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郊婦女土地權益保護及對策

時間:2022-07-04 10: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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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郊婦女土地權益保護及對策

城市化是現代化進程中不可避免的過程,是社會發展的必然歷史階段,也是世界各國的發展實踐證明了的客觀過程。但是,世界各國的城市化進程歷史表明,城市化由于把農民從其賴以為生的土地上剝離出來,弄不好會引發許多社會問題。城市化進程中城郊土地價值上升,我國土地的戶籍分配制度和女性的婚嫁,使城郊婦的土地權益常遭侵犯,成為是城市化進程中的弱者。特別是城郊離異婦女土地權益更難保護,成為城市化中不可忽視的社會問題。

一、城郊婦女:城市化進程中土地權益受侵嚴重

城郊地區土地資源更為稀缺,而且土地市場相對發育,土地利益關系復雜,加上土地的商用開發價值逐年攀升,使得城郊的土地價值較高,城郊的土地權益之爭更加激烈。女性作為兩性中的弱者,在征地補償過程中,權益被侵犯的現象經常發生,因而引起城郊婦女土地權益問題。主要表現有:

⒈城郊出嫁女的承包權被侵害。因為城郊的土地價值較高,又牽涉到征地補償問題,因此,許多城郊對婦女承包集體土地作出規定:凡出嫁女無論嫁到何處,戶籍是否遷出,其承包耕地一律要被村集體收回。如某市城北區寺臺子村在年第一輪土地承包時就研究決定,凡年以后的出嫁姑娘一律收回分配的承包地,不批給宅基地。該決定的效力一直延續到年第二輪土地承包,其間有個戶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女的承包土地被收回,由此引發名婦女聯名上訪。

⒉城郊未婚和離婚婦女權益更難保護。城郊未婚姑娘及待嫁婦女不能獲得應得的承包份額甚至預先取消了土地承包資格,這也是城郊婦女土地權益被侵犯的普遍現象。特別是當集體土地入股或被征用時,他們應該得到的土地分紅或征地補償,被村里制訂的村規民約強行剝奪。離婚婦女在離婚后,其應該享有的土地承包權或征地補償款,常常被丈夫強行剝奪或被村集體合法收回,而無論離婚婦女是否能夠從娘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莊獲得承包土地。

⒊招婿女沒有村民待遇。城郊的計劃生育推行得比較好,因此獨子獨女戶大量出現,有的城郊由于地理條件優越,女方不愿意嫁到外地去,就招婿到家,男方也愿意來落戶。但許多城郊村莊都規定必須是獨生女或無男孩戶。不符合這一條件的未婚女子都要出嫁,并且不論你是否愿意都必須到夫家居住和落戶,娘家村一律不分配承包田,她們子女也不準在娘家上戶口、亦不分配土地。未被村莊同意和批準,婚后在娘家村落戶的不給宅基地。比如:有的村莊規定,本村婦女娶城市戶口的丈夫,丈夫理所當然不分土地,妻子如果不符合在娘家村招女婿的規定,出嫁女也要收回承包土地,并且他們的子女也要被劃分成隨父還是隨母。這些規定嚴重損害了婦女的權益,是嚴重的男女土地權益不平等。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⒋征地補償將婦女分為三六九等。城郊富裕地方的征地補償費比較高,許多村莊都限制婦女的公平享有。例如青海省婦聯、西寧市婦聯、城北區婦聯聯合于年月調查處理了一起由土地征用補償引發的婦女土地糾紛案。西寧城郊由于土地征用較多,在這個過程中婦女的土地權益變成了現金分配而顯現出來。比如:小橋村的一片河灘地被征用,在分配土地就業補償費時村委會規定,凡年月日以前已婚的姑娘(娶的媳婦),享受就業待遇,但子女不享受就業待遇;年月日以后結婚的姑娘及其子女,不享受任何就業待遇。再比如,經過韻家口鎮政府批準的中莊村土地征用后青苗補償費分配方案規定,凡已出嫁的姑娘年滿歲以下,戶口在本村的補償;年滿歲以上,戶口還在本村的,其子補償,其女補償;周歲,戶口在本村的其子補償,其女補償;凡是招入我村已落戶的女婿補償。這些規定將出嫁女及其子女、上門女婿等分成等級給以不同的待遇,打破了集體成員無差別共同占有集體資產的法律框架和傳統習慣。對享有平等土地權的城郊婦女們的利益是嚴重的侵害。

⒌就業歧視嚴重。婦女因為其本身的生理原因,就業能力不及男子,需要社會照顧。城郊婦女失去土地后,其強大的生存依托失去了,就業的艱難就立即顯現。在城郊就業安排中,城郊婦女不僅不能得到照顧,反而受到不應有的歧視。例如,有的村規定,在就業安排時,先安排各家的男性就業,或者在分配工作條件好的單位時,先安排本村的男性村民,他們認為女性反正遲早會嫁出去的,應該先照顧本村的男青年就業。城郊婦女在城市就業時也常常被歧視,企業老板們對女性的結婚生育有諸多限制,有些企業甚至干脆不招女工,造成了女性就業不應有的壓力。

二、根源:男權文化主宰城郊社會之害

城郊女農民權益被尊稱為父輩和兄弟輩的男性侵害的事例隨處可見,引起的上訪事件也很多。城郊的土地權益分配歧視女性,對女性進行剝奪,其根源主要是男權主宰城郊土地的分配權。

