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工會議制度

時間:2022-10-06 10: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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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工會議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學的方針,保障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促進和諧校園建設,根據《工會法》、《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中小學校建立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制度,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三條教代會制度是教職工群眾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管理學校的重要形式,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四條教代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教育引導教職工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發揮教職工在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中的作用,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團結和動員教職工為完成學校各項任務、創建和諧校園而奮斗。

第五條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教代會的職權

第六條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建議權。聽取和審議校長工作報告,對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財務預決算、校務公開工作,以及教職工隊伍建設等有關學校改革發展的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權。審議通過教職工聘任制和校內收入分配制度實施方案、重要規章制度、獎懲辦法、福利待遇,以及其他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方案。

教代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履行審議通過權。

審議通過的政策、方案由校長頒布實施。未經審議或經審議表決未能通過的不得實施。

(三)評議監督權。根據教育行政部門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的部署,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民主評議學校領導干部,并對被評議者的年度考核等第提出建議意見。

民主評議學校領導干部應與上級組織(人事)部門考核干部工作相結合。

第三章教職工代表

第七條凡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有當選教職工代表的資格。

第八條教職工代表的條件: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擁護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有較強的業務知識和民主管理意識,并積極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活動;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為人師表;熱心為教職工說話辦事,作風正派,處事公道;在教職工中有較高的威信。

第九條教職工代表要體現代表性和群眾性。其中一線教師(不含中層正職及以上的管理人員和領導)應占代表總數的70%以上。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的產生要充分發揚民主。可以由全體教職工大會差額無記名選舉產生;亦可由年級組(或教研組)等選區為單位,按分配的名額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學校黨政工團主要領導一般應是教代會代表,選舉時將他們的名額分到有關選舉單位,參加選舉。

代表須獲得半數以上的同意票才能當選。

按選舉單位(選區)建立教職工代表組,民主選舉組長。組長實行常任制。

第十一條由教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小組對選舉結果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有效后,張榜公示一周。經公示無異議,發給代表證。

第十二條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

教職工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選舉單位可以按照規定程序罷免、更換或補選本單位的代表。罷免、更換或補選代表,須獲得原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過半數的同意。

第十三條教代會根據需要可設立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列席或特邀代表由教代會籌備組提名,經學校黨政工聯席會議協商產生,但總數不宜超過正式代表的十分之一。

第十四條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按規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對大會各項議程充分發表意見,參加大會各項議題的討論、審議;

3.有權向學校領導和有關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提出建議或批評:

4.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參與對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與督促;

5.因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受到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時,有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第十五條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理論政策水平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2.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代會的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3.密切聯系群眾,如實反映教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熱心為教職工服務,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黨政做好教職工工作;

4.模范地遵守《教育法》、《教師法》、《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以及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努力提高教育教學水平,做好本職工作,在推進學校改革、促進學校發展、維護校園穩定中起表率作用。

第四章教代會的組織制度

第十六條教職工人數在100人以上的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其中200人以下的學校,代表比例為全體教職工總數的50%以上;200人以上的學校,代表比例不低于40%。

100人以下的學校,建立教職工大會制度。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職權、工作程序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相同。

第十七條教代會設大會主席團,主席團成員應由黨政工主要負責人和教職工代表組成,經籌備會提名,提交預備會議通過。大會主席團的主要職責:主持開好大會,領導組織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聽取和綜合各代表組對各項議題的討論和審議意見;研究需要提交大會討論、通過和決定的事項;起草大會決議;主持大會期間的選舉、表決等事項;處理與大會有關的其他重要問題。

第十八條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教代會,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為有效。閉會期間如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黨政工領導研究或二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代表會議。

大會選舉須經應到會半數以上代表通過方為有效。大會表決須經應到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教代會中心議題應根據學校中心工作,在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的基礎上,由教代會籌備組召開會議研究確定。籌備組成員由學校黨政工主要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

凡屬審議建議類的文件應當在教代會召開一周前發給代表;屬審議通過類的文件應當在召開兩周前發給代表。

第二十條教代會根據實際情況需要設立若干個專門工作小組。專門工作小組的人選,一般在教職工代表中產生,由教代會籌備組提出人選,經主席團審議,提交大會通過。

專門工作小組對教代會負責,閉會期間在工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一條鄉鎮建立教育工會的,應建立鄉鎮學校教代會,鄉鎮所屬中小學分別建立二級教代會。集團化辦學的單位,可按不同性質的組成單位分別建立教代會。

第五章教代會與黨組織、行政、工會

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教代會制度是學校黨組織、行政和工會的共同責任。教代會接受學校黨組織的領導,按規定程序行使職權,支持校長依法行使管理職權。

第二十三條學校黨組織要加強對教代會工作的領導。保障教代會在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教育各級干部增強民主意識;定期研究教代會工作,協調、解決教代會在工作中遇到的各類問題;為教職工參加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創造良好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校長要支持教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行使民主管理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學校工作,認真聽取代表的意見和建議;落實教代會作出的決定、決議,責成有關部門認真辦理教代會提案,自覺接受教代會的監督;為召開教代會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時間安排,為學校民主管理創設良好環境。

第二十五條工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在閉會期間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并承擔下列工作任務:

1.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或增補教職工代表;做好教代會文件資料立卷歸檔工作。

2.負責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組織代表督查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落實;組織專門工作小組開展活動。

3.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的民主權利;受理教職工(代表)的意見、建議和申訴。

4.做好教職工代表的培訓。

5.完成教代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六條學校行政要支持和保障工會完成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

第二十七條召開教代會實行向上級工會預報告制度。

上級工會要加強對教代會工作的指導。

第六章教代會提案工作

第二十八條教代會建立健全提案征集、辦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提案征集表由提案工作小組在教代會籌備工作開始時印發給教代會代表,并告示提案征集的起訖時間。

提案一般應由2人以上提出,也可以代表小組名義集體提出。提案內容應圍繞教代會中心議題和教職工最關心的問題;每個提案應包括案名、案由、解決措施及建議等內容。

第三十條提案工作小組負責提案收集、整理、審核、受理工作。受理條件:是否屬于本校和教代會的職權范圍,有沒有實施價值和實施可能;是否正確體現國家、集體、個人三者關系;是否符合規定程序和提案要求。

符合受理條件的提案經校長簽署意見后交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定人、定時,認真處理,做到條條有答復、件件有著落。

對沒有受理的提案,提案小組應向提案人說明原因。

第三十一條提案承辦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將提案處理意見或落實情況反饋給提案人。提案小組應在下次教代會上對提案的辦理、落實情況作出專題報告。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未建立教代會制度或當年未召開教代會的學校不得評先評優。

第三十三條各市、縣(市、區)可根據本規程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中小學教代會實施辦法。學校應當根據規程以及實施辦法,制定學校教代會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民辦中小學、幼兒園教代會可參照本規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本規程由浙江省教育廳、浙江省教育工會負責解釋。本規程自**年9月10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