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測繪管理實施意見

時間:2022-02-19 03: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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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測繪管理實施意見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區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四川省測繪管理條例》和《四川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除軍事測繪外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的測繪活動,適用本實施意見。

第三條本實施意見所稱測繪活動,是指大地測量、界線測量、工程測量、房產測繪、地形測繪、地籍測繪、地下管線測繪以及衛星測量、攝影與遙感測繪、數字化測繪等;建立與各種地圖相應的地理信息系統;編制地下綜合管線圖和各種地圖;使用和管理測繪成果;設置、使用和維護測量標志;進行測繪管理等與測繪有關的活動。

第二章行政管理主體

第四條*市*區規劃管理局(*市*區測繪管理辦公室)是*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下列測繪活動的組織實施、管理工作:

(一)本行政區域內各級導線網的建立與維護;四等以上高程控制網的建設與維護;

(二)本行政區域內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測繪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三)本行政區域內探測面積小于10平方公里的地形圖、地籍圖和其它專題測繪的備案管理;大于10平方公里的地形圖、地籍圖和其它專題測繪,由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轉報市測管辦辦理備案。

(四)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的建立與維護;

(五)市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六)日常規劃測繪、地籍測繪、房產測繪、線路測繪等測繪項目備案管理。

第三章采用坐標系統和技術標準規定

第五條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非基礎測繪活動和市縣級基礎測繪活動,除國家、軍隊、省統一組織的測繪工程和跨市域工程測繪外,必須采用*平面坐標系和國家85高程系。

涉及本行政區域的跨市域工程提交測繪成果時必須轉換為*平面坐標系和國家85高程系。

第六條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非基礎測繪活動和基礎測繪活動(如規劃測繪、地籍測繪、房產測繪等)應依據國家、省、市相關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測繪;

所有竣工資料和基礎測繪成果資料數據應滿足《*市*區地理信息平臺入庫標準》。

第四章基礎測繪

第七條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實行分級管理,分級投入。

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經費應當納入區級財政預算,并由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一)、本行政區域內各級導線網的建立與維護;四等以上高程控制網的建設與維護;

(二)、本行政區域內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測繪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三)、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的建立與維護;

(四)、市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區政府確定的其它基礎測繪項目;

第八條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

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發改部門、財政部門,根據市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區實際,編制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報區政府審批,并報市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由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區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和年度實施計劃納入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九條基礎測繪成果更新

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制度。*平面坐標系和高程控制網每5年為一個維護、監測周期;1:500和1:1000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圖的更新周期為5~8年;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的更新周期為5~8年;地下空間信息采用實時動態更新。

第五章地理信息系統

第十條地理信息

地理信息是指一切與地理分布有關的各種地理要素圖形信息、屬性信息及其相互間關系信息的總稱。

第十一條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參照*市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標準,制定符合本區域實際的地理信息平臺入庫標準,并負責本區內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的建設,應符合分級、分類、統建、統管、協作、共享原則,禁止重復建設。

第十三條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信息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地理信息系統建設、應用的管理。建立地理信息系統及相關數據庫,除國家、軍隊、全省統一組織和跨市域的外,必須采用符合本區域統一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平臺數據庫,以促進應用和共享。

第六章日常測繪活動管理

第十四條規劃測繪

直接為城鄉規劃實施管理和監督管理服務的測繪活動,應當依據已批準的城鄉規劃和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要求實施。

規劃日常測繪主要內容有小區域地形補測、紅撥測量、建筑物放驗線、線路測繪、建(構)筑物竣工測繪等。測繪成果取得測繪備案后,方可作為規劃報建、規劃審批、規劃行政許可(“一書三證”)的法定測繪依據。

第十五條地籍測繪

地籍測繪成果取得備案后,方可作為國土部門辦理土地使用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的法定測繪依據。

第十六條房產測繪

房產權屬測繪成果取得備案后,方可作為房產部門辦理房產權屬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的法定測繪依據。

第十七條地圖管理

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地圖的編制、出版、展示、登載,組織開展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

測繪、新聞出版、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地圖和地圖產品的監督管理。

編制出版地圖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內容表示和保密的規定,保證地圖內容的現時性和準確性。

