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提高人大工作水平
時間:2022-03-18 0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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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了構建“和諧社會”的重大任務,這既是對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經驗的科學總結,也是在新形勢下提高黨的執政能力,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更好地推進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舉措,體現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它表明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總體布局已經由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三位一體,提升為包括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在內的四位一體。這不只是量的增加,更重要的是認識上的一大飛躍。和諧社會是一個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也是一個以人為本、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社會。建設這樣一個社會,使人大制度獲得了更大的制度運行空間,為更好地發揮人大的作用指明了方向,豐富了內容,提供了機遇,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構建和諧社會中,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具有特殊的地位,應該也能夠發揮不可替代的重要的、多方面的作用。我認為這主要表現在: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制度基礎和政治基石。構建和諧社會必須在我國現行的制度基礎上進行。人民民主專政是我國的國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政體,中國共產黨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在這個基礎上憲法規定了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和特別行政區制度。如果沒有這些適應我國國情的政治制度作為基點,構建和諧社會只能是空中樓閣。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構建和諧社會中居于根本政治制度的地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黨領導人民執掌政權的根本途徑和最好形式,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和社會主義民主的廣泛性。我們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發展得越好,就越有利于凝聚全社會的智慧和力量,就越有利于動員人民群眾踴躍投身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宏偉事業。在構建我國和諧社會的偉大實踐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應依法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各項職能,從根本政治制度上保障、推動和實現社會和諧做出應有的貢獻。
——人民代表大會始終以代表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也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了最廣泛和最牢固的群眾基礎。人民當家作主是我們黨為之奮斗的重要目標,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本質要求。構建和諧社會要始終把人民當家作主作為根本出發點和歸宿,立足于一切為了人民,一切服務人民,一切依靠人民。50多年來的歷程充分證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途徑和最好實現形式,是我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重要制度載體,是群眾政治參與、表達民意的重要渠道。在現實中,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許多是由各個國家機關受權行使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也是國家機關協調運轉、國家權力正確行使的政治保證。國家機關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領導者、組織者和實施者,它們的協調運轉本身也是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國家權力機關統一行使國家權力,正確行使國家權力,表現在對國家權力合憲、合法、符合實際情況的設置、分配和制約,其理論和憲法基礎就是人民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集體行使職權,集體決定問題。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這樣對國家權力的合理分工、協調一致地運行,從制度上、法律上保證了國家權力的和諧行使。
——人民代表大會是立法機關和法律監督機關,這決定了人大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法治保障。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法治的社會。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目標和最有效的手段。構建和諧社會,講到底就是要依法處理和解決好各方面的矛盾,管理好國家的各項事務,實現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人與自然的和諧。管理國家和社會的規范有很多種,但法律具有最高效力。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為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提供法律保障;有利于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推進依法行政,維護司法公正;有利于深入開展普法教育,營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治環境。
——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是地方建設中的重要力量。構建和諧社會需要以經濟發展為基礎,同時需要人與自然、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在事關地方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資源可持續利用問題上,人大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及時作出符合地區特點、發揮比較優勢、體現統籌協調發展的科學的立法決策和重大事項決定,保證人與自然、經濟與社會快速、健康、和諧發展。
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責無旁貸,應該大有作為。為此,首先需要調整工作思路,在全面履行各項法定職責,做好各項常規性工作的基礎上,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針對經濟社會發展和可持續發展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多做工作。“和諧社會”以及“和諧海南”概念之所以重要,是因為社會風險、社會沖突以及社會分化已經成為我們社會中的突出問題。這類問題的出現,既是許多國家在發展進程中必須面對而無法繞開的一道“坎”,同時也反映我們過去的發展模式中存在著相當的偏頗、扭曲和遺漏。過去一段時間中,每每引起廣泛討論的那些問題,例如地區發展不平衡、城鄉發展不協調、收入和利益分配不公、三農問題、教育和衛生等社會事業欠帳、流動人口以及弱勢群體的權益保障、環境生態危機、國企改制、干部腐敗,以及就業困難等等,歸根到底,都是在呼喚一個和諧發展的“良心”問題。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就是不和諧的突出表現,解決好這些不和諧的問題,就能夠直接地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一、堅持發展“第一要務”和科學發展觀,促進社會全面協調發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發展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前提和基礎,是消除貧困、實現社會和諧的根本途徑。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堅持以科學的發展觀為指導,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統領全局,始終堅持發展第一要務,堅持發展硬道理,聚精會神搞建設,一心一意謀發展,通過發展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以發展來解決前進中的各種矛盾和問題,促進社會和諧。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思想,尊重自然規律,正確處理人口、資源、環境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關系,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生、和諧相處。發展是硬道理,為人民發展更是硬道理中的硬道理。發展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發展中如果連人民群眾最基本的生存權力都不能保證,這樣的發展還有什么意義?要抓住經濟社會中帶全局性、根本性的重大問題,加強對“一府兩院”的監督,督促“一府兩院”統籌兼顧,在想問題、辦事情、作決策時,既要重視經濟建設,又要重視政治、文化和社會建設,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健康發展,促進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社會文明共同進步,促進人的自由發展。
