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稅收報告
時間:2022-09-06 03: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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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我國實行分稅制改革后,把進口環節征收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列為中央財政收入,并由中央財政獨立承擔全部出口退稅,對外進出口貿易的稅收責任、利益和風險全部集中在中央財政上。當時由于我國對外貿易規模不大,財政負擔壓力還不太明顯.1993年,我國出口退稅僅300億元人民幣,占當年稅收收入總額不到10%,財政負擔壓力還不太明顯。但隨著對外貿易快速發展,這種壓力日益顯現,2001年全國出口退稅總額超過1000億元,占不含赤字的中央本級支出的34%,退稅壓力與日俱增。國家不得不采取指標控制辦法來按排退稅指標。致使出口退稅政策不能及時總現,一方面使一些企業特別是規模較大的出口型企業,稅收成本加重,涉稅資金占用較為嚴重。從而限制或妨礙了外向型企業的經濟發展,另一方面由于加重了中央財政負擔,使歷年欠退稅額累積嚴重,已成為一個較重的財政問題。據統計截止2001年末,國家累計對納稅人出口貨物欠退稅款超過1000億元,拖欠退稅時期達6到12個月,并且隨著外貿形勢的越來越好,情況將越加嚴重。
為了適應加入世貿組織后的國際貿易形勢,鼓勵和吸引外商在華投資,進一步刺激對外貿易的快速發展,緩解因內需不足、市場低迷而帶來經濟增長壓力,減輕中央財政退稅負擔,國家深化了對外貿體制的改革,在涉外稅收管理上借鑒法國、意大利等發達國家在出口退稅制度上的先進管理經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關于進一步推行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文),決定從2002年1月1日起對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一律實行“免、抵、退”的稅收管理辦法,取消了“先征后退”計稅辦法和出口貨物超過企業全部銷售收入50%以上的才可以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稅的管理規定。即: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實現零稅率后,只要企業當期應納稅額小于零,就可以申報出口退稅。企業可按月計算申報“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不再需要“先征后退”,即不需先視同內銷計算申報繳納增值稅,然后再按出口貨物銷售額申報退稅,從而大大緩解了企業的資金壓力,同時也減輕了國家的出口退稅指標壓力。。
(一)緩解了出口企業資金壓力。1994年,我國由于實行稅制以后,中央財政用于出口退稅資金來源主要是進口環節稅收收入,但是前幾年由于進口走私偷逃增值稅、關稅等進口稅收情況非常嚴重,進口環節稅收收入增長緩慢,滯后于出口貨物退稅的增長幅度,退稅指標嚴重不足,大多數企業由于退稅不能及時收到,而且出口貨物還要視同內銷貨物進行申報繳納增值稅,嚴重占用了企業涉稅資金,減少了企業的現金流量。為了緩解企業的資金困難局面,有的自營出口企業不得不通過外貿收購等到間接出口方式銷售貨物,這樣雖然避免了出口退稅難、資金占用時間長的問題,但是又陷了預征6.8%稅款而造成的“超稅負”占用資金的新矛盾。隨著《稅收征收管理法》的重新修訂,依法納稅,應收盡收力度不斷加強,企業緩欠稅管理日趨嚴格,原有的對有“應退未退稅款”的外資企業可以實行“延期納稅”的調控手段現在已很難實行。日積月累的“應收出口退稅”不僅嚴重影響了企業的資金周轉,減少了生產型出口企業的現金流量。而且也影響了國家出口退稅政策的及時兌現.國家推行對出口業務實現“免、抵、退”稅收管理辦法,企業外銷收入一方面可以以零稅率進行納稅申報;另一方面,生產企業為組織生產而發生的全部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減內銷貨物“應納稅額”,企業外銷收入在沒有收齊單證的情況下,只要貨物出口、并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后,即可申報抵減內銷稅款,不僅在時間上使一些單證不齊,但出口真實的企業即時享受“出口免稅”政策,而且還可以直接抵減“內銷稅款”,這樣不僅使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時間比以前更及時、更直接,而且大大提高了出口企業的資金使用效率,降低生產型企業出口貨物的稅收成本。增加了企業的現金流量。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出口企業的資金壓力。
