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成品油市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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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成品油市場監督管理,規范成品油經營行為,維護成品油市場秩序,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2004年第412號)、《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年第23號)和《關于擴大縣(市)部分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通知》(委辦〔2008〕116號)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成品油批發、倉儲及零售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
第三條省商務廳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全省成品油倉儲行業和零售經營網點(包括加油(氣)站、點、船)發展規劃;負責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許可的初審;負責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負責做好成品油市場運行監測分析;組織協調全省成品油市場的監督管理。
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上報本行政區域內成品油倉儲行業和市本級(含所轄區,下同)零售經營網點發展規劃意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許可申報及經營條件的經常性核查;負責市本級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的初審及經營條件的經常性核查;受省商務廳委托,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倉儲、市本級零售經營項目竣工驗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成品油市場管理工作的指導、檢查及市場運行監測分析,建立市場預警機制和重大事件快報制度;負責市本級成品油市場的監督管理。
縣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提出本行政區域內成品油倉儲行業發展規劃意見;負責上報本行政區域內成品油零售經營網點發展規劃意見;負責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的初審及經營條件的經常性核查;受省商務廳委托,負責組織零售經營項目竣工驗收;負責成品油市場運行監測分析,建立市場預警機制和重大事件快報制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成品油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各級規劃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公路、港航)、海事、安監、消防、環保、氣象、質監、工商、稅務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成品油經營企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細則所稱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具有相同用途的醇醚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六條本細則所稱成品油批發經營,是指利用油庫等經營設施,向持證成品油零售企業銷售成品油或直接將成品油批量銷售給企事業單位的經營行為。成品油倉儲經營,是指利用油庫等經營設施,向其他單位提供成品油儲存、周轉業務的經營行為。成品油零售經營,是指利用加油(氣)站(點、船)從事成品油(氣)終端銷售的經營行為。
第七條本細則所稱遷建是指縣級及以上政府因城鄉規劃調整,將成品油經營企業經營場地另作它用、將其所有設施從原經營地搬遷到另一地點重建的行為。擴建是指成品油經營企業增加成品油經營品種或擴大儲油(氣)容量等設施、規模進行建設的行為。改建是指成品油經營企業按原來設施、規模進行就地改造的行為。
第二章成品油經營應具備的條件
第八條申請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長期、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
1.擁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萬噸以上、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的汽油和柴油年生產量在50萬噸以上的煉油企業;
2.具有成品油進口經營資格的進口企業;
3.與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且成品油年經營量在20萬噸以上的企業簽訂1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
4.與成品油年進口量在10萬噸以上的進口企業簽訂1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
(二)申請主體應具有中國企業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
(三)申請主體是中國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其法人應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
(四)全資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擁有庫容不低于1萬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庫,油庫建設符合城鄉規劃、油庫布局規劃;并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交通運輸(公路、港航)、安監、消防、環保、氣象、質監等部門的驗收;
(五)擁有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或鐵路專用線或公路收發油設施或海上1萬噸級以上的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
(六)具有成品油檢驗、計量、儲運、消防、安全生產等專業技術人員;
(七)財務及其他各項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條申請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全資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擁有庫容不低于1萬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庫,油庫建設符合城鄉規劃、油庫布局規劃;并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交通運輸(公路、港航)、安監、消防、環保、氣象、質監等部門的驗收;
(二)申請主體應具有中國企業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三)擁有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或鐵路專用線或公路收發油設施或海上1萬噸級以上的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
(四)申請主體是中國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其法人應具有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
(五)具有成品油檢驗、計量、儲運、消防、安全生產等專業技術人員;
(六)財務及其他各項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條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省加油(氣)站(點)行業發展規劃、布點原則和設置標準(附件1)及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二)具有長期、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與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簽訂3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
(三)加油(氣)站(點)的設計、施工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相關標準,并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交通運輸(公路、港航)、安監、消防、環保、氣象、質監等部門的驗收;
(四)具有成品油檢驗、計量、儲運、消防、安全生產等專業技術人員,財務及各項管理制度健全;
(五)從事船用成品油供應的水上加油船和岸基加油點,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必須具有兩個及以上全資自營的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的加油(氣)站(點),并以管理公司名義統一納稅;管理公司須取得合法的辦公場所。
第十二條設立外商投資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遵守本細則及國家有關政策、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同一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超過30座及以上加油(氣)站(點)的(含投資建設、控股和租賃站),銷售來自多個供應商的不同種類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許外方控股。
