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公信度示范縣落實辦法
時間:2022-01-05 10: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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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探索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的新方法、新途徑,實現選人用人導向好、風氣好、效果好、公眾形象好的目標,根據省委組織部《關于開展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示范縣創建活動的通知》(組通[2010]48號文)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我縣開展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示范縣創建活動(簡稱:“示范縣創建活動”)的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省委關于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的工作部署要求,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以《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有關政策法規為依據,不斷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選人用人工作機制和監督機制,切實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的監督,堅決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為我縣今年集中換屆營造風清氣正的環境,為構建“富裕、人文、和諧、秀美”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
二、目標要求
通過開展示范縣創建活動,把中央和省、市委關于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不斷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的要求更好地落實到位,使選人用人的環境更好,風氣更正,不正之風得到有效遏制,樹立注重品行、科學發展、崇尚實干、開拓創新、群眾公認的用人導向,建立健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機制和監督機制,促進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實現人民群眾對我縣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兩個滿意度”明顯提高。
三、工作重點
(一)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學完善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制度
1、建立規范干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制度。根據省委組織部《規范領導干部初始提名試行辦法》,進一步健全完善我縣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辦法,制定《縣領導干部初始提名辦法(試行)》(見附件1),規范提名形式、提名程序,明確初始提名紀律,推進提名主體多元化。提名主體主要包括:縣委全委會提名、縣委常委會提名、組織部門提名、基層黨委(單位黨組織)提名、領導干部提名、干部個人自薦等。實行多渠道、多方式推薦干部,提高選人用人質量。
2、建立規范縣委書記的用人行為機制。制定《中共縣委關于規范縣委書記選人用人行為辦法(試行)》(見附件2),明確縣委書記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基本原則、主要權責、規范程序、組織紀律等行為。
3、加大競爭性選拔干部工作力度。創新干部選拔任用方式,實行公開選拔、公開遴選領導干部和競爭上崗制度。一是實現公開選拔、公開遴選經常化。逐步做到每年新提拔的科級委任制干部中,通過競爭性方式產生的比例達到省、市委組織部的要求。二是實行縣直行政事業單位中層干部競爭上崗,認真貫徹執行《縣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實行競爭性選拔股級干部的意見》,縣直行政事業單位中,除特殊崗位外,實行競爭性選拔股級干部,讓優秀人才脫穎而出。
4、建立差額選拔干部制度。制定《縣差額選拔干部辦法(試行)》(見附件3),明確差額選拔的適用范圍、比例和操作辦法,逐步實行差額推薦、差額考察、差額醞釀制度,探索試行縣委常委會差額票決辦法。
5、堅持實行考察對象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考察對象公示、征求紀檢和計生部門意見、任前談話、任前公示、擔任信訪督查員、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等制度。
6、建立健全選人用人考核機制。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不斷完善領導干部考核評價機制,將干部任前考察與平時考核、日常工作表現相結合,綜合運用考核結果。把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干部評優評先、表彰獎勵及干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大膽提拔使用那些眼界寬、思路寬、胸襟寬,思想解放、創新精神強,工作作風實,群眾反映好的干部;及時調整那些得過且過、作風漂浮、缺乏干勁的干部,使考核評價與選拔任用緊密結合。對在管理考核中有“一票否決”事項、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方面出現嚴重問題等,在年度考核民主測評中優秀和稱職得票率達不到三分之二或不稱職得票率超過三分之一的,不能提拔使用,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進一步形成選人用人的正確導向。
