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違法建設預防發現和報告制度

時間:2022-12-16 1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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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違法建設預防發現和報告制度

第一條為鞏固全縣查處違法建設工作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全縣范圍內違法建設的預防發現報告,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縣整治違法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稱“縣治違辦”)設在縣規劃管理局,負責監督、指導全縣違法建設的預防、發現和報告工作。

第四條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各鄉鎮轄區內違法建設預防、發現和查處的管理工作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第五條縣政府目督辦、經濟局、公安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規劃局、城市管理局、交通局、水務局、林業和園林局、環保局、旅游局等有關單位,要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全縣違法建設的預防、發現和報告工作。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違法建設:

(一)未依法取得用地批準手續、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進行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二)不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設工程位置、范圍、性質、層數、標高、建筑面積和建筑造型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

(三)未按規定期限拆除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及設施;

(四)其它違法建設。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及縣規劃局等相關部門,應當通過報紙、網站、設立公示牌等形式,及時將規劃信息、用地審批情況向社會公布,實行陽光操作,便于群眾監督。

第八條在違法建設的預防、發現和報告工作中,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網格化管理制度,具體責任分解到人,依法及時打擊違法建設。

第九條違法建設的預防、發現和報告工作,實行“零報告制度”和“月違法建設拆除報告制度”。各鄉鎮人民政府要于每月15日前將資料報縣治違辦;縣治違辦每月將全縣違法建設的預防、發現和報告工作資料匯總后,報送市規劃執法監督機構。

第十條違法建設的發現:

(一)規劃監督員、其他成員單位監督巡查發現;

(二)信訪、舉報或媒體的信息;

(三)上級部門或領導督辦或安排布置的任務。

第十一條違法建設發現報告方式:

(一)由網格單元責任人分情況上報

1.對重大違法建設應立即向上一級網格片區負責人匯報,網格片區責任人接到匯報后逐級匯報至縣治違辦;網片單元責任人也可直接向縣治違辦上報。

網格單元責任人→網格片區責任人→鎮(鄉)→縣治違辦

網格單元責任人→縣治違辦

監督巡查人發現→縣治違辦

監督巡查人發現→報各鎮(鄉)

2.對一般違法建設應立即逐級匯報。

網格單元責任人→網格片區責任人→鎮(鄉)→縣治違辦

監督巡查人發現→縣治違辦

監督巡查人發現→報各鎮(鄉)→縣治違辦

(二)信訪案件由受訪單位報縣治違辦,并抄送相關責任部門。對媒體曝光案件,違法建設治理相關人員均有義務向縣治違辦報告,發生在自己片區內的案件必須同時向上級責任人和主管部門報告。

受訪部門→縣治違辦

受訪部門→抄送責任部門

媒體曝光→縣治違辦

媒體曝光→在責任片區逐級上報

(三)部門受理案件由受理部門立即報縣治違辦。

受理部門→縣治違辦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現場設立公示牌,公布建設用地、規劃信息等建設相關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發現違法建設后,涉及鄉鎮人民政府要立即組織人員對違建業主進行宣傳勸阻,并協助做好違法建設的自拆工作。

第十四條對阻礙違法建設的預防、發現和報告工作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遵守建設管理相關規定。對涉違的應做好違法建設行為的勸阻和拆除工作。

第十六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及違法建設的預防、發現和報告工作其它責任單位,要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依法查處舉報的違法建設。對及時舉報違法建設行為且經核實無誤的,予以獎勵。

第十七條違法建設的預防、發現和報告工作,納入縣政府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各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對本責任區內的違法建設承擔領導責任。

第十八條對違法建設的預防、發現和報告工作中工作成績突出的,縣政府給予表彰,并安排專項資金進行獎勵。違法建設的預防、發現和報告工作管理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嚴肅處理。

第十九條本制度由縣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