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加強精神衛生工作意見

時間:2022-03-29 03: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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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加強精神衛生工作意見

一、工作目標

(一)總體目標。2011年底前,建立比較完善的精神衛生防治體系;實現“雙百”目標,即精神疾病患者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比例達到100%,被關鎖(以無理的辦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精神疾病患者解鎖率達到100%;重性精神疾病治療率達80%,重性精神疾病社區管理率達到90%;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識和精神疾病預防知識知曉率達到75%。

(二)年度目標。

1.2009年:初步建立精神衛生工作長效投入機制和城鄉統籌的社區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網絡;精神疾病患者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比例達到100%;被關鎖的精神疾病患者解鎖率達到60%;重性精神疾病治療率達到60%,重性精神疾病社區管理率達到70%。

2.2010年:被關鎖的精神疾病患者解鎖率達到100%;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療率達到70%,重性精神疾病社區管理率達到80%。

3.2011年:建立穩定的精神衛生工作經費財政投入機制、完善的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和防治能力較高的精神衛生服務隊伍;重性精神疾病治療率達到80%,重性精神疾病社區管理率達到90%;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識和精神疾病預防知識知曉率達到75%。

二、工作要求

(一)推動我市精神衛生工作法制化進程。積極開展我市精神衛生工作立法調研,起草形成《*市精神衛生條例(草案)》,報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二)建立精神衛生工作長效投入機制。市、區(市)縣兩級財政要加大對精神衛生工作經費的投入。

1.改、擴建現有的精神衛生專業機構,不斷改善房屋、設施、設備等硬件條件,3年內全市精神科床位總數達到5400張,達到國家“中等配置”要求;

2.保證精神衛生防治專項工作經費滿足市、區(市)縣常規精神衛生防治管理、人才培養、應急處置、疾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技術指導和督導評價工作的需要;

3.在社區(鄉鎮)公共衛生經費中,按每人每年1元標準列支,用于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開展社區精神疾病防治管理。

(三)完善精神疾病醫療保障體系。將精神疾病患者納入基本醫療保險保障范圍,實現精神疾病患者參保率達100%,參保費用由市、區(市)縣兩級殘聯解決;城鄉精神疾病患者參保籌資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精神衛生專業機構定額撥付標準在現有基礎上提高20%。

(四)建立精神衛生專業防治網絡。建立以精神疾病專科醫院為主體,綜合性醫院為輔助,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為依托的精神衛生專業防治體系。*市精神衛生中心是全市精神衛生工作臨床診療和防治技術指導中心;其他精神衛生專業機構開展精神疾病臨床診療服務;各區(市)縣衛生部門指定有關醫療衛生機構成立精神衛生防治科,統籌管理轄區精神衛生工作;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負責精神疾病社區管理治療工作。

(五)加強精神衛生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對精神衛生防治專業機構醫務人員培訓,提高精神疾病防治水平和應急處理能力。每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至少配備1名專業技術人員,開展精神疾病社區管理治療、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指導、心理危機干預等工作。制定優惠政策,加大對從事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的培養和引進力度。

(六)建立精神疾病監測網絡。組織開展全市精神疾病患病情況普查,掌握精神疾病患病基數,建立精神疾病健康檔案,準確掌握患者現況,為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制定精神衛生政策提供科學依據。依托市科技局“十一五”科技重大專項科研課題研究結果,建立全市精神疾病信息化管理系統,完善精神疾病信息監測網絡。

(七)開展重點人群心理行為問題預防和危機干預。全面開展地震災區各類重點人群的心理康復服務工作,加強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詢服務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組織保障。由市衛生局牽頭,市民政局、市勞動保障局、市殘聯、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參與,建立*市精神衛生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衛生局,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指定1名業務處室負責人為聯席會議辦公室成員,并指定1名工作人員為該項工作的聯絡員。

各區(市)縣要建立相應的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組織和指導本地精神衛生工作。

(二)部門職責。

1.衛生部門負責對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和基層衛生服務機構的行政管理和業務指導。組織專業人員培訓,開展精神疾病普查,負責精神疾病患者建檔立卡工作,開展精神疾病的預防、治療、康復和健康教育工作,定期組織對精神衛生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

2.民政部門負責農村“五保戶”、農村貧困優撫對象和城鄉低保對象中精神疾病患者的醫療救助工作。

3.勞動保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將精神疾病患者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逐步提高報銷比例,減輕患者的費用負擔,并逐步提高對精神衛生專業機構的定額撥付標準。

