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城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04 01: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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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嚴格縣城管理,增強縣城城市功能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城市意識,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縣城管理,是指縣城規劃區內城市規劃、城市建設、市容和環境衛生、市政綠化及交通秩序、市場秩序、治安秩序等與城市管理有關的事項。
第三條城管綜合執法大隊是實施城市綜合管理的行政執法隊伍,由建設、公安、工商、交警等部門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貫徹實施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查處城市管理中的各類違法行為。
第四條縣城規劃區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嚴格遵守本辦法,有維護城市管理的義務和制止、檢舉破壞城市管理行為的權利。
第二章建設規劃管理
第五條《**縣城總體規劃》已按法律程序得到上級批準,應嚴格執行。
第六條城市管理堅持規劃先行的原則,按照“規劃一張圖、審批一支筆、建設一盤棋、管理一個法”的要求,嚴格執行規劃審批論證和“一書兩證”制度,大力推行規劃落實全程監理制度。
第七條按照縣城總體規劃,進行功能分區。嚴格控制黨
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先建辦公樓、后建住宅樓的審批,有步驟的籌劃、建設多功能住宅小區。
第八條縣城規劃區內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向建設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縣城整體規劃,取得建設用地選址意見書和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縣城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道路管線和其它工程設施,必須經建設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方可辦理開工手續。
使用縣城規劃區內的土地進行臨時建設,必須取得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用地期滿,應及時拆除建筑、清理場地、恢復原貌。
所有建設工程開工前應到縣城管綜合執法大隊備案。
第九條縣城規劃區內的各類建筑物的位置和高度,必須符合規定的道路紅線和空間環境要求。
第十條縣政府根據城市規劃實施的需要做出的調整用地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用地的使用性質。
第十一條縣城規劃區內的所有土地由縣國土資源局代表縣政府實行“五統一”管理,即:統一規劃、統一征地、統一開發、統一出讓、統一管理。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縣城規劃區內私自進行土地交易,對未經縣國土資源局批準,私自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定協議,私下供應土地或擅自墊土填坑、亂占水面的,一律視為非法占地。
第三章市容市貌管理
第十二條縣城建筑和設施,應符合國家和本縣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街道兩側建筑物、構筑物應適時維修、清洗。新建樓房臨街不準設置垃圾孔道。
縣城中的市政公用設施,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并維護和保持設施配備、完好整潔。
第十三條在縣城設置戶外廣告、標志牌、標語牌、霓虹燈、燈箱、電子屏幕、條幅、畫廊、櫥窗等,應當內容健康、造型美觀、用字規范,并定期維修、油飾或拆除。需要設置戶外廣告的,要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由縣城管綜合執法大隊審核廣告規格、安排設置地點。未經審批,嚴禁擅自戶外廣告。
印刷品廣告,不得妨礙公共秩序、社會生產及人民生活。在法律、法規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止發放印刷品廣告的場所或區域,不得印刷品廣告。
沿街單位、經營門店實行一店一匾、一牌(最高榮譽牌)、一燈箱制,不得出現一店多匾、多牌。
嚴禁在城市建筑物、設施等處懸掛、張貼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不準在護欄、電桿及樹木上亂貼、亂劃、亂涂、亂曬、亂掛。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不得在道路上打場曬糧。因建設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堆放物料的,必須經縣城管綜合執法大隊批準,按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材料、機具應放置整齊;渣土應及時清運;臨街場地必須圍場作業;停工場地應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后,應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第十五條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根據需要應選用透景、半透景圍墻、圍欄或者以綠籬、花壇、草坪等作為分界。
第十六條在街道兩側臨時設置停車場(點)經本單位或個人申請,經縣城管綜合執法大隊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交納占地費。