(二)嚴格執行并健全干部監督制度,有效防范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1、全面貫徹干部監督制度。采取形式多樣的宣傳方式,加大干部工作政策法規宣傳教育,特別是要大力宣傳“四項監督制度”以及“5個嚴禁、17個不準、5個一律、6個必須、6個凡是”等換屆工作紀律,把《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四項監督制度”列入縣委黨校培訓干部和培訓新提任領導干部的課程內容。通過各層次的學習、宣傳,真正做到領導干部熟悉、組工干部精通、干部群眾知曉“四項監督制度”和“5個嚴禁、17個不準、5個一律、6個必須、6個凡是”等換屆工作紀律,使“四項監督制度”和“5個嚴禁、17個不準、5個一律、6個必須、6個凡是”等換屆工作紀律在嚴格執行中得到貫徹落實,進一步匡正選人用人風氣。
2、建立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程記實制度。詳實記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制定《縣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程記實暫行辦法》(見附件4),對干部基本情況、動議、提名、民主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情況實行全過程記錄,為干部選任監督和實施責任追究提供重要依據。
3、建立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自查自糾制度。堅持每年在縣委組織部內部開展一次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自查,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進行分析,提出整改方案,及時進行整改。
4、建立干部監督聯席會議制度。進一步健全完善干部監督聯席會議制度,制定《縣干部監督聯席會議制度》(見附件5),由縣委組織部牽頭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干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聽取紀檢、監察、政法委、檢察、法院、公安、審計、信訪、計生等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的意見和對干部的問題反映,就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進一步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等問題,交流信息、溝通情況、研究對策,形成干部監督的合力。
(三)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建立健全懲防結合工作機制
1、健全舉報受理機制。暢通群眾反映問題渠道,規范來信來訪、電話、網絡舉報投訴的受理辦理程序,完善受理群眾信訪舉報機制,設立“”、“”舉報電話,開通網上舉報郵箱建立信訪、電話、互聯網三位一體的舉報平臺,拓寬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反映渠道。
2、落實查核責任制。實行案件查核專辦制度,對群眾舉報反映的“拉票賄選”、“買官賣官”、“跑官要官”、“違規用人”、“干擾換屆”、“帶病提拔”及“突擊提拔調整干部”等問題,紀檢機關和組織部門要組織專門力量,及時認真進行查核,依法依規依紀嚴肅處理。對舉報件的查核率要達到95%以上,其中對實名舉報和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舉報要做到100%查核。
3、深入開展專項整治活動。嚴格執行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于嚴厲整治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行賄受賄行為的通知》和《關于嚴肅換屆紀律保證換屆風清氣正的通知》規定,從現在起,特別是集中換屆期間,對“拉票賄選”、“買官賣官”、“跑官要官”、“違規用人”、“干擾換屆”等行為進行重點整治,進一步匡正選人用人風氣,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
4、強化責任追究。經查核違紀、違規、失職選人用人屬實的,嚴格按照“5個一律”和有關規定,該追究的追究、該問責的問責、該處理的處理,做到追究到人、處理到人,絕不搞虎頭蛇尾、不搞下不為例。對違紀違規選人用人問題,查實一起、剖析一起、通報一起,發揮查處的懲戒和警示作用。
(四)完善滿意度調查評議機制,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監督
1、建立選人用人公信度調查測評制度。嚴格按照《縣(市、區)選人用人公信度調查測評試行辦法》的要求,配合市有關部門做好每年對縣委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兩個方面的滿意度民意調查測評。
2、堅持實行“一報告兩評議”制度。按照《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的規定,堅持一年一度的縣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并對本年度縣委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新提拔任用的正科單位正職進行民主測評。
