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政辦財政資金安全管理方法
時間:2022-05-19 10: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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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財政資金安全管理,以健全制度、規范流程、明確職責、強化監督為指導思想,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區及各鎮、街道辦事處財政管理的所有政府性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基金及其他資金)。
第二章崗位設置
第三條科學設置崗位。嚴格按照“不相容崗位分離控制”和“授權批準控制”的要求,合理設置工作崗位,明確崗位分工,審核、撥款、賬務、印章等關鍵崗位和重點環節必須分離設置、科學授權,不得相互交叉和實行兼管。
第四條明確崗位職責。建立工作崗位責任制,強化崗位之間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互相監督的運行機制。
第五條實行定期輪崗。對掌握資金安排、撥付等重要崗位的工作人員,實行有計劃的輪換交流。
第三章資金收付管理
第六條完善資金收付制度。把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作為確保財政資金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不斷加強財政資金安全保障機制建設,提高財政資金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條健全用款計劃制度。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用款計劃審批制度,將用款計劃審批作為預算執行的核心環節,切實加強預算執行的管理與監督。
第八條加強授權支付審批管理。按照預算規定的用途和項目進度,嚴格審批授權支付額度,逐步縮小授權支付在財政支出中所占比例和現金支出在授權支付中所占比例。
第九條強化財政直接支付管理。積極擴大財政直接支付范圍和比例,加強對財政直接支付資金的用途、金額和支付對象的審核。
第十條強化內部制約機制。財政各科室要嚴格審核有關支付憑證,對不規范的支付憑證拒絕受理。
第十一條及時清算資金。對財政匯繳專戶、非稅收入歸集性賬戶等非稅收入收繳賬戶中的資金要及時進行清算。
第十二條各項財政資金的支付辦法。
(一)預算內資金安排的基本支出,由財政局國庫科根據預算單位按部門預算上報的年度分月用款計劃,審核無誤后按月撥付。
(二)預算內資金安排的項目支出,由預算單位根據部門預算、項目用款進度及收入繳庫進度等填制財政資金請撥單,經財政局管理科室、分管局長、局長逐級審核同意后撥付。
(三)納入財政預算外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由預算單位按照部門預算、項目用款進度以及收入上繳財政專戶進度等填制財政資金請撥單,經財政局管理科室、分管局長、局長逐級審核同意后支付。
(四)補助下級財政的資金,由財政局國庫科根據核定的體制補助、專項補助和其他補助指標,將款項撥付到下級財政部門。臨時調度資金,必須履行嚴格的審批手續。
(五)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由用款單位根據項目用款進度填制財政資金請撥單,經財政局管理科室、分管局長、局長逐級審核同意后撥付。
(六)其他政府性資金,由用款單位根據項目用款進度等填制財政資金請撥單,經財政局管理科室、分管局長、局長逐級審核同意后支付。
第四章會計對賬
第十三條嚴格執行三方對賬制度。財政、銀行(人民銀行、商業銀行)、預算單位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嚴格執行日清月結制度,定期核對預算指標、用款計劃和資金賬務。
第十四條加強財政內部對賬。財政內部各科室(單位)要加強預算指標、用款計劃和實際撥付資金的對賬,確保預算執行數據的關聯性、一致性、完整性。
第十五條實行對賬單三人審簽制度。每月銀行對賬單要由經辦人、科室(單位)負責人和分管局長審核簽字,保證銀行對賬單與資金賬務的一致性和準確性。
第五章賬戶管理
第十六條財政資金賬戶的設立必須按照《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賬戶管理的規定執行,不得擅自開戶。
第十七條規范財政資金專戶管理。按照《財政部關于加強與規范財政資金專戶管理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和要求,遵循“規范、統一、高效、精簡”的原則設置財政資金專戶,實行財政資金專戶統一管理,建立財政資金“集中管理、分賬核算、統一調度、一口支付”的管理機制和監督制約機制。
第十八條慎重選擇財政資金開戶銀行。為確保財政資金運行的安全、高效,原則上應在國有、國有控股銀行開立財政資金賬戶,并從經營資信、資金安全、管理服務等方面,審慎選擇和嚴格把關。
第六章印章與憑證管理
第十九條實行印章、票據三人管理制度。各經辦人員根據工作崗位的不同分別掌管相關印章、票據,任何人員均不能以任何理由統管、代管全部印章、票據。印章、票據保管人短期離崗或出差時,應在科室(單位)負責人監督下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條確保憑證傳遞安全。對財政資金付款憑證應有專人負責與銀行交接傳遞,并按傳遞時間進行登記。
第二十一條妥善保管憑證。辦理資金支付的相關原始憑單及報表要作為會計憑證妥善保管,應轉交記賬人員的憑單要及時轉交。
第二十二條加強憑證歸檔移交管理。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按規定建立檔案,及時歸檔。如需移交,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人員工作移交手續,并制定規范的移交清冊。
第七章銀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規范選擇銀行。與銀行簽訂規范的委托協議,明確雙方權、責、利事項,確保財政資金運行的安全、高效。
第二十四條與銀行業務往來的相關憑證、票據、報表等,要由專人交接簽字、及時送取。
第二十五條按規定對銀行進行考核。根據銀行向財政部門、預算單位提供服務的情況,對銀行進行季度或年度考核。
第八章財政信息化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加快財政信息化建設。逐步將所有預算單位、所有財政資金納入財政信息化系統進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明確管理員崗位職責。財政信息系統技術維護工作要求專人專崗,并且不得辦理資金收付業務。
第二十八條規范維護流程。技術維護人員嚴格按照書面維護單對財政信息系統進行維護,禁止擅自使用管理員權限對系統內單位、人員、科目、資金、賬戶、流程、權限等業務數據進行更改。
第二十九條加強身份認證。建立密碼、密鑰等涉密身份信息安全管理體制,根據崗位分工和工作要求,按照實名制的原則,在信息系統中設置用戶名和權限,關鍵環節設置密碼、密鑰登陸管理,所有操作環節實行實名記錄,日志信息要求長期保存。
第九章安全監督
第三十條建立追蹤問效制度。對專項資金和重大資金的支付使用,進行定期檢查或專項檢查,及時掌握財政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效果。
第三十一條建立定期檢查制度。財政監督部門要對付款單的財政記賬聯定期進行抽查,對會計核算的方法和技術性、基礎性工作進行定期檢查。財政部門要做好對各鎮、街道辦事處財政所資金安全管理的指導和督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建立動態監控機制。將所有財政資金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運行并實行動態監控管理,逐步將動態監控范圍擴大到所有財政資金和全部預算單位。
第三十三條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檢查制度。對財政資金審核撥付、會計核算等工作實施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對違規、違紀行為根據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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