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摩托車專用車管理制度
時間:2022-02-02 08: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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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打擊非法營運,保障交通安全,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和營運秩序,保護合法權益,促進生態文明城市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市轄區和*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金陽新區等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內行駛摩托車、殘疾人專用車(郵政車、執法專用車除外),均應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殘疾人專用車,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輪椅車國家標準(GB12995—2006)》的技術要求,僅供下肢殘疾人代步使用的交通工具。
第三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交通秩序的監督管理工作;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分別負責摩托車、殘疾人專用車的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工作;城市客運、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城市公共客運、道路貨物運輸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交通秩序和對利用摩托車、殘疾人專用車從事非法營運整治工作的領導,并將該項工作納入同級人民政府工作目標考核。
第五條禁止擅自生產、銷售拼裝、改裝的摩托車、殘疾人專用車。
第六條摩托車應當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辦理相關手續和領取號牌、行駛證后,方能上路行駛。
下肢殘疾人需利用殘疾人專用車代步的,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殘疾人證等資料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殘疾人專用車還應當按規定安裝殘疾人專用車標識牌和噴涂統一顏色。
第七條摩托車、殘疾人專用車不得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禁止通行的時間、區域和道路上行駛。
禁止摩托車、殘疾人專用車通行的具體時間、區域和道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狀況確定,并向社會進行公告。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禁止通行的道路路口設置禁止通行標志。
第八條駕駛摩托車、殘疾人專用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的車輛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
(二)殘疾人專用車駕駛人應當按規定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培訓合格后,方能上路行駛;
(三)攜帶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相關證件,駕駛殘疾人專用車的還應當攜帶殘疾人證;
(四)禁止非下肢殘疾人駕駛殘疾人專用車;
(五)駕駛摩托車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六)不得利用摩托車、殘疾人專用車從事載客、載貨等營運活動;
(七)在停車場或者準許停放車輛的地點依次停放,不得在車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地點任意停放;
(八)不得飲酒后駕駛;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對非法生產、銷售、營運或者違反交通管理的摩托車、殘疾人專用車,由質監、工商、城市客運、交通、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條利用摩托車、殘疾人專用車從事非法營運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并向社會公布非法經營者及其車輛號牌:
(一)從事非法客運的,由城市客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從事非法貨運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對用于非法營運的車輛,依法予以沒收。
對不能當場處理的,可依法采取暫扣車輛的行政手段,并責令其在15日內到指定的部門接受處理。
對依法沒收和暫扣的車輛,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駕駛拼裝的摩托車、殘疾人專用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摩托車、殘疾人專用車上路行使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人員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二條駕駛摩托車、殘疾人專用車進入禁止摩托車、殘疾人專用車通行的時間、區域和道路上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非下肢殘疾人駕駛殘疾人專用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摩托車、殘疾人專用車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和領取號牌、行駛證上路行駛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擅自生產、銷售拼裝、改裝摩托車、殘疾人專用車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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