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民主和科學決策制度

時間:2022-12-19 11: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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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民主和科學決策制度

市局民主科學決策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貫徹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相結合制度,堅持重大問題集體決策,充分發揮智慧和領導班子成員的整體功能,提高決策水平和辦事效率,避免或減少失誤。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凡屬方針政策的大事、全局性問題,都應集體決策。

第三條局班子研究決定重大問題,必須嚴格遵守“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第二章議題范圍

第四條集體研究內容包括:

⒈貫徹執行中央和上級黨委、政府的指示和黨代會的決議;全局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規劃,全局改革和發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⒉需要提交人大或政府審議決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送審稿;

⒊機構設置、職能界定,人事調動、干部推薦、任免和處罰,培養、培訓干部的重要措施;

⒋規章制度和程序的制定與修改;

⒌以局名義授予的集體、個人榮譽稱號、獎勵,對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

⒍規模較大的投資項目,金額較大的財、物問題,房屋、車輛等固定資產售購等;

⒎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決策

第五條局班子研究決定重大問題,遵守以下程序:

⒈議題準備。應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方案(必要時應提出兩個以上可供比較的方案),方案提出后,要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科學分析論證作出評估。議題應在班子成員之間作會前協調,然后由班子主要負責人(黨組書記、局長,下同)決定是否上會。研究決定重大問題的會議不得臨時動議。

⒉提前通知。會議時間、地點、議題須至少提前個工作日通知應到會人員。

⒊充分討論。會議由班子主要負責人主持。會議先由分管領導或有關部門介紹上會材料,然后安排足夠的時間對議題進行充分討論。研究議題時,到會的正式成員應充分發表意見,表明自己的看法和主張,主持人綜合會議成員的意見,最后形成決定。因故未到會人員的意見,可用書面形式在會上表達。

⒋表決。必須有半數以上班子成員到會方能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其中,討論干部問題時,應有三分之二黨組成員到會方能表決,對屬通報性質的重大問題,也應在班子成員比較齊全的情況下進行。會議由主持人視討論情況決定可否進入表決程序,意見比較一致時,可進行表決。會議實行逐項表決。表決形式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采取口頭、舉手和投票等形式。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成員半數為通過。持贊成與反對意見的人數接近時,可暫緩表決,留待下次會議討論。未到會局班子成員的書面意見不計入票數,政策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⒌決策。決策的形式分少數服從多數和法人代表最后決定兩種形式。實行少數服從多數決策形式的,按表決意見形成會議決議,贊成票數超過應到會成員的半數為通過;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指導下的法人代表負責制的,局班子表決結果作為參考,由局長作出最后決定。

第四章其他

第六條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集體議事及會議表決的,局班子成員可臨機處置,事后應及時向局班子報告。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第七條不得用碰頭會或個別溝通等形式替代集體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如對重大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下次再討論表決;也可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

第八條決策一經決定,不應隨意改變。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未經公布,與會人員必需嚴守紀律,不得向外泄露。

第九條班子主要負責人外出期間,班子成員研究處理某些重要問題時,事先應盡量與班子主要負責人取得聯系,向班子主要負責人匯報情況;班子成員因故不能到會時,能推遲的就推遲召開;不能推遲的,事后應將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盡可能向缺席成員通報。

第十條會議作出的決策,由班子成員分工負責組織實施。決策實施中,應加強督促檢查和信息反饋。對決策進行重大調整或變更,由會議決定。

第十一條召開職工會議表決通過某一重要事項時,應有%以上的人員參加,且到會人員中贊成比例達到%以上,通過的事項才視為有效。

第十二條根據工作需要,會議主持人可確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三條會議應有專人記錄,并將記錄存檔作為依據。經會議討論通過并需要上報或者下發的文件,由班子主要負責人或受委托人員簽發。

第十四條對于違反上述要求的行為,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五條本制度所涉及的內容,凡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