二、大力推進民主法治,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實現社會安定有序。民主是社會和諧發展的動力機制,法治是社會和諧發展的基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大力推進民主政治建設,進一步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促進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切實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民主權利和自由,依法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要大力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不斷提高營造法治環境的能力,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善于發現和解決本行政區域內法律法規實施中涉及構建和諧社會全局的、帶普遍性、傾向性的矛盾和問題,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要維護社會公平,為人民群眾參與社會經濟、政治、精神文化等活動提供公平的機制、公平的環境、公正的條件和公平的發展機會。社會和諧,根本上取決于社會利益的相對平衡,社會利益的失調是社會穩定的最大威脅,社會利益的和諧是最大的和諧,而平衡利益的關鍵在于民主化的社會利益調節機制。人大是這個機制的基本環節。當前我國社會出現了利益主體多元化、利益取向多極化、利益差別顯性化、利益沖突尖銳化的新格局,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關鍵,在于通過機制構建形成大體平衡的利益格局。人大必須充分運用利益整合與協調功能,把合理調整和確定社會各個群體之間的利益關系作為立法、監督等各項工作的出發點,特別注意保障弱勢群體的利益,解決好“制度性貧困”、“結構性貧困”的問題。
三、堅持以人為本,激發群眾的創造熱情,促進社會充滿活力。社會活力是社會生命力和社會生存發展的現實力量和動力源泉,是社會協調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基礎條件,是和諧社會的顯著特征和優勢。作為人大工作者,要繼續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廣泛聯系代表和群眾,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創造良好環境。要進一步增強為人民服務的意識和以人為本的思想,堅持把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人大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通過依法行使職權,切實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維護好人民群眾的正當利益。要始終把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作為人大工作的準則,始終站在廣大人民群眾的立場上,維護群眾利益,促進社會穩定,為構建和諧社會創造條件。大力倡導和促進加強社會主義文化建設,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倡導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的道德規范、行為規范和良好風尚,形成誠實守法、平等友愛、融洽相處的和諧人際環境。要尊重和保護好人民群眾的首創精神,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深化改革,創新體制,營造鼓勵人們干事業、支持人們干成事業的社會氛圍,讓一切有利于社會進步的創造愿望得到尊重,創造活動得到支持,創造才能得到發揮,創造成果得到肯定,使整個社會充滿創造活力。
四、強化對權力運行的規范制約,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諧社會最重要的標志就是公共權力在憲法、法律的規范和控制下,正當、合法、有序地產生、分配、行使。對權力監督與制約,是現代憲法與民主政治建設一項重要的政治原則,也是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問題之一。當前,權力缺乏制約和監督,已成為幾乎所有不和諧因素產生和存在的一大根源。在對權力的監督制約體系中,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是最具民主性和廣泛性的依法監督,是代表國家和人民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監督。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應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積極探索監督“一府兩院”的方式和方法,保障和促進其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開展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善于發現和解決本行政區域內法律法規實施中,涉及構建和諧社會全局的、帶普遍性、傾向性的矛盾和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建議和意見。應進一步改進監督方式,完善監督程序,增強監督實效,尤其是對執法檢查、社會調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要加強跟蹤監督,督促政府和有關部門認真整改。要注重從法律和制度上解決好權力制約問題,及時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正確處理權力與權利的關系,建立起對公共權力運行的有效監督機制,運用法律法規規范行政權力和司法權力,保證行政、司法權力合法、合理地調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利益關系。
五、不斷提高把民意訴求轉化為國家意志的能力。和諧社會是公民知情知政的社會。提高人大工作的水平,就是要不斷增強人大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人民群眾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力量源泉,最大限度地重視民意、反映民意、實現民意,是代表機關的應有之義,是人大的本質任務,是提高構建和諧社會能力最重要的社會基礎。人大及其常委會要緊緊圍繞構建和諧社會的全局,圍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和群眾最需要解決的問題,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深入實際,調查研究,適時視察和檢查,最大限度地把民意訴求匯集起來,通過人代會、人大常委會和主任會議的形式,形成決定、決議。民意一旦融入人大的決策之中,就體現了人民當家作主的本質意義,實現最廣泛的民眾的參政議政,實現對公民權利和自由的最大限度的確認和保護。
各級人大代表來自社會的各個方面,他們生活和工作在群眾之中,貼近群眾,了解人民群眾的愿望和疾苦,是我們黨和國家機關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聯系人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人民的代言人。充分發揮代表作用,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和改進組織、引導和服務工作,特別是對閉會期間如何調動人大代表執行職務的主動性、積極性和責任心,是一個必須下大力氣解決的重要課題。要總結經驗,豐富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執行職務的具體措施,使其逐步規范化、制度化。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項重大的歷史任務,是一個波瀾壯闊的歷史進程,也是一項艱苦復雜的系統工程;是世世代代的理想和企盼,是人類進步的嶄新階段。面對這樣重大的歷史任務,我們地方人大要按照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神圣職責,在黨的領導下,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積極探索,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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