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緊急情況應急預案
時間:2022-08-20 04:27:00
導語:學校緊急情況應急預案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及時妥善處置本縣域內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發生的緊急情況,提高緊急情況處置的快速反映和協調水平,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結合本縣實際,特制訂本預案。
第二條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思想,建立緊急情況應急處理機制,迅速、及時、有效地開展各項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損失,有效保障學校和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
第二章類別及等級劃分
第三條學校(幼兒園)緊急情況是指由人為或自然因素引起,具有突發性,造成或可能造成較多人員傷亡、較大經濟損失、破壞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社會穩定等嚴重危害和影響的事故、事件和災害。
第四條學校(幼兒園)緊急情況按其不同性質主要分為事故、事件、災害三大類。
(一)事故:主要有教學事故、交通事故(包括公路、鐵路、水上等各類交通事故)、火災事故、校舍倒塌事故以及其他造成較多人員傷亡的突發事故。
(二)事件:主要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包括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學生和教職工健康的事件)、重大惡性群體性事件、非法集會游行事件、影響重大的社會治安案件以及其他危害學校(幼兒園)正常教學秩序,破壞學校(幼兒園)和社會穩定的突發性事件。
(三)災害:主要有暴雨、洪水、臺風、雷擊、干旱、地質性災害、破壞性地震、森林火災等。
第五條學校(幼兒園)突發緊急情況按其影響的大小和危害程度劃分為一般性、重大、特大三個級別。
(一)一般性緊急情況:對人身安全、教學秩序造成一定的影響,由縣教育行政部門或鄉鎮黨委、政府可以處置的緊急情況。
(二)重大緊急情況:對人身安全、學校和社會秩序造成重大危害和影響,需要由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共同協調處理的緊急情況。
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為重大緊急情況:
1、師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
2、師生一次死亡、重傷合計10人及以上的事故;
3、一次造成師生10人及以上的急性食物中毒事件;
4、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事故(事件);
5、其他影響重大的社會治安案件,或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為重大級的緊急情況。
(三)特大緊急情況:對人身安全,學校教學秩序和社會穩定造成特別大的危害和影響,出現跨鄉鎮的大范圍擴散的態勢,需要縣委、縣政府組織有關縣直單位、相關鄉鎮黨委、政府共同處置的緊急情況。
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為特大緊急情況:
1、鐵路、水運事故造成師生一次死亡50人及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事故;
2、公路交通、校舍倒塌和其他發生一次師生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及以上的事故(事件);
3、一次造成師生100人及以上的急性食物中毒事件;
4、其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或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為特大級的緊急情況。
第三章報告程序
第六條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都要建立、健全緊急情況報告制度,嚴格落實值班人員,確保緊急情況報送渠道暢通,運轉有序。
第七條學校(幼兒園)發生緊急情況,應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和縣教育局。重特大緊急情況發生后,縣教育局應立即報告市教育行政部門、縣委、縣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并及時續報事態進展情況。
第八條各級各類緊急情況的報送必須及時、準確、全面、不漏報。報告的內容為:事故(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事故(事件)的簡要情況、死亡(含失蹤)人數、受傷人數(含中毒)、估計直接經濟損失等。
第九條重特大事故(事件)發生后,有關單位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散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平面圖,并寫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四章預案實施
第十條緊急情況處置的基本原則:統一指揮、快速應對、屬地為主、分級負責、自救為主,各方配合。在當地黨委、政府及各類經濟社會緊急情況協調處置機構的統一領導和指導下,協調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快速開展各項處置工作,把事故(事件)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盡快恢復學校(幼兒園)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
第十一條發生重、特大緊急情況,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分級管理原則及時趕赴現場,加強指揮工作,協調有關力量,對重大問題作出決策,如本部門不能解決的,要及時向縣委、縣政府請示。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處室,要根據各自的職能分工和安全職責,做好各項救援、調查和處置工作。
第十二條教育局科室職能分工
縣教育局各科室要在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積極參與緊急情況的應急處置。
辦公室:負責安全和緊急情況的報告,協調各科室對緊急情況的處置工作。
教育科:參與處置普通中小學、民辦學校、職業學校、成人學校、幼兒園教育教學過程中發生的各類緊急情況。
人事科:參與處置教師因經濟、政治待遇、職稱評審、工作調動等原因發生的緊急情況。
計劃財務科:參與處置中小學(幼兒園)的校舍、飲用水、鍋爐管道和電網線路等方面的安全和突發事件。
紀檢監察室:參與處置教師因違紀違法等方面原因造成的緊急情況和教師因經濟、政治待遇等原因發生的個人、集體上訪等緊急情況。
