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專利新產品財政補助資金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23 02: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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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專利新產品財政補助資金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大力實施自主創新戰略,推進企業專利新產品產業化進程,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依據市政府《關于加快培育工業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實施意見》(寧政辦發[2005]153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專利新產品產業化技術創新項目財政補助資金",由市財政在年度預算中安排,并建立"*市專利新產品產業化技術創新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專項用于推動*市專利新產品產業化技術創新項目的補助。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四條企業條件

(一)在我市按《公司法》運行的具有法人資格并依法納

稅的企業;

(二)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不得低于500萬元;

(三)企業建有研發機構,具備完善的技術創新條件,有較強的創新開發能力;

(四)有較完整的技術文件資料,能夠指導生產。

第五條項目條件

(一)重點支持電子信息、汽車、鋼鐵、石化等支柱產業、生物醫藥、新材料、新型光電等新興產業的新產品;

(二)新產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已獲得專利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

(三)新產品對產業結構調整具有較強的提升拉動作用;

(四)新產品在技術上有重大創新,總體技術水平達到國內先進水平以上;

(五)產業化的新產品市場前景廣闊,具有較高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三章申報程序

第六條企業將填好的《*市專利新產品產業化技術創新項目補助申請書》(見附件)以及經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企業上年度會計報表和營業執照復印件、專利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明材料復印件等材料,報經各歸口的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并蓋章后,附一式五份報市經委科技處,同時抄報市財政局企業處一份。

區、縣及開發區企業需經本級財政部門一并簽署意見并蓋章后上報。

無主管部門的企業可直接報送。

第四章補助審批

第七條市經委匯總企業申報的項目后,會同市財政局組織有關專家對所申報的項目進行評審。

第八條市經委會同市財政局根據財政年度專項預算資金額度及專家評審意見,擬定市專利新產品產業化技術創新項目報經市政府批準后下達項目資金補助計劃。

第五章補助方式及財務處理

第九條補助資金采取撥款補助方式。市屬及無主管部門的企業項目由市財政直接撥付。區、縣及開發區企業項目由區、縣、開發區財政部門到市財政局辦理撥款手續,并及時足額地將資金撥付給項目實施企業。

第十條區、縣及開發區視財力情況對項目予以適當配套。

第十一條各相關企業收到財政補助資金后,按國家財務規定進行處理,并專款專用。

第六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由市經委、市財政局負責管理,各司其職。

市經委負責項目指南,組織項目申報、評審和資金使用計劃,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組織驗收。

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會審編制下達資金使用計劃,審核辦理資金撥付,并對撥付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問效、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已獲得此專項資金補助的項目不得再次申報市級其它各類技術創新項目。

第十四條"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據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同時,三年內取消企業申報市級及市級以上各類技術創新項目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