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出國管理制度
時間:2022-10-05 06: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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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全縣國家工作人員因公和因私出國(境)活動的管理,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意見。
第二條本意見中所稱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中的具有公務員身份的人員,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第三條因公出國(境)的內容
(一)因公出國(境)的范圍和條件
1、因公出國(境)是指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新經濟組織(含非公有制經濟企業)等因公務對外交往的需要,派遣團組和人員出國(境)[以下簡稱因公出國(境)]。
2、因公出國境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因公出國(境)任務審批手續,并按有關的規定辦理護照、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以下簡稱出國(境)證件]以及相應的簽證。不準異地辦理護照,不準通過因私渠道出國(境)從事公務活動。
3、因公出國(境)人員的各類申請歸口縣政府外事辦公室管理。各組團參團單位申報出國(境),應經過集體討論,各單位的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出訪請示件原則上需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有關負責人不得簽發有本人參加的出訪請示件。各組團參團單位一般應在2個月前就組團或參團事由提出申請,報請縣委、縣政府批準,不得擅自報名,否則組織、外事部門將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4、因公出國(境)必須有明確的公務目的和實質性內容。派遣團組要堅持“少、小、精”的原則,嚴格把握組派出國團組和選派出國人員,組團人數一般控制在6人以內,原則上不超過10人。嚴禁以各種名義照顧與公務活動無關的人員出國(境)。從事政府管理和有特殊工作需要的黨政干部出國培訓,由組織、人事部門按有關規定組織。
5、除參與省、市黨委政府統一組織的出國(境)活動外,國家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境)屆內(或5年內)原則上不得超過2次。除特殊情況,間隔時間須2年。每次出訪一般不超過2個國家(地區),應視工作需要盡量壓縮在外停留時間。出訪1國的,最長不超過7天;出訪2國的,不超過10天;出訪3國以上的,不超過12天(以上天數均含旅途時間)。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出訪國家和延長在外停留時間。
6、對一些隸屬或掛靠在黨政機關的學會、協會、中心等單位組織的以營利創收為目的,無實質內容的跨地區跨部門團組,一般不予批準。
7、對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因公出訪團組中我縣有出訪任務的,原則上安排業務對口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參加。對副科級以下(含)干部原則上不予安排因公出國(境)。
8、已離退休人員原則上不再派遣因公出國(境)執行公務。
9、因公出國(境)人員回國后必須向本單位領導班子和上級主管領導匯報,并在10日內將《因公出國(境)情況報告登記表》向縣委組織部、縣外事辦、市國家安全局報告出國(境)情況。
(二)因公出國(境)審批程序
1、因公出國(境)由主辦單位提出申請,請示件送縣政府外事辦公室受理,填好出訪人員基本情況表,并履行以下程序。
(1)下列人員因公出國(境)經縣外事辦審核后,由分管領導、組織部長、縣長、縣委書記審批。
各鄉鎮、縣直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縣直屬機構主要負責人、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縣委辦公室副主任、縣府辦公室副主任、縣紀委副書記、縣委組織部副部長、縣委宣傳部副部長、縣委統戰部副部長、縣政法委主持工作的副書記、縣委黨校常務副校長,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主任、縣政協秘書長,派、人民團體及其他縣屬的社會團體主要負責人,各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其他國家工作人員,新經濟組織(含非公有制經濟企業等)的因公出國(境)人員,經縣外事辦審核后,由分管領導、縣長審批。
2、因公出國(境)人員所在單位在《出國(赴港澳)任務批件》或《出國(赴港澳)任務確認件》下達后(其中,因公赴臺人員所在單位在任務立項、下發立項批復文件后或任務批件下達后),將有關材料報縣委組織部審查審批(請示件抄送縣紀委備案)。報送的主要材料:
(1)單位黨委出具的請示文件一式兩份。必須寫明任務情況,出國(境)人員基本情況和主要政治表現、單位初審意見、上次出國(境)時間、國家(地區)、在外天數等情況。新經濟組織人員主管部門出請示文件(其中,非公有制經濟企業可由企業注冊地工商聯辦理報批手續、經濟開發區所屬企業可由開發區管委會辦理報批手續)。
(2)《因公出國(境)人員審查表》或《赴臺人員審查表》一式三份,由單位黨委(黨組)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有主管部門的還須主管部門黨委(黨組)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3)《出國(赴港澳)任務批件》、《出國(赴港澳)任務確認件》一份(復印件)或含赴臺人員名單的因公赴臺任務文件一份(復印件)。
(4)其他有關材料。新經濟組織(非公有制經濟企業)人員需提供:居住地派出所無違法亂紀證明、開戶銀行無不良貸款證明、稅務機關按時納稅證明、工商部門營業執照復印件等。因公赴臺人員需提供臺方邀請函等。
3、縣委組織部對申報的因公出國(境)材料進行審理查核,必要時作進一步調查。
(1)對符合條件人員,辦理《因公出國及赴港澳人員審查批件》(含《批準出國(境)人員名單》),審查批件有效期為三年。同時領取《因公出國(境)情況報告登記表》。在有效期內,發現出國(境)人員有問題時,其所在單位應及時報告組織部門,撤銷其審查批件。對因公赴臺人員在《赴臺人員審查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不出具審查批件。同時領取《因公赴臺人員情況匯報表》。
(2)在審查批件有效期內再次出國(境)的,因公出國(境)人員所在單位在任務審批部門出具任務批件、任務確認件后,為再次出國人員填寫《因公出國(境)人員備案表》一式四份,加蓋單位黨委(黨組)公章和相關的報批材料一起報縣委組織部備案。
(3)審查批件有效期內調動工作的、有效期滿后再次出國(境)和再次因公赴臺的人員需重新辦理審查審批手續。
4、因公出國(境)請示經批準后,憑《因公出國及赴港澳人員審查批件》到僑臺、外事部門辦理因公出國(境)手續。并根據浙委辦〔2004〕14號等文件的規定,加強因公出國(境)人員的行前教育。因公赴臺請示經批準并經國臺辦審批后,憑《赴臺人員審查表》及有關材料到僑臺、外事部門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赴臺手續。
(三)因公出國(境)人員要在出國(境)前,按干部請假審批權限辦理書面請假手續。
第四條因私出國(境)的內容
(一)因私出國(境)的范圍和條件
1、因私出國(境)是指探親、求學、旅游等個人原因自費出國(境)。