3、運用調查評議結果改進工作。在一定范圍內適時公布民意調查和“一報告兩評議”的結果,并綜合分析兩項調查評議的情況,找出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對存在的問題和不足認真進行整改,有針對性地改進工作。
(五)加強宣傳輿論引導,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氛圍
1、抓宣傳教育。強化輿論宣傳意識,加強正面教育引導,充分利用電視、網絡等各種媒體,大力宣傳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政策法規及創建活動中的經驗、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應公開的事項,嚴格按要求及時公開,對查處的典型案件要適時曝光,讓群眾知情,引導群眾有序參與監督,為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示范縣的貫徹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2、建立輿情應急機制。建立干部選拔任用輿情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對反映選人用人方面的問題做到第一時間發現,第一時間報告,第一時間處理,第一時間權威信息,第一時間澄清事實。實行輿情應急處置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輿情突發事件處置不力,造成事態擴大和矛盾進一步激化的,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3、培養高素質網評隊伍。組建和培養一支思想過硬、政治敏感、熟悉業務、善于運用網絡語言的網絡評論員隊伍,關注新聞媒體尤其是網絡媒體對領導干部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相關評價和報道,對涉及干部工作的各種議論和謠言,通過網評隊伍及時發表正面言論加以引導。
四、工作步驟
創建活動從年月開始,至年底告一段落。分三個步驟進行:
(一)調研準備階段(年月日至月日)
按照廣東省創建“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示范縣”活動的要求,在市委組織部的指導下,深入開展調查研究,認真了解干部的思想狀況及履職情況,聽取干部群眾對選人用人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以及執行干部制度等方面好的做法和存在問題,在此基礎上,結合我縣實際,制定《縣開展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示范縣創建活動實施方案》及相關配套制度,明確創建工作的總體要求、工作重點、工作步驟和組織保障措施。同時,加大創建工作的輿論宣傳,采取各種方式進行宣傳報道,為示范縣創建活動營造良好氛圍。
(二)組織實施階段(年月日至月日)
嚴格按照《實施方案》組織實施,認真貫徹落實《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四項監督制度及換屆有關工作紀律,落實相關制度,及時掌握干部群眾對縣委選人用人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查找縣委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保障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干部監督工作健康高效運行,提高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科學化水平,確保選人用人公信度示范縣創建活動取得扎實成效。
(三)總結提高階段(年月日至月日)
對創建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資料、報表等臺帳進行分類歸檔,形成規范的干部選拔任用、干部監督管理工作文書檔案。認真總結創建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不斷加以完善、提高,鞏固創建成效,建立健全防止和懲治選人用人上不正之風的長效機制。
四、組織保障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成立以縣委書記為組長,縣委副書記,縣委常委、紀委書記,縣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為副組長的縣開展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示范縣創建活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縣委組織部),縣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實行工作責任制,各鎮黨委和縣直各單位黨組織要高度重視示范縣創建活動,認真落實各項工作措施。縣直有關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明確職責和任務,確保創建活動扎實有效開展。
(二)精心組織,合力推進。堅持召開創建示范縣工作協調會議,經常溝通創建示范縣工作有關情況,研究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辦法措施。紀檢監察機關要認真履行職責,嚴肅查處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案件。縣委組織部要按照示范縣創建活動的工作總體要求和工作重點,認真抓好實施,確保各項工作扎實有效地開展。縣委宣傳部、縣廣播電視臺要做好宣傳報道工作。縣直各有關部門要協作配合,優勢互補,形成強有力的工作合力。
