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混凝土生產使用管理通知
時間:2022-11-02 06:42:00
導語:商品混凝土生產使用管理通知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委機關各科室、直屬各單位,各施工開發企業、監理單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
為切實搞好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使用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水平,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根據《建設領域推廣應用新技術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109號)、《重慶市建設領域推廣應用新技術管理辦法(暫行)》(**建發〔2003〕141號)、《重慶市建設領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術的通告》(第一號)和縣府辦《關于推廣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通知》(足府辦發〔**〕255號)文件精神,現就加強我縣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使用管理工作的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行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時間、范圍
從**年3月1日起,組團縣城城市規劃區內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混凝土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包括在建工程、新開工工程)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從3月1日起的新建工程,禁止使用跨度3.9米及以上的空心板,必須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樓板。
二、推行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具體措施和辦法
(一)在辦理工程招投標手續時,標書中必須明確要求建設工程嚴格按規定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否則,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對其工程招投標情況進行備案。
(二)辦理工程施工許可證時,需提供施工單位與混凝土生產廠家簽訂的預拌商品混凝土供貨合同。否則,將不予辦理工程建設施工許可。
(三)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所等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工作中,若發現工程應按上述要求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而未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應責令工程停工整改。對拒不停工整改者,依據有關規定處以5000元—30000元罰款,同時對其相應管理人員予以處罰。
(四)對違反《重慶市建設領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術的通告》(第一號)和足府辦《關于推廣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通知》(足府辦發〔**〕255號)要求的建設行為的相關責任主體,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并將限制其建設活動。
三、預拌商品混凝土的生產
(一)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具備相應資質。禁止任何無資質單位生產預拌商品混凝土。
(二)嚴格執行現行有關規范、標準。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嚴格掌握和執行國家、市現行有關預拌商品混凝土強制性規范、標準,提高企業管理層和操作層的質量意識和業務素質。
(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并保證其正常運行,確保企業質量內控。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制定相應的技術管理、質量檢查和檔案資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網絡;完善技術保證體系、原材料進場檢驗制度、成品出廠檢驗和交貨檢驗制度、部門崗位責任制和人員崗位職責、重要崗位持證在崗制以及生產設備保養、維護、檢修和淘汰制度;完善試驗管理制度及儀器、設備、混凝土運輸車、混凝土輸送泵等操作規程;完善計量系統的計量制度、計量校驗方案和外加劑計量工藝等質量控制環節,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使企業內各個崗位的人員明確各自的職責,將質量保證措施真正落實到人。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還必須設立質量檢查部門,配制好檢驗設備,配備足夠的質量人員,督促落實各項質量管理制度。制別要重視人工添加外加劑、摻合料的計量監控。同時,還必須設立相關的混凝土及原材料的檢測試驗室和標準養護室,充分發揮試驗室的質量控制作用,嚴把混凝土配合比關,搞好企業質量內控。
(四)嚴把原材料進場試驗關。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加強原材料進場的監管,所有原材料進入攪拌站料場前,必須根據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材料方可進入。要特別重視對水泥安定性和外加劑質量的檢測,對質量有明顯外觀差異及波動性較大的砂、石材料,要增加檢測批次。嚴禁使用黃石子(因其含泥量高、強度底)。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使用質量穩定的旋窯散裝水泥,禁止使用立窯水泥和袋裝水泥。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按規范要求將原材料送樣到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所進行檢測;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所應定期不定期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使用的原材料及生產的混凝土進行抽檢,確保原材料進場質量關。
四、預拌商品混凝土的使用
(一)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在供應預拌混凝土時應向施工單位提供下列資料:
1、《預拌混凝土配合比試驗報告》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在供應混凝土前應根據設計要求及施工技術要求向施工單位提供預拌混凝土配合比實驗報告。
2、《預拌混凝土發貨單》
預拌混凝土發貨單應做到一車一單,隨混凝土送料車一起送到工地,作為預拌混凝土交貨驗收的依據。
3、《預拌混凝土出廠質量證明書》