2、因私出國(境)探親,探望對象主要是在國(境)外定居、留學或工作的配偶和子女、父母等直系親屬。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一次,給假半年,不足4年的,每年給假1個月;未婚人員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一次,給假4個月;3年一次的,給假70天;1年或2年一次的,按國內探親假給假;已婚人員探望父母4年一次,假期40天,不予累計。
3、因私出國(境)旅游,必須遵守有關規定,不準為企業和個人辦理經營業務,不準接受外商或駐國(境)外中資機構(企業)的資助,不準在任何單位報銷旅游費用。在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旅游,一般不予審批。
4、因私出國(境)參加學歷教育和學習,必須按規定經過組織批準。未經批準的,不予辦理出國(境)審批手續。
5、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返回后,應在10天內填寫《因私出國(境)情況報告登記表》,按審批權限向縣委組織部、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以及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書面報告出國(境)的有關情況。
(二)因私出國(境)審批程序
1、國家工作人員申請辦理因私出國(境)護照時,必須填寫《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申請表》,經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審核同意,按干部管理權限,政府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由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審批,縣管干部、政府部門之外的其它單位國家工作人員由縣委組織部審批,再到公安部門辦理出國(境)證件手續。
2、國家工作人員在取得因私出國(境)證件后,因私申請出國(境)的,必須先由本人向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權限,政府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由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審查審批,縣管干部、政府部門之外的其他單位國家工作人員由縣委組織部審查審批。報送縣委組織部、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的主要材料:
(1)單位黨委(黨組)請示文件一式兩份。必須寫明前往的國家或地區、出國(境)的時間和期限、事由、費用自理情況、單位黨委(黨組)的意見等。
(2)《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審查審批表》一式三份,由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填寫,單位黨委(黨組)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縣管干部要報紀委征求意見,有主管部門的還須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3)其他有關材料。涉及關系說明、邀請信函、出入境證件使用情況等。需保留黨籍的,應同時報送已經辦理保留黨籍手續的有關材料。
3、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在《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審查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不出具《審查批件》。同時領取《因私出國(境)情況報告登記表》。在出入境證件有效期內再次申請因私出國(境)或申請補發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應重新辦理審查審批手續。
(三)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要在辦理審批手續前,按干部請假審批權限辦理書面請假手續。
第五條因公和因私出國(境)證件管理
1、因公和因私出國(境)人員回國(境)后,須在10天內將出國(境)證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因公和因私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交指定單位統一保管。因公出國(境)人員的因公出國(境)證件交縣政府外事辦公室送市外事辦公室統一保管;因私出國(境)的縣管干部,出國(境)證件交縣委組織部統一保管;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出國(境)證件交所在單位黨委(黨組)統一保管。因故未按時出國(境)的,應在審批部門批準后三個月內,及時上交已申領的出國(境)證件。
2、再次出國(境)的,憑請假手續和《國家工作人員因公或因私出國(境)審查審批表》到出國(境)證件管理部門領取證件,重新辦理因公因私出國(境)審查審批手續。
3、國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辦理外國長期居留證、前往港澳通行證、香港和澳門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期間,要持符合其在外身份的護照或通行證。不得同時持用因公和因私兩種出國(境)證件。
4、國家工作人員的配偶或子女,辦理出國定居或辦理了外國長期居留證、前往港澳臺通行證、香港和澳門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要及時將其作為個人重大事項分別向紀委、組織部門報告。
第六條有關紀律要求
各單位黨組織要進一步增強政治責任感,認真做好出國(境)管理工作。紀檢、組織、公安、人事、外事等部門要認真做好審查審批工作,每半年要檢查通報一次國家工作人員因公和因私出國(境)情況。
嚴肅查處因公和因私出國(境)中的各種違紀違法行為。國家工作人員未經組織批準或弄虛作假申請辦理因公和因私出國(境)手續的,未按規定上交因公和因私出國(境)證件和書面報告的,將視情況停辦該單位的因公和因私出國(境)申請。對因公和因私出國(境)的國家工作人員無故延遲在外停留時間按曠工處理,時間超過15天參照《國家公務員法》規定給予辭退,超假半年以上的,按自動離職處理。凡出現曠工現象的,單位主要領導要及時按干部管理權限報告縣委組織部和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知情不報或隱瞞曠工現象的,一經查實,要追究主要領導責任。對在國(境)外期間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其他違反紀律行為的,將給予嚴肅批評、教育、誡勉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對觸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不認真履行職責,審查把關不嚴,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條本意見由中共青田縣委組織部解釋。
第八條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凡過去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條文,以本意見和上級最新有關文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