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客運機動三輪車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05 03: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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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縣客運機動三輪車管理工作,規范客運機動三輪車經營行為,維護道路客運市場經營秩序,保護合法經營者和乘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客運機動三輪車經營者及其駕駛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客運機動三輪車的車輛牌照審核、發放及車輛安全技術狀況的檢測等工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客運機動三輪車的運營管理等工作;工商、稅務、物價、城管等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客運機動三輪車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車輛管理
第四條客運機動三輪車必須懸掛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核發的車輛牌照,并按期接受車輛安全技術狀況(燈光、制動、轉向等安全裝置齊全有效)檢測,車輛技術狀況必須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客運機動三輪車經營者不得懸掛偽造、變造或使用其他機動車牌照上路行駛。客運機動三輪車自登記注冊之日起使用年限為8年,使用年限到期的客運機動三輪車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依法予以強制報廢。已報廢的客運機動三輪車不得上路行駛。
第五條車輛核查
(一)凡是法庫鎮內已取得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核發牌照的客運機動三輪車經營者,每年應按期持本人戶口薄、身份證、轄區公安派出所證明、駕駛證、行車證等資料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核實檢驗其車輛是否符合行車要求。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檢驗合格后到交通局運管、征稽機構,辦理道路運輸經營的相關手續。
(二)農村各鄉(鎮)客運機動三輪車經營者應持本人戶口簿、身份證、轄區公安派出所證明、駕駛證、行車證等資料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核實檢驗車輛,符合行車要求的到交通運管、征稽機構辦理道路運輸經營的相關手續。
(三)法庫鎮、經濟開發區農業戶口的客運機動三輪車經營者,已完全失地的并且已取得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核發機動車牌照的車輛,由所在地村委會出具證明,并由法庫鎮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核實后,可以辦理道路客運經營手續。法庫鎮、經濟開發區農業戶口且沒有完全失地的居民,不予辦理經營手續。
(四)客運機動三輪車不符合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行車要求的,不得上路行駛。
(五)客運機動三輪車經營者需持交通運管機構相關手續辦理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
第六條取得客運機動三輪車機動車牌照的車輛,其經營者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參加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乘客座位保險。
第七條電動三輪車不準從事道路客運經營活動。
第三章運營管理
第八條客運機動三輪車經營者,必須符合第六條規定方可從事道路客運經營。客運機動三輪車駕駛人必須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并隨車攜帶已取得的準運牌證標識等。
第九條客運機動三輪車經營者必須取得交通運管部門的經營許可,領取準運牌證、標識,并按規定繳納各種規費,方可從事道路客運經營。
第十條交通運管部門應按照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核發的車輛行駛執照的使用年限,簽發準運證使用年限。客運機動三輪車準運證使用年限到期后由交通運管部門收回準運證,車輛退出運輸市場。
第十一條已取得客運機動三輪車經營權的經營者,必須按照準運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客運經營活動。
(一)法庫鎮內已取得客運機動三輪車經營權的車輛其經營范圍是:東至東環路口;南至南收費站及經濟開發區域內(馬家店除外);西至西收費站;北至桃山加油站;曉東路以東至果子園;慈恩寺方向至新城堡;東北方向法關線公路至鐵道貨場;法后線至大泉眼。
(二)農村各鄉(鎮)從事客運機動三輪車經營的按照第六條之規定辦理營運證照,要控制總量,在本鄉(鎮)行政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未取得經營權的客運機動三輪車不得從事客運經營活動。外籍客運機動三輪車不得進入我縣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客運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客運機動三輪車經營者不得空車待租拒載。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客運機動三輪車經營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道路運輸管理規定,按時檢修、保養、維護車輛,保持車況良好,做到車輛不帶病從事道路客運經營。
第十四條客運機動三輪車不得超過車輛核定的載客人數載客。
第十五條客運機動三輪車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車輛,如改裝進行扣留。
第十六條客運機動三輪車經營者不得使用報廢客運機動三輪車從事道路客運經營活動,對報廢客運機動三輪車從事客運經營的進行扣留。
第五章價格與票據管理
第十七條法庫鎮內客運機動三輪車的道路運輸價格由物價部門批準,每車每次運輸收取運費2元,不得擅自抬高運價。
第十八條客運機動三輪車經營者,應到稅務部門申領統一出租客票。經營者收取乘客票款后應給付乘客相應的票據。
第六章罰則
第十九條客運機動三輪車經營者,有下列經營行為的由交通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使用報廢客運機動三輪車,擅自從事道路客運非法經營的;
(二)外籍客運機動三輪車進入我縣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三)不隨車攜帶準運證件、標識的;
(四)超越準運證核定經營范圍的;
(五)空車待租拒載的;
(六)索要高價的;
(七)拒絕或逃避檢查的;
第二十條客運機動三輪車經營者,有下列經營行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
(二)不攜帶駕駛證、行車證的;
(三)客運機動三輪車無機動車牌照的;
(四)客運機動三輪車輛懸掛偽造、變造或使用其他機動車牌照的;
(五)擅自改裝車輛的;
(六)不按國家規定參加交通強制保險和乘客座位保險的。第二十一條客運機動三輪車經營者超員載客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二條客運機動三輪車經營者、駕駛人及其相關責任人違反本規定阻礙國家工作人員行使職務的將依法移交公安機關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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