⒈男權文化無視女性土地權益。在男權文化以及以男性為中心的文化下,人們思考問題是從男性出發,如何保護男性的利益,如何使男性的利益不受損害,有意無意忽略了女性的利益,損害了女性的權益。問題的嚴重性不僅僅在于損害了女性的利益,而在于當今的文化認為這是自然的天經地義的,沒有什么不合適的。這種思想,這種觀念使土地承包就成為只是男性群體內部的事。因此從思想上就將婦女排除在承包土地權利之外。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嫁不取地,娶不分地就是以男性為本位的男權文化考慮問題的結果,它強化著男性的主體性和女性的從屬性依附性。它方便男性,優惠男性,鞏固男性對家對女人的主人地位;它為難女性,限制女性,弱化女性在家在婚姻中的主體地位;從全社會來說顯失公平。男權主宰了城郊土地的分配權,男性從維護自己的利益出發,利益村民民主的手段,制訂歧視女性的村規民約,無視女性土地權益,侵害女性合法的土地利益。

⒉男主女從的家庭結構導致女性群體利益喪失。男權文化積淀的制度性男主外女治內的社會結構使當今農村干部除點綴性的安排個別女性在不重要的位置上外,幾乎是清一色男性,職務的性別化導致女性在權力結構中的邊緣化,這又導致決策機構中女性的缺席。女性附庸的官僚思想使女性參政成為一種擺設,一種裝飾,一種招牌,一種遮掩。這種缺席又容易導致這樣的結果:女性群體利益被邊緣化。當這些決策者都是男性時,男性的共同利益就會自然帶到政策之中得以體現,而女性的利益則被決策者所忽視,女性群體的要求和聲音難以在決策層表達出來,這就使得女性群體的正當利益整體上被遺忘和忽略。《村委會組織法》沒有對村委會決議內容制定有效的監督。這就給農村主流群體剝奪邊緣群體利益留下了操作空間,這就使村委會作出減人不減地,增人不增地,嫁不取地,娶不分地等損害婦女土地權益的男人土地交易政策通過易于反掌。

⒊男人主宰分配權制度歧視婦女。制定政策的人可能忘記別人的特殊問題,但不會忘記自己的特殊利益。作為男性群體的代言人,自然不會忘記男性的利益,女性群體的利益則可能有意或無意地被忽視,由此政策必然傾向男性或以男性為中心。利益或權益就是一種資源,如果將這種資源比喻為一塊蛋糕,男女應各分一半,現在男性決策以家為單位分割,男人代表家分蛋糕,然后再分給家庭成員。第一次分割是男人之間的事,第二次分割則由某個具體男人說了算,男人是否公正缺乏社會監督。其實目前以農戶承包土地的政策就是以男人承包,男人主刀的男人之間土地分割,女人的權益以家的形式被掩蓋。婦女土地權益在以家為單位的承包機制中,被悄悄而光明正大的剝奪。

⒋從夫居的傳統習俗影響。從夫居和土地承包書上只有男性名字的傳統習俗忽視了婦女的個人權利,從夫居是男權文化的傳統,土地承包書上只有男性名字是男權文化的現代化,二者的合一是傳統與現代的結合,它又是這種文化的結果;在新形勢下起著鞏固男權文化的作用。從夫居、男性名字與男權文化互為因果。從夫居和土地證上的男性名字制約婦女土地承包權,從夫居使婦女土地權益被牢牢套在婚姻上,一旦離婚,土地權益就被男人強行奪走了。

三、對策:依法維權促發展

⒈在地方立法中進一步具體化城郊婦女土地權利。城郊婦女在城市化進程中是社會的弱者,地方在征地補償、就業安置等方面要進一步強化城郊婦女的權。益保護,特別是要具體化和有可操作性,限制村規民約在法律和國家政策下運行比如可增加婦女結婚的,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婦女離婚的,已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承包期內依法受到保護,可以作為家庭財產處理。再比如,在土地承包法草案總則中可以增加農村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的規定。如,規定婦女結婚后,應采取適當方式確保農村出嫁婦女有一份承包土地。在未解決前,娘家所在村應保留其承包地,不得強行收回,上述具體操作程序中均涉及到土地調整的問題,與土地承包期限三十年不變、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相違背。處理好法的原則性和靈活性往往將處于兩難的境地。

⒉改進法規、政策的執行。首先,將個人權利從家庭中剝離出來,從婚姻中剝離出來。通常情況下女性的權利被埋沒在婚姻關系中。所以,在法律執行中,要正視法律面對的是性別不平等的社會結構的現實,在執行具體的法律條文時應具有性別敏感性。同時應提供司法救濟,使無地的農村婦女狀告村民委員會的案件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得以解決。其次,繼續將《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土地承包法》等相關婦女土地權益法規的學習宣傳作為普法學習宣傳的重要內容加大宣傳力度。特別注意向農村基層干部宣傳使之在工作中依法行政在土地及宅基地的分配中自覺依法維護婦女權益。同時加大執法力度和制裁措施。對違反法律規定經批評教育又不改正者堅決給責任人行政處分。

⒊有效調適村規民約運行。中辦[]號文件《關于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通知》、《婦女權益保護法》第條都有明確規定:農村婦女結婚后本人的責任田和口糧田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婦女有權選擇其戶口所在地。一切與法律關于男女平等原則相違背的村規民約應予廢止。絕不能以小政策對抗國家法律。

⒋制定農村婦女發展促進法,為婦女權益的保護提供厚實的經濟基礎。在婦女促進法中,規定對婦女進步和發展的支持,促進農村婦女的就業和發展,壯大農村婦女維權的主體力量。同時,積極發展和壯大農村集體經濟鼓勵和吸納農村婦女從事第二、三產業勞動開辟農村婦女勞力農外就業渠道,提高婦女的經濟能力,從而提高婦女的政治經濟地位,從根本上維護農村特別是城郊婦女的土地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