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儀車輛處置指導意見

時間:2022-04-23 08: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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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儀車輛處置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落實惠民殯葬政策,加強殯儀車輛的有序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殯葬管理條例》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惠民殯葬政策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殯葬管理工作實際,現就鄉鎮街道殯儀車輛處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處置范圍

按照市民政局下發的《關于鄉鎮購置接尸車輛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聯合下發的《市鄉鎮殯儀車輛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在2012年經過公安、交通、民政部門聯合審定合格,并統一噴印《余殯專用》運管號碼的14輛殯儀車(其中包括因報廢而新購置,但未噴印統一運管號碼的)(下同),以及經鄉鎮街道確認認可的14名殯儀車車主和駕駛員。

二、處置方法

(一)全市殯儀車輛從事遺體接運工作實行集中管理制度。市殯儀館受市民政局委托,具體負責殯儀車輛遺體接運工作的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殯儀車輛接運遺體的有關管理工作。從2012年4月1日零時起,全市行政區域內死亡人員遺體的接運車輛由市殯儀館統一調度,原鄉鎮街道殯儀車輛不得再進行遺體接運。

(二)對現有在2012年經過有關部門聯合審定合格,并統一噴印運管號碼的14輛殯儀車,實施統一處置。到2012年3月底年檢到期的,由公安部門按規定進行年檢。年檢合格的車輛由市民政局會同市商務局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現值評估,評估后由市政府按照評估價格予以回收,經費統一由市民政局和市財政局按有關規定下撥到所在的鄉鎮街道,再由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對車主予以一次性補償。對年檢不合格的車輛予以報廢,市政府不作任何補償。

(三)對現有經鄉鎮街道確認認可的14名殯儀車車主和駕駛員,由市民政局按照有關規定,根據殯儀車駕駛員應具備的資格條件,實行定向招收。在個人自愿報名,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確認認可的基礎上擇優錄取。被招聘的人員為市殯儀館編外合同用工,享受現有殯儀館編外合同用工同工種同等待遇。如現有14名殯儀車車主和駕駛員自愿放棄招聘,允許車主本人書面推薦1名本鄉鎮街道符合市殯儀車駕駛員資格條件人員,經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確認認可同意,作為市殯儀館定向招聘名額。自愿放棄招聘和推薦的車主,今后不能以任何理由再要求為其安置或補償。

(四)對未經有關部門審定合格的其余殯儀車輛,市政府不予回收或補償;對未經有關部門審定合格的殯儀車駕駛員也不作安置。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建立由市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任組長,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編委辦、市信訪局等部門有關負責人組成殯儀車輛處置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具體負責殯儀車輛處置期間的協調工作。有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也要建立相應的組織,行政主要負責人負總責,分管負責人具體抓,著力研究解決殯儀車輛處置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和矛盾。

(二)周密實施。鄉鎮殯儀車輛處置工作涉及面廣,既要保證正常的遺體接運工作,又要進行妥善的處置。因此,在準備、宣傳發動和處置各個階段及環節上,工作要做細做實做到位。市民政局要加強對殯儀館的領導和教育管理,做到思想統一,責任明確,監督到位;要進一步制定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和運營保障機制;要進一步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能力,保證服務質量;要設立舉報投訴電話,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市直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責,主動參與全力配合。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進一步做好惠民殯葬政策和殯儀車輛處置后殯儀服務程序變化等有關工作的宣傳,提高廣大市民對惠民殯葬政策和殯儀服務程序的知曉率;要著力抓好鄉鎮街道殯葬專管員和村社(居)殯葬工作者的教育和管理,以保證這支隊伍人員落實、責任落實、工作落實。同時,要認真做好殯儀車輛取消后的穩定工作,確保平穩過渡。

(三)依法處置。公安、交通、民政等部門要密切配合,依法行政,根據法律規定賦予的職責依法加強對殯儀服務機構的設立和遺體接運工作的管理。要及時掌握情況,加強部門溝通,嚴格把關,對非法營運的殯儀車輛加大力度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