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知識

時間:2022-12-17 10: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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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知識

★我國實行什么兵役體制?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與志愿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應服、免服、不得服兵役是怎樣規定的?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兵役法對士兵服現役的期限怎樣規定的?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義務兵服現役的期限為二年。義務兵服現役期滿,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愿,經團級以上單位批準的,可以改為士官。士官實行分期服役制度。士官服現役的期限,從改為士官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不超過三十年,年齡不超過五十五歲。

★我國的武裝力量由哪幾部分組成?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成。

★兵役分為哪幾類?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五條規定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的稱現役軍人;編入民兵組織或者登記服預備役的稱預備役人員。

★兵役登記有哪些要求?

答:縣級兵役機關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兵役機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兵役登記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根據所在地縣級兵役機關的要求和安排,設置兵役登記站,告示并書面通知本轄區或者本單位的適齡男性公民按時履行兵役登記手續,依法提出應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員名單。公安派出所則根據縣級兵役機關的要求,提供本轄區適齡男性公民的名單和其他有關情況。兵役登記在每年9月30日之前完成。對適齡男性公民實行兵役證制度。兵役證由省兵役機關印制,縣級兵役機關負責管理、審核和組織免費發放。兵役證不得轉借、涂改和偽造。適齡男性公民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攜帶本人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和學歷證明到指定的兵役登記站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兵役證。縣級兵役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在公民的兵役證上分別注明應征、緩征、免征、不征、已征和應服、免服、不服預備役等情況。經兵役登記確定應征的公民,應當服從兵役機關的統一安排,參加應征活動。適齡男性公民應當在每年規定的期限內,攜帶兵役證到兵役登記站履行復核手續。其戶籍所在地如有變更,應當及時到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兵役證如有遺失,應當及時報告發證機關,并申請補發。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招工、招干、升學、核發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專業證件時,應當要求適齡男性公民出示兵役證。

★到哪去參加兵役登記?

答:征兵工作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縣級兵役機關,在每年9月30日以前,應當組織基層單位對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歲的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達到服役年齡的男性公民,應當按照縣級兵役機關的通知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參加兵役登記,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前往登記的,可以書面委托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代為登記。

★為什么要進行兵役登記?★什么時間進行兵役登記?★什么是應征公民?

答:征兵工作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級兵役機關的安排,負責組織本單位和本地區的適齡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填寫《兵役登記表》,依法確定應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員,并報縣、市兵役機關批準。經兵役登記和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征公民。

★什么是預征對象?

答:征兵工作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按照縣級兵役機關的安排和要求,對本單位和本地區的應征公民,進行體格目測、病史調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審查,選定政治思想好、身體好、文化程度高的應征公民為當年預定征集的對象。

★哪些人可以緩征或免征?

答:緩征,是指應征公民被緩期征集服現役。新兵役法規定了以下兩種情況可以緩征:一是應征公民是維持其家庭生活唯一勞動力的可以緩征。唯一勞動力,不是指獨生子,有些獨生子家庭,其父母或家庭其他成員尚有勞動能力,能夠維持家庭生活,仍應被征集服現役。二是正在全日制學校就學的學生可以緩征,但他們畢業后,凡符合服現役條件的,仍可被征集服現役。免服兵役,是指公民因身體條件不適合服兵役,國家免除他們服現役和預備役的義務,這是國家對他們的照顧。免服兵役有以下情況:一是年滿十八歲的男性公民,通過兵役登記和初步審查,不適合服兵役的,經批準免服現役和預備役;二是預備役人員在服預備役期間,因身體條件發生變化而不宜繼續服預備役的批準免服預備役。不得服兵役,是指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服兵役的資格,包括不得征集服現役,不得編入民兵組織或登記服預備役。我國的武裝力量屬于人民,是人民利益的保衛者,為了保持其政治上的純潔性,兵役法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完全必要的。

★獨生子女可免征嗎?

答:獨生子女不可以免征。

★體檢由哪個單位實施?

答:征兵體格檢查工作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統一組織下,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體格檢查工作計劃,抽調醫務人員經過培訓從事體格檢查工作,并檢查、指導下一級體格檢查工作,組織做好條件兵的體格檢查復查和普通兵的體格檢查抽查工作。體格檢查工作應當吸收接兵部隊醫師參加。接兵部隊醫師的主要職責是參加主檢室的工作和對預定的新兵進行必要的病史調查。

★政審由哪個單位實施?

答:征兵政治審查工作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統一組織下,由公安機關負責具體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制定政治審查工作計劃,抽調人員經過培訓從事政治審查工作,并檢查、指導下一級政治審查工作。應征公民政治審查工作實行崗位責任制,參加政治審查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和標準,保證新兵的政治質量。

★在校大學生入伍是怎樣規定的?

答:征兵工作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依法可以緩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本人自愿應征并且符合條件的,可以批準服現役,原就讀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留其學籍,退伍后準其復學。

★義務兵的優撫安置有沒有法律保障?

