護士復述一遍,洗手護士確認無誤后巡回護士將數字準確記錄于手術護理記錄單上。關閉體腔或深部切口前,巡回護士、洗手護士應共同清點器械及物品,與術前紀錄的數字核對無誤;縫合至皮下時及縫合完畢分別再次清點。洗手護士不可將臺上的紗布、紗墊等物品交與臺下做其他用途;臺上不慎掉下的器械及物品應由巡回護士及時收起,不得擅自帶出手術室。術中臨時增加物品時,應由此臺手術的巡回護士供應并及時記錄。如發現數目與術前不相符時,應及時告知醫生停止手術,共同查找,直到找到才可關閉。手術結束后,由洗手護士對所用器械物品再次自行查對。

2.4 手術標本的查對

2.4.1 冰凍切片的標本,應由巡回護士將標本放入標本袋內,貼上標簽,注明科室、姓名、住院號、性別及標本名稱,連同寫好的病理標本冰凍檢查同意書與病理檢查單交專人送檢。

2.4.2 一般病理檢查標本,術畢由器械護士處理,將標本及標本牌放入10%福爾馬林固定液中的,與病理檢查申請單核對后放在指定位置,由專人送檢。送檢前再次核對無誤后,將標本、病理檢查申請單及標本登記本一起送至病理科,與病理科人員核對無誤后簽名。如手術中采集的標本較多時,應采集一個就及時交與巡回護士連同寫好的標本牌共同放入標本盒內。

2.5 患者擺放時查對,擺放患者功能,術中多次查看患者壓迫的皮膚有無破損,壓迫的部位應及時按摩促進血液循環。

篇8

    昨日下午,受樂山市衛生局黨組的委派,分管醫政的該局副局長李五節(昨誤為李武杰)、該局醫療機關管理辦公室副主任李麗平向本報記者通報了“6.10醫療事件”有關情況。據李稱,7月6日早上,局黨組書記、局長童文全得知此事件后,緊急召開黨組成員會,專題研究此事,并決定馬上將此事匯報市委、市府和省衛生廳,同時組成市、區聯合調查組,著手調查,核實是否給張武祥輸入了異型血。當日下午,李麗平率5人調查小組進駐紅會醫院。與此同時,聞訊后的市委書記陳德玉,在北京學習的市長黃明全及分管副市長等領導都高度重視此事,多次指示“必須嚴肅處理,以此警示全市的醫務工作者,必須珍視病人的生命”。

    7月6日晚,聯合調查組作出結論:在治療過程中給張武祥輸入異型血的事實存在,總共輸入近300毫升;異型血加速了張武祥病情的惡化,導致其死亡。7月7日,紅會醫院內部進行了技術討論,結果認定系“責任事故”;昨日上午,市中區醫療事故鑒定小組正式鑒定為:一級醫療責任事故。主要責任人系化驗科主管技師楊加玉,次要責任分別是當班護士李慧明、值班醫生李悅元。

    李五節稱:“行政調查和技術鑒定已經結束,怎樣處理,將責成市中區衛生局按干部管理權限對責任人依法、依規、依紀進行嚴肅處理,決不姑息!并以此為血的教訓,讓全市醫務人員警鐘長鳴。”

    回到報社后,李五節電告記者:市局已責成市中區衛生局局長張正亦親自帶隊進駐紅會醫院,繼續查處此事。

    6月10日晚8時30分,張武祥死亡,樂山紅十字會醫院決定“封存”有關原始病歷。但在封存之前,張武祥的“配血試驗報告單”、“臨床護理記錄單”以及醫生的病程記錄,這幾個致命證據卻凌亂地放置于辦公室,一有心人妥善收藏了這些東西并將其復印件郵寄給本報。

    “配血試驗報告單”清楚地記錄了病人的情況:血型O型,年齡64歲……在“交叉配血試驗結果”欄內,赫然寫著兩位獻血員的有關資料:向洪建(編號3442),血型A型;李志強(編號3439),血型A型。配血報告者為檢驗科主管技師楊加玉,輸血執行者是外一科當班護士李慧明。

