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制度
時間:2022-10-17 0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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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健全黨內民主生活,加強黨內監督,使我州縣以上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制度化、規范化、更好地促進各級領導班子思想作風建設,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共中央《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和中共中央《關于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的若干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各級黨委要把健全并嚴格執行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制度,作為領導班子思想作風建設,提高解決自身矛盾的能力,有效地進行黨內監督,促進班子團結,改進作風的一項重要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加強領導和督促檢查。
第三條民主生活會要遵循團結—批評和自我批評-團結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積極的思想斗爭,增強政治性和原則性。要緊緊圍繞加強領導班子自身建設,在解決問題上下功夫。不能把民主生活會開成匯報或研究部署工作的會議。
第四條黨員領導干部要參加雙重組織生活會,既參加所在支部、小組的組織生活會,又要參加定期召開的黨員領導干部的民主生活會。
第五條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由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或國家機關各部門黨員主要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第六條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主要就以下問題進行檢查、總結,統一認識,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
(二)艱苦奮斗,清正廉潔,遵紀守法的情況。
(三)加強領導班子自身建設,實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
(四)堅持群眾路線、實事求是,理論聯系實際,改進領導作風,深入調查研究,密切聯系群眾的情況。
(五)堅持學習政治理論、黨的基本路線、黨的基本知識、黨史黨建理論情況。
(六)上次民主生活會提出的主要問題的整改情況。
(七)上級黨組織或群眾提出的其他重要內容。
第七條每次民主生活會的主要內容,應根據實際,重點研究解決本單位領導班子、黨員領導干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第八條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每年召開一次,如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延期召開的,必須報經上級黨組織同意。
第九條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參加人員缺額在三分之一以上,應延期召開,但最遲不得超過兩個月。每次民主生活會時間,根據會議內容和需要確定。
第十條黨的組織部門(政治處)、紀委(紀檢組)、機關黨組織的負責人,可以列席本單位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其他列席人員,可根據會議內容確定。列席人員可以發言,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提出批評或建議。
第十一條召開民主生活會要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確定議題。根據第六條的要求,結合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和領導班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確定重點議題。
(二)征求意見。黨委(黨組)或委托(紀檢組)、組織部(政治處)、機關黨組織廣泛征求黨內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于會前轉告出席人員,并在會上通報。
(三)交換意見。黨員領導干部要結合民主生活會的重點議題和黨內外群眾的意見、建議,開展談心活動,溝通情況,交換意見。
(四)、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的召開日期、議題和準備情況要提前報告上級黨組織。
第十二條民主生活會要正確、積極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注意在重大原則問題上分清是非,總結經驗教訓,不糾纏細枝末節,真正達到統一思想,增強團結,互相監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一)主要領導干部要堅持黨性原則,帶頭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主動亮思想、查問題、交心通氣、嚴于責已,進行積極的思想斗爭。
(二)其他領導成員要聯系思想實際,圍繞中心議題,嚴格解剖自己,正確批評別人。開展批評要與人為善,實事求是,掌握政策,講究方法,以理服人。對搞誣陷、攻擊和報復的,要嚴肅批評教育直至黨紀處理。
第十三條因故不能參加民主生活會的人員要提交書面發言,并在會上宣讀和列入會議記錄。會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會議的其他同志將會議情況和批評意見轉告本人。
第十四條民主生活會要形成完整的會議記錄。在會后十五日內,要向上級紀委和黨委組織部門報送會議情況報告、會議記錄。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情況、檢查出來的主要問題和整改措施。同時,將適于向下一級黨組織或本機關通報的情況予以通報。
第十五條與會人員對民主生活會的內容要保密,對違反保密紀律的人,要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批評或黨紀處分。
第十六條對民主生活會檢查和反映出來的問題,要認真分析研究,屬于本級黨組織解決的,要積極制定整改措施,加以解決。需要上級黨組織幫助解決的,應及時向上級報告。屬于違紀、政紀、法紀的問題,按干部管理權限,分別交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行政監察機關、司法機關查處。
制定整改措施,要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易于檢查落實。
第十七條整改措施的落實要建立責任制,明確規定責任人、應完成的事項和時限要求。責任人應及時向黨組織匯報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對整改措施落實不好,影響工作的責任人,黨組織要批評教育,并采取措施幫助和督促責任人努力完成整改任務。
各級黨委應經常檢查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根據情況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整改情況,主動接受黨內外群眾監督,促進整改措施的落實。
第十八條在民主生活會上提出的重要問題,黨組織沒有及時研究解決和向上級黨組織報告的,應追究民主生活會主持人的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九條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應在開好本級民主生活會的同時,指導下級單位開好民主生活會。
(一)上級黨組織一般要委派黨委(黨組)成員和黨員領導干部參加下級單位的民主生活會,了解情況,進行指導。必要的應提前深入下去,調查研究,幫助工作。
(二)要建立健全上級黨組織對下級單位民主生活會情況的通報制度。
(三)各級黨組織要定期聽取組織、紀檢部門關于民主生活會情況的匯報、討論、研究所轄單位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情況,及時提出指導性意見。
(四)各級黨的組織部(政治處),同級紀委(紀檢組),要主動協助黨委做好對下級黨組織民主生活會的具體指導工作。
第二十條執行民主生活會制度,實行一級抓一級的責任制。要根據中央和省委的具體要求,結合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進一步健全完善民主生活會的檢查、監督、管理制度,使民主生活會逐步規范化、制度化。
第二十一條地方縣以上各級黨委執行民主生活會制度的情況,由上級黨委和紀委負責檢查、監督??h以上黨和國家機關單位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由紀律檢查委員會、州委組織部和直屬機關黨組織負責檢查、監督。州屬國有企、事業單位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由其上級黨組織負責檢查、監督。
第二十二條各級黨組織要把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的召開情況,作為對下級單位領導班子自身思想作風建設的重要內容,進行考核。好的要表揚鼓勵,差的要批評幫助。對未經上級黨組織同意不按時召開民主生活會的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以及無故不參加民主生活會的黨員領導干部,應批評教育。
第二十三條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的管理、指導工作,以紀律檢查委員會和組織部門為主。各縣、市、工委,州直各單位黨委(黨組)在每一年12月底以前,要將本地區、本單位、本系統黨員領導干部執行民主生活會制度的情況,專題向州紀委、州委組織部作一次綜合報告。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由州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州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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