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獸醫職業資格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16 09: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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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本市獸醫行業的管理,規范獸醫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行為,維護單位、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農業部〈關于加快畜牧業發展意見〉的通知》及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對獸醫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市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一管理。
第三條*市獸醫職業資格制度包括*市獸醫從業資格(簡稱獸醫資格)和*市注冊獸醫師執業資格(簡稱注冊獸醫師資格)。取得獸醫資格,表明具備從事獸醫專業工作的基本水平和能力。取得注冊獸醫師執業資格,表明具備獨立開展專業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獸醫和注冊獸醫師,是指通過考試取得資格證書,經登記或注冊后,從事獸醫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凡在本市從事動物防疫、診療、保健、飼養等專業工作的機構,須配備一定數量的獸醫或注冊獸醫師,具體辦法由*市農業委員會(簡稱市農委)另行制定。
第五條*市人事局(簡稱市人事局)和市農委共同負責本市獸醫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試
第六條*市獸醫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市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考試的辦法,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市農委負責組織有關專業部門編制考試大綱、編寫教材,并組織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市人事局負責組織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組織實施考務工作,確定合格標準,并會同市農委對考試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八條申請參加獸醫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獲準在本市就業,遵守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并具有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已評聘獸醫相關專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現從事獸醫專業工作滿1年的人員,也可參加獸醫資格考試。
第九條申請參加注冊獸醫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獲準在本市就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相關專業大專畢業,從事獸醫專業技術工作滿6年;
(二)相關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從事獸醫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三)獲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獸醫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四)獲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五)*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已評聘獸醫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現從事獸醫專業工作滿1年;或已評聘獸醫相關專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現從事獸醫專業工作滿8年。
第十條考試合格者,由市人事局、市農委頒發《*市獸醫從業資格證書》或《*市注冊獸醫師執業資格證書》,資格證書由市人事局統一印制。
第三章登記、注冊
第十一條獸醫資格實行登記制度,注冊獸醫師資格實行注冊制度。市農委指定的機構負責本市獸醫的登記和注冊獸醫師的注冊工作。市人事局對登記和注冊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二條凡取得資格證書,需辦理登記或注冊的人員,須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同意,并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向市農委的登記注冊機構統一申報。經登記注冊后,方可以獸醫或注冊獸醫師的名義從事獸醫專業技術工作。
第十三條獸醫的登記有效期或注冊獸醫師的注冊有效期均為2年。有效期滿前30日,持證者應到登記注冊機構辦理再次登記或注冊手續。登記或內容變更,應及時到登記注冊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申請登記或注冊的人員,男年齡應在65歲(不含65歲)以下,女年齡應在60歲(不含60歲)以下,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恪守職業道德;
(二)取得獸醫資格或注冊獸醫師執業資格;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專業崗位上工作。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或注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完畢之日起至申請登記或注冊之日不滿2年的;
(三)注銷登記或注冊后不滿2年的;
(四)在相關業務活動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五)市人事局、市農委規定不與登記或注冊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條登記注冊機構依照本規定第十五條決定不予登記或注冊的,應自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有異議,申請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農委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注銷登記或注冊:
(一)死亡或被依法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因在專業工作中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獸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受到行政處罰或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四)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五)弄虛作假取得登記或注冊的。
第十八條依照本規定第十八條決定注銷登記或注冊的,應自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被注銷的人員。如有異議,被注銷的人員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農委提出申訴。
第四章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獸醫或注冊獸醫師在專業技術工作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登記或注冊的執業范圍內,進行動物防疫、檢疫、動物診療等活動,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
(二)從事獸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三)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教育;
(四)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的行為提出勸告,對不符合動物防疫和質量控制要求的活動,有權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二十條獸醫或注冊獸醫師在專業技術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獸醫職責;
(三)愛護動物,宣傳動物保健知識;
(四)努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第二十一條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必須使用規范的病志記錄、處方簽,并按有關規定妥善保存。禁止隱匿、偽造、轉讓、銷毀與獸醫專業技術工作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禁止出具與自己執業類別不相符合以及與執業范圍無關的證明、文書和資料。第二十二條獸醫在從事獸醫活動中,如發現患有或疑似國家規定的一、二、三類動物疫病和當地新發現的疫病動物時,必須按規定及時報告當地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并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條獸醫或注冊獸醫師應當使用經批準生產的獸藥,并按有關規定合理用藥。
第二十四條遇有自然災害、疫病流行等緊急情況時,獸醫或注冊獸醫師必須服從當地縣以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調遣。所在單位不得妨礙、拒絕。
第二十五條獸醫應當在注冊獸醫師的指導下,按執業類別執業。在鄉鎮動物診療機構中工作的獸醫,可以根據診治情況和需要,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
第五章附則第二十六條取得《*市獸醫從業資格證書》和《*市注冊獸醫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3年內未辦理登記或注冊手續的,資格證書自動失效。
第二十七條按照本規定取得獸醫資格的人員,單位可以根據規定聘任相應的初級專業技術職務;取得注冊獸醫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相應的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第二十八條對長期從事獸醫專業技術工作,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并已評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通過一次性認定考試的辦法,取得注冊獸醫師執業資格證書。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市人事局、市農委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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