第十八條測繪備案管理

除按《四川省測繪項目備案登記辦法》要求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登記的項目外,測繪單位在本行政區域內承擔測繪項目的,應當在測繪項目合同簽訂后20日內,持測繪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測繪項目合同文本復印件向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基礎測繪項目備案登記由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轉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章測繪市場管理

第十九條測繪市場管理

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在區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測繪單位的監督管理。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應當經國家有關部門或者市測繪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取得《測繪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測繪活動。測繪單位不得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或者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并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第二十條測繪承發包、轉包管理

測繪項目實行承發包的,測繪項目的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或者迫使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成本承包。測繪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項目轉包。

第二十一條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書。

第八章測繪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條測繪成果

測繪成果指各類測繪活動形成的記錄和描述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的地理信息、數據、資料、圖件和檔案。

第二十三條測繪成果管理主體

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測繪成果管理主體,并可授權與有相關測繪資質的單位保管測繪成果。

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四川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組織測繪成果的接收、收集、整理、儲存,并定期編制測繪成果目錄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測繪成果匯交

凡在*區內完成的基礎測繪項目,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區財政投資測繪項目的單位,應依法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成果目錄。

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目錄后出具匯交憑證,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測繪成果目錄。

第二十五條測繪成果質量監督管理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抽查檢驗制度,處理測繪成果質量爭議。

基礎測繪成果必須通過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后才能向社會提供使用。

第二十六條測繪成果的充分利用

使用區財政資金的基礎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征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應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復測繪。

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有關部門和單位征求意見函件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就是否有適宜的測繪成果可以利用提出意見。已有適宜測繪成果可以利用的,有關部門不可批準該測繪項目的立項。

第二十七條測繪成果提供

使用基礎測繪、地下空間信息等測繪成果的單位,應當先向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使用。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憑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憑證向使用單位提供測繪成果,并簽訂《關于使用*市*區部分測繪成果的保密承諾》。

保密測繪成果應當妥善保管,嚴禁轉借或者轉讓。未經批準,不得銷毀、復制。

第二十八條測繪成果使用

任何單位、個人未經測繪成果所有者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測繪成果。

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具體收費標準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基礎測繪成果和國家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于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第二十九條數字化成果管理

利用基礎測繪成果制作公示版數字化產品,制作方需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數字化產品成果須經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九章測繪標志保護

第三十條測量標志保護

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志管理工作。

任何單位、個人都有保護測繪標志的義務,不得擅自移動、拆卸、損毀測量標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不得進行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設置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單位,應當對永久性測量標志設立明顯標記,可以委托當地有關單位或個人負責保管。委托保管的,應當簽定委托保管協議。

本辦法所稱永久性測量標志,是指各等級的三角點、基線點、導線點、軍用控制點、重力點、天文點、水準點和衛星定位點的木質覘標、鋼質覘標和標石標志,以及用于地形測圖、工程測量和變形測量的固定標志。

第三十一條測量標志遷建

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標志的,建設單位向區測量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遷建工作在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進行。遷建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

測繪人員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必須保持標志完好。使用完畢,應由負責保管該標志的單位和人員查驗其完好狀況。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實施意見規定,未經批準進行以測繪為目的的航空攝影與遙感的,由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測繪成果;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沒收測繪儀器及其設備,可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實施意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

(一)偽造、涂改、轉借和轉讓測繪資質證書和測繪作業證件的;

(二)未經發包方同意,承包單位擅自將承包的測繪項目分包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測繪資質變更、重新辦理和注銷手續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實施意見規定,未向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告知測繪項目的名稱、測繪內容和測繪方法從事測繪活動的,由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測繪行為,暫扣測繪儀器及其設備,限期補辦測繪項目備案登記手續。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實施意見規定,未經審查在影視、互聯網和各類出版物中或者在公共場所展示繪有中國版圖示意圖,或者加工制作各種涉及中國版圖示意圖的地圖圖形產品的,由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實施意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建設工程測繪項目不如實提供是否已有適宜的測繪成果可以充分利用造成重復測繪的;

(二)明知已有適宜測繪成果可以充分利用卻違法批準該測繪項目立項造成國家財政資金嚴重浪費的;

(三)發現測繪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四)未經測繪成果所有者同意,將其測繪成果提供給他人使用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