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創建基層站所管理辦法
時間:2022-05-28 03: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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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鞏固創建“人民群眾滿意的基層站所”活動工作成果,加強基層站所和服務窗口單位的政風行風建設,切實提高工作效率、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推動人民群眾滿意基層站所創建活動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特制定本辦法。便于對“人民群眾滿意的基層站所”榮譽稱號進行動態管理,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創建“人民群眾滿意的基層站所”活動參與范圍為政府各部門、各行業系統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公共企事業單位所屬的基層站、辦、所;醫院、中心等基層單位和辦事窗口單位。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兩年內不得申報“人民群眾滿意的基層站所”創建活動先進單位、優秀單位和標兵單位:
(一)領導班子不團結,單位管理混亂;所屬工作人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刑事追究、黨紀政紀處分的;
(二)單位及其所屬工作人員曾被上級主管部門或市以上糾風辦、給予通報批評處理的;
(三)曾被區級以上新聞媒體作為反面典型公開曝光并查證屬實的;
(四)因違法或違規行政行為,在行政復議中被撤銷行政決定或在行政訴訟中敗訴的;
(五)因工作失職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因決策失誤引發群體性上訪事件的;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重大傷亡和重大經濟損失的;
(六)未認真落實政(事)務公開,嚴格執行收費管理辦法,有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行為的;
(七)違反法律、政策規定,損害群眾利益的;
(八)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發生重大問題的;
(九)在申報、評選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違規行為的;
(十)存在其他不符合推薦評選條件情形的。
第四條推薦評選工作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報對象自評。申報對象根據區《“人民群眾滿意的基層站所”活動實施方案》進行自評,并將自評結果報業務主管部門。
(二)主管部門考評和推薦。主管部門對申報對象進行考評,再將符合條件的申報對象擇優向區糾風辦申報。
(三)考核。對各主管部門和鎮、街推薦的候選單位,區政府糾風辦組織考核。
(四)表彰。區政府糾風辦根據考核結果,提出擬表彰單位名單,報區政府決定后,予以表彰。
第五條連續兩年評為區級創建“人民群眾滿意的基層站所”先進單位,可推薦為市級創建“人民群眾滿意的基層站所”活動優秀單位,連續兩年達到市級優秀的單位可推薦為省級創建“人民群眾滿意的基層站所”標兵單位。區政府對本年度創建“人民群眾滿意的基層站所”市級優秀單位,省級標兵單位進行表彰并授予“人民群眾滿意的基層站所”稱號。
第六條凡命名表彰的標兵單位、優秀單位、先進單位按照“精神鼓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的原則,根據省市區三級文件的精神,可分別按照相應級別文明單位享受相關獎勵政策。
第七條各部門、各行業主管單位應當對照本辦法,對獲得創建活動的標兵單位、優秀單位和先進單位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區政府糾風辦于10月底前負責對獲獎的站所進行一次全面考核。
第八條對命名的“人民群眾滿意基層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榮譽稱號:
(一)站所領導班子成員違法違紀,受到司法處理或紀律處分的;
(二)因站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企業和群眾生命財產重大損失的;
(三)因行政不作為、亂作為,經查實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
(四)發生其他行政過錯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五)全年接到群眾投訴2起(含2起)以上經查屬實的
(六)考核分值低于95分的。
第九條撤銷“人民群眾滿意基層站所”榮譽稱號,由區糾風辦提出,并報區政府審定。凡被撤消榮譽稱號的單位,兩年內不得參評“人民群眾滿意的基層站所”創建活動先進單位或優秀單位。兩年后若要重新申報創建活動先進單位或優秀單位,應當從創建最初的標準評選開始。
第十條本辦法由區政府糾風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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