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治重大問題責任制度

時間:2022-04-01 10: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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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治重大問題責任制度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制的落實,促使各單位的領導干部切實承擔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為我鄉經濟發展創造穩定性的社會環境,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辦法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嚴重危害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將實行責任查究。

(一)重大群體性事件;

(二)重大群眾性糾紛械斗事件;

(三)特大可防性刑事案件;

(四)邪教勢力重大非法滋事活動;

(五)黑惡勢力橫行,治安長時間處于混亂狀態,人民群眾缺乏安全感,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特大火災責任事故;

(七)特大交通安全責任事故;

(八)特大爆炸安全事故

(九)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劇毒物品丟失或被盜,致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給治安帶來重大隱患,后果嚴重的;

(十)上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認為需要查究。

第四條被查究的對象是:對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嚴重危害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依照法律、法規有關失職、瀆職情形或負有領導責任的各單位負責人。

第五條責任查究的基本程序是:

(一)派出所要及時將本轄區發生的上述嚴重危害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的基本情況書面報鄉綜治辦。

(二)綜治辦提出責任查究意見,經綜治委主、副主任審定后,組成由綜治辦、紀檢、組織、公安等有關部門參加的職合調查組,對案件(事件)的基本情況、原因、責任進行調查,形成調查報告,提出處理建議;

(三)綜治委召開全體會議,審議調查報告和處理建議,以綜治委名義在5個工作日內送達被查究單位和被查究人。同時,抄報上一級綜治委,鄉黨委按照綜治委的意見,必須依照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程序對被查究責任人作出處理意見。

第六條責任查究權由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行使,鄉綜治委行使建議權。

第七條實施責任查究時,要認真分析發生問題的原因,查清存在的隱患,有針對性抓好發生重大問題的地區、單位的整改。堅持做到“四不放過”,即:不查清原因不放過,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干部不處理不放過,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干部處理不到位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

第八條本辦法自即日起實行,由鄉綜治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