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江河防汛墻保護方案

時間:2022-03-16 02: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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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江河防汛墻保護方案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第二條(定義)第三條(*防汛保護范圍)第四條(適用范圍)第五條(主管與協管機關)第六條(養護責任)第七條(養護責任變更登記)第八條(養護技術規定和標準)第九條(養護責任要求)第十條(維修養護監督)第十一條(禁止行為)第十二條(限制行為)第十三條(墻體鑿洞開缺行為的限制)第十四條(維修養護費、運行管理費的列支)第十五條(搶險應急工程經費)第十六條(經費申報程序)第十七條(防汛墻設施的綜合利用)第十八條(處罰規定)第十九條(處罰程序)第二十條(賠償責任)第二十一條(復議與訴訟)第二十二條(執法者違法行為的追究)第二十三條(應用解釋部門)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防汛墻的保護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和《*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防汛墻,是指在本市市區范圍內的*沿岸建設的、具有擋洪防潮能力的城市堤防設施,包括護坡、樁基、墻身、底板、承臺及搶險通道等。

第三條(*防汛墻保護范圍)

*防汛墻保護范圍,是指*干流浦西吳淞口至西河涇、浦東吳淞口至閘港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閘之間的防汛墻及其墻體外緣水域側5米、陸域側10米范圍內的全部區域。

第四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在*防汛墻保護范圍內進行的養護、管理工作及其他有關活動。

第五條(主管與協管機關)

*市水利局(以下簡稱市水利局)主管本市*防汛墻的保護管理工作。

市水利局所屬的*市防汛墻建設管理處(以下簡稱市防汛墻建設管理處)負責*防汛墻的日常保護管理工作;*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政局)所屬的*市市政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市政工程管理處)負責其中市政公用岸段防汛墻的日常保護管理工作。

本市規劃、港務、海監、航道、公安、財政等部門應當協同防汛墻管理部門做好*防汛墻的保護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所轄范圍內*防汛墻保護管理的組織落實工作。

第六條(養護責任)

市水利局負責*防汛墻養護的規劃、組織、指導、協調、督促工作。市防汛墻建設管理處負責*防汛墻養護的具體組織、指導、督促工作。

*防汛墻的養護責任,按下列規定分工:

(一)沿江專用岸段的防汛墻,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外灘地區等重要公用岸段的防汛墻,由市防汛墻建設管理處負責;

(三)市政公用岸段的防汛墻,由市市政工程管理處負責;

(四)其他公用岸段的防汛墻,由所在區的防汛墻管理部門負責。

沿江專用岸段的防汛墻,由市防汛墻建設管理處與養護責任單位落實養護責任。

第七條(養護責任變更登記)

沿江專用岸段防汛墻的養護責任單位發生變更時,原養護責任單位應當在變更前持與養護責任接受單位簽訂的養護責任變更協議,到市防汛墻建設管理處申請辦理養護責任變更登記手續。養護責任的轉移,以養護責任變更登記手續辦結時為準。

市防汛墻建設管理處對沿江專用岸段防汛墻養護責任變更登記的申請,應當及時辦理,并同時與養護責任接受單位明確、落實養護責任。

第八條(養護技術規定和標準)

市水利局應當根據國家及本市的有關規定,制訂*防汛墻維修養護技術規定和標準。

第九條(養護責任要求)

*防汛墻的養護必須按照本市防汛墻保護管理工作的要求進行。養護責任單位應當落實專人負責日常維護,定期檢查,及時維修,按期完成;對各種危害防汛墻安全的行為加以制止;發現防汛墻損壞時,立即向防汛墻管理部門報告,并采取臨時應急措施。

第十條(維修養護監督)

市防汛墻建設管理處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防汛墻設施和維修養護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有關養護責任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維修養護任務,并嚴格按標準驗收。