第三章成品油經營資格的申報程序、審批時限及提交材料
第十三條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的申報程序及審批時限
申請從事批發、倉儲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本細則規定的經營條件提交相關材料。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實后報省商務廳初審。省商務廳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附表1),并在20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由商務部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出具《行政許可材料補正通知書》(附表2),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后,省商務廳按照上述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新(遷)建、擴建成品油庫申報程序及審批時限
(一)企業按照省商務廳確認的倉儲行業發展規劃和當年規劃實施文件,向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本細則規定的經營條件提交相關材料。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對擬建庫的規模、地址等進行初審,會同縣級商務、國土資源、規劃建設、交通運輸(公路、港航)、安監、環保等部門實地踏看,必要時請專家會審論證,符合條件的,由申請企業填寫《成品油倉儲設施項目審批表》(附表3),由市級商務及上述相關部門簽署審核意見,行文附申請材料一并上報省商務廳。
(二)新建油庫項目,需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申請用地企業需經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其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條件進行審查,報省商務廳審核后下達同意申請企業參加土地使用權投標或競買的預核準文件;申請企業憑預核準文件參加國土資源部門組織的土地招拍掛出讓報名。
(三)涉及到使用港口岸線的,需先征求省發改、交通(港航)、海事管理部門的意見。
(四)省商務廳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復并附經省商務廳簽署意見的《成品油倉儲設施項目審批表》;不符合條件的,通知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出具《行政許可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省商務廳按上述規定進行審核。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l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
(五)申請企業憑省商務廳批復和《成品油倉儲設施項目審批表》及使用港口岸線等接卸設施的批文,按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設計部門編制項目設計方案。由市級商務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專家及有關部門對項目設計方案進行論證。論證通過的,憑批復、審批表及項目設計方案辦理油庫施工建設前的土地、規劃、建設、交通(公路、港航)、安監、消防、環保、氣象等相關手續后,方可正式施工。
(六)油庫等倉儲設施竣工后,企業應提出驗收申請,并填寫《成品油倉儲設施竣工驗收表》(附表4),由省商務廳或被授權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會同縣級及以上商務、國土資源、規劃建設、交通運輸(公路、港航)、安監、消防、環保、氣象、質監等相關部門,按照《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成品油倉儲企業管理技術規范》及本細則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七)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企業驗收申請和相關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符合條件的,填寫《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申請表》(附表5)或《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申請表》(附表6)和《成品油批發(倉儲)企業年審表檔案》(附表7),行文附相關材料一并上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對符合條件的,行文上報商務部申領《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批準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八)申請企業憑商務部核發的《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批準證書》向當地安監、工商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正式營業。
第十五條新建、遷建、擴建加油(氣)站(點、船)申報程序及期限
(一)根據省商務廳下達的加油(氣)站(點、船)行業發展規劃,對符合當地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與道路建設相配套的,由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牽頭,召集國土資源、規劃建設、交通運輸(公路、港航)、安監、環保等部門實地踏看,確定加油(氣)站(點)建設地址、規模和面積;由規劃建設、國土資源部門辦理規劃選址、用地等手續。
(二)新建加油(氣)站(點)項目,需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申請用地企業需經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其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條件進行審查,報省商務廳審核后下達同意申請企業參加土地使用權投標或競買的預核準文件;申請企業憑預核準文件參加國土資源部門組織的土地招拍掛出讓報名。
(三)凡是獲得與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簽訂的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成交確認書》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經國土資源部門確認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權依據的企業,可向所在地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本細則規定的經營條件提交相關材料。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符合條件的,由申請企業填寫《加油(氣)站(點)新建項目審批表》(附表8)或《加油(氣)站(點)遷(擴)建項目申報表》(附表9),由市或縣級商務及相關部門簽署審核意見,行文并附申請材料一并報省商務廳。
(四)高速公路服務區配套建設加油站,業主單位在整條高速公路項目論證時,應當請當地商務、規劃、安監、環保等部門參與服務區加油站項目論證,確定具體選址;建設立項時,按照高速公路加油站發展規劃,由省交通廳簽署審核意見,并附商務部門參與項目論證依據及相關部門文件,由業主單位直接報省商務廳;竣工驗收、年檢年審由所在地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本細則規定執行。屬航運部門管理區域的水上加油站,可參照高速公路加油站申報材料要求申報。
(五)加油(氣)船項目,由市或縣級商務、船舶管理部門聯合,采用競標方式確定經營企業;由申請企業填寫《加油(氣)船經營條件審核表》(附表10),由市或縣級商務、港口、海事、漁業或內河等船舶和水域交通管理部門簽署意見,行文并附申請材料報省商務廳。
(六)省商務廳在收到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齊全、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按照本細則第十四條(四)的規定辦理。
(七)企業憑省商務廳批復和簽署意見的《審批表》或《申報表》,按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設計部門編制項目設計方案。由所在地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項目設計方案進行會審,會審通過后憑批復、《審批表》或《申報表》及設計方案辦理加油(氣)站(點)土地、規劃、建設、交通(公路、港航)、安監、消防、環保、氣象等相關手續,方可正式施工。
