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監督權利措施

時間:2022-11-22 1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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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監督權利措施

1.明確黨員監督主體地位,提高黨員的民主監督意識,將監督權返還給黨員,改變監督主體缺位的局面,這是實現黨員監督權利的首要環節。要明確“監督主體”地位,鼓勵黨員把參與黨內監督當作責無旁貸的義務和不可剝奪的權利,不斷提高黨員的監督能力,增強黨員在黨內監督中的“主體意識”、“責任意識”,打破一些領導干部認識上存在的誤區和對某些應當向黨員所通報信息的封鎖,摒除那些認為黨員了解不了解、參與不參與、監督不監督關系不大,普通黨員參政議事影響黨內決策效率、影響政治穩定等錯誤認識,幫助黨員堅持黨性、堅定立場,充分行使參與黨內監督的權利。除了思想教育和觀念更新,構建科學合理的激勵機制尤為重要。黨員的監督意識、責任感、興趣和參與能力往往需要在有效的制度實施實踐中培養。例如,可結合黨內三項重要制度的建立與完善,逐步建立征集黨員意見的制度、以黨員為主體的黨內聽證會制度、黨內對話制度等,對黨員意見表達的渠道、受理的時限、反饋的方式都要建立一套操作性強、行之有效的制度性規定,使黨員的建議、倡議和意見等,能夠順暢地反映給黨組織,調動黨員履行監督權的主動性。

2.推進黨務公開,營造黨內民主的濃厚氣氛,疏通黨員監督權利實現的渠道,消除黨員監督工作的神秘感,是實現黨員監督權利的必然要求和根本條件。要切實推進黨務公開的制度建設,建立各級黨組織定期或不定期通報黨內重要情況的制度,黨員或黨代表查閱黨內會議記錄、文件制度,黨內文件、材料保密期限及解密、公開、查詢制度等。確保公開的時間與公開的內容相適應,提高黨務工作的透明度。要公開黨員領導干部購建房、辦理婚喪喜慶事宜、子女出國學習、配偶和子女從業等個人重大事項報告的情況,拒收禮品禮金情況,出國境和跨省考察情況,執行公車使用管理規定情況,使用招待費、差旅費、電話費等情況;常規性黨務工作也要定期公開,可根據實際情況每季度或半年公開一次;為民辦實事進展情況、民主生活會情況等階段性工作要逐段公開;干部考察預告、干部任前公示,發展黨員等臨時性工作要隨時公開;對于重大或復雜問題,要根據公開后反饋的意見進一步完善,必要時再次公開。加大對“敏感問題”的公開力度,讓黨員更好地享有知情權,扎實搞好“三重一大”(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的公開,讓黨員清楚這些工作決策的來龍去脈,從而使他們在充分知情的基礎上參與監督。

3.建立長效機制,設計合理嚴密的民主程序和制度,強化黨員監督的質量和效果,避免監督短期化、“作秀”化、形式化。強化黨員監督權利的質量和效果,建立實現黨員監督權利的長效機制,關鍵在于黨員監督權要實實在在地滲透到黨員選擇權、知情權、參與權中去,貫穿于黨內民主決策、科學執行、有效監督等日常權力運行各重點環節中,依靠合理嚴密的民主程序加以落實。這樣,黨員監督就會與黨的日常管理決策活動融為一體,長期發揮效能。建立積極的監督意見反饋機制也十分重要。對黨員通過民主評議、實名舉報等監督形式反映出來的意見、建議等,應當建立相關機制進行及時處理并適時予以反饋,在一定范圍內通報處理進程、整改結果或進行解釋說明。這樣,一方面黨員對自己行使監督權之后的黨內監督處理工作進行動態監督,即“監督監督權”,讓監督變得更有效;另一方面也會使其他潛在的監督者對監督有效性產生積極預期,從而激發他們的監督積極性。選好黨代表,是建立黨員監督長效機制、強化黨員監督的質量和效果的重要途徑。保障黨員的選舉權,其核心就是保障選舉能夠真正體現選舉人的意志。

為此,除了要擴大選舉比例、減少任命范圍,擴大直接選舉的層級和范圍外,還應在選舉投票的技術細節上加以改進,例如堅持秘密投票的原則,設立秘密寫票間,不允許對劃票人進行近距離拍照、錄像,不允許用電子眼監控選舉人的劃票過程等,給選舉人創造公平的選舉環境。

4.瞄準重點對象,加大對權力運行中的重點環節和部位監督力度,加大對領導班子和主要領導干部的監督力度,解決對“一把手”監督缺失的問題。《黨內監督條例》《實施綱要》等均規定,凡屬“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但是,在決策前要征集黨代表意見,集體決策后要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或公示,這無疑會全面提升黨員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要充分實現黨員監督權利,就必須加大對領導干部特別是重要領導干部的監督,《黨內監督條例》中明確規定“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要在個人重大事項申報制度、述職述廉制度等現有黨內監督制度中不斷體現并充實黨員的監督權,加大對“一把手”的監督力度。黨員領導干部必要時應當在參加民主生活會、進行述職述廉時,對發生的個人有關事項情況向普通黨員進行說明;在述職述廉前,黨委黨組要廣泛征求干部群眾對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述職述廉時可以邀請群眾代表參加會議。

5.建立預防打擊報復的“防火墻”,健全黨員監督權利的保障制度,消除黨員監督的后顧之憂。對于黨員的批評、揭發、檢舉、控告以及提出的有關處分、罷免和撤換要求,黨組織要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處理并公開處理結果。黨組織要建立健全保護揭發、檢舉人權益的制度,對揭發、檢舉人以及揭發、檢舉的內容嚴格保密,嚴禁將檢舉、控告材料轉給被檢舉、被控告的組織和人員;嚴禁對揭發、檢舉人和控告人歧視、刁難、壓制,或以各種形式進行打擊報復。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關要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做好黨員權利保障工作,受理有關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檢舉、揭發和申訴,檢查和處理侵犯黨員權利方面的案件。對于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存在失職、瀆職的領導干部,要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為防止隱形的打擊報復,應由權威公正的機構來依法認定某些行為是否屬于打擊報復。同時,要加強保護黨員監督權利方面的制度創新,針對不同的監督渠道加強保護黨員監督權的制度建設。要在舉報的保密、獎懲和補償方面形成有效的保護制度,建立健全保護揭發、檢舉人權益的制度。盡快出臺《舉報法》《舉報人風險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加大對舉報人和證人的保護力度。

6.注重基層監督,把黨員監督權利深化到黨員生活的各個層面,改變基層監督斷層的局面。基層民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最廣泛的實踐。在這個層面上,一般黨員更能夠從細節上對領導干部和基層組織進行監督,彌補監督機關、組織監督的盲點,擴大黨員監督的覆蓋面,保證黨內監督的全面性。城市社區可以設置由小區離退休黨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義務擔當的社區監督員(廉情監督員),監督小區內黨員干部的不廉潔行為,黨員領導干部不但在本單位述職述廉、還應當以居民身份在本社區述職述廉。行政村可以建立村級黨員監督服務中心,搭建好黨員行使監督權利的基層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