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應急救援實施制度

時間:2022-03-20 09:07:00

導語:縣應急救援實施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縣應急救援實施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基層應急救援工作有效實施,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政發〔〕33號)、《省基層應急救援實施辦法(試行)》(政辦發〔2012〕3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應急救援,是指由政府組織、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參加,針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實施的緊急救援處置行動。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應急救援隊伍,主要包括縣級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縣應急救援大隊),駐秭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等力量組建的骨干應急救援隊伍,各職能部門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各鄉鎮、各村(居)和企事業單位的專兼職救援隊伍,各行業、各領域專家人才組建的專家應急救援隊伍及志愿者應急救援隊伍。

第四條應急救援工作由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建立“統一領導、屬地為主,分級響應、分類處置,規范應對、高效運行”的工作機制,提升應急救援能力。

第五條縣人民政府依托119通信指揮系統,按照先急后緩,逐步到位的原則,完善相關設施,建立具備信息接報、調度指揮、輔助決策、資源共享等功能的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第六條應急救援隊伍執行應急救援任務,堅持“救人第一,科學施救”的原則,按照“第一時間調集足夠力量和有效裝備,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開展工作,第一時間實施救人,第一時間控制災情發展,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和危害”的要求,組織實施應急救援行動。

第二章應急救援準備

第七條縣、鄉、村三級應結合本地區突發事件特點,加強應急隊伍建設,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預案,經常性地組織開展應急救援訓練和演練,做好應急救援的準備工作。

第八條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聯動,重點突破、整體推進”的總體要求,加快建設縣級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急志愿者隊伍和應急管理專家隊伍。

全面建設縣級綜合應急救援隊伍。以縣公安消防大隊為依托,融合防汛抗旱、地質災害、醫療救援等專業技術力量,充分整合現有資源,組建一支“一專多能”的縣級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縣應急救援大隊。縣應急救援大隊的執勤人員按照轄區人口的萬分之一配置,且不少于45人。執勤人員不足的,應采用事業編制人員或招聘公益性崗位、合同制人員予以補充,采用招聘合同制人員的,應當將合同制人員的工資、福利等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依托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專業技術力量組建,重點建設好防汛抗旱、森林消防、氣象災害、地質災害、礦山危化品應急、公用事業保障、衛生應急和重大動物疫情等專業應急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執勤人員應按照本部門或本行業有關標準和要求配備,保證有分管領導、有穩定隊員、有基本裝備、有保障經費、有應急能力。

應急志愿者隊伍依托共青團、紅十字會、社會服務中心等社會團體和組織組建。應急志愿者隊伍應接受當地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的管理和培訓,提高應急志愿服務能力。

應急管理專家隊伍依托有關方面科技專業人員、技術人員等組建。應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明確工作職責,加強動態管理。

第九條縣應急救援大隊除承擔消防工作以外,同時承擔全縣綜合應急救援任務,包括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地震等自然災害,火災、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事故災難,恐怖襲擊、群眾遇險等社會安全事件的應急救援任務,同時協助有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做好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生物災害、礦山事故、危險化學品事故、水上事故、環境污染、核與輻射事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的搶險救援工作。

第十條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主要承擔本行業、本專業領域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任務;在綜合應急救援行動中應履行各自職責,發揮專業優勢,協助其他應急救援隊伍完成應急救援任務。

第十一條應急志愿者隊伍主要承擔應急救援輔助任務,協助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救援、救護和善后處置工作,積極開展應急救援科普知識宣傳。

第十二條應急管理專家隊伍平時加強應急管理理論研究、科技攻關和宣傳培訓工作,在突發事件處置中應深入一線掌握現場情況,評估危害程度,預判突發事件發展趨勢,為救援行動提供技術支撐。

第十三條縣人民政府建立與駐秭部隊、民兵和預備役部隊的應急處置協調聯動機制,根據需要協調參與應急救援工作。本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本縣行政區域內所有單位及個人都應當服從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與調度,密切配合,協同應對,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

第十四條各級各類應急隊伍應根據職責任務需要,制定應急救援行動方案,并做好日常訓練和實戰演練工作,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聯合演練,確保發生突發事件時能夠及時出動、有效處置。各應急救援隊伍組建后,應明確責任人,確定通信聯系方式,明確工作職責及任務,加強人員動態管理。各類應急救援隊伍的詳細情況應報縣應急辦備案。

第十五條縣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應嚴格落實24小時值班備勤制度,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根據自身任務特點完善值班執勤制度,明確快速集結措施,確保聯絡通暢、響應及時。

第十六條建立災情研判機制,定期進行重大危險源調查評估,開展應急救援工作交流與合作。

縣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應熟悉、掌握轄區重大危險源、危險區域基本情況及常見災害事故處置對策;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根據本部門、本行業領域有關規定要求,掌握相關情況。

第三章應急救援行動

第十七條縣政府是全縣應急救援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由縣長擔任總指揮長,常務副縣長、公安局長和人武部主官擔任副總指揮長,統一指揮應急救援行動。