(八)加油(氣)站(點)竣工后,企業應提出驗收申請,并填寫《加油(氣)站(點)竣工驗收表》(附件11),由省商務廳或被授權的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牽頭,會同同級國土資源、規劃建設、交通運輸(公路、港航)、安監、消防、環保、氣象、質監等相關部門,按照《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成品油零售企業管理技術規范》及本細則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九)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企業驗收申請和相關資料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對符合條件的,填寫《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申請表》(附表12)和《成品油零售企業年審表檔案》(附表13),行文并附相關材料上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十)申請企業憑《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向當地安監、工商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正式營業。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成品油經營企業申報程序及期限
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成品油經營,包括新設立成品油經營企業、已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增加成品油經營范圍、在原批復限制數量基礎上增加加油(氣)站(點)數量、并購境內成品油經營企業,應先獲得商務部核準外資進入的許可,在辦理好工商、稅務登記后,再執商務部有關成品油經營的核準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按本細則規定的經營條件提出申請。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由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報省商務廳初審,省商務廳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行文并附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由商務部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成品油零售經營,由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符合條件的,行文并附申請材料上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同時報商務部備案。
第十七條設立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申報程序及期限
企業向所在地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符合條件的,行文并附申請材料上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僅限管理注冊,不對外經營成品油);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企業憑《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向工商等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后,才能運行管理。
第十八條參加新建油庫、加油(氣)站(點)土地招拍掛預核準提交的材料
企業申請參加新建油庫、加油(氣)站(點)土地招拍掛預核準,應向省商務廳提交下列書面材料的原件或復印件1份。
(一)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同意申請企業參加油庫、加油(氣)站(點)土地招拍掛預核準的請示文件。
(二)新建油庫須出具工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新建加油(氣)站(點)須出具工商《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由所在地開戶銀行或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參拍者有效的資金證明(資金規模須與出讓土地價格相匹配,持成品油經營許可證企業可不出具資金證明)。
(四)由所在地縣級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參拍者上年度年檢無不合格記錄的證明。
(五)由所在地縣級及以上國稅、地稅管理部門出具參拍者一年內無偷稅、漏稅行為記錄的證明。
(六)與上年度年審合格的成品油批發企業簽訂3年及以上供油協議。
(七)持有成品油批發、倉儲、零售(不包括加油點及零售管理公司)及專項用戶經營資質的企業,按管理權限出具上年度年審無不合格記錄的證明。
(八)跨省界的參拍者,除出具上述相關的條件證明外,還需提交所在地省級成品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確認的證明。
(九)外商投資企業還需出具商務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企業未超過商務部核定的加油站數量(含投資建設、控股和租賃加油站)的證明。
第十九條申請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提交的材料
企業申請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應向省商務廳提交下列書面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所有復印件須由申請企業蓋章及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加蓋核對章。
(一)申請企業提交申請報告(包括基本情況、申請理由、具備條件、油庫情況、成品油經營方案),股份制企業還應提交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文件。
(二)《成品油批發企業經營資格申請表》或《成品油倉儲企業經營資格申請表》,并附《成品油倉儲設施竣工驗收表》和《成品油批發(倉儲)企業年審表檔案》。
(三)成品油油庫項目建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企業蓋章有效)。
(四)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申請成品油批發或倉儲經營資格的請示文件。
(五)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證明文件或驗資報告。
(六)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任職文件。
(八)批發經營企業要簽訂供油協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可與鎮海煉化公司、杭州煉油廠等企業或與年進口量在10萬噸以上成品油經營企業簽訂1年及其以上供油協議(年進口量由海關出具證明);或與年銷售量在20萬噸以上成品油批發企業簽訂1年及其以上供油協議(年銷售量由注冊地稅務部門出具證明);或自身具有成品油進口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對跨省界簽訂的供油協議,需附上相關證明材料,并由所在地省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確認。
(九)省商務廳出具的成品油油庫布局規劃確認文件,新建油庫須出具省商務廳的成品油油庫規劃實施確認文件;1萬立方米及其以上的成品油庫設施立項批文及《成品油倉儲設施項目審批表》。項目設計方案通過論證的證明材料并附工程設計和施工圖復印件。
(十)全資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擁有1萬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油庫以及與其所在地儲運能力相適應的成品油接卸設施所有權的證明。
(十一)發改、交通和海事部門批準建設的海上1萬噸級及其以上的碼頭或輸送管道或鐵路專用線或公路收發油等配套設施的立項批文。
(十二)省商務廳或被授權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牽頭,縣級及其以上商務、國土資源、規劃建設、交通運輸(公路、港航)、海事、安監、消防、環保、氣象、質監等部門參加的油庫綜合驗收紀要,附上述部門參加驗收人員的名單和核發的批準證書或驗收合格文件(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使用批準確認文件;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核發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消防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環保部門核發的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合格文件或環評批復文件;氣象部門核發的《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或防雷裝置檢測報告;安監部門核發的《省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批準證書》(油庫容量在1000立方以上用此證,下同)或《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許可意見書》(油庫容量在1000立方以下用此意見書,下同)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許可意見書》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質監部門核發的用于油庫貿易交接的計量器具檢定合格證書);同時出具建設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意見書和設計、施工、監理資質證明。
(十三)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油庫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還需提供省商務廳同意申請企業參加土地使用權投標或競買的預核準文件;與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簽訂的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成交確認書》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經國土資源部門確認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權證明。
