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監督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2-04-30 1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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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務員政策法規
各區縣、各部委辦局,各人民團體及有關單位人事(干部)部門:
為了貫徹落實《天津市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做好我市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現將《天津市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監督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天津市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監督辦法》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
天津市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監督辦法
第一條為了對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實施有效監督,保證考試錄用工作的規范性、公正性、嚴肅性,根據《天津市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各級行政機關錄用國家公務員的監督工作。
第三條市、區、縣行政機關錄用國家公務員,須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提請建立非常設的考試錄用監督組織,并報同級政府批準或備案,其成員包括同級人大、政協、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機關的有關部門負責人或有關代表,一般為五至七人。
第四條各級考試錄用監督組織對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和同級政府各用人部門的考試錄用工作實施監督。其主要職責是,聽取主考機關、用人部門對考試錄用工作階段性和全面性匯報,提出質詢,進行現場巡視、檢查、監督;對違紀、舞弊行為的查處情況予以核定和催辦;根據監督組織成員在原工作單位的職責,對舉報的問題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五條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監督的對象是參與考試錄用工作或與考試錄用工作有關的單位、人員以及全體考生,重點是政府人事部門、用人部門的有關負責人和工作人員。
第六條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全過程是否貫徹了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是否符合考試錄用政策法規的要求;
(二)編制的考試錄用計劃是否真實;
(三)報名與資格審查是否按招考公告的規定進行;
(四)筆試、面試命題工作是否按命題規則進行,有無泄密問題;
(五)筆試、面試考場有無違紀行為;
(六)評分工作是否公正準確,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七)體檢過程中有無弄虛作假行為;
(八)錄用考核是否客觀公正,是否有舞弊行為:
(九)有無其它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實行考試錄用工作公開制度。
(一)公開考試錄用法規、政策,包括報考規則、資格審查辦法、考試辦法中可以公開的部分、考核辦法、體檢辦法、錄用審批程序等;
(二)公開有關考務工作內容,包括錄用計劃(用人單位、錄用職位、人數)、招考對象、條件、報名方法、考試科目、復綱及教材、考試地點及時間;
(三)公開筆試、面試成績,公布筆試和面試合格分數線及其確定辦法;
(四)公開錄用名單;
(五)公開錄用備選人員推薦辦法。
第八條實行考試錄用工作報告制度。
(一)區縣政府人事部門在每次招考錄用公務員工作前,要向市人事局報告有關情況,包括錄用計劃、考試科目、考試方法及有關措施;錄用工作結束之后要將工作結果做出書面報告,自覺接受指導和監督;
(二)各級政府用人部門要及時將錄用工作的準備情況向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匯報,自覺接受指導和監督;
(三)每次招考錄用公務員工作開始前,各級政府人事部門要主動向同級考試錄用監督組織報告有關情況,請其對考試錄用工作進行監督。
第九條建立咨詢制度,接受群眾監督。各級政府人事部門要負責解答群眾來信來訪中有關錄用法規、政策、程序、方法等方面的問題,最大限度增強考試錄用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條建立檢舉、控告、申訴制度,及時核查、處理違章違紀問題。
第十一條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在組織考試錄用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上級政府人事部門作出宣布無效或責令其按規定程序重新辦理等處理決定。
(一)沒有按招考公告公布的單位、職位、人數和資格條件組織考試錄用工作;
(二)沒有按招考公告公布的考試內容、考試大綱或教材進行命題、考試;
(三)根據舉報查實的其它重大問題。
第十二條用人部門在錄用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責令其按規定程序重新辦理或取消其招考錄用計劃。
(一)沒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組織面試的;
(二)在考核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沒有正當理由拒不錄用合格考生的;
(四)有其它重大違反錄用規定行為的。
第十三條各級政府人事部門、用人部門工作人員和考務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取消考務工作資格、調離考錄工作崗位;違紀、政紀的,交由紀檢、監察部門處理;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審理。
(一)擅自更改報考條件,使不具備報考條件的人員取得報考資格,或在報名與資格審查中弄虛作假的;
(二)違反考試規定擅自變更考試時間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為考生舞弊提供條件的;
(四)玩忽職守,造成作弊嚴重、考場秩序混亂的;
(五)考試期間,擅自將試卷(含答題卡,下同)帶出或傳出考場的;
(六)竊取未公開的試卷或泄露試卷內容的;
(七)組織場外答卷,為應考人員提供答案的;
(八)偷換、涂改應考人員答卷及考試成績,或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試題答案或評分標準的;
(九)利用職權索賄、受賄,以權謀私的;
(十)對考生違紀行為不予處理或有其它違規行為的。
第十四條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取消考試資格,取消錄用資格的處罰。
(一)在考試中交頭接耳、打暗號或手勢的;
(二)抄書、抄襲他人答案,或有意將自己答案讓他人抄襲的;
(三)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寫姓名、考號,用規定以外的筆答題,或作其它標記的;
(四)夾帶、傳遞寫有考試內容的紙條,藏匿有關考試資料或偷換試卷的;
(五)在評卷中被認定為雷同試卷的;
(六)假報學歷、證件或采取其它手段騙取報名資格的;
(七)請他人代考的;
(八)毀壞試卷或將試卷帶出考場的;
(九)有其它違規行為的。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