(二)刺激了對外貿易的增長。九四年以后,國家對生產型出口企業實行的“先征后退”政策,要求納稅人在貨物出口且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后,先視同內銷依照繳納增值稅,然后收齊出口貨物報關單、外匯核算銷單、出口發票等資料后,依照法定退稅率計算申報退稅,“法定退稅率”也因出口形勢、退稅計劃、財政負擔能力等原因,不斷調整,整體較低,這就產生三個矛盾:一是因指標限制造成出口退稅滯后,影響了企業對外貿易業務的資金需求;二是由于“先征后退”加重了出口貨物的稅收成本,削弱了出口企業的產品在國際市場競爭中的價格優勢;三是由于一些企業為了盡早取得出口退稅資金,不得不改直接出口為間接出口(外貿收購出口),從而損失“出口貨物貼息”和加付一定數額的手續費等。上術原因將直接影響出口企業發展出口貿易積極性,實行“免抵退”稅收管理辦法后,就可以根本上改變由于先征后退而造成的涉稅資金抵壓、成本加重、收益減少的不利影響,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對外貿易的增長。據統計,南京市浦口地區2003年三資企業出口業務收入達5076萬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長28.3%,其中出口型三資企業平均外銷收入比重達62.1%,較上年同期提高8.9個百分點。
(三)減輕了中央財政退稅負擔。前面進過,國家由于實行了八年的“先征后退”政策,中央財政累計欠退稅款超過1000億元,以至使超期近一年的“應退未退稅款”無法兌現,這不僅加重并將繼續加重本來就不堪重負的中央財政退稅負擔,而且還影響國家中央和地方的財政收支預算,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和今年的經濟工作會議又提出中央將逐步淡化“積極的財政政策”,財政收入的增速將有所減緩。減輕中央財政負擔的有效途徑之一就是減少中央財政的出口退稅支出,一九九九年,我國出口退稅貨物應退稅總量約1040億元,到2000年增至1380億元,增幅達33%,按年外貿出口增速加快10%匡算,2003年應退稅針達到2300億元,實行“免、抵、退”辦法以后,將有很大一部分出口貨物應退稅款負擔直接在地方分散抵免內銷貨物應納稅款,從而讓地方和中央共同承擔出口退稅,大大減輕中央財政的退稅負擔。例如,某企業2003年實現收入1000萬元人民幣,其中外銷收入800萬元,內銷收入200萬元,當年發生可抵扣進項稅額75萬元,經計算,當年“應納稅額”=200×17%-(75-[800×(17%-15%)])=-25萬元,因為留抵稅額25<應退稅額80×15%,所以當期應退稅額為25萬元,該企業當期免抵稅額為800×15%-25=95萬元,“免、抵、退”辦法應退稅額比“先征后退”辦法應退稅額減少79%,按此匡算,中央財2003年直接減少應退稅款1092億元(如果不考慮中央免抵調稅款)。這樣中央財政就會負擔迅速而有效的下降,稅收調控經濟的杠桿作用也將隨之增強。
二、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幾點思考
(一)要調整和完善現行財政預算體制,處理好中央和地方的財政分配關系。實行“免抵退”稅收管理辦法后,必然使地方稅收收入有所減少,特別是外向型經濟比較發達的東部沿海地區的增值稅收入和地方分成收入將減少明顯,加之中央自2002年開始對企業所得稅實行共享稅后,對地方財政收入的影響將更大,這樣“免抵退”管理辦法就可能對地方造成不利影響,削弱了地方發展外向型經濟的積極性。據統計實行“免、抵、退”稅收管理辦法以來國家對地方的“免抵調”稅款也未能及時到位,從而加劇了落后地方的財政壓力。這一新問題值得關注并盡快加以解決。
(二)要強化稅收征管。做到納稅申報真實可信,稅收入庫應收盡收,防止出口企業虛報出口而直接抵減內銷稅款,造成新的稅收流失(騙稅),堵塞因政策調整而可能造成稅收管理的漏洞。主要是加強對出口企業長期零、負申報的納稅評估工作,防止一些單位借假出口、假報關騙取零稅率申報,偷逃稅款、騙取出口退稅。
(三)要防止一些地方為了減少“免抵退”稅款而造成的財政收入的大幅降低而采取“轉移負擔”措施。即,改直接出口為間接出口,改變直接出口貨物的“免抵”地區,在出口企業所在地抵免稅款,從而損害出口企業所在地政府的財政利益,因為生產企業的將貨物交出口企業收購出口,其取得的收入在稅收上視同內銷收入,雖然生產企業有可能損失出口貼息和付出出口手續費,但因為收款及時和地方政府可能利用多得的財力給予生產企業等額地損失補償,從而使“轉移負擔”成為可能;另一方面,如果出口企業是外貿企業,無內銷收入,其出口退稅負擔仍然由國家中央財政全額負擔,從而削弱了“免抵退”管理辦法發揮的“緩解壓力”、“調控分配”的作用。因此,國家應從全局考慮,適時調整中央和地方財政分成辦法,兼顧中央和地方兩者利益,以達到“免抵退”稅收管理辦法促進對外貿易發展、平衡各方利益、減輕國家財政退稅壓力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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