(十四)油庫遷建項目,還應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拆遷文件和拆遷協議,并附原工商《營業執照》、《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十五)油庫原地改擴建項目,還需提交油庫土地證及相配套接卸設施的產權證明,并附工商《營業執照》、《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十六)從事水上成品油批發經營的企業,還需提交擁有全資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擁有1萬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油庫設施的法律證明文件,與其所在地域航道條件、儲運能力相適應的成品油水運接卸設施所有權的法律文件。
(十七)申請主體是法人分支機構的,還應提交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請的書面證明文件、《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營業執照》、注冊資本證明文件或驗資報告。
(十八)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商務部核發的成品油經營核準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十九)成品油倉儲(油庫)與接卸等配套設施所在地平面圖及全景照片。
(二十)審核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條新(遷)建、擴建成品油倉儲設施提交的材料
企業申請新(遷)建、擴建成品油倉儲設施,應向省商務廳提交《成品油倉儲設施項目審批表》原件5份,下列書面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所有復印件須由申請企業蓋章及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加蓋核對章。
(一)申請企業提交申請報告,填寫《成品油倉儲設施項目審批表》,審批表須由規劃、國土資源、安監、環保等部門簽署預審意見或提供《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預審意見》、《省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批準證書》(或《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和《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批復意見》等文件材料。
(二)項目建設的可行性研究分析報告(企業蓋章有效)。
(三)油庫建設企業章程(聯營合同或協議)。
(四)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建設的請示文件。
(五)省商務廳當年成品油油庫規劃實施確認文件。
(六)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油庫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還需提供省商務廳同意申請企業參加土地使用權投標或競買的預核準文件;與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簽訂的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成交確認書》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經國土資源部門確認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權的證明。
(七)涉及到港口使用岸線的,需提供省發改委和交通(港航)及海事管理部門核準或備案的文件。
(八)油庫遷建項目,還需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拆遷文件和拆遷協議、原址處理承諾意見書、《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注銷申請表》(附表14),并附原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
(九)油庫原地改擴建項目,還需提交油庫土地證及相配套接卸設施的產權證明、《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注銷申請表》、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并附《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
(十)申請主體是法人分支機構的,還應提交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請的書面證明文件、《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注冊資本證明文件或驗資報告。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商務部核發的成品油經營核準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十二)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一條成品油倉儲(油庫)設施竣工驗收提交的材料
企業申請成品油倉儲(油庫)設施竣工驗收,應向省商務廳提交下列書面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所有復印件須由申請企業蓋章及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加蓋核對章。
(一)申請企業提交成品油倉儲(油庫)設施驗收的申請報告,《成品油倉儲設施竣工驗收表》、《成品油批發(倉儲)企業年審表檔案》。
(二)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相關任職證明文件。
(四)省商務廳出具的成品油油庫建設項目批文及《成品油倉儲設施項目審批表》。項目設計方案通過論證的材料并附工程設計和施工圖。
(五)經省商務廳或被授權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牽頭,縣級及其以上商務、國土資源、規劃建設、交通運輸(公路、港航)、海事、安監、消防、環保、氣象、質監等部門參加的綜合驗收紀要,附上述部門參加驗收人員的名單和核發的批準證書及驗收合格文件(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使用批準確認文件;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核發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消防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環保部門核發的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合格文件或環評批復文件;氣象部門核發的《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或防雷裝置檢測報告;安監部門核發的《省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批準證書》或《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質監部門核發的用于油庫貿易交接的計量器具檢定合格證書);同時出具建設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意見書和設計、施工、監理資質證明。
(六)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油庫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還需提供省商務廳同意申請人參加土地使用權投標或競買的預核準文件;與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簽訂的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成交確認書》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經國土資源部門確認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權證明。
(七)涉及到港口使用岸線的,需提供省發改委和交通(港航)及海事管理部門核準或備案的文件。
(八)遷建、原地改(擴)建項目,需提交《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登記表》,并附原工商《營業執照》、《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九)申請主體是法人分支機構的,還應提交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請的書面證明文件、《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營業執照》、注冊資本證明文件或驗資報告。
(十)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商務部核發的成品油經營核準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十一)成品油倉儲(油庫)與接卸等配套設施所在地平面圖及全景照片。
(十二)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二條新建、遷建、擴建加油(氣)站(點、船)提交的材料
