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細化調研報告
時間:2022-09-05 09: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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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化工企業,成立于20**年8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生產銷售化學助劑:硬脂酸、甘油。根據總局對化工行業稅收專項檢查的要求,我們對該企業20**年至20**年度的涉稅情況進行檢查。
通過檢查,我們發現該企業購進張家港市某公司用于生產硬脂酸的主要原材料——工業極度氫化棕櫚油(極度氫化棕櫚硬脂HPS58),取得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通過認證,均已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但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稅率為13%。此情況引起了我們檢查人員的注意。根據以往檢查的經驗及對本地區化工行業的了解,一般化工行業增值稅都是同征同扣或低征高扣,而高征低扣現象還沒遇到過。通過初步了解,供貨方又為國家大型企業,似乎不會錯用稅率,特別是雙方發生的此類業務一年多,如果用錯稅率雙方主管稅務機關應該早就發現,檢查人員對此的懷疑貌似多余。但職業的敏感和長期形成的檢查習慣,檢查人員還是對此放心不下,因為低稅率貨物的范圍均無此產品名稱的列舉,為此檢查人員一邊和企業相關負責人到倉庫查看上述產品,一邊通過與該公司負責人的交談,進一步了解到上述產品在常溫下呈固體狀態,是以棕櫚油為主要原材料,通過一定的工藝生產的,具體產品的生產過程和組成也說的不是太清楚。由此我們證實檢查人員的懷疑并非多余,只有弄清楚該產品是如何生產的,才能準確確認該產品是否屬于稅法規定的低稅率貨物范圍。檢查人員一方面進一步向相關專業人士請教,一方面向領導匯報檢查情況,申請外調,到供貨方去進一步了解上述產品的生產過程,最終檢查人員掌握了該產品的組成:確是以棕櫚油為主要原材料,通過加氫和催化劑進行高溫加熱,從而改變了產品的溶點。為此檢查人員認為:該化工企業購進的工業極度氫化棕櫚油(極度氫化棕櫚硬脂HPS58),是棕櫚油(屬于稅法規定的低稅率貨物范圍)為主要原材料而生產成的一種用于化工生產的原材料,不屬于低稅率貨物的范圍。因此,該化工企業購進的工業極度氫化棕櫚油(極度氫化棕櫚硬脂HPS58),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48份,發票上均注明13%的稅率,為錯用稅率,應按17%的稅率計稅,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稅額合計2310832.30元應不予抵扣。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是:購銷雙方均誤認為極度氫化棕櫚油(極度氫化棕櫚硬脂HPS58),主要成份為棕櫚油,產品用途與棕櫚油差不多,應按棕櫚油的適用稅率(13%)計稅,通過我們與供貨方主管稅務機關及購銷雙方進行溝通,均沒有對我們檢查人員的意見提出異議,均表示要按稅法規定的稅率執行。
所以,熟悉和了解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生產工藝流程,特別是在檢查過程中要耐心、虛心詢問和聽取企業相關負責人對企業情況的介紹,留心于每一個環節;要走出就賬查賬的老路,利用現代信息交流方便的優勢,廣泛收集信息和相關證據資料,將會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