預拌混凝土出廠質量證明書按批次簽發,單位工程內同一驗收批的強度等級相同、配合比相同、一次連續供應的混凝土為一批次。混凝土出廠質量證明書應在該批次混凝土強度檢驗后三日內送施工單位,有抗滲或其它特殊要求的預拌混凝土應在有關檢驗項目全部完成后三日內送施工單位。
4、原材料復驗報告和成品合格證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在向施工單位送交預拌混凝土的同時,應提供該批次混凝土所用原材料(水泥、砂、石、摻和料、外加劑等)的檢驗報告。預拌商品混凝土出廠時必須進行出廠檢驗,并出具混凝土成品合格證。出廠檢驗包括性能檢驗和強度檢測,強度檢測以留樣到齡期后檢測結果為據。
5、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交貨時,還應向施工單位提供產品使用說明書。
(二)施工單位應在約定交貨時間前完成澆筑準備工作,并與監理單位一起,對進場的每一車預拌商品混凝土進行交貨驗收。驗收的內容包括:
1、預拌混凝土類別、數量和配合比通知單。
2、該批次混凝土所用原材料(水泥、砂、石、摻和料、外加劑等)的試驗報告和成品合格證。
3、查驗預拌混凝土的出廠發貨單,記錄攪拌車的進場時間。
4、測定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不得使用不滿足坍落度要求的預拌商品混凝土。
驗收通過后,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監理)單位和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有關人員的見證下,根據技術標準的要求對預拌商品混凝土進行見證取樣,制作標準養護試塊,見證取樣單可由三方共同會簽。經標準養護后在規定的時間內送往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所檢驗預拌混凝土的強度。同條件養護試塊的留置數量、部位等按《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標準養護試塊和同條件養護試塊必須在施工現場制作,不得以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制作的混凝土試塊代替施工現場制作的混凝土標準養護試塊。
混凝土拌和物的含氣量、氯化物總含量和特殊要求項目的檢驗按合同約定進行。
(三)實行技術交底制度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根據混凝土設計要求、施工及結構特點,提出預拌混凝土質量控制目標,做好與施工單位的技術交底工作。同時,要派專人加強對施工企業在預拌商品混凝土澆筑、養護和拆模等環節的具體指導,做好生產、運輸、泵送和調度等配套服務工作。對于大體積、高強度混凝土和重要結構部位或有特殊技術要求的混凝土工程,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還應編制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技術保證方案送施工單位。
(四)預拌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卸料后嚴禁加水,嚴禁將超過初凝時間的混凝土用于工程。混凝土施工結束后,施工單位應嚴格按有關規范、技術標準的要求做好混凝土的養護工作。
(五)工程交工時,施工單位應將以下資料作為混凝土質量保證資料:
1、預拌混凝土配合比試驗報告。
2、生產預拌混凝土主要原材料的檢測、復驗報告和成品合格證。
3、預拌混凝土出廠質量證明書。
4、混凝土特殊性能要求的檢測資料。
(六)高度重視預拌商品混凝土成品質量檢驗
預拌混凝土成品質量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交貨檢驗。出廠檢驗由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負責,根據技術標準和合同的規定對出廠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塌落度、拌合物性能和強度等進行出廠檢驗,檢測結果應作記錄并存檔備查。不符合上述性能要求的預拌商品混凝土,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交貨檢驗實行見證取樣送檢制樣制度,由施工單位負責取樣、制樣,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監理單位見證施工單位制樣和送樣,樣品由施工單位自行按標準養護、由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所負責檢測。預拌混凝土的交貨檢驗和用于評定結構實體強度的同條件養護試件,必須嚴格執行《預拌混凝土》、《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檢收規范》的有關規定。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交貨時,應向施工單位提供產品使用說明書以及每一罐車發貨有關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并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廠址。施工單位必須按照交貨檢驗制度對預拌混凝土數量和質量進行現場檢查,不得使用不符合質量要求的預拌混凝土。
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判定應以交貨檢驗結果為依據。交貨檢驗混凝土試樣應在混凝土澆筑的工程部位取樣制作。交貨檢驗的檢測報告作為工程質量評定與驗收的內業資料。
(七)嚴格控制預拌商品混凝土施工質量
用預拌商品混凝土澆筑的混凝土工程質量優劣除取決于預拌商品混凝土本身質量外,還取決于施工單位對預拌商品混凝土振搗、養護工藝的控制。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針對預拌商品混凝土的特點編制詳細的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報監理單位批準后,嚴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有關規范、標準組織實施。對于大體積混凝土、高強度混凝土和重要結構部位或有特殊技術要求混凝土工程,在混凝土澆筑前,施工單位應編制結合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提供的生產、技術保證方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報監理單位批準,必要時應組織專家論證,經審核同意后方能施工。在澆筑過程中,監理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對不符合要求的及時提出糾正,質量監督機構要加強監督,確保混凝土工程質量。
五、預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監督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使用的質量監督工作由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
(一)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應派專人(不少于2人)進駐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進行現場監督管理。監督人員在履行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職責時,應持證上崗。在履行監督職責時,若發現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違反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應及時發出監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二)監督的主要工作內容
