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嶺煤礦透水事故心得體會
時間:2022-07-14 1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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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8日,山西省王家嶺煤礦發生特大透水事故,153礦井人員補困在井下,生命安全受到極大威脅,就在我們為這起礦難事故感到傷心之余,河南伊川國民煤礦又發生瓦斯爆炸。在31號那天,國民煤業有限公司井下21煤工作面回風巷施工過程中瓦斯突出,逆流從負井口涌出,遇火在地面發生爆炸。由于該礦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員逃跑,加之礦燈房倒塌后將下井人員名單壓埋,給確定下井人數帶來很大困難。而截止現在統計,已有19人遇難。二十多人被困井下。
礦聲震震,礦難就是中國經濟發展中一個難以根治的“頑疾”。在以前幫括我個人的許多人都認為只有民營的小煤窯才會出現事故,可是后來才發現一些國有大礦也是事故頻頻。像這回的王家嶺煤礦,就是一個國有控股的煤礦。“安全第一”是煤礦企業的生產理念。可是這些煤礦企業負責人卻忽略了這個最最基本的道理,只知道一味追求所謂的進度,將煤礦工人的生死拋擲在一旁,那么,我們要反思并呼吁,要“不帶血的gdp”。可現實是殘酷的,但在不改變以gdp考核官員的情況下,要gdp不帶血談何容易。
客觀而言,礦難的頻繁出現與政府放松監管以及企業在安全方面的技術投入不足等有著直接的關系。但是,相對過去,近幾年國家對煤礦安全生產的重視程度,以及對礦難處理的嚴厲程度都有大大提高,比如伊川礦難剛發生,該縣縣長和主管煤炭生產的副縣長立馬就被免職。但從礦難發生的頻率來看,似乎并沒有減少多少。這里是否說明,礦難與經濟增長間有著某種內在的聯系?
根據一些專家的研究,它們之間的確存在相關性。中青報多年前曾報道過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院長劉鐵民的一項研究,劉通過對新中國成立50多年來我國工傷事故死亡人數與同期國民經濟增長率的數據進比較分析后,得出了一個“死亡彈性系數”:當我國gdp增長率大于5%時,每增加一個百分點,死亡人數指數隨之增加2.2%,當gdp增長率超過7%,這種同步增長的趨勢更為明顯。
這一“死亡彈性系數”說明,工傷事故狀況與一個國家工業發展的基礎水平、速度和規模等因素密切相關,是一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政府管理能力的反映。某種意義上,事故與傷亡是工業化進程帶來的產物,用馬克思的話說,是“自然的懲罰”。
發達國家的工業化進程也可證明這一點。比如,日本的六十年代,在工業就業人口僅僅5000萬左右的情況下,每年因工傷事故死亡6000多人,直到70年代后才逐漸好轉,現在每年工傷死亡僅1800多人。美國的煤炭生產在二戰前,每年事故死亡人數2000人以上,也是七十年代開始好轉。我們引用劉的研究以及其他國家的經驗,并非要為監管部門在礦難中的失職行為———假如有的話———進行開脫,而只是陳明一種客觀事實。對煤礦乃至一切企業的安全生產的監管,都不應該脫離現實。“不脫離”的意思是,該規范的要規范,該嚴格的要嚴格;但像目前這種動輒拿官員免職的做法卻是值得商榷的。
美國處理礦難的做法告訴我們,在工業化過程中,健全的法治是從根本上解決安全生產問題的必由之路,而最直接和有效的辦法是對企業實施強制性的執法監督,尤其是對風險程度高、事故隱患突出的工作場所進行嚴格檢查,嚴肅處理。強制執法對提高企業安全水平,預防事故發生具有無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不過,美國的經驗并不完全適合中國。因為美國的做法是建立在全社會都遵守法律的基礎上的。中國的情況是,有關法規不可謂不多,但大都沒有得到嚴格的執行。也就是說,我們不患于無法,而患于執法不嚴。執法不嚴的原因,除了社會普遍彌漫的對法律的不信仰之外,還在于目前政府壟斷了對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管權力。政府雖然是監督主體,但當政府壟斷監管權力時,其出臺的任何防范和應對事故的行政措施,都有可能成為官員以權謀私的尋租工具;并在發生事故后,互相卸責。
所以,真要遏制礦難,一方面是嚴肅法制,強化執行力;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必須破除政府對安全生產監管的權力壟斷,將其權力部分還給社會,即賦權于社會組織和個人,能夠對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提請調查,使他們在安全生產的監督方面,扮演著政府的伙伴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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