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財政學校物業管理暫行規定
時間:2022-01-19 1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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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學校擁有的財產是國有和校有的資產。它是學校教學、科研、行政辦公和師生生活等活動的重要物資條件。加強學校的物業管理,充分發揮學校資產的作用,是辦好學校的物資基礎。
第二條學校物業管理是學校一項基礎性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務是: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實施物業產權管理;保障物業的安全、防范物業流失;合理調配現有資產及有其效使用;及時維修,保持資產良好的使用功能。
第三條學校物業的管理和使用,貫徹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明確責任、合理調配、用管結合的原則。實行學校所有、統一監督管理,各科室享有物業合理使用的權力。
第四條根據國家物業管理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五條總務科是學校物業管理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1.根據政府物業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組織擬定學校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檢查執行情況。
2.負責物業登記,組織物業的建帳工作與管理;
3.負責組織學校物業的清查、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4.負責學校物業的調撥、報廢、報損、報失的處理;
5.負責組織大型教學生活設備配置的可行性論證,及其采購買;
6.負責學校大型、精密、貴重設備使用效益的監管和大型公用行政設備的使用與維護管理;
7.負責學校公共用房和地產管理;
第六條各科室特別是信息與電教中心、圖書館、學生科、培訓中心是學校物業的具體使用部門,是學校物業二級歸口管理部門。各部門應安排一位人員負責本部門物業管理工作。二級物業管理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上級和學校物業管理有關規定,及時糾正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對情節嚴重的應書面報告學校物業管理部門;
2.負責歸口設備物資的建帳、建卡和物資的管理;
3.規劃歸口物業配置、負責本部門設備、物資購置的初步論證和組織申報;
4.負責歸口物業的清查、登記及有關統計、報表的填報;
5.負責組織本部門物資的保管、維護保養、維修,提高設備物資使用效果和防止物業流失;
6.負責有償占用歸口物業的費用上繳和物業的保值或增值;
7.學生宿舍樓的財產及樓內公共設施由學生科宿舍管理員負責日常管理,要維修、更換、添置的應及時書面報告相關部門。
第七條根據政府關于物業管理法律規定,建立健全我校物業管理責任追究制度、損壞物資或丟失物資賠償制度,區別情況做出經濟賠償或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章設備、機電及物資管理
第八條凡是能獨立使用,使用期一年以上,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狀的儀器儀表、電子設備、車輛、衛生醫療器械、文體設備、標本模型、文物及陳列品、圖書、工具量具和器皿、行政辦公設備、家具等固定物業或低值物資,不論使用何種經費購置或物業來自何種渠道(包括贈送),使用部門都要在學校物業管理部門建帳,辦理物業報增(報減)手續。
第九條凡是使用期在一年以下的各種易損易耗物資,如玻璃器皿、電子元件、零配件、文具用品等。使用部門要建立、健全登記保管制度,按照量入為出、滿足需要的原則擬定物資采購計劃,防止物資積壓和浪費。
第十條各類設備、機電原則上不能隨意搬離原安放點或挪作他用。確因工作需要動用的,使用人要經過物資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和辦理借出手續,限期歸還。
第十一條凡是利用學校教學、科研、行政辦公設備或設施開展社會服務,必須以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科研工作秩序為前提。使用單位必須向學校物業管理部門提出申報,經有關校領導審核同意后辦理手續,實行有償使用。
第十二條為了最大限度發揮學校設備、機電的使用效益,對于長期閑置或效益較低的教學、科研、行政辦公用儀器設備,學校有權對設備使用部門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三條大型、精密、貴重設備、機電以及操作較復雜或操作中容易出錯的儀器設備,使用部門必須在設備安放處設置明顯標識,列出操作規程和注意事項。老師或學生在操作前,必須熟悉操作規程并得到設備技術負責人或管理人員允許后方能上機。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以及需要填寫使用記錄的儀器設備,每次使用完畢,必須認真填寫使用登記冊內的有關項目。
第十四條根據學校教學、科研工作和行政辦公以及學校發展的需要和財力情況,由相關職能部門制定設備年度購置計劃。由學校解決經費的設備購置計劃,使用部門應于每年十二月底之前向學校職能部門提出申報。物業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職能部門進行審議并組織專家論證,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同意后立項,再報學校或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專項撥款。
第十五條學校配備儀器設備要實行優化配置的原則,防止浪費。根據學校實際,實行崗位責任制,最大限度發揮儀器設備的使用效果。
第十六條儀器、設備等物資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實行統一管理,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報告,填寫有關表格送物業管理部門,經過鑒定、審核并報主管校長批準后才能處理和變更帳務手續。
第四章公共用房和地產管理
第十七條廣東省財校校園內建筑物,所有權屬學校。總務科代表學校維護建筑物的所有權,對校內的各類用房進行安排、調配,對房屋使用性質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結合學校實際情況,核定各科室教學、科研和行政辦公等各類用房定額指標。使用單位有合理使用、妥善保護、保養和維修的責任。
第十九條各單位不得隨意改變房屋使用性質,不得對外出租、經營或以其它形式出讓教學、科研、行政辦公和其它用房。
第二十條各單位不得隨意拆改、裝修公用房屋或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確因使用功能需要拆改內部結構或裝修房屋的,使用單位要向物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有關職能部門核準并報主管領導批準。
第二十一條教工住宅區實施社會化的物業管理與服務,住戶承擔已購住房維修維護責任,遵守已購住房及住宅區的管理規定。校內未出售的住房屬于非福利性質用房,由實行住房貨幣分配后暫時尚未購房的教工短期租用,學校根據政府的有關規定計算和收取租金。
第二十二條廣東省財校校園里所有土地,使用權屬于學校,歸學校統一管理。不允許任何單位或個人擅自動用校內土地,經過批準臨時使用的單位,須向學校支付土地臨時占用費。要維護用地邊界的完整和校園的安全,不得在圍墻上開門、打洞。
第二十三條校園里的樹木、草地和園林設施屬學校所有。美化、綠化校園,人人有責。未經辦理審批手續不得砍伐樹木,不得蓄意破壞校園綠化。
第五章違規處理
第二十四條學校教職員工、學生都有用好管好學校物業的義務和責任,依法維護物業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學校責令迅速改正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追究經濟賠償、追繳經營所得、校內通報批評或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部門領導責任的處理:
一、對本部門所管轄的物業造成嚴重流失或損失或浪費不反映、不報告、不采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二、擅自轉讓、處置物業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不如實進行固定物業登記、不如實填寫校產報表,隱瞞真實情況的;
四、擅自拆卸公共用房墻體或圍墻、擅自大面積裝修房屋或明顯增加房屋荷載的;
五、擅自把非經營性物業或學校無形物業用于經濟活動,謀取個人或本單位利益的。
第二十六條學校各級物業管理人員和物業使用人員,違反物業管理規定,造成物業大量流失或損失而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學校總務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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