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意見

時間:2022-12-16 03: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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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意見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能力建設是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重要保障。隨著《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頒布和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進入了新階段。為盡快構建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相適應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全面提升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能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能力建設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一)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能力建設是各級農業部門履行法律職責、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緊迫任務。《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賦予農業部門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新職能,迫切要求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盡快實現從以生產領域監管為主,向產前、產中、產后全程監管轉變;從以行政推動為主,向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并重轉變。現有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隊伍不健全、監管制度不完善、監管手段落后,已明顯不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全面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創新監管機制、監管制度,強化監管力量,已成為當前農業部門轉變政府職能,推進依法行政的一項刻不容緩的重要任務。

(二)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能力建設是提高農產品競爭力、發展現代農業的客觀要求。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和我國加入WTO,我國農產品在國內和國際兩個市場的競爭日趨激烈,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已經成為農產品市場競爭的主要因素。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能力建設,依法加強監管,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是提高農產品競爭力,促進現代農業發展的客觀要求。

(三)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能力建設是確保農產品消費安全、構建和諧社會的有力保障。依法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能力建設,是貫徹科學發展觀,落實“以人為本”和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具體體現,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努力創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

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能力建設的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

(四)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我國現行農業行政管理體制為基本框架,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有效實施為基本目標,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的要求,轉變政府職能,增強依法行政能力。充分發揮和調動各方面的力量,整合資源,形成合力,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能力建設,促進農業增長方式的轉變,實現數量與質量、安全與效益的有機統一和整體提升。

(五)基本原則。一是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有效實施為目標,確保權責統一。既要著眼于長遠,統籌規劃,建立全程監管的長效工作機制,也要結合各地、各行業管理工作實際,因地制宜,科學籌劃,合理布局、穩妥推進。二是依法監管、嚴格把關。依法監管必須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制定和完善相關監管制度和規定、嚴格實施責任追究制度。三是整合資源、開拓創新。要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客觀要求,解放思想,不斷創新,加強分工與協調,發揚互助合作精神,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資源有效整合,構建合力推進的監管機制。四是強化服務,促進發展。以良好的作風,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能力建設。結合我國農業生產實際,把法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對農戶重在引導、教育和技術指導,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生產企業、批發市場等組織化程度較高的主體,重在健全制度,規范行為。

(六)主要目標。力爭用5年左右的時間,明確職責,充實人員,完善法規,逐步建立起科學、公正、高效和保障有力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盡快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能力,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

三、全面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能力建設

(七)切實履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職責。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面臨的新形勢和新任務,切實履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職責,適應依法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行政管理的要求。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明確一個歸口管理機構,綜合協調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認真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并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規劃或計劃,依法監督和管理農業標準化、農產品產地環境、包裝和標識、檢測機構考核認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監督檢查等工作,并依據職責權限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和推行農產品市場準入工作,依法對下級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八)不斷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執法水平。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結合各地實際,抓緊制定和完善農業標準化、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農產品包裝與標識、農產品產地安全管理、農產品生產檔案管理、農產品市場準入管理、農業投入品安全使用、農業投入品監督抽查結果公布、快速檢測方法認定、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追究等相關辦法,形成一套比較完善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制度,并認真加以實施。要將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作為農業行政執法的重要內容,加強執法力量,完善手段,規范執法行為,加大執法力度,切實履行法律賦予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執法職權,已經推行綜合執法的省、市、縣,要進一步充實力量,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執法水平。沒有推行綜合執法的地區,要盡快整合執法力量,明確執法機構,適應農產品質量安全行政執法工作的要求,不斷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執法水平。

(九)加快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建設。要按照統籌規劃、資源整合、布局合理、專業齊全、運行高效的原則,充分利用現有機構,整合現有資源,建立健全國家、省、縣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機構。各檢驗檢測機構的業務范圍以行政管理部門考核的授權為限。農業部建立國家級綜合研究中心、部級專業性及區域性檢測中心,主要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例行監測和監督抽查及國家、行業標準研制等工作;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綜合性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中心,主要承擔省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地方標準研制等工作;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機構,主要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日常監督檢驗檢測和相關的技術咨詢服務。各地要按照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建設的總體規劃,抓緊編制本地區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建設規劃,并認真組織實施。督促農產品批發市場、農產品生產基地建立自律性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鼓勵和引導農產品生產企業、批發市場、重點產地等建立速測站(點),并開展相應的檢驗檢測工作。

(十)增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技術服務能力。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農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農業企業、社會團體等科研資源,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風險評估研究,加強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技術標準的研究,加速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技術、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儀器和技術方法的研發,積極參與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快先進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科學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和自主創新步伐,加強農業信息化的建設,實現農產品生產經營檔案的電子化管理。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要將貫徹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將農產品質量安全技術服務作為農業技術推廣的重要內容,組織農業科技人員深入農村,廣泛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服務指導,推行標準化生產,推廣生態、安全的農業生產技術和農業投入品,凈化產地環境,強化源頭控制,規范生產過程,加強生產檔案管理,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

(十一)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隊伍建設。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需要,各地要切實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行政管理、行政執法、檢驗檢測、技術服務隊伍建設,通過引進、培訓等多種途徑,充實技術力量和人員。加強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人員的管理,牢固樹立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努力提高監管人員的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逐步形成一支結構合理、作風優良、業務過硬的監管工作隊伍。既要培養一批在風險評估、標準制定、檢驗檢測、質量認證等方面與國際接軌、具有較高專業水準的專家型人才,又要培養一批通曉行政執法等專業知識和法律法規的管理型人才,更要培養一批面向基層、面向實踐、面向生產第一線的實用型人才。

四、加強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能力建設的組織領導

(十二)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從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現代農業發展、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高度,加強領導,依法行政,切實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能力建設。正確處理好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的關系,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的關系,依法監管和引導服務的關系,盡快形成政府主導、部門配合、上下聯動、社會各方面共同參與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機制,努力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和工作環境。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機構健全、責任明確、運轉高效、行動統一。

(十三)建立正常的經費保障機制。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抓緊制定本地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積極爭取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調整現有農業資金使用結構,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經費的監督管理。要鼓勵和引導企業和社會資金投入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業,逐步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機制。加大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基礎設施、監督網絡、檢驗檢測、信息手段、科技研發等方面的資金投入與支持,增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保障能力。

(十四)創新工作方法。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把貫徹《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作為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工作的重要任務來抓。在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積極穩妥推進的同時,要及時總結經驗,不斷改革創新思路,大膽探索新的監管模式和工作方法,不斷提高監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