答:不少青年在報名應征時,很關心義務兵的優撫和退伍以后的安置問題,對這些問題,國家民政部優撫、安置司作了解答。對農村義務兵家屬如何進行優待?答:根據《兵役法》規定:“家居農村的義務兵家屬,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負擔的辦法給予優待”,即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經縣(旗)、市、市轄區人民武裝部所發軍人入伍通知書,并根據兵役法所規定的服役年限進行優待。超期服役的,根據部隊的證明,繼續對他們的家屬進行優待。對城鎮義務兵家屬如何進行優待?答:《兵役法》規定:“家居城鎮的義務兵家屬,生活困難的,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職工應征入伍后某家屬有何優待?答:根據有關規定:機關、廠礦、企業、事業單位的青年職工,他們的家屬由當地民政部門,按軍屬待遇給予優待;原住機關、團體房屋,允許繼續居住;其家屬的房屋,允許住至其退伍為止;本人服役期間,家屬享受原所在單位的勞動保險待遇。農村義務兵退伍后怎樣安置?答:根據《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規定:退伍義務兵是農業戶口的,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應當安排工作;對有一定專長的,應當向有關部門推薦錄用;各用人單位向農村招收工人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伍義務兵。對在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和女性退伍義務兵,應當給予適當照顧。城鎮義務兵退伍后怎樣安置?答:按照《退伍軍人安置條例》和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的“退伍義務兵安置隨用工單位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的有關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在“按系統分配任務,包干安置”的前提下,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辦法,保證退伍軍人第一次就業。“在部隊獲得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時,應優先照顧本人志愿”;“在部隊榮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照顧本人特長和志愿”,等等。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退伍后如何安置?答:義務兵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退伍后原則上回原單位復工復職;退伍義務兵原工作單位已撤銷或合并的,由上一級機關或合并后的單位負責安置。

★應征的基本條件有哪些?

答:應征的基本條件是:征集農業戶口的青年為初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征集非農業戶口的青年為高中(含職業高中`中專、技校)畢業以上文化程度,企事業單位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的職工(含工人、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非學歷教育民辦大學的在校生、高等院校接受的無學籍學生及在各類高考補習班學習的青年也應當征集。對女青年的征集只限當年應屆普通高中畢業生。征集的年齡,男青年為年滿18至20歲;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企事業單位職工,21歲的也可征集,根據本人自愿,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寬到22歲;女青年為年滿18至19歲。

★不履行兵役義務如何處罰?

答: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已于1997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嚴格準確地實施該法,對于維護我國的兵役制度,依法保障兵役工作,將發揮重要作用。修訂后的刑法為追究侵害兵役制度的犯罪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兵役制度是國家的一項重要制度,對于侵害兵役制度的行為,必須依法堅決予以懲處。我國原刑法對侵害兵役制度行為懲處規定較為薄弱,僅在《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中設定了“逃離部隊罪”(第6條)。《兵役法》中雖有一些相關規定,但主要是針對征兵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且屬于附屬刑事條款,定罪處罰不夠明確。在和平年代,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的國防觀念容易淡薄,面對破壞兵役制度現象日趨嚴重的現實,刑法的缺陷更顯突出。由于無法可依,對侵害兵役制度的諸多違法犯罪行為難以進行有力的打擊,從而使兵役工作中出現了許多困難和問題,直接影響著兵員質量和部隊的戰斗力。為此,修訂后的刑法增設了“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雇用逃兵罪”(第373條)、“接送不合格兵員罪”(第374條)、拒絕履行軍事義務罪”、“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第376條)、“戰時幫助逃兵罪”(第379條)、“逃離部隊罪”(第435條)第7項罪名。其中,除“逃離部隊罪”是承襲《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的條款外,其它均為新設罪名.上述的犯罪行為的客體,均以我國的兵役制度為指向,均屬對兵役制度構成嚴重危害的行為。修訂后的刑法對侵害兵役制度的犯罪行為加大了打擊力度,除維持了《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中對逃離部隊犯罪的原有刑罰,對違反《兵役法》的犯罪行為明確規定了刑罰,較之以往提高了法定最高刑,刑罰有所加重。更為重要的是,修訂后的刑法將煽動軍人逃跑、雇用逃兵、幫助逃兵等侵害兵役制度的行為納入犯罪的范疇,并明確刑罰規定,從而加大了對這些行為的打擊力。修訂后的刑法進一步完善了戰時的法律規范,以利于在戰時有效保護兵役制度。修訂后的刑法注重平戰結合,對于戰時侵害兵役制度的犯罪明確刑罰,并體現了“戰時從重”的軍事法原則。其中,直接適用于戰時處罰的條款有兩條,即“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戰時幫助逃兵罪”,此外,對“逃離部隊罪”明確規定戰時從重處罰。

★什么是民兵?民兵分哪幾種?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民兵是不脫離生產的群眾武裝組織,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助手和后備力量。

民兵的任務是:

(一)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帶頭完成生產和各項任務;

(二)擔負戰備勤務,保衛邊疆,維護社會治安;

(三)隨時準備參軍參戰,抵抗侵略,保衛祖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民兵分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二十八歲以下退出現役的士兵和經過軍事訓練的人員,以及選定參加軍事訓練的人員,編為基干民兵;其余十八歲至三十五歲符合服兵役條件的男性公民,編為普通民兵。根據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參加基干民兵。陸海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和城市中有特殊情況的單位,基干民兵的年齡可以適當放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