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恤補助金社會化發放制度

時間:2022-11-09 04: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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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恤補助金社會化發放制度

第一條為確保優撫對象撫恤補助優待金按時足額發放,增強優撫資金使用的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完善優撫保障體系,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優撫對象撫恤補助優待金社會化發放,是指縣級民政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領取撫恤補助金的優撫對象人數、項目和標準,縣級財政部門核對后將資金撥付到同級財政、民政委托的銀行、信用社或郵政儲匯局等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將資金發放到優撫對象個人帳戶,優撫對象憑信用卡或存折到開戶金融機構領取資金的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優撫對象是經民政部門確認并發放有效證件的以下人員:

(1)傷殘人員(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

(2)革命烈士遺屬;

(3)因公犧牲軍人遺屬;

(4)病故軍人遺屬;

(5)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

(6)在鄉復員軍人及其困難遺屬;

(7)帶病回鄉復員退伍軍人;

(8)享受定期補助的抗美援朝成建制入朝擔架隊員。

第四條撫恤補助優待金包括:

(1)傷殘人員撫恤金;

(2)定期撫恤金;

(3)定期定量補助金;

(4)各級政府用于優撫對象個人的轉移支付優待金(不包含義務兵家庭優待金);

(5)各級財政用于優撫對象個人的醫療補助金。

第五條社會化發放撫恤補助優待金的標準不低于國家和省現行政策規定標準執行。如遇國家、省、市調整優撫對象撫恤補助優待標準、增人增資、減人減資等變化情況,由民政部門按有關政策規定核定人員資金變動情況,及時編制變動后的發放花名冊送同級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及時交付金融機構據實發放。

第六條優撫對象撫恤補助優待金社會化發放以縣級為單位具體實施。各項資金一般按季度發放。每季度末前20天,縣級民政部門應將發放資金的優撫對象名單、開支項目、標準、所需資金額和人員增減情況報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核對后在季度末前10天將所需資金劃撥到委托的金融機構,由金融機構直接發放到優撫對象個人帳戶。

第七條民政部門將同級財政部門每季度審核蓋章后的發放名冊作為記帳依據,記錄反映優撫對象撫恤補助優待金的發放情況,并于年底前核實一次人員變化情況,優撫對象年底到銀行領取資金時,由委托金融機構及民政部門共同核實領取資金人員的戶口本,以掌握減員情況。

第八條優撫對象減員結余資金要繼續用于優撫事業,主要用于新增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優待、優撫對象臨時性生活醫療補助,不得用于各級部門的經費開支等方面。

第九條民政、財政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優撫對象撫恤補助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的監督管理,健全考核、監督、約束機制,定期對發放對象及發放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條民政部門要認真審核優撫資金發放對象的資格,建立優撫對象資料數據庫,嚴格按照國家統一的政策規定核定發放人員、開支項目和標準,不得將不在優撫政策范圍內的人員納入社會化發放系統,一經發現及時清理,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要按照民政部門報送的優撫對象人數、資金項目和發放標準,及時將資金撥付到委托發放的金融機構,保證優撫對象按時足額領到撫恤補助優待金。

第十二條受委托發放的金融機構要全面履行業務,在規定時間將財政部門核撥的補助資金發放到對象個人帳戶,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減資金,并保證向所有對象提供優質服務。受委托金融機構未完全履行合同的,民政、財政部門可依照合同規定終止其業務,另選其他金融機構。

第十三條凡是具備金融機構發放條件的鄉鎮,均應實行社會化發放,各項準備工作要在20*年底前完成。

第十四條各市、縣(市、區)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并認真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