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專業技術人才選拔管理制度
時間:2022-06-08 03: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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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全國及省、市人才工作會議精神,加快實施人才強縣戰略,為我縣經濟和社會事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堅強的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業技術拔尖人才選拔管理的指導思想是:以黨的*大、*屆三中全會精神和“*”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的發展觀,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認真貫徹黨的人才政策,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以對社會實際貢獻和現實表現為根本依據,大力選拔專業技術拔尖人才,推進我縣經濟和社會事業重點領域中的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切實加強對他們的培養與管理,加速建立有利于發揮專業技術拔尖人才積極作用的激勵機制,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工作條件,促進“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良好社會風尚的進一步形成,激勵全縣各類人才為我縣實現“雙爭”目標和跨越式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
第三條專業技術拔尖人才選拔的范圍為本縣行政區域內各類企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受學歷、職稱、資歷、身份的限制,主要在科學研究(包括自然科學、社會科學),技術(包括工、農、醫)、管理(包括科技、經濟、財政、審計、金融)、教育、新聞、文藝、體育等領域從事技術開發、推廣、應用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重點選拔在工、農業生產中直接從事科研、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
第四條專業技術拔尖人才選拔應堅持好中選優,優中拔尖;確保質量,寧缺勿濫的原則。
第五條專業技術拔尖人才人選應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紀守法,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事業心強,專業技術成果突出;
(四)自主創新,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五)奉獻社會,在同行業中有較高的威望和影響;
(六)年齡在50周歲以下。
第六條符合前款基本條件,近3年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薦為縣專業技術拔尖人才人選:
(一)獲得過?。ú浚┮陨匣蚴腥纫陨稀⒖h一等以上科技進步獎(科技技術獎)的主要技術完成人;
(二)獲得過國家發明專利或兩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的主要技術完成人,其成果轉化取得較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在引進、消化、開發、推廣國內外先進科學技術中,解決了關鍵技術問題,其技術處于市內領先水平,并取得顯著效益;
(四)在縣以上重點工程、重大技術改造項目、科技攻關項目中,擔任研究、設計、施工的主要技術完成人或負責人,研究成果處于市內領先地位;
(五)在教書育人方面成績顯著,對學科建設、人才培養、事業發展發揮了較大作用,在全市教育系統中有較高知名度,所創建的教育教學方法取得良好效果且在同行中產生較大的影響,承擔市級以上的課題,并有兩項以上相應的成果,獲得市級以上教育行政等部門榮譽稱號的人員;
(六)主持縣以上醫學重點科研課題研究,醫療技術精湛,多次成功診治疑難病癥,成績突出,獲得市級以上榮譽稱號,在全市同行中有較高知名度,在市級以上期刊發表2篇以上學術論文的人員;
(七)在文藝、體育、新聞、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等工作中,專業技術造詣較深作出較大貢獻,獲得市級以上榮譽稱號,在市內有較高知名度;
(八)在專業技術管理(包括科技、經濟、財政、審計、金融)等工作中有重大改革和創新,達到市內先進水平,所領導管理的企業,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在全市同行業中名列前茅,本人獲得市級以上榮譽稱號的人員;
(九)在其他專業技術領域作出重大貢獻,在全市同行中有較高知名度,并獲得市級以上獎勵的人員。
已被評為市級拔尖人才,獲得省級專家榮譽稱號和政府特殊津貼的人員不再作為縣級拔尖人才推薦人選。
第七條縣專業技術拔尖人才選拔,在縣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縣委組織部會同縣人事局、科技局具體組織實施。選拔程序為:
(一)公布條件。下發通知,并在新聞媒體上公布推薦條件、辦法和程序。
(二)逐級推薦。人選的產生,一般首先由個人向所在單位申請(自薦);所在單位核實材料,征求單位職工意見;經單位黨政領導集體研究確定推薦人選后,在本單位顯著位置公示3天;如無異議,由推薦單位和被推薦對象填寫《海安縣專業技術拔尖人才人選呈報表》,連同被推薦者的成果證書復印件、實績材料等,經業務主管部門(鄉鎮的由鄉鎮黨委)審議同意后,由業務主管部門(鄉鎮的由鄉鎮黨委)上報縣委組織部。
(三)資格審核??h委組織部會同縣人事局、科技局,對上報的推薦對象進行資格審核。
(四)組織考察。縣委組織部會同有關部門、專家組成考察組,對經審核符合資格條件的人選進行考察,了解其政治表現、職業道德、工作實績和業務技術水平等情況。
(五)專家評審。海安縣專業技術拔尖人才評審委員會對參評人選進行分組評審,評審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評審會議必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才能召開,人選獲得評審專家2/3以上的贊成票方為通過。
(六)社會公示。專家評審后入圍的初選對象名單經縣分管領導審定后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對公示中反映的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