企業申請新(遷)建、擴建加油(氣)站(點、船),應向省商務廳提交《加油(氣)站(點)新建項目審批表》或《加油(氣)站(點)遷建、擴建項目申報表》或《加油(氣)船經營條件審核表》原件5份,其他下列書面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所有復印件須由申請企業蓋章及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加蓋核對章。
(一)申請企業提交申請報告(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具備條件、經營方案等)。
(二)企業填寫《加油(氣)站(點)新建項目審批表》或《加油(氣)站(點)遷建、擴建項目申報表》,《審批表》或《申報表》需由規劃、國土資源、交通、安監、環保等部門簽署預審意見或提供《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預審意見》、《加油站建設項目設立申請審核表》和《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批復意見》等相關文件材料。
(三)加油(氣)船項目,提交《加油(氣)船經營條件審核表》,由縣級商務、港口、海事、漁業或內河等船舶和水域交通管理部門在《審核表》中簽署意見。若是新建項目,附加油(氣)船經營權《競標確認書》(由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和船舶管理部門聯合蓋章有效)。若是舊船更新項目,附《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注銷申請表》、《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四)項目建設的可行性研究分析報告(企業蓋章有效)。
(五)新設立企業的章程(聯營合同或協議)。
(六)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新建、遷建、擴建加油(氣)站(點)的請示。
(七)省商務廳加油(氣)站(點)規劃實施的確認文件。
(八)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加油(氣)站(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需提供省商務廳同意申請企業參加土地使用權投標或競買的預核準文件;與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簽訂的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成交確認書》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經國土資源部門確認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權的證明。
(九)項目建設選址與周邊加油(氣)站(點)的間距現狀圖及相關說明(須企業和申報地商務主管部門蓋章)。
(十)高速公路加油(氣)站項目,提交國家級或省級建設高速公路立項批文,附相關部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預審意見》、《加油站建設項目設立申請審核表》和《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批復意見》等材料。
(十一)遷建項目,還需提交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拆遷文件和拆遷協議、原址處理承諾意見書、工商《營業執照》、《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十二)原地擴建項目,還需提交加油(氣)站(點)土地證和經營設施產權證明、《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注銷申請表》、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并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
(十三)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商務部核發的成品油經營核準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十四)審核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條加油(氣)站(點、船)竣工驗收并申請零售經營資格提交的材料
企業申請加油(氣)站(點、船)竣工驗收并申請零售經營資格,應向省商務廳提交下列書面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所有復印件須由申請企業蓋章及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加蓋核對章。
(一)申請企業提交驗收并申領證書的申請報告,填寫《加油(氣)站(點)竣工驗收表》、《成品油零售企業經營資格申請表》和《成品油零售企業年審表檔案》。
(二)市或縣級商務部門出具的申領《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的請示文件。
(三)省商務廳出具的項目建設批復和《加油(氣)站(點)新建項目審批表》或《加油(氣)站(點)遷建、擴建項目申報表》或《加油(氣)船經營條件審核表》,以及項目設計方案會審通過的證明材料并附工程設計和施工圖復印件。
(四)與年審合格的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簽訂3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附加燃氣功能的加油站還應提交與燃氣批發經營企業簽訂3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供氣協議;同時附批發經營企業資質證明。
(五)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及任職文件。
(七)經省商務廳或被授權的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組織牽頭的縣級及以上國土資源、規劃建設、交通運輸(公路、港航)、安監、消防、環保、氣象、質監等部門參加的綜合驗收紀要,附上述部門參加驗收的人員名單;相關部門的批準證書及驗收合格文件(與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簽訂的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成交確認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使用批準確認文件;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核發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工程投資額30萬元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證);消防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意見書》、《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環保部門核發的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合格文件或環評批復文件;氣象部門核發的《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或防雷裝置檢測報告;安監部門核發的《加油站建設項目設立申請審核表》、《加油站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質監部門核發的加油機計量檢定合格證書);同時出具建設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意見書和設計、施工、監理資質證明。
(八)加油(氣)船的驗收,提交由港口、海事(船檢)或漁業(漁政)或內河(船檢)等船舶和水域監管部門出具的相關合格證書(船舶登記國籍證書、所有權證書、噸位證書、安全證書、防止油污證書及有效的船舶檢驗證書、船舶質量驗收合格意見書)。舊船更新項目還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九)遷建項目還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和《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注銷申請表》;原地擴建項目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復印件,并附《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登記表》和原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十)由縣級及以上質監、消防、安監等部門出具的從事成品油檢驗、計量、消防、安全生產等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商務部核發的成品油經營核準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十二)加油(氣)站(點、船)所在地平面圖及全景照片。
(十三)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四條申請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須提供的材料
企業申請設立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應向省商務廳提交下列書面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所有復印件須由申請企業蓋章及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加蓋核對章。
(一)申請企業提交申請報告(包括申請理由、全資自營加油(氣)站(點)數量及運行情況等)。
(二)工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及辦公場所產權證明。
(四)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設立零售管理公司請示文件。