4.殘聯組織負責對精神疾病患者進行線索調查,協助組織患者就診,建立社區康復站、工療站(社區精神康復日間照料站)、庇護工場等,開展精神疾病患者的后期康復工作,并協助相關部門做好貧困精神疾病患者的救助工作,解決貧困精神疾病患者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費用。

5.公安部門負責對具有肇事肇禍行為和傾向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進行強制治療和保護性治療。

6.財政部門負責落實精神衛生工作經費,保障精神衛生防治工作持續發展。

7.教育部門要依靠學校現有工作隊伍和網絡,在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針對不同年齡兒童和青少年的特點,開展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服務,為兒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指導和幫助。

8.司法部門負責做好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管理工作,以及服刑人員、勞教人員精神疾病的預防、治療與康復工作。

(三)技術保障。成立*市精神衛生防治專家委員會,負責為工作決策提供咨詢、論證,并擬定全市精神衛生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各基層衛生服務機構要建立精神衛生個案管理小組,指定專人負責精神疾病患者隨訪和質量控制工作。

(四)經費保障。

1.各級政府要加大對精神衛生防治工作的投入,將精神衛生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的精神疾病社區管理治療經費納入城鄉公共衛生經費統籌安排。

2.精神疾病患者治療經費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等制度報銷范圍,殘聯組織為貧困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醫療救助經費,民政部門對符合低保條件的精神疾病患者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和醫療救助。

(五)加強督導。各級政府要將精神衛生工作作為為民辦實事項目納入政府目標考核,加強督導和檢查,確保精神衛生工作各項任務順利完成。

*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陽光救助工作實施意見

為加強對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與治療,切實做好被關鎖(以無理的辦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精神疾病患者的陽光救助工作,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救助目標

2009—2010年,對全市2000余名被關鎖精神疾病患者進行分批次解鎖,開展陽光救助。2009年底,被關鎖精神疾病患者解鎖率達到60%;2010年底,被關鎖精神疾病患者解鎖率達到100%。

二、救助程序

(一)確定醫療救治機構。

1.選擇定點醫院,實施分片醫療。以100張左右精神科床位、20名左右精神科醫務人員、具備相應醫療設備設施、能組織開展社區精神衛生防治為標準,在我市現有精神衛生機構中確定定點醫院。并依據定點醫院收治能力和區域解鎖病人數量,實施劃區分片救治。

2.準備后備醫院。在實施就近分片定點醫療救治的基礎上,指定市第四人民醫院和市德康醫院作為后備醫院,負責收治其他定點醫院無力收治的以及疑難重癥患者。

(二)制訂救助計劃。市殘聯負責對被關鎖精神疾病患者的情況進行摸底統計,市衛生局根據摸底情況制定全市醫療救治計劃。市殘聯將線索名單下達各區(市)縣,由各區(市)縣政府及*高新區管委會組織殘聯、衛生、民政、公安等單位開展解鎖工作。各定點醫院根據接收病人計劃,提前做好床位安排。

(三)確定救助患者。

1.開展入戶調查,確診病人。各區(市)縣衛生部門根據殘聯提供的線索,負責安排定點醫院精神科專業人員在當地政府協助下進行入戶調查,對被關鎖精神疾病患者進行核實診斷并出具《疾病診斷意見書》;相應定點醫院組織2名精神科執業醫師入戶對每名被關鎖精神疾病患者確定診斷,提出救治方式建議,填寫《診斷通知書》和《個人一般情況表》,建立被關鎖精神疾病患者數據庫,將診斷結果報當地衛生部門,由衛生部門向殘聯、勞動保障、民政和公安部門通報。

2.核定有關情況。各區(市)縣殘聯根據診斷結果對被關鎖精神疾病患者進行認定,并會同民政、勞動保障部門共同核定被關鎖精神疾病患者的醫療保險方式和家庭經濟狀況。

2009年由殘聯資助未參保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對參保標準不足者進行補足。2009年以后根據被關鎖精神疾病患者是否享受低保的情況,由民政部門和殘聯組織分擔參保費用。

3.發放陽光救助卡。被關鎖精神疾病患者本人或法定監護人憑《診斷通知書》填寫《陽光救助卡申請書》,由殘聯發放陽光救助卡,實行“一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一卡(陽光救助卡)、一表(重性精神疾病社區管理治療隨訪表)”。

