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池村供水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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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池村供水管理辦法

池村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切實將村供水、管水、用水納入法制軌道,充分發揮村供水在村民生活、生產建設和村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村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村用水戶必須遵守本辦法。村委是負責供水的專業管理,具有管理和服務性質,應認真貫徹為人民生活、生產建設服務的宗旨,不斷改善設施條件的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為本村發展供好用水、管好水。

第二章水源

第三條水源是村發展的重要資源,必須科學規劃,合理安排(與北池村合用,共同開發合理利用,優勢互補)。

第四條水源衛生防護應按照國家水源保護及環境保護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供水管理

第五條自來水的供水范圍,主要是本村住家戶。灌溉及工業用水自行解決供水。

第六條村委在正常情況下保證水質、水量、水壓符合國家頒布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供水技術要求,連續、安全供水。如因工程施工、檢修造成部分地段臨時停水,應及時通知用戶。如屬無法避免的突然情況例外。

第七條用戶申請接用村自來水(包括新舊管網改造)應向村委提出申請,經審校批準后,按規定辦理接水手續。

第八條基建工程施工用水,必須經村委辦理臨時用水許可證,方可供水。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有上下水設施的住宅、車間及其它建筑,必須按照節約用水的技術要求進行設計,經批準接水的戶(室)外管道部分安裝任務必須由村委統一承擔,如果安裝不能滿足工期要求時,村委可委托符合技術標準等級的單位承建??⒐ず螅纱逦M織驗收,驗收合格方可供水。

第十條用戶變更用水性質、更名過戶和停止用水時,應向村委提交書面申請、結清水費后,再行變更、過戶和拆表銷戶,嚴禁擅自轉供水。

第十一條任何個人都不得在生活、生產用水管道上擅自安裝加壓設施。確需安裝加壓設施的用戶,可提出申請,由村委批準并監督安裝加壓設施。

第四章供水設施管理

第十二條村供水水廠、水井、泵房、加壓站、輸配水管道、閘閥、水表、消防栓、排氣閥、測壓表、供電、通訊線路及專用道路、公共水站等設施,屬村集體財產,受法律保護。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啟閉、改動、侵占和毀壞。

第十三條供水管道及其附屬建筑設施周圍,嚴禁挖抗取土、堆放垃圾和建筑材料。

第十四條用戶需要移動或改造供水設施時,必須報村委審查辦理有關手續。由此產生的費用由用戶負擔。

第十五條為防止供水管網水被污染,用戶的自備水源、儲水池及工業管道,一律嚴禁與村配水管道連接。

第十六條凡用戶投資和村委合資敷設的戶外水管,表前部分均村委管理維修,表后由用戶負責管理維修,用戶不得私自移改或拆除。在滿足用戶用水的前提下,村委可進行改裝或發展其它用戶用水,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七條公共消防栓除火警外不準做其它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啟閉。建筑物內無水表消防栓,由村委鉛封管理。

第五章水表及水費管理

第十八條村委承擔用戶水表的校驗、檢定、修理,實行水表周期強檢制度,并按規定收取校、修費用。用戶若對水表計量產生疑義,由法定計量檢定機關校驗水表,按水表誤差視其情況調整水費。

第十九條單元裝表用戶,村委以單元水表進行計量,水費由單元戶代表按期統一交付。

第二十條用戶負責表井及水表管理,表井內必須保持清潔,水表鉛封由村委統一管理,用戶不得人為損壞。用戶水量超過水表額定流量或達不到水表的額定流量時,應及時送檢或拆換。

第二十一條用戶水表實際用量長期(半年以上)小于額定流量時,按用戶實際用水人口,依據我村設計用水量標準計算水量,并要求用戶改小水表口徑,用戶不得拒絕,費用由用戶負擔。

第二十二條水費收取由村委負責,用戶須及時足額交納。

第二十三條用戶接到水費收取通知單后,必須按通知限期交納水費,逾期不交納者,超期每天加收水費千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三月者,按自行銷戶處理。

第二十四條水表失靈,不能正確計量時,根據用戶的用水情況按下列其中一種方式計量收費。

1、按上三月平均用量征收。

2、暫時按用戶最高月用水量計征,待換表后行度三月平均水量多退少補。

第二十五條用戶用水必須安裝水表,對暫無水表的用戶,按實有人口數和平均月用水量標準計征水費,并限期安裝計量設備。

第二十六條收取的水費,全部按期上交村委,由村未按有關規定,統一監管,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免除用戶水費。

第六章計劃用水

第二十七條供用雙方都必須貫徹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的有關規定,努力提高節水意識,加強節水管理。

第二十八條村委要加強巡回檢查,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各種浪費水的行為,堅決杜絕浪費水的現象發生。

第二十九條工業、建筑用水應向村委申報一次用水計劃,由村委核定用水計劃指標,實行計劃供水。

第三十條新開戶和新增用水指標,可持有申請資料向村委申請增容,并按規定繳交增容費。

第七章違章處理

第三十一條對違章用水的單位或個人,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通報、處以200——2000元罰款、賠償損失(直接或間接損失)、沒收設備、暫停供水等處理,以至追究法律責任。罰、賠款列入供水專項資金。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違章用水。

1、拖欠水費者。

2、未經批準私自接用水者。

3、未經水表用水者。

4、采用不正常手段使水表停行、滯行、逆行或倒撥表針,破壞水表鉛封者。

5、浪費水量者。

6、對爆管事故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修復者。

7、擅自動用自來水供水設施者。

8、私拆、私裝屬村委管理的管道者。

9、非因火警私自啟用消防栓取水或拆除鉛封者。

10、改變用水性質,未辦理變更手續者。

11、私自架泵加壓者。

12、自備水源與村公用管道混裝者。

13、將兩路進水管私自連通使用者。

14、未經批準,在供水管線上施工,危及供水安全者。

15、未經批準,在供水管線上修建建筑物或埋設地下管線,不符村規范規定者。

16、違反本辦法其他情況。

第三十三條違章用水戶還必須按村委發出的違章用水通知書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有關手續,逾期不辦者,停止供水。重新報裝時,按新開戶有關規定辦理,并交清所拖欠水費、罰款、賠償、滯納金和輸送費。

第三十四條對破壞和盜竊供水設施,嚴重危及供水安全和造成重大停水事故的責任人,報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對拒絕、阻礙供水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第三十六條村自來水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堅守工作崗位,工作失職,造成嚴重事故者;

2、違章操作,造成經濟損失者;

3、擅自為單位或個人接水者;

4、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用戶者;

5、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賄賂或敲詐勒索者;

6、違反村供水管理辦法其它規定的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村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