(五)新公司所屬加油(氣)站(點)權屬證明,所有加油(氣)站(點)《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及清單。
(六)所在地縣級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證明新公司所屬加油(氣)站(點)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的證明材料。
(七)所在地縣級及以上國(地)稅部門要求新公司統一納稅的證明材料。
(八)審批機關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四章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變更
申報程序、審批時限及提交材料
第二十五條批發、倉儲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申報程序與期限
《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和《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事項需要變更或證書遺失的,企業需向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登記表》(附表15),并提交本細則規定的相關材料。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在《變更登記表》蓋章確認后,附變更材料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符合條件的,將初審意見上報商務部,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零售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申報程序與期限
《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事項需要變更或證書遺失的,企業需向所在地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變更登記表》,并提交本細則規定的相關材料。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在《變更登記表》蓋章確認后,附變更材料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換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加油(氣)站租賃經營應當符合《成品油零售企業管理技術規范》要求。出租的加油(氣)站必須符合《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規定的經營條件,符合省加油(氣)站布點原則和設置標準。承租經營企業應具有成品油批發或零售(加油站)經營資格,租賃經營時間須在5年以上,簽有租賃經營協議或合同。同時,須辦理《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變更手續(原省經貿委已核準的除外),并在《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上標注“租賃經營”字樣。租賃期滿不續租的,及時變更《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加油點不允許租賃經營。
第二十八條成品油批發、倉儲、零售及專項用戶經營主體發生變化(包括企業轉讓、收購、改制、控股方發生變化、油庫等經營設施被收購等),原經營單位應辦理經營資格的注銷手續,交回原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新經營單位應按設立條件重新申請成品油經營資格。
第二十九條外商投資成品油經營企業,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辦理投資主體變化等事項的,應先取得商務部外資管理部門的核準文件。
第三十條變更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需提供的材料
企業變更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應向省商務廳提交下列書面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所有復印件須由申請企業蓋章及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加蓋核對章。
(一)企業名稱變更的,應提供:《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登記表》;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船籍管理部門的船舶名稱變更證明;油庫或加油(氣)站(點)及其配套設施的產權證明文件和土地使用權證明(2005年以前頒發《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企業,不能提供相關證明的,可適當放寬條件,由加油(氣)站(點)和油庫的原產權單位提供土地權屬關系及所在地國土資源部門證明文件)。加油(氣)站租賃經營的,還須提供租賃協議、承租企業的成品油經營資格證書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應提供:《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登記表》;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上級任職證明、身份證明及安監部門核發的安全資格培訓證書;涉及股份制企業人員調整的應提供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附公司章程);涉及企業分支機構負責人調整的還應提交母公司同意其變更的書面文件;涉及家庭財產轉移的還應提供相關協議及證明,必要時需提供相應的公證證明。加油(氣)站租賃經營、合伙人出資比例調整的,還須提供租賃協議、承租企業的成品油經營資格證書復印件、新的出資協議及產權證明,必要時提交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三)經營地址變更,應提供:《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登記表》;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油庫、加油(氣)站(點)經營場所土地及房產合法使用權證明;縣級及以上地名辦或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證明文件。
(四)經營證書遺失(含正本或副本),應提供:申請企業關于證書遺失的書面說明文件,《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登記表》;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批發、倉儲企業提交省級以上報紙刊登的遺失作廢聲明的原件,零售企業提交市級以上報紙刊登的遺失作廢聲明的原件;注冊所在地司法部門或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書丟失或被盜證明文件。
第三十一條成品油經營主體發生變化需提供的材料
成品油經營主體發生變化,應向省商務廳提交下列書面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所有復印件須由申請企業蓋章及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加蓋核對章。
(一)原企業經營資格注銷申請文件(包括出讓申請及經營資格注銷申請);填寫《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注銷登記表》。
(二)原經營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原經營項目建設立項的批準文件;建設項目的土地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消防審核意見書、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環保竣工驗收合格文件或環境保護評估批復意見;加油機計量檢定證書;《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或防雷裝置檢測報告;原經營企業的成品油經營證書正、副本原件。
2005年以前核發《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企業,其建設項目的土地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不能提供的,可適當放寬條件,應提供“原企業批準成立文件”、所在地土地和建設部門的說明材料及“法院強制拍賣、招拍掛取得經營權文件”、“有效的改制或產權處置文件”、“資產評估報告”四項中的任何一種證明文件。
(四)新企業申請成品油經營資格的報告;填寫《成品油經營企業經營資格申請表》和《成品油零售企業年審表檔案》。
(五)提供經過公證的無債務糾紛的企業轉讓協議。
(六)工商部門核發的新企業名稱預核準通知書。
(七)新企業法人代表任職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
(八)新企業簽訂的供油協議。
(九)成品油檢驗、計量、消防、安全生產等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
(十)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原企業出讓和新企業申請成品油經營資格的請示文件。
(十一)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五章成品油經營企業歇業、經營資格終止、撤銷程序及提交材料
第三十二條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的辦理程序
