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部分建材企業納稅檢查調研報告
時間:2022-01-23 0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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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三稽查局實施行業性專業化稽查,對甘井子區和旅順口區所轄的建材企業35戶進行了納稅檢查,到目前為止,已經全部結案,有問題補稅戶13戶,罰款7戶。合計補征增值稅83.5萬元、企業所得稅34.8萬元,加收滯納金13.5萬元,罰款19.4萬元,滯補罰合計151.2萬元。從比率上來看,有問題戶率達到37%,處罰戶率為20%,處罰(數額)率為16.4%。
一、所查建材企業的基本情況
從經濟性質分,在所查的35戶企業中,以有限責任公司居多,共有26戶,其中私營有限責任公司11戶,其他有限責任公司15戶;另外國有企業4戶、合資企業2戶、集體企業2戶、股份制企業1戶。
按經營的產品分,從事建材批發零售的商貿企業12戶,混凝土生產企業9戶,建材生產企業8戶,水泥生產企業3戶,石灰石生產企業2戶,油漆生產企業1戶。
從經營規模來看,年銷售額千萬元以上的企業有20戶,其余企業年銷售額在三百萬元到千萬元之間。
從增值稅銷售收入負擔率來看,混凝土企業由于按照簡易辦法征收,負擔率為6%;石灰石企業的負擔率為7%;建材生產企業的負擔率在6%以上;水泥生產企業的平均負擔率僅為2%;油漆生產企業負擔率7%;建材經銷企業的負擔率為1―3%。
二、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一)增值稅方面
1、查補前后增值稅負擔率比較
如下圖所示,在13戶有問題的企業中,對11戶企業進行了增值稅補稅處理。其中3戶混凝土企業由于按簡易辦法征收,查補前后負擔率均為6%;兩個石灰石礦企業查補后稅負比原來略有增加,其中一戶企業稅負與行業標準稅負基本持平,另一戶企業因是老企業,生產設施、水平落后,稅負低于行業標準稅負3個百分點;1戶水泥企業的稅負達到10%以上,超過行業標準稅負3個百分點;3戶建材生產、制造企業的稅負均超過了行業標準稅負5.65%;2戶建材經銷企業的稅負也超過了行業標準稅負0.16%。
企業名稱2003年銷售收入增值稅增值稅負擔率計稅依據調整額補征增值稅補稅后負擔率行業標準稅負
某石灰石礦56,016,848.184,095,279.527.31%2489470.2286399.237.34%7.84%
某塑鋼有限公司31,562,870.141,774,992.245.62%342,070.0558,151.915.75%5.65%
某混凝土有限公司44,922,076.962,695,324.626.00%1,893,955.17113,637.316.00%6%
某水泥分廠8,309,140.07889,898.4910.71%481,034.1940,757.5210.59%6.96%
某混凝土有限公司3,447,686.77206,861.216.00%154,134.269,248.056.00%6%
某石灰石礦28,102,405.131,290,751.104.59%440,334.0050,657.894.70%7.84%
某建材有限公司8,022,249.61529,519.776.60%333,313.3322,074.156.60%5.65%
某混凝土有限公司29,588,343.301,775,300.606.00%0.000.006.00%6%
某建材經銷有限公司6,500,723.92104,688.831.61%15,130.292,572.151.65%0.16%
某建材分廠8,344,047.89151,953.411.82%481,034.1940,757.522.18%0.16%
某混凝土有限公司16,001,265.56960,075.946.00%104,830.196,289.816.00%6%
某混凝土有限公司47,434,767.142,846,092.036.00%0.000.006.00%6%
某制漆有限公司19,804,256.001,363,730.006.89%158,110.6826,878.826.97%5.65%
2、發現的主要問題
(1)銷售產品未計收入,偷增值稅。有5戶企業存在這一問題,補征增值稅4.1萬元,罰款4.1萬元。例如在檢查某企業時,我們到該企業倉庫保管員處取得了其保管的提貨單,通過與該企業的產品銷售收入明細賬、總賬核對,發現該企業2003年3月至12月已銷售貨物154,134.26元,貨款已收到,但企業將貨款掛在往來賬上,未計銷售收入,未計提銷項稅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補征增值稅9,248.05元,并處一倍罰款。
(2)未將價外費用計入銷售收入,少繳納增值稅。2戶石灰石企業在銷售貨物時代墊的過磅費、扒車費、鐵路延伸服務費等代墊費用,未作為價外費用計入應稅銷售額中繳納增值稅。共計補征增值稅34萬元,罰款17萬元。
(3)發出商品未及時計入銷售收入,少繳納增值稅。有些企業雖然將貨物發出,但是因為未收到貨款,推遲計收入的時間。共有4戶企業存在這一問題,補征增值稅12.6萬元。
(4)混合銷售收入錯繳納了營業稅。例如某混凝土企業銷售混凝土同時負責運輸,將取得的運費收入2,007,592.50計入營業稅征稅范圍,繳納了營業稅。依據《中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此行為屬于混合銷售應繳納增值稅。補征增值稅11.4萬元。
(5)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經稅務機關認證作進項稅額抵扣。如某建材經銷企業于2003年9、10月份分別取得三張增值稅專用發票,未經稅務機關的認定,已做進項稅抵扣處理。補征增值稅2,572.15元,處少繳稅額一倍的罰款2,572.15元。
(二)企業所得稅方面
所查建材企業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存在一個問題,就是購入原材料未取得正式發票或沒有取得發票,而將原材料計入產品成本。共有2戶企業存在這一問題,補征所得稅20萬元。
三、對以后納稅檢查的啟示
1、一些建材企業規模不是很大,依法納稅意識不強,可能存在銷售產品不計收入,偷增值稅、所得稅的情況。因此,我們在日常檢查中,應注意對產成品的出入庫情況與銷售實現的情況進行核對,尋找數字上的差異,進而發現問題。
2、有的建材企業本身擁有運輸隊,在銷售產品的同時也負責運輸。這一行為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應交納增值稅。而有的企業將其看成兩項業務,對于運輸收入,按營業稅的稅目交納了營業稅。因此,我們應重點檢查企業的運費收入是否與本企業的產品銷售有關系,是否為應交納增值稅的混合銷售收入。
3、有些建材需要大宗、成批銷售,在銷售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價外費用。此時,應重點檢查企業是否存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應征增值稅的價外費用,是否將價外費用計入銷售收入,繳納了增值稅。
4、一些建材生產企業的原材料是土、石、沙、木料等,這些材料的銷售者往往是小規模納稅人或無證經營者,企業在購買材料時可能取得不了正式的發票,為了核算成本,有些企業就以白條列支或是通過某些途徑取得假發票列支成本。因此,我們應注意檢查企業列支成本的原始憑證,檢查其真實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