    楊加玉“失誤”得太令人費解了!經楊之手兩袋各200毫升的A型全血拿到了外一科,并通過值班醫生李悅元、值班護士李慧明等多個環節,掛到了37號床張武祥的輸血架上。

    簽名欄內寫滿“李慧明”三字的那份“臨床護理記錄單”清楚地記錄著“致命過程”:下午1時35分,第一袋200毫升A型全血開始輸入張的血管,此時,“病情記錄”為“患者訴心慌不適”;1時40分,李慧明量得病人的脈搏為112次/分,呼吸27次/分,血壓9/6kpa,她似乎覺得有些不對勁,“立即報告醫生”,而李悅元“醫囑加壓輸血”。僅10分鐘,200毫升A型全血一滴不剩地輸入了O型血病人張武祥的體內!1時45分,第二袋200毫升A型全血又掛上了,輸了一半即100毫升后,病人反應劇烈,李慧明又報告了李悅元,此時,李才下令“立即停止輸血”,并于1時50分采取了“補救”措施……

篇9

【摘要】目的探討重癥創傷急診的有效護理措施。方法 通過回顧性分析,對我院救治的132例重癥創傷患者的預后進行總結。結果通過全面護理,重癥創傷搶救成功率有較大程度的提高。結論做好重癥創傷患者的全面護理對提高患者搶救成功率及減少并發癥起重要作用。

【關鍵詞】 重癥創傷; 急診; 全面護理

【中圖分類號】R324.71【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5-0515(2011)09-0045-02

創傷是機械因素引起人體組織或器官的破壞。根據發生地點、受傷部位、受傷組織、致傷因素及皮膚完整性而進行分析。嚴重創傷可引起全身反應,局部表現有傷區疼痛、腫脹、壓痛;骨折脫位時有畸形及功能障礙。嚴重創傷還可能有致命的大出血、休克、窒息及意識障礙重癥創傷是指突發的嚴重創傷,瞬間造成軀體的系統功能損害。重癥創傷的護理是護理學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涉及多層次,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是對急危重癥患者及時做出護理診斷并迅速、準確、有效的做出救護。是我院護理團隊工作能力的體現。我院急診科2009年4月至2010年6月共護理了重癥創傷患者134人,現整理報告如下

1 臨床資料

一般資料:我院2009年4月至2010年6月共收治134位重癥創傷患者,男93例,女41例,年齡18至55歲(受傷前均為健康人)醫護人員到達現場救治時間或來院就診時間分別是傷后10分鐘至傷后3小時。其中交通事故傷95例,摔傷31例,機械傷5例,銳器傷3例,創傷指數均在15以上,均需入院治療。

2 急救護理方法

2.1 充分準備:當急診室打來電話通知有需要住院治療或緊急手術患者時,護士要立即根據工作人員敘述做好充分準備(氣墊床、牽引床、牽引物品)搶救物品包括心電監護儀、吸氧裝置、吸引器等(嚴格執行“五定”制度,即定數量、定點安置、定專人管理、定期消毒滅菌、定期檢查維修,保證搶救時使用)如需立即手術,還應備好普魯卡因皮試液以及其他搶救藥品和各種無菌急救包等。

2.2 科學創傷評估:患者入急診科,護士主動迎接,邊問邊看邊檢查,具體方法如下??醇从^察意識、面色、表情、姿勢、呼吸、瞳孔、傷處情況等。問即詢問受傷史、傷口部位、傷后時間、處理情況、循環意識、呼吸狀態等,根據以上因素得出不同分值,小于7分為輕度,大于18分為重度。檢查內容包括:①觀測脈搏和四肢皮膚濕冷度;②測血壓、心率、呼吸等生命體征,迅速掌握患者有無危及生命的情況,明確處理重點。對創傷進行以上評估可保證搶救工作合理到位。

2.3 搬動護理到位: 重癥創傷患者入院離不開搬動,如果搬動不到位可加重病情,所以應該根據患者的受傷部位受傷程度進行最佳搬動護理。例如脊柱損傷的搬運注意事項 用擔架、木板或門板搬運。先使傷者兩下肢伸直,兩手相握放在身前。擔架放在傷員一側,三人同時用手平抬傷員頭頸、軀干及下肢,使傷員成一整體平直托至擔架上。注意不要使軀干扭轉,特別注意勿使傷者呈屈曲時搬運。對頸椎損傷的傷員,要另有一人專門托扶頭部,并沿縱軸向上略加牽引。