1、對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履行質量責任行為的監督檢查。
2、對預拌商品混凝出廠和交貨狀態的實物質量的監督檢查。
3、對預拌商品混凝土原材料質量的監督檢查。
4、對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保證資料的監督檢查。
5、對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在質量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取證和核實,提出處罰建議或按委托權限實施行政處罰。
6、提交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報告。
7、隨時了解和掌握本地區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狀況,定期向市質監總站報告當地預拌混凝土質量信息,及時向市質量監督總站報告預拌混凝土重大質量事故。
8、其他內容。
(三)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工作程序
1、監督機構每年應根據本地區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數量和特點、預拌混凝土質量狀況等,制定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方案,并將監督方案書面告知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
2、根據預拌混凝土質量狀況,按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方案實施監督。
3、監督機構在每年12月向市質監總站提交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報告。監督報告應根據監督抽查情況,客觀反映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履行質量責任的行為和檢查到的預拌混凝土的質量情況以及當地預拌混凝土的總體水平。
(四)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的重點
1、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質量行為
(1)是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開展生產和經營活動。
(2)是否建立質量保證體系,是否建立和落實質量責任制。
(3)企業試驗室的建立和運行情況。
(4)原材料的檢驗和管理情況。
(5)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
(6)質量問題的整改和質量事故的處理情況。
(7)計量器的檢定、自校情況等。
2、預拌商品混凝土實物質量
(1)預拌商品混凝土強度、塌落度。
(2)原材料質量。
3、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保證資料
(1)生產臺帳。
(2)原材料進場驗收記錄、質量合格證明和復檢報告。
(3)預拌商品混凝土配合比的設計資料,配合比通知單及調整記錄。
(4)原材料計量記錄、計量誤差檢查記錄。
(5)計量器具計量檢定證書或自校資料。
(6)預拌商品混凝土拌合物質量的檢測記錄。
(7)預拌混凝土強度出廠檢測報告、出廠合格證和強度評定報告等。
(五)監督機構應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在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廠內或交貨地點,對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進行抽查、抽測。
(六)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監督工作情況。
2、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質量行為。
3、預拌商品混凝土原材料、預拌混凝土實物質量抽查、抽測情況。
4、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保證資料抽查情況。
5、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問題的整改和預拌混凝土質量事故處理情況。
6、對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的總體評價等。
(七)監督機構應建立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檔案制度,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檔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監督工作方案。
2、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抽查、抽測記錄和抽測報告。
3、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報告。
4、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問題的整改和質量事故處理的有關資料。
5、其他有關資料等。
六、質量責任
(一)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對混凝土生產及運輸(含泵送)質量負責,因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存在質量缺陷造成質量事故或他人財產損害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承擔賠償責任,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程序予以處罰。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達不到要求的,將予以通報批評,并提請資質審批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
1、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不健全,人員、設備、管理不能滿足預拌混凝土生產要求的;
2、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
3、未按照規范要求的批次對原材料進行檢測的;
4、未按照配合比進行生產,偷工減料的。
(三)施工單位應對預拌混凝土的澆筑、振搗和養護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未對進場預拌混凝土進行驗收或者未按標準規范要求取樣(標養)送檢、澆筑、振搗和養護,以及因上述原因造成混凝土工程質量缺陷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監理單位未認真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因監理的失職造成混凝土工程質量事故的,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五)檢測機構在預拌混凝土質量檢驗工作中,未按國家檢測標準進行檢測、偽造檢測數據以及出具虛假報告的,根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上一篇:排查治理專項方案
- 下一篇:建筑節能職責要求通知