第十七條各種進城車輛要進入規定的停車場(點)停放并保持存放場地的整潔完好,不得影響市容觀瞻。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內道路設施。因建設確需破路施工的,必須經縣建設主管部門或交通部門批準,城管大隊備案,并交納破路修復費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條臨街單位和個體經營門店要認真履行門前“五包”(包衛生、包秩序、包綠化、包設施、包建設)。
第二十條沿街舉辦集會、開業慶典、募捐咨詢等活動,主辦單位在向有關主管部門申報的同時,要在兩日前向縣城管綜合執法大隊申報,根據活動的規模、性質,按指定地點、范圍進行活動,主辦單位要認真做好組織安全等工作。
第四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一條公民要愛護公共環境衛生,不準隨地吐痰;不準亂扔瓜果皮核、廢紙、煙頭雜物;不準亂倒垃圾、污水、糞便;嚴禁隨地便溺。
第二十二條城區道路要定時清掃,快慢車道、廣場、市場及人行便道清掃由縣環衛隊負責。臨街單位、個體戶和住戶要協助縣環衛隊搞好人行道保潔,共同維護市容及環境衛生。
冬季清掃積雪是每個公民的義務,沿街單位和個人必須在雪停后兩小時內(夜間下雪在翌日上班后兩小時內),清掃本單位前至路中心的積雪。
第二十三條城區居民的生活垃圾,要按規定時間倒入統一設置的垃圾池(箱)內,不準隨意傾倒垃圾污物。
第二十四條單位和居民的特種垃圾(如工業廢渣、建筑垃圾、廢土等)以及單位內的生活垃圾,必須自行運送到環衛部門指定的垃圾場。無力清運的,由縣環衛隊負責有償清運,不得長期擱置影響環境。
醫院、屠宰場、生物制品廠產生的有毒、有害、有污染的廢棄物,由生產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后方可運出。
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對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噪聲及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必須采取堅決措施,進行有效治理。
第二十五條城區內嚴禁設置經營性養殖場,城區內村莊飼養家禽家畜必須圈養,保持環境衛生。
第二十六條禁止在城區焚燒能產生有毒有害和惡臭的物體,禁止在街道和公共場所焚燒任何雜物。
第二十七條未經許可,嚴禁在景新大街、景安大街、景華大街、仲舒路、市場路、亞夫路等主干街道進行室外清洗、維修車輛、切割橡膠制品、電氣焊加工和廢舊物資收購等影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經營活動。
第五章交通秩序管理
第二十八條在城區運行的車輛,應保持車容整潔。運載散體、流動物品,必須捆扎封閉嚴密,不得沿途飛揚、撒漏。
客運車輛要設置廢票箱,不準沿途向車外吐痰和拋撒廢棄物;城區內微型客車要靠右邊臨時停車,不準在路中隨意停車。
第二十九條進入城區內的所有車輛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按規定的路線行駛,不得進入禁行街道和禁行區域。
除城區內運營的微客外,2噸以下貨運卡車在景安大街限時通行,大型貨運卡車、客車、畜力車,未經許可,禁止在景安大街通行(醫療救護、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除外)。
第三十條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自覺遵守交通信號、標志、標線和有關規定,不得逆行、闖紅燈和搶道行駛。
客運車輛不得隨意停車和沿街招攬乘客。
第三十一條縣城街道路口設立限速、禁鳴等交通標志。一切機動車輛進入城區,必須限速行駛(小轎車、小型客車30公里/小時,貨車、大型客車20公里/小時,摩托車、機動三輪15公里/小時),有禁鳴標志路段不準鳴號。
第三十二條客車一律到汽車站內或指定停車點停車侯客。所有出租車輛,一律在規定的場(點)停放,并交納占地費,摩托及自行車存放處必須報經縣城管綜合執法大隊核準,并按指定的位置設置,嚴禁亂停、亂放。
第六章市場秩序管理
第三十三條凡進入城區進行交易活動的工商戶,一律到商貿城市場、西市場、惠民市場、盛德市場和允許經商的街道定點亮證經營,堅決取締流動和無證經營。
未經許可,嚴禁在景新大街、景安大街、景華大街、仲舒路、市場路、亞夫路等主干街道上室外擺攤設點。
第三十四條沿街門店一律室內經營。門前禁止陳列商品和從事加工、制作、修理等活動,店前不準設置圍欄,以保證人行道暢通。
第三十五條經縣城管綜合執法大隊批準,在主干街道道口設置的早、晚飲食攤點,除頒發臨時占道許可證外,必須按指定的位置、規定的時間經營,并做到攤位周圍五米內保持清潔,及時清除隨產垃圾,做到攤收場清。
各冷飲餐門店應自備箱簍收集廢紙、廢物、垃圾。
第三十六條縣城主干街道上,未經許可,嚴禁室外擺放音響設備和節目廣告牌、嚴禁室外播放歌曲和錄音。
第三十七條經縣城管綜合執法大隊批準,夜市要在指定位置按規定時間經營,并搞好衛生,做到攤清地凈。
第七章罰則
第三十八條在縣城規劃區內未按城建規劃占用土地開工建設的,為違法占地和違法建筑,占用的土地由縣政府責令退回。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內容進行建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河北省城市規劃條例》的規定,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及其他設施;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相當于其土建工程費用總額10%以下的罰款:
(1)未經批準、手續不完備即開工建設的。
(2)占壓建筑紅線的。
(3)未按規劃退出紅線以外要求的。
(4)占壓廣場、公共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地下管線、防洪及供排水設施的。
(5)危害城區安全、污染破壞城區環境、容貌的。