在汛期到來之前,市水利局應當會同市市政局對*防汛墻設施做好全面檢查工作,督促養護責行單位落實有關渡汛措施。接到*防汛墻設施損壞或者有關險情的報告時,防汛墻管理部門應當立即責令有關養護責任單位修復,必要時應當組織工程技術人員到現場督促修復,并給予技術指導。

第十一條(禁止行為)

在*防汛墻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船舶、竹排、木排等水上運輸工具在行駛中碰撞防汛墻;

(二)在5米搶險通道內行駛2噸以上車輛;

(三)改變防汛墻主體結構;

(四)帶纜泊船或者進行裝卸作業;

(五)打樁、爆破;

(六)危害防汛墻安全的其他行為。

在*防汛墻保護范圍外的附近地區從事施工或者作業,不得危害防汛墻的安全。

第十二條(限制行為)

在*防汛墻保護范圍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下列行為,必須事先經市防汛墻建設管理處同意;其中涉及市政公用岸段的,須事先經市市政工程管理處同意:

(一)堆放貨物,安裝大型設備;

(二)搭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三)取土、開挖、敷設各類地下管線;

(四)疏浚河道;

(五)從事可能影響防汛墻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墻體鑿洞開缺行為的限制)

確因建設工程需要,必須在*防汛墻上鑿洞、開缺的,應當事先報請市防汛墻建設管理處同意,由市防汛墻建設管理處報請市防汛指揮部批準;其中涉及市政公用岸段的,應當事先報請市市政工程管理處同意,由市市政工程管理處報請市防汛指揮部批準,同時抄送市水利局備案。

對實施上述行為的申請,受理單位應當在受理后的1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十四條(維修養護費、運行管理費的列支)

*防汛墻的維修養護費和運行管理費按下列規定列支:

(一)沿江專用岸段的防汛墻,在各單位繳納的堤防維護費的返回部分中列支;

(二)外灘地區等重要公用岸段防汛墻以及部隊和市屬事業單位負責養護的其他岸段防導墻,在市堤防維護費中列支;

(三)市政公用岸段的防汛墻,在城市建設維護費中列支;

(四)其他公用岸段的防汛墻,在各區留存和市財政返回的堤防維護費中列支。

第十五條(搶險應急工程經費)

*防汛墻搶險應急工程經費,應當先從市防汛搶險應急費中墊支,事后按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經費申報程序)

*防汛墻維修養護經費按下列程序申報辦理:

在每年10月前,各單位應當將下一年維修養護計劃報市防汛墻建設管理處,由市防汛墻建設管理處綜合平穩并編制年度工程計劃和用款計劃,經市水利局和市財政局共同審核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區財政部門按專項資金使用的有關規定撥款并監督使用。

第十七條(防汛墻設施的綜合利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綜合利用*防汛墻設施時,必須保證防汛墻功能的正常發揮,并承擔相應的養護責任。

第十八條(處罰規定)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市水利局或者市市政局按照管理分工,責令其停止侵害、恢復原狀,并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改變*防汛墻主體結構,在防汛墻保護范圍內打樁、爆破,未經同意取土、開挖、敷設各類地下管線,擅自在防汛墻墻體上鑿洞、開缺的,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防汛墻上帶纜泊船、進行裝卸作業,或者擅自在*防汛墻保護范圍內疏浚河道的,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在*防汛墻保護范圍內堆放貨物、安裝大型設備的,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四)船舶、竹排、木排等水上運輸工具碰撞*防汛墻,擅自在*防汛墻保護范圍內搭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五)在5米搶險通道內行駛2噸以上車輛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六)*防汛墻養護責任單位發現防汛墻損壞不立即報告并按期修復,*防汛墻養護責任單位發生變更不按規定辦理養護責任變更登記手續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水利局可以委托市防汛墻建設管理處或者區防汛墻管理機構、市市政局可以委托市市政工程管理處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處罰程序)

*防汛墻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沒款,應當出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財物收據。

罰沒收入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二十條(賠償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防汛墻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復議與訴訟)

當事人對防汛墻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執法者違法行為的追究)

防汛墻管理執法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執行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應用解釋部門)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