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委公務用車實施方案

時間:2022-08-26 02:4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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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委公務用車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開展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開展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和《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開展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專項治理工作的目標任務、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目標任務。開展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區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現狀,清理糾正違紀違規問題,重新核定各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編制,建立健全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章制度,為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奠定基礎。

(二)總體要求。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著力解決突出問題、加強規范管理、建立健全制度,進一步提高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水平。

(三)基本原則

堅持分級負責,齊抓共管。按照分級管理的要求,明確工作職責,健全工作機制,建立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責任制,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堅持總量控制,規范管理。嚴格編制核定、嚴格預算管理、嚴格配備標準,從嚴控制公務用車數量和經費規模,加強和規范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

堅持積極穩妥,注重實效。立足實際,著眼大局,積極主動開展工作,嚴格把握政策界限,實事求是處理問題,確保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

堅持標本兼治,糾建并舉。在清理糾正違紀違規問題的基礎上,注重治本和制度建設,著力構建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的長效機制。

二、專項治理工作的范圍和內容

(一)專項治理工作范圍

此次專項治理工作的范圍是:各級黨政機關及其所屬行政單位、各級黨委和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各級人大機關、政協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本實施方案所稱公務用車是指用于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分為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一般公務用車是指用于辦理公務、處置突發事件等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執法執勤用車是指用于辦案、監察、稽查、稅務征管等執法執勘公務的專用機動車輛。

(二)專頊治理工作內容

1、超編制配備使用公務用車,是指違反中央和省、市公務用車編制規定,超額配備使用、未經審批配備使用、不在編制內配備使用公務用車。

2、超標準配備使用公務用車,是指超出中央和省、市、區規定公務周車排氣量或價格等標準配備使用公務用車。

3、違反規定換車、借車,是指擅自采取折舊變賣、轉送下屬單位、提前報廢等方式處理能夠正常使用的公務用車,利用職權以各種名義借用、調用、換用下屬單位、企事業單位或其他服務管理對象的車輛。

4、攤派款項購車,是指向下屬單位、企事業單位或其他服務管理對象攤派款項購買車輛,或擅自接受下屬單位、企事業單位或其他服務管理對象贈送的車輛,以及攤派、轉嫁車輛運行費用。

5、豪華裝飾公務用車,是指增加公務用車高檔配置或豪華內飾。

6、公車私用,是指將公務用車用于婚喪喜慶、探親訪友、度假休閑、接送親友、學習駕駛等非公務活動。

三、專項治理工作的步驟和方法

此次專項治理工作從本實施方案下發之日起至2011年底基本結束,共分為四個階段。

(一)動員部署(截至5月下旬)。成立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5月30日前,制定實施方案,明確方法步驟、政策界限和目標要求,各鄉鎮、街道和區直各有關部門要明確分管領導和專門負責人員,并報區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召開全區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動員會議。

(二)清理糾正(5月下旬至9月底)。根據本實施方案要求,重點抓好3個環節。

1、登記自查(截至6月上旬)。各鄉鎮、街道和區直各有關部門對公務用車進行登記,填報《一般公務用車配備使用情況登記表》和《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情況登記表》;將登記情況在本單位進行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執法執勤用車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保密要求的車輛單獨填表登記,不進行公示,不填車牌號、車架號);登記自查面必須達到100%;有違規問題單位自行提出整改意見。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登記自查情況負責。登記表于6月2日前報區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各鄉鎮、街道和區直各有關部門要對黨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情況進行統計摸底,并于6月6日前將《公務用車配備使用情況匯總統計表》、《黨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情況匯總統計表》,報區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全區登記自查情況由區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匯總,于6月10日前報市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審查核實(截至7月中旬)。區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力量,對登記上報情況逐車進行核實甄別,對發現和認定的違規問題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3、糾正處理(截至9月底)。區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統籌考慮,制定工作方案,對違規問題作出處理決定,并認真組織實施。