(三)嚴格督查,確保實效。領導小組要經常開展督促檢查,了解創建示范縣工作進展情況,研究提出指導意見,及時總結推廣好經驗、好做法,推進創建示范縣工作深入開展并取得實效。
附件:1、縣領導干部初始提名辦法(試行)
2、中共縣委關于規范縣委書記選人用人行為辦法(試行)
3、縣差額選拔干部辦法(試行)
4、縣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程記實暫行辦法
5、縣干部監督聯席會議制度
附件1:
縣領導干部初始提名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干部任用的初始提名,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風,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省委組織部《規范領導干部初始提名試行辦法》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初始提名,是指縣委組織部根據領導班子調整或選拔任用干部的需要,通過一定的民主方式和程序,提出擬選拔任用考察對象人選的初始程序、啟動環節。
第三條干部任用的初始提名,必須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尊重民意、注重實績原則,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分類指導、依法辦事原則。初始提名的人選應當具備規定的基本條件和任職資格,符合擬任職務的具體要求。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縣委管理的科級領導職務,包括黨政正職(指鄉鎮黨政正職和縣直正科行政事業單位正職)和其他干部人選的提名。
第五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啟動干部調整提名程序:
(一)領導班子換屆、機構改革或上級組織部門有明確要求。
(二)領導職位職數出現空缺。
(三)領導班子整體結構需要優化或領導干部按規定需要交流輪崗、回避任職。
(四)領導班子或領導干部存在突出問題需要調整。
(五)領導干部經考核認定為不勝任現職或受黨紀政紀處分不適宜擔任現職。
(六)其他工作需要。
第六條鄉鎮黨政正職和縣直正科行政事業單位正職人選的提名。
(一)由縣委全委會成員在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人員中進行會議推薦(書面推薦)或由縣委全委會成員在縣委組織部按擬任職位不低于1:3比例提出的候選人名單中擇優推薦,以及領導干部談話推薦的基礎上,結合在有關單位民主推薦的情況,通盤考慮初步人選。
(二)縣委全委會閉會期間急需任用的,由縣委組織部按擬任職位不低于1:3比例提出候選人的參考名單,供縣委全委會成員書面差額推薦后,再按程序提出初步人選。
(三)遇有特殊情況時,也可由縣委常委會從條件比較成熟的干部中擇優提出初步人選,但事先應征求縣委全委會成員的意見。
第七條其他領導干部人選的提名
(一)擬提拔使用的,在所在單位進行會議推薦和談話推薦的基礎上,結合職位要求等提名。
(二)按有關規定(或班子結構需要等)交流輪崗的,由縣委組織部按程序提名。
(三)任現職級以來連續3年年度考核評為優秀的,可由縣委組織部根據職位空缺和工作需要直接提名。
(四)在應對危機、落實重點項目、完成重大任務和解決復雜矛盾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且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可由縣委組織部按程序提名。
(五)根據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的需要,定期拿出一定數量的職位,通過公開選拔、公開遴選、競爭上崗等競爭性選拔方式提名。
(六)因涉及國家機密不宜公開,或專業技術性強、不能形成競爭,或領導班子年齡、性別、民族、黨派等結構調整而急需補充,或工作特殊需要等,可由縣委組織部按程序從條件比較成熟的干部中擇優提名。
(七)領導干部以個人名義推薦干部的,應署名推薦,并寫明推薦理由。由縣委組織部按規定程序審核辦理,辦理情況適時向個人反饋。
第八條組織紀律
嚴肅初始提名工作紀律。不得憑個人好惡推薦提名,不得在推薦提名過程中搞領導個人授意、隱瞞問題、弄虛作假或在提名過程中存在串通、拉票等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一經發現并查實的,嚴肅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本辦法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中共縣委關于規范縣委書記選人用人行為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科學規范縣委書記的選人用人行為,切實提高選拔任用干部工作的質量和選人用人公信度,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委書記選人用人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科學規范與有效監督相統一的原則;
(二)嚴格程序與健全制度相對應的原則;
(三)自我約束與外部監督并舉的原則;
(四)擴大民主與民主集中相結合的原則;
(五)權力與責任相一致的原則。
第三條縣委書記在選人用人上應具有以下權力:
(一)把握干部選拔任用的方針、政策、原則標準和程序;
(二)領導和檢查、指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
(三)建議或同意啟動調整干部程序;
(四)審定干部調整的請示、方案;
(五)根據工作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參與初始提名推薦干部;
(六)組織溝通醞釀干部人選;
(七)主持會議決定干部任免。
第四條縣委書記在選人用人上應承擔下列責任:
(一)承擔堅持正確的用人導向的責任;
(二)承擔提高干部隊伍整體素質的責任;
