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瓶三輪車整治指導方案
時間:2022-03-29 0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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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縣城區電瓶三輪車非法營運和交通違法現象十分突出,干擾了城區交通營運市場,嚴重影響了交通安全和人民群眾正常生活秩序。為營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提升城市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開展電瓶三輪車專項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保障群眾安全、維護群眾利益、提升城市形象為出發點,堅持“以人為本、從嚴執法、堵疏結合、標本兼治”的原則,大力查糾嚴重影響城區客運市場運營秩序和交通秩序的電瓶三輪車違法行為和非法生產、改裝、銷售、使用電動三輪車的違法行為,不斷優化城區交通秩序,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文明程度,為構建宜居創造更加安全、暢通、有序、文明的城市交通環境。
二、工作措施
(一)實行過渡性營運
1、允許電瓶三輪車過渡性營運時間限定為一年,即允許營運時間限制在2010年11月30日之前。過渡性營運期滿后必須自動退出市場,縣政府不再給予任何補償。
2、經批準同意營運的電瓶三輪車主,必須簽定過渡性營運協議書,作出書面保證,保證駕駛期滿后主動退出電瓶三輪車客運。
3、經批準同意過渡性營運的三輪車主,每車必須一次性繳納保證金600元。待期滿后,保證金根據車輛違章情況退還三輪車主,無違章行為的全額退還。
4、對于在集中整治階段主動退出電瓶三輪車營運,改為人力三輪車營運的車主,給予免費辦理營運證,免收一年停放服務費的優惠政策。
(二)允許從事過渡性營運的條件
1、允許繼續從事過渡性營運的僅限于2009年7月縣創建辦已登記車輛內的以下人員:
(1)經過資格審查確屬本縣居民的。
(2)已在縣城購買房產并在本縣居住一年以上的外縣人員。
(3)經過相關部門的殘疾鑒定、資格審查,符合從事客運條件的殘疾人。
2、限制從事電瓶三輪車客運的人員:
(1)對未經縣創建辦統一登記或以后新增的車輛禁止從事營運。
(2)外縣人員在本縣城區沒有購房的禁止從事營運。
(3)年齡在60周歲以上或未滿18周歲的禁止從事營運。
(4)不符合殘疾等級要求的殘疾人禁止從事營運。
(5)對車容破舊、車況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車輛禁止從事營運。
3、進行體格檢查。對申請繼續從事電瓶三輪車過渡性營運的車主,由縣城管大隊、縣人民醫院、縣殘聯統一組織進行身體健康狀況的體格檢查。對體檢符合要求的允許繼續從事電瓶三輪車運營。
4、進行崗前培訓。對允許從事電瓶三輪車過渡性營運的車主,由城管大隊、交警大隊、就業局負責組織培訓交通安全相關知識,培訓合格后發放培訓合格證,與營運證一并交驗使用。
5、自通告15日內符合從事過渡性營運資格的三輪車必須按期辦理手續,逾期未辦理手續的作放棄處理。
6、對因年齡、身體、車容車況不符合安全要求等因素強制退出客運的車輛由物價部門進行評估后政府適當給予補助進行回收。
(三)實行單雙號運營
1、對允許過渡性營運的電瓶三輪車騎駛人員在簽定營運協議后,重新進行登記、噴字、編號,發放營運證,營運證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讓,期滿后收回,做到一車一證一人管理,“車、證、人”相統一。
2、對允許過渡性營運的車輛更換車篷,實行色彩區分,單號車篷采用紅色,只限在每月單號日上路進行客運;雙號車篷采用藍色,只能在每月的雙號日上路進行客運。
(四)實行規范管理
1、控制源頭。嚴禁在本縣范圍銷售、組裝電瓶三輪車,不得購買新的電瓶三輪車運行。電瓶三輪車營運管理由縣城管局統一管理,交警、交通、工商等其它部門配合,交警部門負責日常交通安全管理,交通部門負責日常營運管理。經貿委、工商局、質監部門負責抓好源頭,杜絕電瓶三輪車的銷售,同時設立監督電話,接受群眾監督舉報。
2、明確營運范圍。經允許從事過渡性營運的三輪車只能在縣城范圍內營運,不得載客進城或出城。否則由運管、交警、城管部門予以扣車,并取消營運資格。
3、實行違章扣分制。經允許從事過渡性營運的三輪車主要自覺接受相關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做到文明行車,安全有序。未按規定營運的按下列措施進行處罰。
①對沒有嚴格執行單雙號營運要求的,擅自出車營運的,第一次處罰200元,第二次扣押車輛,取消營運資格。
