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具有行政管理職能事業單位補充工作人員暫行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2-04-30 1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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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具有行政管理職能事業單位補充工作人員暫行辦法》的通知

天津市公務員政策法規

各區縣,各部委辦局,各人民團體人事(干部)部門:

現將《天津市具有行政管理職能事業單位補充工作人員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天津市具有行政管理職能事業單位

補充工作人員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補充工作人員(不含領導職務)工作,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是指由財政全額撥款,擔負一定行政管理職能或行政執法職能的國有事業單位。

第三條事業單位補充工作人員要貫徹“凡進必考”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采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辦法,實行公開招考。

第四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考工作人員,應在單位編制限額和年度增人計劃內進行。年度增人計劃由主管區、縣、局人事部門在上一年度12月底前向市人事局申報,經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考工作人員,一般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也可經政府人事部門批準,由主管部門或用人單位自行組織實施。

第六條招考組織部門在招考前15天向社會或在一定范圍內招考公告。招考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用人單位、部門、崗位、所需專業及招考人數;

(二)招考范圍、對象及資格條件;

(三)考試內容、形式及方法;

(四)報名時間、地點及報名時所需有關證件;

(五)其他需要公布的內容。

第七條參加事業單位公開招考的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

(二)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為人民服務的精神;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四)身體健康;

(五)符合聘用崗位所需要的學歷、專業、年齡等其他條件。

第八條報名與資格審查工作由招考組織部門組織實施。凡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考,有關單位不得限制。對符合報考條件者,由招考組織部門簽發準考證。報考人數達到規定的比例后,方可組織考試。

第九條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由招考組織部門根據聘用崗位的要求研究確定。筆試分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面試為結構化面談或其他有效方法。筆、面試所占總成績分值,應事先規定恰當比例。

第十條筆試中的公共科目由招考組織部門組織實施,專業科目和面試可由招考組織部門實施,也可在招考組織部門指導下,由用人單位組織實施。所有參考人員的考試成績均應對外張榜公布。

第十一條招考組織部門按考生總成績名次與聘用崗位的一定比例,確定進入體檢與考核人員名單。

第十二條體檢與考核的項目、標準及方法,由市人事局統一確定。用人單位負責體檢與考核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聘用崗位有特殊要求的,可由用人單位提出具體方案,經市人事局同意后實施。

第十三條根據體檢和考核結果,由用人單位確定聘用人選,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批準后張榜公布。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在張榜公布聘用人選后一個月內與其簽訂聘用合同。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考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本市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并自覺接受社會和政府人事部門的監督檢查。

凡未按本規定補充的工作人員,政府人事部門不予辦理有關聘用審批手續,用人單位不得兌現有關待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自之日起施行。

附:l、《天津市具有行政管理職能事業單位招考工作人員報名表》

2、《天津市具有行政管理職能事業單位聘用工作人員審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