(七)組織審批。經公示后的人選名單,由縣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議批準。
(八)命名表彰??h拔尖人才由縣委、縣政府命名表彰,并頒發《海安縣專業技術拔尖人才證書》。
第八條縣專業技術拔尖人才享有下列待遇:
(一)參政議政。各級黨代會代表中專業技術人才代表,應優先從高層次人才尤其是拔尖人才的黨員中遴選,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推薦,應注意從高層次人才尤其是拔尖人才中遴選;根據領導班子建設的需要,各部門、各單位對拔尖人才要量才重用,對適合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和企業經營管理者的,要大膽提拔;積極組織拔尖人才建言獻策,發揮其在規劃管理、項目論證等宏觀、微觀決策中的咨詢作用。
(二)參與學科建設、學術活動和人才培養。各部門、各單位要發揮人才群體優勢,提高組織程度,讓拔尖人才直接參與重要科研課題、技術攻關的具體指導,發現并培養一批青年科學技術帶頭人,加強重點行業、學科人才隊伍建設。
(三)縣級拔尖人才申報的科研項目,在同等條件下,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應優先安排,科研經費確保專款專用。有關部門和所在單位對其科研成果的開發應用,應在政策、經費等方面予以優惠和支持。
(四)保證縣級拔尖人才辦公、科研開發等必需的場所和設施。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單位可以為他們配備工作助手,提供必備的辦公設施及圖書資料。
(五)拔尖人才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時,可不受本單位崗位數限制。
(六)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間,每人每月發給100元技術津貼,縣財政負擔1/2(由縣委組織部統一發放),拔尖人才所在單位負擔1/2(隨工資渠道發放)。
(七)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內,由單位每月補貼50元寬帶上網費。
(八)對拔尖人才實行醫療保健和休假療養制度。由所在單位辦理有關醫療保健手續??h有關部門在3年管理期內定期組織他們進行健康體檢,因病需要療養的要優先安排,費用由所在單位支付。每年可安排1到2周的學習考察及休養時間。
第九條每屆縣專業技術拔尖人才管理期為3年,其主要管理措施為:
(一)協調服務??h委組織部會同縣人事局、科技局對縣拔尖人才進行綜合管理服務,包括提出擬訂和修改有關政策的建議,檢查、督促、協調有關部門落實有關待遇,組織推薦、選拔、考核、報批等工作??h發展計劃與經濟委員會、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公安局、衛生局等部門協助做好有關管理服務工作,所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管理服務。
(二)建立檔案。縣委組織部建立縣拔尖人才業績檔案和計算機信息庫。業績檔案包括:人員登記表;從事專業工作簡要情況;獲獎情況(證書影印件);著作及論文目錄;組織、人事部門考核材料;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情況;參加國內外學術活動及獎懲等情況。并將所在部門和單位上報的其政治思想、業務工作、進修學習等方面情況及時存檔,更新計算機信息庫。
(三)目標管理。組織縣拔尖人才從我縣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出發,結合所從事專業和單位、個人實際,在單位黨政組織的指導下,制定個人3年工作奮斗目標及實現目標的措施,所在單位應為他們完成奮斗目標提供相應的保障條件。
(四)跟蹤考核??h委組織部對縣拔尖人才進行日常跟蹤考察,了解掌握其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和工作目標完成等情況,管理期滿時,對拔尖人才進行全面考核。各單位、各部門每年對拔尖人才進行1次工作目標考核,對完成工作目標取得突出成績的給予獎勵,并以書面形式向縣委組織部報告??h委組織部、縣人事局要將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拔尖人才及其所在單位進行考核的重要依據。
(五)走訪聯系。建立聯系卡,完善縣領導聯系專家學者制度??h委組織部、所在主管部門和單位領導也要與縣拔尖人才建立聯系制度,經常交流思想,掌握情況,在政策規定的范圍內積極幫助他們解決工作和生活中的實際困難??h委組織部要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座談會、個別走訪等形式,經常聽取他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把拔尖人才選拔管理工作列為領導干部科技與人才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的內容。
(六)宣傳表彰??h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大對人才強國戰略和黨的知識分子政策的學習、宣傳。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縣拔尖人才,宣傳新聞部門及所在單位要及時組織總結采訪,采取多種形式及時表彰獎勵,宣傳他們的事跡,提高他們的社會政治地位。
(七)培訓教育??h拔尖人才的政治理論教育納入全縣干部教育培訓規劃。組織他們學習鄧小平理論、“*”重要思想和黨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他們的政治理論素養。開展多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引導他們嚴格要求自己,樹立求實、創新、協作、獻身的良好職業道德,走與實踐相結合的道路。幫助他們更新知識,提高業務素質。所在單位每年為他們安排一定時間進行脫產業務學習或參觀考察。積極創造條件,有計劃地組織他們進行國內外的學術、技術交流。在安排出國考察或選派出國留學進修人員時,優先從中挑選。
(八)動態管理??h專業技術拔尖人才管理期滿后,保留榮譽稱號,但不再享受有關待遇。對取得新的科研成果,做出突出貢獻,符合再次選拔條件的,可以繼續作為下屆人選。在管理期內,犯有嚴重錯誤造成不良影響,或因個人責任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宜繼續作為拔尖人才管理的,經縣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后,取消其稱號和待遇。管理期內調離本縣的不再享受有關待遇。
第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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