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集成電路產品認定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30 0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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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文件精神,為規范我市集成電路產品的認定工作,明確相關的組織管理、工作程序、認定標準和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集成電路產品,是指通過特定加工將電器元件集成在一塊單晶片或陶瓷基片上,執行特定電路或系統功能的產品(包括單晶硅片,即呈單晶狀態的半導體硅材料)。
本辦法是為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享受優惠政策制定的審定辦法和認定程序。
第二條:根據上級規定和授權范圍,*市科學技術局會同*市國家稅務局負責管理全市集成電路產品的認定工作:
(一)審定、授權我市的集成電路產品認定機構;
(二)監督檢查我市集成電路產品的認定工作,審核批準認定結果;
(三)公布我市集成電路產品認定目錄;
(四)受理對認定結果、年審結果以及有關認定決定的異議申訴。
第三條:經研究,*市集成電路產品認定由*市科技局負責受理,并委托*市集成電路設計創業服務中心具體負責實施集成電路產品認定和年審工作。
第四條:為保證認定工作的權威性和公正性,*市集成電路設計創業服務中心應組建專門的認定專家委員會,其成員應以集成電路行業的專家為主,并得到市科技局與市國稅局的認可。專家委員會負責審查企業的認定申請,提出認定意見。專家委員會對認定意見實行投票表決制,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有效。
第五條:認定機構在認定工作中要遵循公平、公正、科學、高效的原則,并為申請企業保守商業秘密。
第六條:申請認定集成電路產品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對有關集成電路產品的基本規定;
(二)自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包括晶圓片、芯片);
(三)不包括銷售和受托封裝的產品。
第七條:申請集成電路產品認定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集成電路產品認定申報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三)表明型號標識和產品外部特征的實物圖片(指成品電路);
(四)所使用的設計軟件、產品的生產流程、產品特點、技術含量、產品用途等說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出具的有關資料。
企業自主設計而在境內確實無法生產需委托境外加工的集成電路產品,還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產品知識產權的相關材料;
(二)在國內無法加工的情況說明;
(三)境外委托加工合同副本。
第八條:企業申請集成電路產品認定時,提交的材料必須完整準確、真實有效。申報材料要求報送一式三份,并同時報送電子文檔。
第九條:認定機構收到申報材料后首先進行形式審查,如在形式審查中發現申報材料不夠完備應及時通知原申請單位補報有關材料。
經形式審查合格的資料統一整理后交認定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認定機構根據評審結果形成認定意見,上報市科技局與市國稅局核準。核準后的認定結果向社會公布并接受監督。
第十條:對經過認定的集成電路產品實行年審制度。企業應在年審通知規定的時限內報送年審材料。認定機構負責對企業報送的年審材料進行審查,審查結果報市科技局與市國稅局核準。放棄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集成電路產品其認定資格自下一年度起取消。
第十一條:企業對認定結果、年審結果以及認定機構作出的其它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或公告后的60日內,通過原申報渠道提出申訴,并提交異議申訴材料。有關機關應在收到申訴材料的6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二條:經認定的集成電路產品,企業憑市科技局與市國稅局的認定批準文件,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享受優惠政策的手續。
第十三條:認定機構可以向申請集成電路產品認定的企業收取適當的認定審查費,但應當以不盈利為原則。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資料整理、專家評審等必要的開支,實行單獨核算管理并接受認定工作管理機關的監督。具體預算和收費標準報市科技局會同市國稅局批準后實施。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會同市國稅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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