各鄉鎮、街道和區直各有關部門于10月5日前將《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情況統計表》報區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全區糾正處理情況由區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匯總,于10月12日前報送市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重點檢查(截至1l月中旬)。區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派出專項檢查組,采取抽查和重點檢查,檢查面不少于30%,同時接受市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我區的重點抽查。檢查的重點內容是工作要求落實情況、編制核定和配備標準情況、登記自查情況、糾正處理情況等。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各鄉鎮、街道和區直各有關部門于11月18日前將《公務用車問題重點檢查工作情況統計表》報區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全區重點檢查情況由區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匯總,于11月28日前報送市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建章立制(截至12月底)。根據《轉發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淮辦發[2011]3號)和《市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要求,制定《區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并報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備案,同時,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務用車編制管理、購置審批、經費預算管理和日常管理等制度。

各鄉鎮、街道和區直各有關部門要對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進行認真總結,形成專題報告,于11月18日前報區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專項治理工作的有關政策

(一)違規車輛的認定。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中辦發[1994]14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黨政機關汽車配備使用標準的通知》(廳字[1999]5號)及《轉發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淮辦發[2011]3號)、《關于印發<關于加強市直機關行政事業單位公務車輛管理的暫行辦法>的通知》(淮辦秘[2008]11號)、《關于印發<市市直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淮辦秘[2008]67號)認定違規車輛。

1、對超編制配備使用的公務用車(以下簡稱超編車)的認定,原則上按原有編制標準;沒有編制標準的,按新編制標準。

2、對超標準配備使用的公務用車(以下簡稱超標車)的認定,廳[2011]13號文下發之前購置的車輛,依據原有配備標準;廳[2011]l3號文下發之后購置的車輛,依據新配備標準。

(二)違規車輛的處理。堅持厲行節約、避免浪費原則,對屬于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的超標車,能調劑使用的,優先調劑使用;不能調劑使用、實際價值又高于新配備價格標準的,一般按照有關規定公開拍賣;繼續使用的,必須符合新編制要求,并報區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區紀委備案。對屬于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的超編車和攤派款項購車,一律收繳,并按調劑使用、公開拍賣等方式進行處理,拍賣收入應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對違反規定換車、借車的,須報本級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后換回、退回。執法執勤用車有編制和配備標準的,按照此次專項治理工作的規定和要求糾正處理;沒有編制和配備標準的,在登記自查基礎上,依據新的編制和配備標準糾正處理。嚴禁擅自處理違規車輛。

(三)越野車的管理。黨政機關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含SUV車型)。確因地理環境和工作性質特殊的,一律在本單位編制內配備國產越野車,實行集中管理,不得作為領導干部固定用車。

(四)下撥和贈送車輛的管理。對上級下撥車輛和下撥專項資金所購車輛,以及接受贈送車輛,納入單位車輛編制管理;不符合中央和省、市有關規定的,按照此次專項治理工作的規定糾正處理。

(五)有關責任人的處理。要區別情況,體現政策。對主動自查、及時糾正的,依據有關規定從寬從輕處理;對隱瞞不報、不及時糾正的,嚴肅處理;對廳[2011]13號文下發之后的違規違紀行為,從嚴從重處理。

(六)嚴禁借機更換公務用車。凡是提拔、交流的干部,必須優先使用本單位現有車輛,嚴禁占用其他單位車輛,嚴禁違規新購車輛。從本實施方案下發之日起至各地重新核定編制和明確新的配備標準前,原則上暫停新購置車輛,確需要購置的,須報上一級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報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備案。現有車輛超過新編制標準的,一律不準新增、更換車輛,逐步達到新編制要求。

五、專項治理工作的要求

各鄉鎮、街道和區直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對本單位本部門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負全面責任。強化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紀違規行為。對在專項治理工作中敷衍塞責走過場的要責令整改,對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影響的,要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嚴肅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認真受理信訪舉報,嚴肅查處典型案件,發揮警示教育作用,推動專項治理工作深入開展。把開展專項治理工作與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相銜接,在清理規范的基礎上健全相關制度,借鑒外地車改試點經驗,探索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為下一步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營造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