(四)開展住院醫療救治。經認定后符合住院救治條件的被關鎖精神疾病患者,由殘聯審核批準下發陽光救助住院通知單,患者持住院通知單到定點醫院享受最高不超過6600元的免費住院救治。患者在定點醫院的住院醫療費用,在按參保水平報銷后,符合低保條件的由民政部門按政策實施醫療救助,剩余部分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承擔;不符合低保條件的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承擔。患者住院期間的生活救助費用按每人每日12元進行補助,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承擔。

(五)轉入社區管理。對于不需住院治療或經住院治療后病情穩定的患者,由定點醫院建立與陽光救助卡同號的隨訪表,擬定社區治療方案,將患者轉入所屬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進行社區管理。此類患者憑陽光救助卡在定點醫院享受每年每人800元的免費門診救治。社區醫生對患者服藥情況、病情等進行隨訪。

三、救助要求

(一)救助原則。

1.堅持醫療質量第一原則。認真執行有關精神疾病診療規范,切實做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醫療救治工作,確保醫療質量和安全。

2.堅持低成本、廣覆蓋原則。嚴格按照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診療目錄實施救治,最大限度降低醫療成本,控制醫療費用,盡快達到最佳治療效果。

(二)人員培訓。市衛生局負責做好相關管理人員、定點醫院業務人員、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人員的管理和技術培訓工作。

(三)信息報送。各定點醫院將救治患者的情況、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將患者社區管理治療的情況,每月匯總后逐級上報衛生、殘聯和民政部門。

(四)督導評估。市衛生局要協調組織有關部門管理人員和業務技術人員對各區(市)縣和有關部門、單位實施陽光救助的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和評估。各區(市)縣政府及*高新區管委會要定期對轄區內陽光救助工作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四、資金籌集和結算

(一)資金籌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陽光救助所需資金主要包括患者參保費用、院前處置費用、住院期間治療和生活費用、門診費用、社區管理費用等。

社區管理費用按社區人口每人每年1元標準,列入社區(鄉鎮)公共衛生經費解決,其余費用由以下三個渠道解決,即先由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符合低保條件者再由民政部門實施救助、最后通過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安排陽光救助專項資金托底。

(二)費用結算。定點醫院安排專人負責救助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醫療費用管理。在患者入院時要確定其醫療保險關系(是否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未參加任何醫療保險),確認是否符合當地的低保條件。定點醫院根據患者醫療保險關系、是否符合低保條件等情況分別向醫療保險部門、民政部門和殘聯進行費用結算。

五、進度安排

(一)準備階段。2009年7月底前,由市精神衛生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市衛生局)牽頭負責,協調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照各自工作職責,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印發各項具體實施方案;下達線索名單,開展線索調查,確定救助對象;核定患者參加醫療保險方式,幫助未參保者參保,為參保標準不足者補足標準。

(二)住院救治階段。2009年8月底前,被關鎖精神疾病患者解鎖率達到20%,2009年10月底前達到40%,2009年12月底前達到60%,2010年6月底前達到80%,2010年12月底前達到100%。

(三)社區管理和門診救治階段。不需住院治療的被關鎖精神疾病患者在確診后即納入社區管理,啟動門診救治;經住院治療病情穩定的患者在出院后即納入社區管理,實施門診救治。

六、部門職責

市和區(市)縣精神衛生工作聯席會議負責管理、協調日常工作,定期召開工作會議,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一)衛生部門。承擔陽光救助工作的組織實施和協調工作;組織各定點醫院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根據劃片醫療的實際情況,按照本實施意見的要求開展醫療救治工作,組織開展精神疾病患者社區管理治療;組織對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和業務指導;組織開展救助工作的督導和檢查。

(二)殘聯組織。負責提供被關鎖精神疾病患者的線索,組織患者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負責陽光救助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發放陽光救助卡,建立陽光救助費用結算制度和流程,參與患者的入院安排工作,建立康復站、工療站(社區精神康復日間照料站)、庇護工場等,開展患者的職業康復工作。

(三)民政部門。按有關政策對農村“五保戶”、農村貧困優撫對象和城鄉低保對象中的被關鎖精神疾病患者開展救助。

(四)勞動保障部門。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保險制度,提高被關鎖精神疾病患者的醫療報銷比例,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就業指導。

(五)公安部門。協同殘聯組織、衛生部門開展入戶調查工作,協助衛生部門做好被關鎖精神疾病患者的入院和出院看護工作。

(六)財政部門。負責落實陽光救助各項工作經費,做好陽光救助專項資金的撥付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