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暫時歇業,應向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填寫《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注銷申請表》,并交回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市級商務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并附申請材料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審核同意后,在《歇業/注銷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加蓋成品油審核專用章。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歇業期結束后,可持省商務廳蓋章的《歇業/注銷申請表》到省商務廳領取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批準證書。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暫時歇業,應向所在地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填寫《歇業/注銷申請表》,并交回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在《歇業/注銷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單位公章。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歇業期結束后,可持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同意蓋章的《歇業/注銷申請表》,到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領回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
第三十三條注銷成品油經營資格的辦理程序
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終止經營,應向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填寫《暫時歇業/注銷申請表》,并交回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市級商務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并附申請材料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在20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商務部核準注銷的,省商務廳將已注銷的企業名單告知工商、稅務等管理部門。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終止經營,應向所在地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填寫《歇業/注銷申請表》,并交回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在20工作日內進行審核,核準注銷的,將注銷企業的名單上網公示,告知工商、稅務等管理部門。
第三十四條撤銷成品油經營資格的程序
對違反《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四十條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經省商務廳或商務部查證屬實的,由商務部依法撤銷其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注銷《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并將撤銷的成品油批發、倉儲企業名單上網進行公示,并告知企業及工商、稅務等管理部門。
對違反《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四十條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經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或省省商務廳查證屬實的,由省商務廳撤銷其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注銷《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并將撤銷的成品油零售企業名單上網進行公示,并告知企業及工商、稅務等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成品油經營企業辦理暫時歇業或注銷經營資格提交的材料
成品油批發、倉儲及零售經營企業申請暫時歇業或注銷經營資格,申請人應向省商務廳及市、縣商務主管部門提供以下書面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一)《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注銷申請表》。
(二)企業出具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需說明企業基本情況,申請歇業或注銷的具體原因;股份制企業還應提交董事會同意暫時歇業或注銷經營資格的書面決議。
(三)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正、副本原件。
第三十六條撤銷成品油經營資格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批發、倉儲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撤銷申請,或成品油零售企業所在地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的撤銷申請。申請文件應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撤銷的原因及處理意見等。
(二)支持撤銷經營資格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正、副本原件。
第六章成品油經營企業年檢辦理程序、時間及提交材料
第三十七條年度檢查時間及辦理程序
成品油經營企業應在每年12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期間參加年審,填寫《成品油經營企業年度檢查登記表》(附表16),并按本細則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成品油批發、倉儲及專項用戶企業由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商務廳年審;成品油零售企業及管理公司由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年審;省屬經營企業可直接報省商務廳年審。
對于年度檢查合格的企業,由審查機關在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副本上加蓋“年檢合格專用章”,同時在《檢查登記表》內簽署“同意通過年審”的意見并在年審表檔案中記錄備案;對于年審不合格的成品油批發、倉儲及專項用戶企業,由省商務廳下達《成品油經營企業限期整改通知書》(附表17),責令其在3個月內進行整改;對于年審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業及管理公司,由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其在1個月內進行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按《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及本細則相關規定處理。對經營企業當年無故不參加年檢的、不再具備成品油經營基本條件的、長期無實質性經營且無故不申請歇業的成品油批發、倉儲及專項用戶企業,報請商務部核準后,依法撤銷經營資格;成品油零售企業及管理公司,報經省商務廳核準后依法撤銷其經營資格,并將撤銷決定告知工商、稅務等管理部門;同時在《檢查登記表》內簽署“不同意通過年審”的意見并在年審表檔案中記錄備案,以備后查。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年度檢查結束后將年度檢查工作總結報省商務廳。
第三十八條年度檢查提交材料
企業進行成品油經營資格年度檢查,應向省或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書面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一)《成品油經營企業年度檢查登記表》。
(二)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
(三)成品油批發企業及零售企業需提供有效期內、符合《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協議。
(四)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五)安監部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六)具有合法資質的審計部門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購進、銷售情況審計報告或報表,或者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成品油購銷納稅憑證。
(七)油庫或加油(氣)站(點、船)的產權證明文件。
(八)油庫或加油(氣)站(點)基礎設施在上年度遷建或擴建的,需提供省商務廳出具的油庫或加油(氣)站(點)的批復及相關部門驗收合格文件。
(九)企業上年度在質量、計量、消防、安全、環保等方面是否存在違法、違規情況的說明。
(十)批發企業還需提供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管理信息系統監測、預測月報、周報報送合格的證明。
(十一)審核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七章成品油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加強成品油市場的規劃管理