2.4 強化分工:指定護理負責人組成護理小組,搶救中的指揮者應為在場的工作人員中職務最高者,各級護理人員必須聽從指揮,在護理過程中態度要嚴肅,認真,既要分工明確(如建立靜脈通道,備皮,清理工作等都做好嚴格分工)又要密切配合。護士可在醫生未到達之前,根據病情需要,給予適當、及時的緊急處理,如止血、吸氧、人工呼吸、胸外心臟按壓、建立靜脈通道等??傊恳粋€急診患者入院都要做到迅速、合理、有效的護理,為挽救生命、減少后遺癥贏取寶貴時間。

2.5 嚴格交接班:值班人員應嚴格遵照醫囑和服從護士長安排,堅守崗位,履行職責,保證各項治療護理工作準確、及時進行。巡視病人,發現病情變化在職責范圍內給予處置,并應向值班醫生反映。遇重大問題及時向護士長和總值班匯報。4.每班必須按時交接班,接班者必須提前15分鐘到科室閱讀交班報告,交接物品。接班者未到時,交班者不得離開崗位。5.值班者必須在交班前完成各項記錄及本班各項工作,處理好用過的物品。如遇特殊情況未完成工作,必須詳細向下一班交待,并與接班者共同做好工作方可離開。

2.6 心理護理:以病人為中心,護士與病人的良好人際關系是心理護理和其他治療護理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證之一。病人通常表現出對意外的緊張焦慮絕望,病人家屬也會有同樣感受,這樣不但不利于傷口愈合,而且可能增加并發癥的發生機率,因此醫護人員必須及時疏導安慰病人以及病人家屬,剛入院病人,我們詳細介紹醫院環境和病區設施,住院期間需要遵守的各種規定,介紹主管醫生和護士,需要幫助可找誰等,幫助家屬盡快熟悉就醫環境。積極進行病人宣教,介紹病情,疾病發生的原因,一般治療方案,護理措施,尤其對家屬在平常可以做到的護理進行細心講解,如飲食護理,詳細說明哪些食品可吃,哪些不能吃等,使家屬對疾病有所了解,并對自己可為患者所能做的事情有信心。對于病情變化我們應耐心解釋其原因,向家屬說明目前的治療方案是針對病情而制定的,使家屬對治療方案放心,同時加強巡視病員,以實際行動使家屬安心。由于經濟原因引起的焦慮,應對家屬目前的困難表示理解,但要強調現在所用治療方案的必要性,說明中斷治療可能對患者造成的影響,鼓勵家屬克服困難,同時與其主管醫生溝通,在用藥方面從價格較低并有適應癥的藥品開始用,減少不必要的檢查,盡量降低病員的費用,還要從生活上予以關心,使家屬有信心堅持治療。爭取增加患者戰勝疾病的信心,獲得積極配合。

篇10

護理文件

在衛生行業中,醫療糾紛、差錯事故的處理有相應的法律、法規為依據,目前,護士書寫的護理文件是病人病例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它包括體溫單、醫囑單、特護記錄單、交班報告本、醫囑本等,其前三種入病歷,后兩種另外保存,完整的病歷資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醫療文件,一旦發生醫療糾紛或差錯事故,都應以原始的病歷記錄作為重要的判斷信用證據。

(1) 體溫單:在40-42℃之間的區域書寫相應時間,如入院、手術、轉科、分娩、出院等,護士書寫應準確及時,切記醫生讓病人先離院,后辦出院手續。

例1:某醫院父親接兒子出院,當時欠部分現金未結賬,醫生同意領走病人,第2天補辦手續,不料回家途中,病人遇車禍死亡,病人家屬起訴醫院,稱住院其間發生死亡,因手續未辦,體溫單無出院顯示,體溫也繼續記錄,后醫院敗訴。