(三)承擔帶領領導干部認真學習《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相關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規的責任;
(四)承擔嚴格遵守和執行選人用人工作紀律,營造風清氣正選人用人環境的責任;
(五)承擔認真履行干部監督工作責任制,加強對干部監督工作的領導,及時糾正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在選人用人上出現問題的責任。
第五條動議調整干部條件:
(一)領導班子換屆配備調整干部;
(二)機構改革和機構變動調整干部;
(三)領導班子職位出現空缺選配干部;
(四)領導班子整體結構需要改善等原因調整干部;
(五)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有明確要求需調整配備干部;
(六)根據年度工作實績考核結果,調整不勝任、不稱職干部;
(七)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應急處置調整干部;
(八)動議調整干部提出后,由縣委組織部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程序組織實施。
第六條動議調整干部按照適時應需的原則,把握動議干部的批次。
第七條縣委書記應當在縣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干部任免前,組織召集副書記、分管紀檢、組織工作的常委共同醞釀縣委組織部提出的擬任人選方案,根據民主推薦情況、考察及個別醞釀意見,提出擬任人選。
第八條縣委常委會討論決定任免干部實行無記名投票表決,當場公布表決結果。
第九條縣委常委會討論決定任免干部,應安排足夠的時間,保證組織部門逐個詳細介紹擬任人選的推薦、考察、醞釀情況和任免理由,保證與會人員充分發表意見。
第十條縣委書記選人用人應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準在機構變動或本人已經明確即將調動時動議調整提拔干部,確因工作需要調整干部的,須經市委組織部批準;
(二)不準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
(三)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
(四)不準在未達到規定到會人數的情況下,主持縣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
(五)應遵守相關回避制度;
(六)不準改變縣委集體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
(七)不準干預有關部門對反映擬任人選問題的查核工作和違反組織人事問題的查處工作。
本辦法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3:
縣差額選拔干部辦法(試行)
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進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根據省委組織部有關示范縣創建活動的要求,逐步實行選拔干部差額推薦、差額考察、差額醞釀和試行縣委常委會差額票決等辦法。
差額推薦辦法。鄉鎮黨政正職和縣直正科行政事業單位正職按《縣領導干部初始提名辦法(試行)》方式進行推薦;其它職位人選,在所在單位進行民主推薦,縣委組織部匯總民主推薦情況,在資格審核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并根據推薦情況和醞釀協商的意見,按多于擬任職務人數確定考察對象。
差額考察辦法。考察對象確定后,按照“同等對待、同一標準”的原則實施差額考察,注重從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急難險重任務、關鍵時刻表現、對待個人名利等方面綜合分析評價考察對象德才表現。考察前,實行干部考察預告制度和考察對象公示制度,公開考察組人員名單和聯系電話,公開考察對象基本情況,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廣泛監督。考察中,堅持“四個必經程序”(民主測評、個別談話、查閱檔案資料、實地查看)、做到“四種對象必談”(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單位中層干部,部分縣鎮黨代表、人大代表、縣政協委員及其他相關人員,考察對象本人),為差額選拔任用干部提供依據。考察結束后,考察組對每個考察對象進行對比分析,提出使用建議,縣委組織部召開部長辦公會議聽取考察組的匯報,集體研究提出任用建議方案。
差額醞釀辦法。在討論決定干部任用前,縣委組織部部長辦公會和縣委書記、副書記、分管組織工作、紀檢工作的常委碰頭會以及縣委常委會要進行充分醞釀,堅持在不同層面進行差額醞釀,注重聽取人選所在單位主要領導、縣分管領導和紀檢、計生等部門的意見,注重多渠道、多角度、多層次對擬任人選進行分析比較,重點對擬任人選進行兩方面比較:一是對同一職位的人選進行比較,看誰的德才素質、工作實績、發展潛力、群眾基礎和個性特征等相對更好;二是把擬任職位考察人選的條件和崗位要求進行對照,看誰更適合這個崗位,最大限度地體現干部任用“人崗相適”的原則。
差額票決辦法。試行縣委常委會差額票決辦法,一是介紹情況。由縣委組織部部長或分管干部的副部長介紹擬任人選的基本情況、民主推薦、民主測評、主要特點及不足和任用理由等情況。二是討論醞釀。與會常委對差額人選進行醞釀,對擬任人選逐一發表意見。三是投票表決。與會常委對差額擬任人選逐個劃票,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同一職務兩位人選,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棄權票,但不得對兩位人選同時投同意票,也不得另提他人。縣委組織部工作人員當場統計票數,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以同意票超過應到會常委的半數為通過。若出現同一職位兩名人選所得同意票相等或均未超過半數,是否再次票決,由縣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如兩次未獲縣委常委會票決通過,該票決人選一年內不得提名為同一職務的人選。如合適人選只有1名的,也可以等額票決。