(6)其他妨礙城市發展、影響城區功能協調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依據《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未經登記審批,擅自戶外廣告的,沒收違法所得,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以下罰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其費用由者承擔。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依據《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責令停止,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廣告內容同時違法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非法散發張貼印刷品廣告的行為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河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和《河北省城市綠化條例》等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并責令其停止侵害、限期退還、賠償損失或者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并處100元——1000元罰款:
(1)因施工單位的責任未按規定工期完工的。
(2)建筑竣工未同時清理施工場地的。
(3)擅自將單位或者個人的道路、管線與城市道路、管線銜接的。
(4)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園林、公共綠地使用性質的。
(5)擅自修剪樹木、損壞花草等破壞城市綠化行為的。
(6)在城市道路兩側進行建筑,不設遮擋設施、亂堆物料,影響交通或者城市衛生、市容的。
(7)其它損壞城市環衛、照明等附屬設施的。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并處罰款:
(1)在縣城內亂擺攤點的,處以10元至5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
(2)不按規定清掃街道、清運垃圾、影響縣城衛生的,處以每處5元至25元的罰款。
(3)隨地便溺、亂扔果皮等廢棄物的,處以10元以下罰款,并負責清理干凈。
(4)在縣城建筑物、電桿、樹木上亂釘、亂掛、亂貼、亂畫的,處以每處20元至100元罰款。
(5)在縣城公共場所和街道焚燒垃圾、樹葉、雜物的,處以20元以下罰款。
(6)在城區內道路和廣場堆放物料、打場曬糧的,按占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
(7)不按指定地點、時間、方式傾倒垃圾,不足一噸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一噸及其以上的,處每噸200元罰款。
(8)城區內飼養的家禽家畜沒能圈養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除責令其限期處理或予以沒收外,并處以10——100元罰款。
(9)個體門店和沿街單位不履行五包責任的,處50——1000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
(2)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
(3)機動車在橋梁或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的;
(4)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的;
(5)擅自在橋梁或者其它公用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其它掛浮物的;
(6)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7)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8)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機動車輛違犯明顯標志、標牌等行為的,責令其糾正違章行為,并處以下罰款:
(1)機動車輛在禁行時間、道路上行駛的處以30元以下罰款,不聽勸阻強行通行的處200元以下罰款。
(2)機動車輛違犯車速、車載規定或違犯交通標志、標線指示的處以5元以下罰款;逆向行駛的處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或行人違反交通規則的處5元以下罰款。
(3)在禁止停放車輛的地方停放車輛的處以5元以下罰款,因此造成交通嚴重堵塞的處200元以下罰款。
(4)車輛運載散體、流動物品、不捆扎封閉的,處以5元以下罰款;車輛運輸貨物造成漏撒的,按污染面積處以5元/㎡罰款,并負責清理干凈。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無證經營的,按照《河北省個體工商戶管理條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限期辦理登記,對不聽勸告拒絕接受管理的,處100——1000元罰款,可以收繳物資、沒收生產工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滿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盜竊、損壞城市設施、侮辱毆打城管人員或阻撓其履行職責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城管執法人員應嚴格執行《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程序及收支兩條線、票款分離等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條城市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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