各班次體溫記錄應及時、準確。在物理降溫后,必須重新測量并記錄,因體溫曲線可反映病人治療的情況,一旦因體溫異常未及時記錄,延誤了病情,護士應承擔一定責任。

護士要認真詢問病人24小時大小便次數,并及時準確記錄 。有的護士責任心不強,不問病人,自己隨意填寫次數,而病人已便秘數日,未引起重視,若是心血管病人用力排便易誘發心腦血管意外,護士應承擔一定責任。

(2) 醫囑單:醫囑執行后,應記錄在臨時醫囑欄內,并注明執行日期、時間、簽全名。有的護士在執行醫囑后,未及時記錄。

例2:北京某19歲高中生上課時暈倒,送醫院診斷低血鉀癥,給予對癥處理,但病人最終發生猝死身亡,當時家屬提出未提出異議。8年后從電視媒體看到有關醫療事故官司,遂起訴醫院,要求查病歷,經查其中補鉀的二組液體護士執行后未簽字,家屬認定沒有補時鉀是造成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醫院敗訴,護士承擔了主要責任。

醫生口頭遺囑盡量不要執行,在搶救病人的緊急情況下,對醫生的口頭遺囑,執行前護士向醫生復述一遍,經雙方確認無誤后再執行,并及時補記在口頭遺囑執行本上,待搶救完畢,請醫生立即補寫醫囑。

一般情況下,護理人員應一絲不茍地執行醫囑,擅自篡改或無故不執行醫囑都屬于違規行為,但如發現醫囑有明顯的錯誤,護士有權拒絕執行,經請示仍要執行,應讓醫生在醫囑上簽時間、全名,若明知該醫囑可能給病人造成傷害,釀成嚴重后果仍照就執行,護理人員將與醫生共同承擔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護士不要擅自護大自己的職權。病人病情變化,要隨時向醫生報告,不能自作主張,給病人打針、發藥,一定要按醫囑執行。

在我院存在此類問題,醫生休息后,病人發熱,執士給予物理降溫,體溫仍未降,想到值班醫生睡覺而沒有叫醒醫生,護士自作主張肌注柴胡、安痛定注射液,這就存在很大事故隱患,若病人出現了意外死亡,后果將由護士本人承擔。

(3) 特護記錄單及液體出入記錄單:1、要及時準確;記錄每班出入量,護士應避免出入量相差懸殊給醫生提供了錯誤信息,造成錯誤的處理結果。2、準確測量病人的血壓,尤其是重危病人需按規定的時間支測量并準確記錄,不要隨便記錄血壓數值或隨意減少測量次數,病人血壓發生變化,沒有及時發現,造成后果,也應承擔一定責任。3、特護;記錄及交班報告必須根據病情描述觀察到的情況,如腦外傷要觀察瞳孔,出血病人要觀察顏色、量,發熱病人要觀察體溫變化等,不能僅描述藥治療,搶救過程。

護理行為

知情同意權:醫生、護士在臨床工人中不能擅自護大自己的職權。進行特殊治療、護理時,一定要征得患者的同意并簽字方可執行。

侵權行為與犯罪:護士在獲得高度信任的基礎上,被同意檢閱其信件,但對書信往來和個人隱私,護理人員應持慎重態度,為為保密,如隨意談論、造成擴散,則應視為侵犯病人的隱私權。

疏忽大意與瀆職罪:如護士國疏忽大意而錯為1例未做青霉素皮試的病人注射了青霉素,若該病人幸好對青霉素不過敏,那么該護士只是犯了失職過錯,構成一般護理差錯,假若病人恰恰對青霉素過敏,引起過敏性休克致死,則需追究該護士的法律責任,可能被判瀆職罪。護理照顧上的過失:避免墜床、燙傷。該交代清楚的必須交待,屬于自己職責范圍的工作必須自己完成,陪護不能代替護士拔針、換藥,口腔護理、鼻飼等,我院護理人員缺乏,但絕不允許陪護參與護理操作。

某醫院透析室工作人員為了減輕感染性病人的經濟負擔,違背操作規范要求,為其進行透析器復用處理,結果造成丙肝患者群發感染,造成醫療糾紛,醫院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