本辦法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4:
縣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程記實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的監督,落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合于縣委管理干部的選拔任用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記實,是指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以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程序為主線,以動議、提名、民主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為重點內容,通過詳實的文字記錄,完整的文書檔案,以寫實的方法,準確地記錄干部選拔任用的全過程,客觀反映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各環節責任主體和運行情況。
第四條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記實,主要包括擬任人選基本情況記實、工作程序記實和重要情況記實。
(一)人選基本情況記實
主要記錄擬任人選姓名、性別、民族、成長地、學歷、出生年月、加入黨派時間、參加工作時間、工作單位、現任職務、任現職級時間、擬任職務等有關情況。
(二)工作程序記實
選任程序運行紀實,重點記錄動議提名,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組織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職等環節的程序運行情況:
1、動議環節:主要記錄擬任職單位職數空缺情況,提出動議的單位和人員以及動議的理由,提名人選的產生方向、方式和理由等情況。
2、推薦提名環節:主要記錄領導個人推薦、縣委全委會推薦、單位推薦、組織提名的情況。
3、民主推薦環節,主要記錄會議投票推薦、個別談話推薦和個別進行二次推薦情況。包括推薦時間,參加人數,獲推薦票數,得票排名等情況。
4、確定考察對象環節:主要記錄干部考察組向部長辦公會匯報民主推薦情況及部長辦公會研究確定考察對象的意見等情況。
5、組織考察環節:主要記錄考察時間、個別談話、民主測評等情況。
6、醞釀環節:主要記錄征求相關領導或有關部門意見、征求市有關部門意見、縣直有關部門意見及領導之間醞釀的情況。
7、討論決定、任職環節:主要記錄縣委常委會議研究的意見,任前公示、任前談話等情況。
(三)重要情況記實
在干部選拔任用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的,作為重要情況記錄:
1、《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規定要報告或征求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意見的情況;
2、民主推薦得票不高但被確定為考察對象的情況;
3、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的情況;
4、在醞釀或討論中,對擬任人選意見不一致或有重大分歧的情況;
5、聽取縣紀委和縣計生局意見過程中需要說明的情況;
6、干部考察和任前公示期間群眾舉報調查情況及結論;
7、雙重管理的干部任免時,主管方協管方意見不一致的情況;
8、其他需要說明的重要情況。
第五條記實過程必須寫實。每位干部提任須填寫《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記實表》(以下簡稱《記實表》),實行一人一表、一事一記。記錄必須字跡清楚、表述準確、客觀真實。對選任程序的記錄,應當在履行完一個程序后,及時在相應的欄目按要求進行記錄;對重要情況的記錄,要詳細記載時間、事由和結果等有關事項。
第六條認真做好《記實表》的歸檔工作。要及時將《記實表》與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形成的有關原始依據材料,一并收集整理,歸入干部考察文書檔案并做好保存。
第七條執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記實的情況,要作為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干部監督機構負責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實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記實責任追究制,對沒有堅持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記實或未按本辦法規定全面如實記錄的考察組成員及相關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本辦法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5:
縣干部監督聯席會議制度
為切實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強化干部監督職能機關的協調配合,全面、及時、準確地交流有關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問題性信息,把干部監督的關口前移,提高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公信度,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四項監督制度等有關規定,制定干部監督聯席會議制度。
