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好四個重點解決村支兩委矛盾
時間:2022-02-26 02: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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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村黨支部抓大放小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了黨要“抓大放小”的理念,作為黨的基層組織,村黨支部要由過去管財管物、管人管事行轉變到謀全局、把方向的大事上來;村委會則擔負起發展經濟、管理集體財產、辦理公益事業、維護社會穩定等職能。黨支部書記和村主任的職責、任務也要進一步明確,不該書記管的書記不要插手,該村主任辦的事村主任不能推給書記。當然,黨支部抓大放小,不是簡單的把權力全讓給村委會,而是把應該由村委會管理的一些事權還給村委會,更主要的是還權于民,還權于村民代表會議。
二是村民代表會議由虛變實
目前,村民代表會議未形成制度,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因此,要把村民代表會議作為協調支、村矛盾,約束村干部權力的手段;黨支部可以通過村民代表會議這個載體實現對村委會的領導。具體而言,經村民會議授權后,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治中代行村民大會的權利,具有相當于村民大會的地位,對授權范圍內的村務工作具有最終決定權。村民代表會議設立主席。村民代表會議設立之后,形成這樣的村治結構框架,即黨支部是領導核心,村民代表會議是決策、監督機構,村委會是村務管理執行機構,執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策。
三是支村兩委決策合二為一
關鍵要處理好村黨支部、村委會和村民會議在決策中的作用。對事關本村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或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應依村黨支部或村委會各自的職責,在廣泛征求黨員或村民意見的基礎上,由村黨支部或村委會提出決策意見,再經黨支部書記主持的村“兩委”聯席會議或有村合作經濟組織、團、兵、婦負責人參加的擴大會議討論形成決策草案,最后提交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表決通過,付諸實施。與此相適應的,還應建立健全《村“兩委”聯席會議職能和議事規則》及《村民會議職能和議事規則》等配套制度,保證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保證在支村決策各處實現自己的權力和職責,不相互爭權或推諉。
四是各項制度由簡單變復雜
要把民主管理工作納入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軌道,建立工作規則和制度,明確各自職責和辦事程序,使村務管理有章可循、規范有序。在議事環節,強調民主,防止個人說了算,強調凡事必議,凡事必表決的制度;在日常工作上,強調村委會依法行使職權,獨立負責開展工作,盡量減少黨支部與村委會的職權交叉重疊;在監督方面,強調權力制衡,防止暗箱操作。這樣,各個組織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法制框架內依法規范運行,形成穩定、可靠的農村治理機制;在民主管理方面,重點要健全村務管理制度和以村財公開為重點的村務公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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