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級黨政機關臨時抽調人員管理辦法
時間:2022-07-17 08: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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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嚴格規范全市各級黨政機關人員抽調和管理工作,嚴肅干部人事工作紀律,保證全市各級黨政機關突擊性、階段性中心工作的正常運轉,根據《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和完善全省鄉鎮機構改革的意見》(豫發〔200*〕17號)和《中共新鄉市委新鄉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機構編制人員管理的通知》(新文〔200*〕77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管理辦法如下:
一、今后各級黨政機關原則上不得再抽調人員幫助工作。若突擊性、階段性中心工作確需抽調的,必須經各級(鄉級須經縣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臨時抽調少量人員。
二、各級黨政機關要認真履行人員抽調審批程序。抽調人員時,用人機關黨組(黨委)集體研究,寫出書面申請,填報《臨時抽調人員審批表》,按照有關程序分別報送同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同意后,同級組織、人事部門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然后由抽調人員單位通知被抽調人員到崗工作。
三、臨時抽調人員從事突擊性、階段性中心工作時,要從實際出發,嚴格控制抽調人數和抽調時間。抽調時間一般掌握在三個月以內。三個月期滿,突擊性、階段性中心工作尚未結束,必需延長抽調時間的,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但抽調人員幫助工作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一年之后必須回原單位。抽調人員,原則上從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中抽調,不得從教師隊伍中抽調,不得從企業及其他非全供事業單位抽調。
四、突擊性、階段性中心工作結束之后,按照誰抽調誰送還的原則,抽調人員一律由抽調單位負責做好送走和清退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將抽調人員長期滯留機關。
五、要加強對抽調人員的管理。抽調人員在幫助工作期間,仍由原單位照常發放工資、津貼補貼等,政治方面的待遇亦不受影響;抽調單位對抽調人員在工作上與本單位人員一視同仁,給予關心、支持、幫助,但不能安排其在抽調單位任職,也不能給其發放工資與工資性津貼補貼。抽調人員返回原單位前,抽調單位要寫出工作鑒定意見予以反饋,抽調半年以上要記入檔案,并報同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六、今后各級黨政機關不得擅自從其他部門、企事業單位抽調人員在機關幫助工作,或采取變通辦法抽調人員。如有違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抽調單位和抽調人員承擔,并要追究相關人員和主要領導的責任。
七、各級黨委、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干部人事工作的領導,認真執行有關干部人事工作的政策,抓緊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嚴格控制措施,堅決糾正機關人員抽調工作上的違規行為,做到政令統一,令行禁止;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違規抽調人員的要嚴肅查處,切實把各級黨政機關抽調人員工作管理好。
八、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確實履行職責,嚴格審批把關,定期督查執行情況,對不按照規定辦事的要進行通報,責令糾正,并追究有關領導者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