教師進修學校:參與處置教師培訓和教師進修學校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生的緊急情況。
勤工儉學辦公室:參與校辦企業的安全生產和突發緊急情況的處置。
儀器站:參與儀器設備和危險化學品的安全和突發緊急情況的處置。
招生考試中心:參與處置招生考試中發生的各類突發緊急情況。
第十三條在緊急情況處置中,要注意把握政策,依法辦事,講究工作方式方法,要根據事故(事件)的性質和發展的不同階段,區別情況,區分性質,因情施策,妥善處置。對別有用心,蓄意破壞,危害公共安全的個別人,要報請公安部門依法嚴厲打擊。
第十四條各類緊急情況的處置
(一)安全生產(教育教學活動)發生的突發事件、事故,在當地安委會的領導、指揮下,由教育行政部門安全工作領導小組進行處置。
(二)對影響學校(幼兒園)和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涉及多部門、跨鄉鎮影響重大的事件,在縣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領導、指揮下進行處置。
(三)對群體性騷亂、沖擊校園、重大群體性學生械斗、師生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等惡性群體性事件;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事故;影響重大的爆炸事件,配合縣公安部門進行處置。
(四)“”及其他邪教活動方面的重大緊急情況,配合縣防范和處理邪教問題辦公室進行處置。
(五)因民族問題引發的重大緊急情況,配合縣民族宗教事務管理部門進行處置。
(六)師生群體性上訪、越級來市或赴省赴京上訪及異常上訪事件,配合信訪部門進行處置。
(七)重特大校舍倒塌事件,配合建設部門進行處置。
(八)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配合交通、交警部門進行處置。
(九)重特大傳染性疾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傷病員的醫療救治工作,配合衛生部門進行處置。
(十)鍋爐、壓力器等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重大緊急情況,協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處置。
(十一)暴雨、洪水、臺風、干旱、地震、雷擊等自然災害引發的緊急情況,在抗災指揮部、防汛防旱指揮部等機構統一指揮下處置,并配合民政部門做好善后工作。
(十二)重、特大緊急情況發生后,主管職能部門暫不明確的,根據縣領導指示,協調確定的牽頭部門進行處置。
第五章善后處理
第十五條縣教育主管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要切實做好死難、受傷(中毒)學生家長的安撫、慰問工作,消除各種不安全因素,維護學校(幼兒園)穩定。
第十六條對傷亡學生的賠償依據《民法通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執行。
第六章調查與結案
第十七條縣教育主管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要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屬地為主、分級負責的原則和緊急事件的等級,對突發緊急情況及時開展調查工作,查清事實,查明原因,限期報結。
第十八條事故(事件)的調查處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堅持事故(事件)原因未查清不放過,事故(事件)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事故(事件)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干部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即“四不放過”原則。
第十九條重、特大事故(事件)的調查由市級組織進行,縣教育行政部門要抽調力量協助調查取證工作。事故(事件)調查組向發生事故(事件)有關單位、現場證人及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取證、索取有關材料,各有關單位、人員應無條件的給予積極的配合,無保留的提供有關資料、證據和調查組要求的其他資料,任何單位和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事件)的調查。
第二十條由省、部級組織調查的重、特大事故(事件),縣政府、縣教育行政部門要抽調力量,協助進行各項調查取證工作。
第二十一條重特大事故(事件)的結案工作在調查工作結束之后進行,堅持違法必究、責罰相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阻礙、干涉對事故(事件)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工作。
第七章紀律與獎懲
第二十二條縣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都必須遵守本緊急情況處置預案,一旦發生重、特大事故(事件),必須把處置重特大事故(事件)放在第一工作位置,主要領導必須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應急處置工作。發生特大事故(事件)時,主要領導如遇有會議或其他公務活動應立即停止,不在當地一時不能趕到現場的,在接到通知后,應立即趕回,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可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在處置緊急情況工作中,組織嚴密,指揮得當,奮力搶救搶險,出色完成任務者;
(二)在危險關頭,保護國家和人民財產,搶救學生和教職工有功者;
(三)及時準確報送緊急情況,為應急處置贏得時間,成效顯著者;
(四)為處置緊急情況獻計獻策,成效顯著者;
(五)其他有特殊貢獻,成效顯著者。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其情節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緊急情況發生后玩忽職守,隱瞞、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緊急情況以及不及時續報進展情況,延誤處置或造成嚴重后果和重大影響的;
(二)對發生的緊急情況不及時采取措施處置或采取措施不力,造成嚴重后果和重大影響的;
(三)在處置緊急情況工作中不服從指揮,不負責任,或在緊要關頭臨陣脫逃的;
(四)領導干部未按時到達現場組織應急處置的;
(五)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六)對因信息溝通不及時和組織協調不夠等原因,導致緊急情況對外報道不利而造成重大影響或嚴重后果的;
(七)其它危害應急處置工作的。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預案適用于景寧縣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
第二十六條本預案由景寧縣教育局負責解釋,自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