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準產證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13 02:43:00
導語:產品準產證管理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條(依據)
根據《*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六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準產證制度)
本市對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的產品和其他重要產品(以下統稱產品),實行產品準產證(以下簡稱準產證)管理制度。
第三條(適用范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實行準產證管理的產品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技術監督局)負責本市準產證的核發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準產證管理產品和考核細則)
實行準產證管理的產品,由市技術監督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市技術監督局應當根據實行準產證管理的產品特點,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制定產品考核細則。
第六條(公告事項)
市技術監督局應當在產品考核細則確定之日起的30日內,向社會公告下列事項:
(一)企業提出申請的期限;
(二)對申請企業進行評審和檢驗的期限;
(三)實行準產證制度的起始日期。
第七條(申請條件)
申請生產實行準產證管理產品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本市地方標準;
(二)具有按規定程序制定,能夠正確指導生產的產品圖樣和工藝技術文件;
(三)具備能夠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檢測手段;
(四)具有質量檢驗機構或者專職質量檢驗人員,并有嚴格的質量管理制度;
(五)企業內各類與產品質量有關的人員能夠勝任本職工作。
第八條(申請資料)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企業,應當在規定的申請期限內,持下列資料向市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
(三)產品質量的全性能檢測報告。
第九條(評審和檢驗)
市技術監督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根據產品考核細則評審企業質量體系,檢驗產品質量。
第十條(準產證的核發)
經評審和檢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技術監督局予以核發準產證:
(一)企業的質量體系評審、產品質量檢驗均合格;
(二)企業的質量體系評審合格,但產品質量檢驗不合格,經限期整改,重新檢驗合格;
(三)企業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但質量體系評審不合格,經限期整改,重新評審合格。
第十一條(不予發證的情形)
經評審和檢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技術監督局不予核發準產證:
(一)企業的質量體系評審、產品質量檢驗均不合格;
(二)企業的質量體系評審合格,但產品質量檢驗不合格,經限期整改,重新檢驗仍不合格;
(三)企業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但質量體系評審不合格,經限期整改,重新評審仍不合格。
未取得準產證的企業,不得生產實行準產證管理的產品。
第十二條(準產證證號和標志的標明)
取得準產證的企業,應當在產品或者包裝上標明準產證的證號和標志。
第十三條(質量體系和產品質量的保持)
生產實行準產證管理產品的企業,應當保持符合要求的質量體系和產品質量。
市技術監督局應當對企業生產準產證管理產品的質量體系和產品質量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準產證的有效期限)
準產證的有效期為3年或者5年。
市技術監督局應當在準產證有效期屆滿前90日內,根據產品考核細則評審企業質量體系,檢驗產品質量,經評審和檢驗合格后,予以換發新的準產證。
第十五條(試生產制度)
本市對實行準產證制度后提出申請生產實行準產證管理產品的企業,實行試生產制度。試生產的期限和管理辦法,由市技術監督局另行規定。
對于符合條件的試生產企業,由市技術監督局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予以核發準產證。
第十六條(禁止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偽造、冒用或者涂改準產證。
第十七條(準產證的注銷)
生產實行準產證管理產品的企業依法終止的,應當向市技術監督局辦理準產證注銷手續。
第十八條(對銷售者的要求)
銷售者銷售實行準產證管理的產品,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準產證和產品合格證明。
不得銷售已經實行準產證管理而無準產證的產品,但銷售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試生產產品除外。
第十九條(外地產品在本市銷售)
外地企業生產的屬于本市實行準產證管理的產品,在初次進入本市銷售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應當持經省級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報市技術監督局備案;無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應當委托經市技術監督局考核合格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產品質量進行檢驗,并將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報市技術監督局備案。
銷售未經市技術監督局備案的實行準產證管理的外地企業生產的產品,視作銷售無準產證的產品。
第二十條(行政處罰和產品價值、銷售收入的計算)
對違反準產證制度規定的企業,由市技術監督局按照《*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市技術監督局按照前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在計算無準產證產品價值時,屬于生產企業未售出的產品按產品成本計算,已經售出的產品按出廠價計算;在計算無準產證產品銷售收入時,屬于未售出的產品按進貨價計算,已經售出的產品按銷售價計算。
第二十一條(收費標準)
申請生產實行準產證管理產品的企業,應當在初次申請時繳納申報費和產品檢測費。申報費的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核定;產品檢測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收取。
第二十二條(與生產許可證的關系)
實行準產證管理的產品,國家將其列入生產許可證管理范圍的,不再列入準產證管理的范圍。
第二十三條(應用解釋部門)
市技術監督局可以對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進行解釋。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和廢止事項)
- 上一篇:計量監督管理條例制度
- 下一篇:馬克思主義民主政治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