根據工作分工,成立相應的應急救援專業指揮部,由政府分管領導擔任指揮長,負責專業應急救援行動的組織指揮。

第十八條縣、鄉、村及有關部門應建立各類突發事件預警聯動機制、救援工作配合機制和救援現場工作機制,形成統一指揮、協同作戰、分工負責、運轉高效的應急救援聯動機制。

第十九條按照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建立應急救援分級響應制度。應急救援響應分為四個等級,一級為最高級別。

(一)當發生一般突發事件,需調集一支應急隊伍及相關專業力量參與處置時,啟動四級響應,由參加救援的應急隊伍指揮員負責現場組織指揮。

(二)當發生一般或較大突發事件,需調集多支應急隊伍參與處置時,啟動三級響應,由應急救援專業指揮部指揮長負責組織協調,必要時到現場指揮救援,或授權參與救援的應急隊伍指揮員負責現場指揮。

(三)當發生較大或重大突發事件,超出本地救援能力,或事件跨地區、影響其它地區,需調集主要應急隊伍參與處置時,啟動二級響應,應急救援總指揮部總指揮長到現場負責組織指揮,必要時請求上級政府支持。

(四)當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事件,超出本地救援能力,或事件跨區域、影響其它地區,需省級應急隊伍緊急支援時,啟動一級響應,應急救援總指揮部總指揮長在現場組織指揮先期處置的同時,及時報請省政府支持。

應急救援響應等級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視情研判,三級以上響應按程序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啟動。

第二十條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應急救援行動時,由其管理單位根據相關規定實施調度,并接受本級應急辦的調度指揮和上級應急辦的統一協調。遇到下列情況,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必須立即集結出動:

(一)接到報警或應急救援中心出動命令時;

(二)接到上級主管部門出動命令時;

(三)其他需要立即出動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參加應急救援的隊伍出動時,應明確標識,攜帶必要的裝備器材,迅速趕赴事發地實施救援。

第二十二條應急救援隊伍到達現場后,應向總指揮部或現場指揮員報告,領受任務,遵循應急救援行動規則,科學、安全、高效、有序地實施應急救援行動。

第二十三條應急救援行動結束后,應急救援隊伍應及時向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報告情況,清點人員和裝備,清理移交現場,有序返回駐地,恢復值班執勤。

第二十四條建立統一的新聞制度,由事發地政府會同新聞管理部門,及時、準確、客觀地應急救援信息,正確引導輿論。應急救援隊伍及其隊員不得擅自接受新聞采訪,防止口徑不一引發不實炒作。

第二十五條建立應急救援“每戰必評”制度,參加應急救援行動的隊伍在任務完成后,應實事求是地對應急出動、組織指揮、救援行動、聯動協同、作戰保障、現場紀律、戰斗作風與完成任務情況進行評估分析,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

第四章應急救援保障

第二十六條加強應急保障能力建設。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大力支持應急保障能力建設。按照政府補助、組建單位自籌、社會捐贈相結合等方式,落實應急隊伍建設所需經費。縣級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和有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與工作經費要納入縣級財政預算,鄉鎮應急隊伍裝備建設、物資儲備、培訓演練和應急處置等費用由鄉鎮政府予以保障,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及演練工作經費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

第二十七條加強應急救援裝備建設。縣政府及相關部門根據有關標準、應急預案和可能實施的應急救援行動的需要,為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車輛、器材、物資、設施、設備及個人防護、攜行等裝備,并根據發展需要及時更新升級。

第二十八條建立應急救援裝備、物資儲備和緊急調撥、運送制度。應急救援裝備、物資使用消耗后,應及時予以補充。

第二十九條建立應急救援征用機制,按照提前統籌、依法征用、均衡負擔、合理補償的原則,與有關個人、企業及社會單位簽訂救援物資、裝備、設施、場地等應急征用協議。

在必要時,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征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應急救援使用后,應及時歸還;造成損失或無法歸還的,應當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償。

應急救援隊伍實施跨區域、跨行業、跨單位搶險救災時所造成的裝備、設備、器材和物資的損壞、損耗以及所付出的人力資源,由突發事件所在地政府或單位給予必要的補償。

第三十條應急救援車(艇)執行應急救援任務時,收費公路、橋梁免收車輛通行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視情做好交通疏通,保證快速通行。

第三十一條應急救援隊伍所在單位應為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按照有關規定發放高風險補貼。

應急救援人員參加訓練、演練、救援行動發生傷亡,依照有關規定進行醫療救治、傷殘評定,并給予經濟補償或撫恤。

第三十二條綜合、專業、專(兼)職、志愿者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期間,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參加非本單位應急救援工作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

第三十三條鼓勵公民、社會單位和其他組織為應急救援提供物資、資金等捐助。

第五章考核與獎懲

第三十四條縣政府將應急救援工作納入綜合目標考核內容,定期組織考評。

第三十五條建立并落實應急救援工作表彰獎勵機制,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或上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各部門、各單位可依據本部門、本單位的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三十六條建立并落實應急救援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應急救援工作中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或社會影響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全縣應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為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