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出境出國管理制度

時間:2022-10-17 05: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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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出境出國管理制度

近年來,隨著我國對外開放政策的實行,我縣黨員中,因私事出國、出境的人員逐年增加。為了切實加強對黨員出國、出境的管理,按照中央組織部和自治區、自治州黨委組織部關于黨員出國、出境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的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黨員因私出國、出境保留黨員組織關系的辦法:

1、黨員(包括預備黨員)因私事出國、出境,本人應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提出保留黨員組織關系(預備黨員資格)的書面申請,黨組織應及時受理(出境、出國時間在三個月以上提出保留黨籍申請)。黨員領導干部,按干部管理權限逐級上報組織部審批。

2、黨員申請出國、出境定居的,經批準出境后即停止其黨籍。是預備黨員的,不再辦理轉正手續,其預備黨員資格也不再保留。(辦理方法同上)。

3、黨員出境,本人提出要求退黨的,可以按照黨章規定,辦理退黨手續。

二、黨員辦理出境手續后的管理:

1、黨員辦理了保留黨員組織關系(預備黨員資格)后,在出境前,所在單位黨組織要對他們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指派專人進行談話,并有談話記錄(本人在談話記錄上簽字)。要教育他們熱愛祖國,關心祖國的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有針對性地進行時事政策、外事紀律和安全保密教育,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的機密。在國外不得以黨員身份參加任何活動,增強自覺維護祖國聲譽、民族氣節和抵制資產階級腐朽思想侵蝕的自覺性,不得私自朝覲。要教育他們按期返回工作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延長保留期限的,本人應在保留期限內向原單位提出書面延長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經本單位批準方可延長。對出境定居的黨員,要教育他們積極參加華僑愛國統一戰線的活動。

2、黨員在出境前,應主動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按規定標準,按時交納黨費。出境后,黨員交納黨費標準維持不變,經黨支部委員會同意,委托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預交、補交,預交、補交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

3、黨員出境后,本人要求在外繼續深造,并表示將來要回國工作的,其黨籍可暫不作處理;對已明確要在境外定居的,應作除名處理;已查明有叛黨、叛國行為的應開除黨籍。

三、黨員出境回來后,要求恢復組織生活或解決黨籍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1、黨員按期回國,應及時向原單位黨組織匯報出境期間的情況。黨組織也要主動關心了解他們在外的情況和表現。如無問題,即可恢復其黨員組織生活。

2、黨員超過假期回國,本人要向黨組織申訴理由,經過審查,如理由正當,又無問題者,可以恢復其黨員組織生活。

無故超假半年左右,或有一般性的錯誤,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批評教育,必要時,要給予適當處分;有的也可以采取暫不恢復組織生活的辦法處理,待本人有了認識時,再恢復其黨員組織生活。

無故超假一年以上的,一般不能恢復其黨員組織生活,應按自行脫黨處理。如發現私自朝覲等嚴重問題的,經過審查,情況屬實,要給予開除黨籍的處分。

3、經批準已出境定居的黨員,若干年后又返回者,原則上不能恢復黨籍。回國后表現好的,可以重新入黨。

4、預備黨員回國后,在境外期間表現好的,可以按期轉正。

四、黨員因私事出國、出境、探親、定居或應外國邀請出國考察、訪問、講學、辦理其他私人事務的審批程序和上報材料要求:

申批程序:

1、本人書面申請。

2、黨支部對出國黨員進行初審,出具證明報黨(工)委進行審批。

3、黨(工)委進行復審,指派專人進行談話,出具黨員出國證明報縣委組織部審批。

上報材料要求:

單位黨組織出具審查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性別、文化程度、職務(職稱)、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愛人姓名和工作單位,現實表現(主要指政治立場情況),申請出境的事由,單位黨組織同意保留黨員組織關系的意見和期限,附黨委談話記錄復印件。辦理探親的,還須提交親友的邀請信件復印件。

各級黨組織對出國(境)黨員干部嚴格審查把關,加強出國(境)期間監督管理,遇有特殊情況的要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匯報,對把關不嚴、出現問題的,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