一、聯席會議的組成
建立干部監督聯席會議制度,縣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為召集人,縣紀委(縣監察局)、縣委組織部、縣委政法委、縣法院、縣檢察院、縣公安局、縣審計局、縣計生局、縣信訪局等9個單位為干部監督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二、聯席會議的職責
1、研究分析全縣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在思想作風、工作作風、領導作風、學風、生活作風等方面的情況;分析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在遵紀守法方面的情況;分析一個時期內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中帶有苗頭性和傾向性的問題。針對上述情況和問題,就加強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2、分析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貫徹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四項監督制度以及選人用人方面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普遍性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3、通報對副科級以上干部的教育、管理和案件查處等有關情況;
4、通報了解掌握的舉報、反映干部違紀違法的情況。
三、聯席會議的召開
聯席會議采用定期召開和平時溝通相結合的辦法。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縣委組織部牽頭召集,各成員單位分管人事的副職參加。根據工作需要可臨時召集。各成員單位根據各自工作特點相互通報有關情況。
四、干部監督聯席會議通報交流的監督信息主要內容
根據單位職能的不同,各成員單位交流干部監督信息的主要內容:
1、縣紀委(縣監察局):(1)對干部的立案通知書,以及對其有關問題的審查結論和處分決定;(2)在接待群眾來信來訪及其它工作中,收到反映干部在思想作風、工作作風、選人用人和廉潔自律等方面存在問題信件,對這些干部進行誡勉談話、要求本人向組織回復說明等情況。
2、縣委組織部:(1)對副科以上干部提拔任用過程中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情況;(2)鎮、縣直單位提拔任用干部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條例》和四項監督制度的情況;(3)干部提拔任用公示中,群眾舉報問題的調查核實情況;(4)收到的反映領導干部違紀、違法問題的信訪舉報;(5)在干部考察工作中,發現的領導干部違紀、違法方面的問題。
3、縣委政法委:(1)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的鎮、縣直單位情況及其副科級以上主要領導干部的有關情況;(2)在接待群眾來信來訪中收到反映干部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及組織人事等方面的問題。
4、縣公安局、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1)對正股級以上干部的立案決定書、撤銷案件決定書、刑事拘留決定書、批準逮捕書、起訴書或不起訴決定書及判決書和有關問題的調查結論、處理決定;(2)在治安管理、偵查、審判過程中發現的干部涉嫌違法違紀的問題;(3)對干部干擾、影響執行公務(包括為犯罪嫌疑人說情、提供偽證,在罪犯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司法活動中說情、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主要錯誤事實及調查、處理情況。
5、縣審計局:(1)對鎮、縣直部門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情況;(2)在日常審計過程中,發現領導干部個人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情況。
6、縣信訪局:(1)在信訪案件查辦中涉及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的問題;(2)在工作中收到群眾反映干部在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及組織人事方面的信件的查辦情況以及移交有關部門辦理的情況。
7、縣計生局:(1)被省、市、縣給予通報批評、提醒注意、黃牌警告的鎮和縣直部門的情況;(2)鎮、縣直單位計劃生育責任人受到處分的情況;(3)違反計劃生育干部的情況。
有上述情況的信息,各成員單位要在5個工作日內將主要情況書面形式送縣委組織部干部監督組備案。
五、紀律要求
執行干部監督聯席會議制度,加強組織部門與執紀執法等部門聯系,經常、及時地了解、分析干部遵紀守法方面的情況,把可能發生的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是新形勢下加強對科級干部教育、管理和監督的主要措施之一。各成員單位要高度重視,列入自己的工作日程。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認真履行好各自的職責。所有參與的領導和工作人員,都要嚴格遵守組織人事紀律,對不宜公開的有關問題,要嚴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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