(一)嚴格執行全省成品油倉儲和加油(氣)站(點、船)行業發展規劃,無規劃的不予建設;有規劃但未遵照規劃布點原則和設置標準的,經省商務廳查實后,按照情節輕重核減或取消規劃指標;已下達規劃或立項批復的,予以撤銷。
(二)成品油倉儲行業發展規劃按照各市分塊指標執行。對要求新增加成品油倉儲規劃的,原則上在分塊指標中調劑解決,不作規劃追加。在完成本市分塊指標后,如屬省重點工程及配套設施項目,由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公路、港航)等部門提出增加規劃的意見,經當地市政府同意,報省商務廳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三)成品油中轉儲運基地發展規劃由寧波、溫州、嘉興、臺州、舟山等沿海地區,按照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制定,經當地市政府同意后,報省商務廳會同有關部門會審后批準實施。
(四)已具有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的企業,其油庫改擴建須按本細則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其中:油庫庫容達到《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規定經營條件的,增加庫容須納入各市成品油倉儲庫容規劃;未達到經營條件的,增容后總量未超過1萬立方米部分不受成品油倉儲庫容規劃限制,超過1萬立方米以上部分,應納入各市成品油庫容規劃總量。
(五)各地新增加油(氣)站(點、船)規劃布點,原則上在控制數中調劑解決,不作規劃追加。對新建道路(航道)、擴大城區和新設各種開發區、港區需增加或調整加油(氣)站(點、船)規劃布點的,由縣級及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公路、港航)等部門提出意見,經當地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省商務廳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加強成品油經營項目的建設管理
(一)省商務廳下達同意建設成品油油庫及加油(氣)站(點、船)項目批復后,企業一般不得改變投資主體、建設地址和建設規模。在實施過程中,投資主體和建設規模發生變化,與批文不相符的,應按原上報程序商有關部門簽署意見后再報省商務廳重新核準。建設地址發生變化,與批文不相符的,應持縣級及以上商務部門會相關部門調整建設地址的文件,報省商務廳重新確認規劃后,才能按程序重新申報。成品油建設項目竣工后,由項目批復的投資主體申報領證。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在驗收中,要對照項目批準文件,檢查企業是否按照核定的投資主體、建設地址和建設規模進行設計并施工,對投資主體、建設地址與批文不符或擅自擴大建設規模的,不予驗收,同時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各級商務及相關部門不得越權審批成品油經營建設項目。任何人不得未批先建、變相轉讓或異地遷建成品油經營項目。
(二)對現有加油(氣)站(點)已超規劃布點和設置標準的路段,不再安排原地擴建。鼓勵在未超規劃布點和設置標準路段的加油點,申報增加汽油或燃氣經營項目;鼓勵在已超規劃布點和設置標準的同一路段上,對兩座及其以上加油點進行整合,以其中一個點為基礎提升為加油(氣)站。
(三)對不涉及增加土地、儲油(氣)罐、油(氣)罐容量、加油(氣)機和經營品種的原地改建項目,可由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并報省商務廳備案。對僅按消防、安監等部門要求進行專項整改的,企業應憑整改通知書報縣或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后才能整改。嚴禁企業擅自超范圍整改,以整改替代原地改(擴)建的,要依法查處。
(四)由于修建道路、城市用地性質改變等原因需拆除的加油(氣)站(點),一般由拆遷企業或部門按照政府拆遷賠償有關規定處理。遷建加油(氣)站(點),應符合省商務廳下達的加油(氣)站(點)布點規劃,出具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的拆遷文件和動遷部門的拆遷協議;遷建到規劃布點外的,按照加油(氣)站(點)規劃調整申報程序,經省商務廳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五)加油(氣)船因船況等原因退出經營的,允許原業主“以一換一”更新船舶,憑新船舶的國籍證書,變更《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原業主不再繼續經營的,由船舶管理部門出具證明,終止經營資格,收回《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同時,按照“廢一還一”的原則,由縣級及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船舶管理部門,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通過競標方式確定新業主,新業主憑加油(氣)船經營權《競標確認書》按新設立加油(氣)船程序重新申報。
(六)國、省道,縣、鄉道沿線及城區內原則上不再新設加油點(含流動車)。鼓勵有條件的加油(氣)站(點),按原地擴建申報程序,經縣級及以上建設部門同意,申請增加液化氣經營項目。
(七)成品油油庫建設項目三年內、加油(氣)站(點)建設項目二年內,無特殊情況且項目無實質性進展的,省商務廳批文原則上自動失效。
第四十一條加強成品油市場經營資質管理
(一)成品油批發或倉儲企業,經營資格應以成品油油庫和接卸設施的產權單位作為申報主體,一般以一個油庫區作為一個申報單位,不能“一庫多報”或“多庫多報”;對欠發達地區可采取多庫一報,即幾個成品油油庫容量疊加達到1萬立方米,但每座油庫都要求該企業全資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擁有。
(二)軍隊等專項用戶的內部成品油油庫和加油(氣)站不能申領成品油經營資格證書,并嚴格禁止對外開展成品油經營活動。
(三)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證書僅限于工商注冊登記,不對外經營成品油;不得既設立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又保留一座或多座獨立法人資格的加油(氣)站(點)。對跨縣界或市界設立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的,由上一級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統一納稅和管理的相關證明;對已出租的所屬加油(氣)站(點)的,不得申領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經營證書。
(四)凡在省工商局注冊登記、要求申請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的省屬企業,可直接報省商務廳辦理審批手續。
(五)成品油批發和倉儲企業停歇業不應超過18個月,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停歇業不應超過6個月。無故不辦理停歇業手續或停歇業超過規定期限的,由發證機關撤銷其成品油經營許可,注銷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并告知工商等有關部門。對因城市規劃調整、道路拓寬等原因需拆遷的成品油經營企業,經省商務廳同意,可適當延長歇業時間。
第四十二條加強成品油市場運行監測管理
(一)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做好成品油市場運行監測、預警工作,上報成品油市場運行分析及周報、月報,建立健全成品油應急機制,維護成品油市場管理信息系統的有效運作。對可能引起市場運行異常波動的傾向性和苗頭性問題,要及時報告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必要時啟動應急預案,保障成品油市場穩定供應。
(二)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成品油經營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或了解經營情況時,要出示相關執法證件;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積極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真實可靠的統計數據和相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加強成品油市場的依法管理
(一)未經商務部授權或省商務廳委托,市、縣商務主管部門不得越權、放權處理成品油市場管理事項。不得以任何理由為經營企業辦理臨時性經營許可證或向當地工商等有關部門出具相關證明。成品油市場管理經費由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經營許可及市場監管的費用。
(二)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按照《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建立相應工作制度,設立舉報電話或舉報信箱,及時對違法經營行為進行查處。
(三)各級商務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擅自越權或不按規定程序審批的,責令其改正,并通報批評。在成品油市場管理中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由上級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細則由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細則自年月日起施行,原《省成品油市場管理實施意見》(經貿商發展〔2008〕57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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