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外人才規定
時間:2022-09-19 05: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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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大力引進國內外人才,加快實施科教興省戰略,提前基本實現現代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鼓勵國內外人才以各種方式參加我省現代化建設。國內外人才可以采取調動、兼職、咨詢、講學、科研和技術合作、技術入股、投資興辦企業等形式,來我省長期工作或短期服務。
凡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國內外各類人才,均享有與本省居民公平競爭的工作權利。引進人才實行來去自由的政策。各級政府、各部門要為國內外人才來浙江工作提供最大的方便和優質服務。
第三條
引進人才的重點對象是高層次人才和我省緊缺急需人才,具體包括:在國內外學術技術領域處于領先水平的學術技術帶頭人和優秀拔尖人才;取得碩士、博士學位或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才;懂技術、善經營管理的復合型高級人才;高新技術產業、主導產業、新興產業、重點工程等領域急需的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專業技術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我省緊缺的具有本科以上學歷、45歲以下的人才;擁有專利、發明或專有技術并屬國內先進水平的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貢獻的人才。
第四條
調入我省工作的各類人才,經當地政府人事部門批準后,直接到公安機關辦理遷移、落戶手續,其配偶、未婚子女可隨調隨遷。子女是應屆大中專畢業生的,可在我省就業。引進省外學術技術帶頭人和優秀拔尖人才,其家屬子女隨調隨遷人數不受限制。
對引進的各類人才及其隨凋隨遷的家屬子女,各地一律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費或類似的費用。
第五條
對未轉戶口和人事關系來我省工作的省外學術技術帶頭人和優秀拔尖人才,經當地政府人事部門認定,在工作生活和家屬子女安排上給予與我省同類人員同等待遇。其他被用人單位聘用的省外人才,未正式調入的,可向政府人事部門申請辦理(外來人才聘用證)。允許在當地參加社會保險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考試評審。
第六條
獲碩士、博士學位的畢業研究生和取得學士學位以上的出國留學人員.凡愿來浙江創業的,可由政府人事部門授權的人才服務機構代為接收,人事關系,并根據本人意愿代辦落戶手續。
第七條
非公有制單位引進的人才,其選拔、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繼續教育、家屬子女農轉非等方面與國有單位同等對待。各有關部門應予積極支持并提供服務。
第八條
引進緊缺急需的高層次人才和優秀拔尖人才,不受單位編制、增人指標、工資總額的限制。對回國留學人員在國外取得的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我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學歷、學位予以承認,其專業技術職務由用人單位自主聘任。
第九條
引進緊缺急需的高層次人才和優秀拔尖人才,工資待遇完全放開。可實行協議工資和年薪制等分配形式,由用人單位與本人協商,從優確定其報酬。鼓勵各類人才以專利、發明、技術、資金等要素參與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單位和本人協商確定。
第十條
獲得碩士、博士學位的畢業研究生,其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回國參加工作的留學人員及其配偶,其重新參加工作后的工齡,可與出國前的工齡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并按規定或辦理有關手續后計算社會保險的繳費年限。
第十一條
鼓勵出國留學人員來浙江創業。依托各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積極創辦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留學人員來浙江投資興辦的高新技術企業,按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確認,并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已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和留學國再入境資格的留學人員來浙江定居,其子女入托及義務教育階段的入學,由當地教育部門就近安排,不得收取政府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其子女參加高考、中考的,參照歸國華僑子女入學的規定給予照顧。來浙江短期服務的留學人員,其子女需在本省學校借讀的,當地教育部門應及時予以落實。
第十三條
引進的各類人才因工作需要出國(境)培訓、交流的,有關部門應簡化手續,按我省同類人員辦理出國(境)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有條件的城市要建設人才公寓,供短期來我省服務的高層次人才租住以及為引進人才提供周轉用房。第十五條各級政府要安排引進人才專項資金,資助和扶持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優秀拔尖人才,并對作出重要貢獻的人才和用人單位予以獎勵。第十六條建立國內外人才信息庫。通過各種渠道,加強與國內外大學、科研機構、人才服務機構、留學生組織、海外華人社團以及我駐外機構的聯系,建立工作網絡,掌握人才信息。第十七條引進外國專家、華僑華裔專家和港、澳、臺專家,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八條本規定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第十九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我省原有的引進人才政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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