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生節育手術扶助管治方案
時間:2022-03-20 09: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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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計劃生育節育手術并發癥(以下簡稱“節育手術并發癥”)管理是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切實做好節育手術并發癥的預防、鑒定、治療及善后處理工作,確保受術者的安全、健康及家庭幸福,推進計劃生育工作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結合本縣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節育手術并發癥的管理和服務,由縣、鄉(鎮)兩級人民政府協調人口計生、民政、衛生、公安、司法、信訪、工商、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扶貧、農業、稅務等部門積極參與,密切配合,進行綜合管理和服務。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戶籍在本縣的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治療對象和本縣各級計劃生育部門的日常管理與服務。
第二章節育手術并發癥的預防
第四條各技術服務機構在進行計劃生育手術前要對手術對象進行體格檢查和必要的輔助檢查,嚴格按《節育手術常規》排除節育手術禁忌癥,掌握適應癥,并做好受術者的思想疏導和相關知識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五條各技術服務機構在實施手術時要嚴格執行操作常規、無菌操作規范,避免感染,在手術操作中要細心、輕巧、徹底止血、準確無誤,特別要防止臟器損傷和異物遺留。
第六條各技術服務機構對執行計劃生育節育對象,術后要按照國家衛生部、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各種節育手術后假期的建議》,叮囑受術者適當休息,嚴格執行定期隨訪制度,發現問題應及時妥善地進行醫學技術處理,并逐級報告。
第三章節育手術并發癥的鑒定
第七條因節育手術給受術者帶來的并發癥,必須嚴格按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頒發的《男、女節育手術并發癥診斷標準》,由縣計劃生育醫學技術鑒定小組做出科學的判定。
第八條鑒定的組織:縣級成立計劃生育醫學技術鑒定小組。由縣級計劃生育、衛生部門有關專家五至七人組成,并由計劃生育部門專業技術人員擔任組長,負責節育手術并發癥的鑒定組織工作。縣計劃生育醫學技術鑒定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計劃生育服務中心,負責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技術鑒定日常工作。
第九條鑒定申請的受理:擬進行節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的對象,應到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領取《宜昌市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申請表》,由本人填寫基本情況,村(居)委會和鄉鎮人口計生辦逐級審查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到縣計劃生育醫學技術鑒定小組進行鑒定。
第十條鑒定工作嚴格按國家人口和計生委《節育并發癥鑒定辦法》執行。以《男、女節育手術并發癥診斷標準》劃定的等級為依據,分為輕度、中度和重度三個等級。對節育手術并發癥對象實行動態管理,凡并發癥對象治療痊愈的,經縣計劃生育醫學技術鑒定小組確認后,不再作為節育手術并發癥扶助管理對象;并發癥加重或反復的,可以重新申請鑒定,由縣計劃生育醫學技術鑒定小組重新鑒定,確定并發癥等級。
第十一條凡受術者對鑒定有爭議的,應按《節育并發癥鑒定辦法》第十二條、十八條、二十一條和二十四條辦理。
第十二條各技術服務機構凡因違反《計劃生育技術操作規范》引發的各種節育手術事故造成的并發癥,參照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四章節育手術并發癥的扶助及治療
第十三條經鑒定為節育手術并發癥的對象,按下列標準給予扶助:
輕度:由鄉(鎮)人民政府按每月不低于20元的標準發放門診補貼。
中度:由鄉(鎮)人民政府按每月不低于30元的標準發放門診補貼。
重度:由鄉(鎮)人民政府按每月不低于50元的標準發放門診補貼。
節育手術并發癥扶助經費由縣級財政專項預算,按照鄉(鎮)實際節育手術并發癥患者人數撥付到鄉(鎮)統籌使用,鄉(鎮)按標準發放到節育手術并發癥患者手中。
第十四條節育手術并發癥對象發病需要住院治療的,住院費用除在農村合作醫療或計劃生育系列保險中按照規定報銷外,剩余部分由鄉(鎮)從計劃生育節育手術并發癥補助經費中統籌解決,并報縣人口計生局備案。對于出現大額住院醫療費用,鄉鎮難以全部解決的,由鄉鎮人口計生辦專題報告縣人口計生局,縣級適當給予解決。
第十五條節育手術并發癥患者的治療,由鄉(鎮)人民政府指定技術服務單位負責治療。
第十六條扶助經費解決辦法: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企業單位的干部職工屬節育手術并發癥的,其治療費應由所在單位參照工傷有關規定處理。
(二)農村村民或城鎮無業居民屬節育手術并發癥的,其治療費由鄉(鎮)人民政府從計劃生育事業費中解決。
(三)農村村民或城鎮無業居民的節育手術并發癥患者生活困難的,采取鄉(鎮)人民政府解決為主,社會救濟為輔的辦法,適當給予解決。
(四)解決節育手術并發癥患者的生活困難應以扶助發展生產為主。節育手術對象中的中、重度并發癥家庭和輕度并發癥中的困難戶,應優先納入農村村民或城鎮居民低保,直至基本康復,能勞動自給為止。
(五)對生活困難需補助照顧者,由各鄉鎮民政、扶貧等部門給予一定的臨時救助。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試行辦法由縣人口與計劃生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試行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有效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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