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畜禽場申報審批制度

時間:2022-03-13 09: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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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畜禽場申報審批制度

建立種畜禽場應符合全省良種繁育體系總體規劃,實行逐級申報審批制度

(一)審批權限

1、建立國家級種畜禽場,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加具意見,經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2、原種場、一級良種繁育場(祖代場)的建立,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3、二級良種繁育場(父母代場)的建立,由當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單純從事種畜禽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種禽孵化廠的建立,由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報上一級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申報材料

1、建場申報報告

2、建場可行性報告,包括如下內容:⑴企業名稱、負責人、主管部門、地址、電話、郵編等基本情況;⑵建場指導思想;⑶建場級別;⑷場址選擇及周圍環境;⑸建場規模及種畜禽來源;⑹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情況;⑺投資總額及資金來源;⑻市場及經濟效益分析;⑼污水處理;⑽建場平面圖。

3、所在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4、環保部門意見。

(三)申報程序

1、擬建場者應按審批權限向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申請,并附建場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種畜禽場平面圖。

2、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省良種繁育體系總體規劃,并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充分論證和實地考察,然后給予書面批復。

3、批準后,半年內沒有落實和開始籌建者,原批件將自行作廢,若要再建,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4、籌建結束后,按程序和管理權限申請驗收,及時辦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5、申報單位憑《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