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活就業醫保制度

時間:2022-11-17 0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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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活就業醫保制度

第一條根據《**自治區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新政辦發[20**]65號),結合地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地區行政區域內符合法定就業年齡的城鎮個體勞動者或自謀職業的人員。

第三條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可在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手續,也可以通過駐地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第四條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以本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6%的繳費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五條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建立個人帳戶的,個人帳戶予以保留,結存額可以繼續使用。

第六條靈活就業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必須參加大額醫療補助保險,按規定繳納大額醫療補助費,享受大額醫療補助待遇。

第七條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

(一)靈活就業人員按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醫療費用;

(二)搶救醫治屬于《**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自治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項目》醫療費用;

第八條靈活就業人員初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連續繳費滿6個月以后,從第7個月起按以下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補助待遇。

(一)連續繳費滿6個月不滿1年的,其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門診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可從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補助費中支付30%;

(二)連續繳費滿1年不滿2年的,其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門診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可從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補助費中支付60%;

(三)連續繳費滿2年以上的,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九條靈活就業人員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及間斷繳費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逾期1個月未按規定繳費的,暫停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逾期2個月未按規定繳費的,在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并加收利息后,可恢復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逾期3個月未按規定繳費的,視為間斷。間斷后又要求繼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按本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執行。

第十條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累計最低繳費年限為:男25年、女20年。

(一)參保人員繳費滿最低繳費年限以后,尚未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的應繼續繳費,每多繳費一年可享受統籌基金多增加

1%的支付待遇。

(二)累計滿最低繳費年限并達到規定退休年齡后,不再繳費,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達到規定退休年齡但繳費未滿最低繳費年限的,可以繼續繳費,不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可以按本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按10%的遞增比例一次性補足短缺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四)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以靈活就業人員的方式參保,其原繳費年限可合并累計計算。

第十一條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從事靈活就業的,在本細則實施后參加或接續基本醫療保險的,從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以后出現間斷繳費的,按本實施細則第九條執行。

在20**年底以前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的國有下崗失業人員,未滿最低繳費年限的,應繼續按本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6%的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并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機關事業單位中按自治區及我區有關規定辭職后已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軍隊復員干部可參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靈活就業人員可通過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所(站)到所在縣(市)社會保險管理所辦理參保手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時需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需提供個人社會保險編號),屬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的,還應攜帶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工齡認定表,到所在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所(站)填報《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登記表》,由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所(站)對其提交的資料進行初審,匯總造冊后到所在縣(市)社會保險管理所進行參保資格審核,參加資格確認后,方可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第十四條靈活就業人員應于每月十五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當月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額醫療補助費。

第十五條靈活就業人員可根據本人實際情況,選擇按月、季、半年、一年預交醫療保險費的方式,但預繳期最多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靈活就業人員因參軍入伍、脫產到全日制高校就讀、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間,要求暫時中斷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應通過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所(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報告,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后,可辦理停保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暫時中斷繳費的下月起暫停其享受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其停保期間不視為間斷繳費。

第十七條靈活就業人員憑《塔城地區職工醫療保險手冊》和本人身份證,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屬于本人負擔的部分,由本人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屬統籌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第十八條《塔城地區職工醫療保險手冊》是靈活就業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有效憑證,應妥善保管,謹防遺失、盜用。不慎遺失時,個人應在10日內憑本人身份證和掛失證明到所在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駐地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辦理補領手續。

第十九條靈活就業人員因打架斗毆、自殺、自殘、酗酒、吸毒、醫療事故、交通肇事等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條靈活就業人員的用藥范圍、醫療診療項目范圍和醫療服務設施支付標準,按照《**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項目》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符合轉診、轉院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其醫療保險待遇及辦理程序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診、轉院及外地就醫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二十三條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依據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及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對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比例、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等提出調整意見,報行署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四條本實施細則未涉及的其他有關醫療保險的管理事項,按照塔城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細則由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實施細則自之日起施行。原《塔城地區城鎮個體勞動者和非單位招用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疾病醫療保險暫行管理辦法》(塔地勞社字[2004]43號)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