②對違反交通規則,亂闖紅燈、逆向行駛、隨意調頭、亂停亂放、堵塞主要路口,或超出規定營運區域、超載、哄抬車價、不聽從指揮等違章行為,由交警、城管、運管等管理部門進行處罰,每次處罰20元,扣1分,扣滿12分即取消營運資格。造成他人受傷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視情節給予嚴厲處罰并扣分,直至取消營運資格。
③以上各種處罰行為由各管理部門當場開具處罰單,在營運證上注明扣分情況,車主進行簽字,由城管大隊匯總,處罰金額從保證金中及時予以扣除。
4、對沒有取得營運證擅自出車營運的扣押車輛。對擅自偽造營運證的當場收繳,強行報廢。對私自轉讓營運證或騎駛人與營運證不符的取消營運資格。
5、對未到期主動退出營運的,扣除違章罰款后退還保證金。
三、組織領導
1、辦公室:
工作職責:負責在縣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統一組織、協調各工作組開展各項具體工作,負責整治工作的文件材料整理、文稿起草、會議組織、記錄及紀要整理等工作。
2、宣傳報道組
協同單位:縣創建辦、報社、網站、電視臺
工作職責:制定新聞宣傳計劃,為活動營造良好的整治工作氛圍,縣報社、網站和電視臺要對非法營運專項整治工作情況進行專題報道。
3、登記編號組。
成員:從有關部門抽調并成立兩個工作小組
①第一工作小組人員組成:創建辦1人,城管3人,交通2人,交警1人,縣人民醫院1人,殘聯1人,物價1人。
②第二工作小組人員組成:創建辦1人,城管3人,交通2人,交警1人,縣人民醫院1人,殘聯1人,物價1人。
工作職責:負責對電瓶三輪車過渡性營運進行資格審查、體格檢查、崗前培訓、編號發證、更換車蓬等專項整治工作,協助物價部門對車輛進行評估,同時妥善處理整治工作中出現的各種阻擋、妨礙公務執法事件;參與信訪接待、解釋工作。
4、源頭整治組
協同單位:縣工商局、縣質監局、縣公安局、縣交警大隊
工作職責:對擅自改裝電瓶三輪車的廠家和銷售改裝電瓶三輪車的商店進行全方位查處,從源頭上遏制改裝車輛進入營運市場。
5、信訪接待組
協同單位:各鄉鎮(辦事處、管委會),縣直有關部門
工作職責:做好群眾來信來訪接待、調處工作;及時了解電瓶三輪車車主的思想動態,掌握相關信息,有效防范越級信訪和集體信訪。
四、工作步驟
(一)集中整治階段(10月15日-11月15日)
(1)10月15日開始在報社、有線電視臺滾動播放整治方案和通告,大力宣傳,新聞媒體全面介入,積極營造社會氛圍(由宣傳組負責)
(2)10月19日前召開電瓶三輪車專項整治領導小組會,下發整治工作方案(由辦公室負責)。
(3)10月19日-20日各組抽調人員到位,并進行業務培訓(由登記編號組負責)。
(4)10月21日-26日對車主進行資格審查和體格檢查。(由城管大隊、縣人民醫院、殘聯負責)。
(5)10月26日-29日對車主進行崗前培訓(由城管局、交警大隊、就業局負責)。
(6)10月30日-11月15日對符合要求的車主進行重新登記、編號、噴字、更換車篷、發放營運證,與車主簽訂營運協議(由城管局負責)。
(二)鞏固提高階段(11月15日-11月30日)
縣經貿委、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要對擅自改裝電瓶三輪車的廠家和銷售改裝電瓶三輪車的商店進行全方位查處,從源頭上遏制改裝車輛進入營運市場,為長效管理提供保障。
城管、交警、運管等部門要加大對電瓶三輪車的整治力度,嚴格按照規定對違反規定的電瓶三輪車進行處罰,規范營運行為,同時對未取得過渡性營運資格的車輛進行取締,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統一思想。開展電瓶三輪車專項整治是維護城區交通營運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快速發展,推進“宜居”建設的重要舉措,各部門、各單位以及參與整治的全體人員,要充分認識開展專項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加強協作,密切配合,保證抽調的人員全力參與整治工作,確保整治工作真正取得實效。
(二)依法執法、文明執法。各整治工作人員要嚴格依法依規辦事,做到公正公平公開。要講究工作方法,嚴肅各項工作紀律,統一口徑,涉及整治政策問題的應由各工作組專門人員負責解釋,如因工作不負責引起重大后果的,要予以嚴肅處理。對整治中出現的上訪事件,有關部門要及時疏導化解;對無理取鬧、拒不服從管理、妨礙執法者,公安部門要依法嚴肅處理。各工作組要及時將整治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報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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