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領導干部函詢制度

時間:2022-09-24 04: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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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領導干部函詢制度

為加強和改進對黨員領導干部的日常監督和管理,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制定本制度。

一、紀檢委和組織部針對群眾反映的黨員領導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廉政勤政、選人用人等方面的問題,可以用書面形式對被反映的黨員領導干部進行函詢

二、黨員領導干部在收到函詢的十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實事求是地做出書面回復。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回復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說明理由。對函詢問題未講清楚的,可再次對其進行函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進行了解。對無故不回復的,應當責令其盡快回復。

三、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函詢,要嚴格履行審批程序。一般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紀檢委或組織部提出意見,報請縣委批準。

四、黨員領導干部接受組織函詢,要如實回答問題,不得隱瞞、編造、歪曲事實和回避問題,不得無故不回復組織函詢,不得對反映問題的人進行追查,更不得打擊報復。對違反者,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五、黨員領導干部回復組織函詢的材料,由縣紀委和縣委組織部留存。

六、村、社區“兩委”班子成員需要進行函詢的,由鄉鎮黨委參照上述規定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